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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格式
(一)知识概述
处分决定是对党员、干部的某一错误或某一重大事件进行立案审查或复查,作出结论后,根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形成的书面材料。
处分决定一般由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3大部分组成。
(1)标题。一般包括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的名称、处分对象、受处分事由。如《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xxx同志严重以权谋私错误的处分决定》。
(2)正文。一般包括受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受处分对象对待错误的态度、对错误的定性和处理意见4个部分。
1)受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如受处分对象是个人,须写清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级别、主要经历等。历史上曾受过什么奖励处分,也须简要地加以说明。
2)处分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这是正文部分的重奴,应写清主要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和应负的责任。如果涉及多重错误,应先写明整个错误事实,指出主要错误,然后分别写清楚各种错误的表现、性质和责任大小。如果所犯错误涉及多人,()则应写清楚各人的具体错误事实及其在整个错误中的主次地位、主从作用及应负的责任。
3)受处分对象对待错误的态度。要区别对待、准确表述如下态度和认识:主动交待、检讨;经帮助教育后交待;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检举揭发同伙,主动退赔;抵赖,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包庇他人;窝藏销赃。
4)对错误的定性和处理意见。要根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准确地判断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认错态度,按照组织程序和处分权限,提出具体的组织处理意见。写作时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3)署名和日期。正文结束后,应在右下方写上发布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及其日期。
(二)例文评析
[例文]
关于开除xxx党络的`处分决定
xxx,男,1932年4月生,文化程度大学,1949年10月参加工作, 1954年5月人党。xxx因收受贿赂问题,于1986年3月2日由xx市检察分院逮捕审查。逮捕前曾任市委第一书记xxx同志的秘书,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委保密委员会副主任。
现已查实:
xxx自1982年至1985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的名义。帮助有劣迹的林x促成其养女周x出境定居,并且违反保密规定,向林xx透露了公安机关内部审查上报的部分内容;在外贸部门进口吨钢坯的生意中,xxx采用欺骗手法,谎称不法港商陈某是市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朋友,促其成交。xxx在上述违法活动中,先后收受林xx和港商等贿赂的人民币、港币、兑换券及彩电、衣物等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万余元。
xxx的受贿间题被揭露之后,态度极不老实,拒不交待问题,转移赃款赃物,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罪行,直到市检察分院对其采取强制手段后,才陆续交待了犯罪事实。
xxx身为党员、国家千部,背着组织和领导,搞非法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为港商不法分子和有劣迹的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已堕落犯罪,触犯刑律,完全丧失了_员的品质。为严肃党的纪律,挽回党内外的影响,经市委批准,决定开除xxx的党籍。
_x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xx、x年x月xx日
这篇处分决定,标题由处分对象、处理意见和文种组成。正文写了受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处分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受处分对象对待错误的态度、对错误的定性和处理意见这4项内容。全文条理清晰,表达准确。
刘__同志,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__同志年月至年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__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年月日止。
某地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姚xx,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xx省zxx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强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详见〔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号、〔20xx〕浙嘉刑终字第119号)。
姚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强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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