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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答辩状范文(必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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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答辩状范文(必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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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答辩状范文 第1篇

1、合作的事实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印发《_______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条件标准》。对_______省安全评价机构条件标准提出新要求,鼓励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换证前,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经营等方式做大做强。

为达到_______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条件标准,答辩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资_______万元整体收购_______省_______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不仅包括设备,更重要的在于还包括_______名安全评价师(其中_______名一级安全评价师是申请资质必须的),为达到_______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条件标准作了充分准备。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答辩人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找到答辩人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提出希望合作。双方经过一个月的充分沟通协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了《协议书》。

2、合作的结果

答辩人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合作义务,使以被答辩人名义的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公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取得。被告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才取得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首先,答辩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资质取得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答辩人出资_______万元整体收购_______省_______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不仅包括设备,更重要的在于还包括_______名安全评价师(其中_______名一级安全评价师是申请资质必须的),加上答辩人原有的_______名安全评价师,使以被答辩人名义申请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成为可能,进而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新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答辩人具体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已经在一审庭审中出示。

其次,答辩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依协议书约定出任常务副总经理,自始至终参与领导了新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工作。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变更安全评价师注册、购买硬件软件、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准备考核材料、组织主持考核验收会议、代表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汇报准备情况,按照考核验收提出的问题,逐项整改,最终以被告名义申请取得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3、纠纷的引起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中午_______点_______分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以停水停电相要挟,要求答辩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下午_______点前将办公室从位于_______路的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搬走。答辩人无奈只好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重新搬回了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原址办公。造成答辩人失去资质,无法取得收入以维持工作人员生计,给答辩人造成巨大损失的严重后果。鉴于这种情况,答辩人决定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按照《协议书》第五条的有关约定退出合作,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被答辩人发出退出合作通知。

行政案件答辩状范文 第2篇

答辩人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所在地址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根据《_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_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____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

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20___年11月,答辩人批准____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曾就与____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___年12月16日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__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提到=“因被告是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最迟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就应当已经知道答辩人作出了关于变更规划设计许可的决定,但是迟迟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超过法定期限二个月后被答辩人再向贵院起诉,答辩人认为贵院不应受理。

综上,答辩人认为贵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不予审理。

____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答辩状范文 第3篇

1、答辩人(本诉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后正常使用林地,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该临时使用房随时可以拆除恢复__________林地,答辩人(本诉原告)只是为了有效使用__________林地,并没有改变林地的用途。

2、答辩人(本诉原告)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答辩人(本诉原告)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后最终拆除了临时使用房,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事实有误,故意歪曲事实,意图违反合同不诚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实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诉原被告签订《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对方对__________林地有偿使用,使用期限至__________年,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受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诉被告与龚飞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林地有偿有期使用合同书》约束。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告不遵守双方的约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拆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原告问其缘由,被告称该地被告要用来堆放渣土。

综上论证,答辩人(本诉原告)认为: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支持答辩人(本诉原告)的本诉请求。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 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 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

行政答辩状范文 行政答辩状范本

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 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2011)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章)

2011年8月9日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原告_______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就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________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于法有据、程序全法。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_________处报案称,行政处理相对人原告_______在城区正街从事经营服务,该经营户未按政策规定缴纳_____费。经责令限期改正,原告仍未按规定缴_____费。答辩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原告______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对人______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拒不缴_____费。至此,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对行政处罚相对人_______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充足、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原告诉求事实理由不足。

(1)我们向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人员亲自上门送达到经营门面。当时其________在场,并非其诉称在地上拾到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象。

(2)行政处罚相对人以环卫部门未按照《___________》中的第_____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____________。依据此规定,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人限期整改不缴纳_______费的行为。答辩人又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对人仍不缴纳______费,至此答辩人依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三;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人缴纳__________费,数额标准没有违法,没有超标准,且程序合法。

综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诉求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恳请贵院法官明察,驳回原告诉请。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因______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_____)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xxx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_____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_____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_____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_____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xxx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_______与____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它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_____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与_____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_____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_____只不过是_____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______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_____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_____的产品,但是与_____签订的《买卖协议》,与_____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_____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_____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_____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_____对答辩人的诉请!

答辩人: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案件答辩状范文 第4篇

答辩人名称: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所在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XXXXXXX XXXXXXX

根据陈平、陈莉上诉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1、陈莉、陈平20XX年9月5日在XX商厦附近占道卖菠萝、饮料,并长期以此为生,别无其他职业,这一事实已经XXX区人民法院认定,证据确凿,是违反《X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2、我局从未也不可能提供任何虚假证据,XXX区人民法院无任何偏向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XXX区人民法院已公开明确了原、被告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也是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宣读了答辩状,并非原告所诉XXX区人民法院剥夺原告权利,不让原告知晓被告答辩状。

3、因9月5日当日,陈莉、陈平态度十分嚣张,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人员王松等3人已出示上岗证和行政执法证给原告,但原告认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权无效而不愿中止其违法经营行为,离开违章现场,由王松开具暂扣单将原告违法经营器具强制清理出违法现场。

4、原告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据,我们在法院开庭前提供答辩状时已交给XXX区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出示的是复印件。

所提供的照片也是9月5日陈平、陈莉及其母亲经营时所拍,XXX区人民法院并无偏向。

5、我们认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暂扣陈莉、陈平违法经营器具手推车将其清理出违章现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

根据《_行政处罚法》和《X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种类中的任何一种,所以该案不适用《行政处罚法》。

因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进行行政处罚,所以我局也就没有越权。

根据《X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发(20XX)8号文件、XX市XXX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文件以及XXX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以暂扣为手段将原告清理出违章现场为更多市民提供交通便利的行为完全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与《X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相符合。

XXX区人民法院因我处未提供《行政处罚法》来证明以上论点而撤销我处暂扣原告经营器具行为是有瑕疵的判决。

6、 综合以上答辩理由,我们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

(1)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2)改判我处工作人员暂扣原告经营器具的行为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附1、《_行政处罚法》

2、王松、朱明等人的证词及王松等人上岗证和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答辩人: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年 XX月XX日

行政案件答辩状范文 第5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千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我局负责管辖xx区行政范围的十三个村委会,虽不是乡建制,但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是明确的。

在管理过程中只能而且必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村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不是行政命令。

这种指导和支持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与政府机关上下级之间的指导、指示有区别。

行政案件答辩状范文 第6篇

答辨人:XX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XXX,XX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XX,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所长。

刘XX,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政治指导员。

答辩人于20XX年6月13日收到XX县人民法院转来XX乡XX村二组李XX起诉XX县公安局一案《行政诉讼状》(副本)一份,答辩人作答辩如下:

被告20XX年6月2日作出的“建公(治)决定[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是正确有效的。

二、公安机关办理本案的程序方面:接报后,XX派出所汪XX、刘XX、段XX赶赴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当日派出所所长汪XX批准对原告进行传唤,并将其传唤到XX派出所进行了讯问。

同日依据《_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对原告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依法予以了告知。

20XX年5月26日,本着消除姐妹之间的矛盾,XX派出所依据《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对案件认识上存在巨大差异,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20XX年6月2日,XX派出所民警刘XX、段XX依法将建公验字[20XX]第XX号《XX县活体损伤检验证明书》送达了原告。

《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XX县公安局便于6月2日据此对原告作出了建公(治)决字[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以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XX年6月7日刘XX、段XX向原告送达了此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我局认定的原告违法事实:

20xx年5月4日下午六时许,原告与李XX之女潘XX发生口角,路过的李XX加入与原告对骂,在对骂中,原告手持约两米长的竹棒挥动,将李XX左手背打伤,继而,两人又在原告家的堂屋中发生打斗,原告用一根长约1米余的类似拐棍的树根将李XX打伤。

李XX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三、我局认定原告构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违法行为的证据情况:

1、原告的口供:

20xx年5月4日18时18分至19时30分,原告在派出所出所接受讯问时供述:当日潘XX误以为原告在骂她而与原告在原告家门口发生口角,发生口角过程中,李XX不知道什么原因也来了,加入到她与潘XX的口角中,在双方的对骂中李XX朝原告家窜去,并一掌将原告打得倒在原告家的堂屋内,原告便将堂屋内的竹棒抓起来攉,丁XX进来将她手中的竹棒夺去后将竹棒又放在她家大门口。

然后她朝后屋跑去,李XX坐在她家堂屋里哭闹,称原告打了她。

原告的供词可有证实:原告殴打李XX的行为为口角引起,且原告存在在与李XX的斗殴中曾手持竹棒与李XX交手的事实。

并能证实事发当时李XX在原告家中就已称自己被原告打了。

2、被害人李XX(女,60岁,住XX乡XX村三组,系原告同胞姐姐)的陈述:

20xx年5月4日李XX在派出所陈述:当日她准备到XX集镇买白糖,路过原告家时,看到原告正在与潘XX对骂,便上前解交,但被原告从门后拿了根两米长的竹棒出来打她,第一棒打在左手上臂,第二棒打在左手手背,在原告打第三棒时被她用手抓住,然后两人拉扯进原告家堂屋,将她摁在地上,用门后的拐棍状树根打她,把她右手手背、左手下臂打伤,然后又到后屋去拿了把猪草刀出来,但没有用此刀砍她。

询问其材料时可检见李XX右手手背的肿块。

李XX的陈述可以证实:李XX被原告殴打是因为原告与其女潘XX的口角偶然引起的,而非事先商量好来找原告茬;证实原告从门后拿竹棒来殴打李XX,并详细叙述了被打的部位,及当晚在XX的X光片结果完全对应,因此,其关于被原告殴打的陈述是真实可信的。

并且在询问其材料时办案人员已经证实当时她被殴打所造成的部分伤害。

同时李XX的材料也证实了原告曾拿猪刀出来威胁的事实。

3、证人潘XX证言:

证人潘XX(女,33岁,住XX乡XX村三组)为李XX女儿,原告侄女。

20xx年5月4日潘XX在XX派出所作证情况如下:当日下午,她从幺姨原告家口门经过时,原告叫住她,并对她进行辱骂,潘XX与原告发生争执,这时,李XX从此经过,听见她们在争吵,便上来解交,但被原告从门后拿了一根两米长的竹棒出来殴打李XX,打了李XX四下,她准备上前将原告手中的竹棒夺走,但被原告扔到堂屋里去了,原告又用一根拐棍状树根殴打李XX,潘XX回去准备叫来父亲潘XX,走了一段在学校门口(距原告家约五十米,中间为直线公路)时,看见原告又从屋里拿了一把猪草刀出来到她家门口。

潘XX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殴打李XX的行为是原告与潘XX的口角引起的,证实原告从门后拿竹棒及在室内用树根殴打李XX的事实,也能证实原告曾拿猪草刀出来威胁的事实。

她的证言与李XX的材料相互验证。

4、证人丁XX证言:

证人丁XX(男,30岁,住XX乡XX村三组)为原告侄女婿,李XX女婿。

20xx5年5月4日下午五时许,丁XX送潘XX回家后,又到XX村修摩托车,修好车后回大XX三组,路过原告家时,看到李XX与原告在打架,上前劝阻,但未生效。

丁XX证实,原告在家门口用竹棒打了李XX的手两棒,由于他未能劝止,原告与李XX两人打到堂屋里,原告用一根拐棍状树根将李XX打了几下,将李XX打倒在地,原告还进后屋去拿了一把猪草刀,但未用此刀砍人。

证人丁XX的证言证实其到现场并非为事先与李XX等策划好,而是偶然遇见原告与李XX的斗殴行为的。

也详细叙述了原告用竹棒及树根殴打李XX的经过,他的证词与李XX、潘XX及卫生院的光片相验证,同时也证实了原告拿猪草刀出来威胁的事实。

因此,他的证词是完全可以采信的。

5、证人肖XX证言:

证人肖XX(男,41岁,XX乡中心学校校长)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系。

但相互都认识。

证人肖XX证实:当日看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中哭闹,说她的手被打得不行了,原告在门口向周围人说是李XX撵到她家来闹而发生矛盾。

由此可见当时李XX在被殴打的当时就称手被打坏了,加上证实原告当时与周围人讲的内容,可以基本证实李XX的伤只能是原告所为。

6、证人方XX证言:

证人方XX(男,39岁,XX中心学校教师)与双方无任何关系,相互认识。

证人方XX证言:当日下午五点多钟,他在他家与原告家相距约五十米的阳台上看见原告手拿约两米长的竹杆在身前攉,口称:“你来啥!”她家门口站着李XX及潘XX,双方发生对骂,过了一会,李XX朝原告跟前走。

他又下来到中心学校(教育站,与原告家隔公路斜对面,相距区二十米)门口,看见原告还在攉竹杆,李XX又朝原告面前走。

等他走到原告家门口时,看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里哭,说她的手被打伤了。

原告在向周围人解释,说是李XX追到她家发生的事。

他还听有人说过原告拿了菜刀出来的。

方XX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在与李XX斗殴时曾用竹棒:“攉”,攉这个字就是挥舞的意思,李XX朝原告身前走,当然其伤是原告造成是符合逻辑推理的;还证实李XX被殴打后即在原告家中声称手被原告打伤了,因此,其证词与李XX、潘XX、丁XX等关键证据相验证,是能证实李XX被原告殴打致伤的事实的。

7、证人丁X证言:

证人丁X(男,51岁,XX乡中心学校教师)为原告邻居,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系。

证人丁X证言:20xX年5月4日下午,看见潘XX在原告家门口,李X8从学校方向朝下走。

走到原告门口时,潘XX将李XX朝原告屋里推,在推的过程中,听见母子俩与原告在激烈的争吵,丁XX站在原告家门口的阶沿上,但没有动,李XX后进了原告的屋,丁X走到原告家门口时,看到原告手持猪草刀出来站在门口给在场的人讲事情经过,还看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中间,脚前有一根长约两米的竹棒倒在地上,丁XX在堂屋内劝说李XX,李XX说原告将她的手打疼了。

丁X的证言可以证实李XX与潘XX并非同时与原告发生口角的,而是见原告与潘XX的口角后发生的。

也证实丁XX没有参与打架。

丁X的证言还证实事发当时李XX就在原告堂屋中称其手被原告打了,并有一根竹棒在李XX的附近,原告手持菜刀(与猪草刀非常相似,只大小略有不同)在与周围人讲与李XX的矛盾也能证实李XX所称手的伤只能是原告所致。

8、证人张XX证言:

证人张XX(女,58岁,XX供销社退休职工,住XX中心学校)与双方当事人无任何关系,相互认识。

证人张XX证言:当日下午五点多钟,在自己家中听见对面在闹,便出来到阳台上,看见斜对面二十多米远的原告家,原告站在自己家门口的阶沿上,与站在门口公路上的潘XX在对骂,李XX从学校方向过来,也加入了对骂,这时,丁XX骑摩托车过来停在一边。

李XX与潘XX用手指边指边骂朝原告面前走,原告从门后拿了根约两米长的竹棒在地上敲,说“有本事你们上来”。

在地上攉了几下,攉的姿势是朝上举到差不多与自己肩同高朝后地上敲,敲了几分钟,在攉的过程中被李XX用手抓住,两人各拉一头,相互拉扯,原告松手了,自己倒进堂屋里,李XX也持竹棒进屋。

在俩人扯竹棒过程中,丁XX也去扯过竹棒,像是在解交,但是没有参加打原告,潘XX也没有参与打架。

李XX与原告进屋后,过了一会,听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地上哭闹。

张XX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与潘XX发生口角在前,与李XX的口角在后,也能证实原告用竹棒在李XX身前“攉”的事实,并详细证明了“攉”的姿势为“朝上举到差不多与肩同朝地主敲”,时间上证实“敲了几分钟”,还证实在攉时被李XX抓住,及两人进屋后就听见李XX的哭闹。

其证词与李XX、潘XX、丁XX等关键证据基本验证,也从客观上证实了李XX的伤与两人抢夺竹棒的必然联系。

她还证实,潘XX、丁XX没有参加斗殴,也从一方面证实了李XX的'伤只能是原告造成的,而非其他人能造成。

9、XX派出所民警刘XX、段XX所作的《XX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绘图,证实现场概况及在原告家大门门框上及堂屋内现场提取的竹棒、树根(见照片)物证。

这些证据证实现场上存在斗殴的证明,也证明了李XX所受伤完全能由此竹棒及树根形成。

与双方当事人证词验证。

10、李XX向派出所提交的两手手背受伤及右手臂受伤的照片。

照片内容与李XX、丁XX等证据相互验证,证明李XX身上所受伤的部位,也与卫生院的X光片一致。

从另人方面证实了李XX、丁XX、潘XX及其他证据。

11、XX县公安局法医田XX、黄XX205月5日出具的“建公验字(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活体损伤检验证明书》”,证实李XX“XX卫院X片示:左手第四掌骨骨折”,检查见“头顶部肿胀,左上臂处侧见6X3CM皮肤青紫,左前臂外侧见皮肤青紫,右手掌背侧青紫肿胀”,得出“被鉴定人李XX全身见多处皮肤青紫肿胀区,左手掌骨骨折,据其损伤特点推断系他人钝器打击所致”,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此法医鉴定完全证实了李XX身上多处受到钝器伤害,和自己不能形成这种伤害的事实。

此证据与李XX、丁XX、潘XX等人证言及照片、现场提取物证和XX卫生院X光片相互验证,对证实原告的违法行为有极强的证明力。

12、法医田XX、黄XX年6月2日作出的书面说明,证实2005年5月5日原法医鉴定存在的笔误,因此送达原告的法医鉴定结论为“右手”骨折为笔误,应为“左手”骨折。

13、2005年5月4日XX乡中心卫生院作出的“X线号1525”的X线检查报告单,证实李XX左手第四掌骨骨折。

此证据的时间是2005年5月4日,原告与李XX的斗殴发生在2005年5月4日下午六时许,也就是斗殴发生后几个小时,所以,它充分证实了李XX的左手第四掌骨骨折与原告的殴打行为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也证实了法医鉴定中“右”手掌骨骨折为笔误。

从上面所列举证据可以看出,所有证据形成了以李XX、丁XX、潘XX的证言、法医鉴定和卫生院X光片检查报告单为核心,其他证据与核心证据相互验证,所有证据已形成了一个牢固而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实了李XX所受伤害及所受伤害为原告所造成的事实,具有极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在法律上是完整的充分的。

四,针对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诉讼状》中列举的事项,根据以上陈述,答辩人认为:

1、原告诉称20xx年5月24日XX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我们有以下答复:

(1)《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调解并非本案的必经程序,而是被告本着矛盾双方为同胞姐妹,想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矛盾,以高度的责任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双方意见悬殊过大,对同胞姐妹也没有任何的谅解和让步,缺乏起码的诚意而无法达成协议,此并非是因被告存在偏差或工作失误而无法达成协议,有当时的调解记录为证。

今天,虽然我局已对此案作出裁决,并且已走上行政诉讼的程序,但我们仍然对双方当事人提出希望,希望双方当事人本着“本是同根生”的同胞姐妹,从内心深处体谅对方,多为对方设身处地的考虑,相互让步,握手言和,从根本上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2)XX派出所组织调解时间为20xx年5月26日10时34分至12时18分,有双方当事人及双方丈夫签名。

而原告诉称调解时间为20xx年5月24日,不知是何用意?

(3)原告诉称调解时未见潘XX到场。

调解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而非将所有证人及其他人都通知到场,而此案的双方当事人李XX及原告都已到场,所以此调解在程序上并无不当。

而原告明知潘XX到场无益矛盾的解决,还一意孤行,要求潘XX到场,请问是想进一步激化矛盾还是故意使得调解不能成功?我们希望并不是如此!

(4)原告诉称派出所民警不许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

调解时,双方对事实认识存在巨大的差异,并已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且就事实部分已经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双方当时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因此双方意见不统一时为避免再次发生争吵而激化矛盾,当天的调解就以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解决立场入手,而未在案件事实上进行过多纠缠,此调解方式方法也完全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

且双方也纠缠不出什么结果,过多的纠缠只会更加激化矛盾,这种结果不知道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愿?我们也不得而知?

(5)原告诉称被告告知双方的矛盾由人民法院受理,又于20xx年6月7日送达处罚决定书,也是明显歪曲事实。

被告明知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殴打他人案件,此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所以不会也不可能如此告知。

就算是要求双方到法院起诉也只会告诉李XX方,在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后,就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当时真实告知内容是“一、都想一下自己的过错,二是如果有诚心,可以自己再到派出所来申请调解。

如果不能调解,我们将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出去以后不得再互相挑起矛盾,不得激化矛盾。

”请问此告知有何不妥?何时何地告知原告此事被告不管了,由人民法院受理?并且此告知内容明确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在上面有亲笔签名,原告如此坚称公安机关已不应对此案作出处理结论,是否有其他的目的?

2、原告诉称被告违反法律程序,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明确指出被告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告知,未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未进行复核。

我们有如下答辩:

第一,在20xx年5月4日,XX派出所民警刘XX、段XX在XX派出所已向原告依法进行了告知,告知笔录上明确写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此告知时间也在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有原告的亲笔签名为证。

因此其诉称被告没有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依法对被告进行告知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20xx年5月4日,被告已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的申辩,20xx年5月26日进行调解时,又听取了原告的申辩,也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卷宗调查记录为证。

因此,被告作出建公(治)决字[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符合《_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

因此,我方于6月7日送达此决定书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完全符合法定程序!而原告诉称我方没有遵守基本的办案程序,请问原告是凭何依据认定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呢?还有原告诉称自己是弱女子,没有生存空间,请问本案受害人李XX也是年届六十、身体残积、体弱多病的女子,她的生存空间何在?她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后,谁又来保障她的合法权利呢?

3、原告诉称被告违背事实根据,凭空认定她用竹杆、木棍将李XX打成轻微伤的事实,并列举了部分证人。

我们已对此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但原告提出的“张泉琼”我们查无此人!我们调查的证人有名叫“张XX”的,如果是原告记忆错误,而张XX就住在原告家对面不足二十米的地方,双方交往多年,不可能发生记忆差错!不知道其有意把“张XX”说成是“张泉琼”到底是想把案件引向何方?

4、原告诉称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原法医鉴定中法医确实将李XX受作的“左”手误写为“右”手,在此,我们也为我们工作的失误向原告表示歉意。

但法医田XX、黄XX已于行政处罚作出前作出了书面说明,证此属笔误。

而且XX乡中心卫生院所作的X线号XXXX号《X线检查报告单》,也完全能证实李XX左手受伤的事实,不影响原告殴打李XX致轻微伤的事实真相。

所以说此法医鉴定经原作出此鉴定的法医之手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更正是合法的,也完全不影响案件最终裁决结果的正确性。

原告以此笔误作出此法医鉴定系伪造是没有道理的。

原告称被告“草菅人命,不顾百姓死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XX县公安局作出的建公(治)决字[20XX]第XX号《XX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正确有效的。

请人民法院依据《_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维持,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公安局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案件答辩状范文 第7篇

调查的目的:

针对“科教兴国”而言,它是国家提出,在一定的程度上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大战略。作为教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并且担负着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做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不仅有利于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同时还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

在一些企业当中,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成分就是职工的培训,企业要想能够得到更哈的发展必须要对职工培训的工作进行重视,与此同时职工的培训也必须要跟随企业的发展来循循渐进。由于是受到传统经济体制的一些影响,一部分的企业在对员工培训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企业进行培训的过程中,其培训的成本一直都是能省则省,企业的效益好的时候便不需要进行培训、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便没有钱进行培训以及企业的一些高层管理人员不需要进行培训的观念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够跟随着社会的进步去进步。

企业当中的职工必须要接受培训来作为继续学习的手段,职工进行培训能够更好的帮助企业迎接挑战,同时也能够有效的帮助企业创造价值或者赢取更多的竞争优势,重视职工培训工作的企业要比他们的竞争对手表现出更好的经营业绩,并且也能够更有信心的去迎接挑战。在企业的培训过程中不仅仅要通过职工的自觉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的提高企业的效率以及价值,但是,也能够增强职工自身的素质。培训则是管理的前提以及培训管理的一个手段。企业通过培训不仅仅能够为管理创造出一个有力的条件,并且培训本身也是一种管理,主要是通过培训来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调查的方法:

问卷式调查

调查的时间:

是在xxxx年5月-8月

样本的情况:

“xxxx年5月1日——xxxx年8月31日,我在山东省禹城市XX公司就企业培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随机的抽取了某一部门的位主要的调查样本。

调查的内容:

(1)在目前阶段,对于培训的工作并不够重视。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对于职工的知识技能、创新能力以及管理能力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对于职工的素质培训以及技术培训不能够及时的进行,一大部分的职工没有得到有效的培训,长期以往只会导致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生产水平不断下降。

(2)在目前阶段,培训的工作并不能够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并且培训的工作还是停留在简单的技能培训方面,多数是根据陈旧的培训方式为主,培训的效果也很差,并没有根据企业整体的发展合理的进行规划,同时也缺乏着专业的层次以及循环渐进的培训。

调查表的分析:

XX公司就企业培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从调查表中,我们可以知道企业的人才管理和技能:在企业的人才使用过程中,中层的管理人员获得比较多的支持。并且企业部门的负责人则作为企业的中坚力量,这些中层人员主要是肩负着不断创新以及发展企业的责任,根据统计学上的数字可知,在对工作任务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占据着百分之八十的职工认为中层的'管理人员能够做到对职工的长处加以利用,然而,有着百分之二十的职工认为这并不是公平的。在部门中其内部的沟通基本上是顺畅的,但是,部门之间却是需要进行加强的。很多的职工都普遍的反映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上级对于工作的力度是十分的强,并且也就着工作来进行沟通,然而,后续的问题调查可知,部门之间的沟通并没有得到所预期的效果,经过一部分员工的反映,部门之间的工作在衔接的过程中并不合理,绝大多数只是职工自己进行沟通和联系,然而部门的负责人员沟通的比例也比较少。

关于职工技能的评价,大多数的职工认为,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对于自身的工作职能时比较满意的,并且占据着80%的比例,仅仅有着15%的职工觉得自身的技能是完备的,同时,也有着5%的职工对于自己的职能时并不满意的,希望能够在以后的工作生活过程中进行提升。然而在对职能进行转化的过程中,这个比例还是有所下降,大约有着75%的职工认为自己的职能时能够发挥的,大约有着25%的职工则是认为自身的职能时诶有得到发挥,专业素质在向着业绩转化的过程中并不是很理想,所以,对于职工的潜能是有待于不断的开发。 分析结果: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是确保培训学习正常有序开展的约束机制。科学规划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加大培训学习的创新力度,对有效管理培训教育学习有重要促进作用。要以现阶段企业的培训情况来让企业的培训变得更加有效,因此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培训的体系进行完善:

(1)要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管理

职工培训要有明晰的培训计划,这是培训学习具体实施的行动纲领。在进行培训教育之前,需要对相关指数进行科学评估,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首先是培训需求分析。企业生产和发展中一定会遇到一些瓶颈问题,找到这些问题的根源,可以制定针对性措施,培训学习对解决问题能够发挥多少正能量,这是需要分析的。一些工作任务需要一些技能和方法,职工在哪些方面存在短板,并通过什么样的培训学习可以弥补,这也是需要分析的。其次是培训计划制定。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工作培训学习也是这样,要先制定详细的可行性培训计划,一,培容包括三个层次,即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在制定培训计划前,要充分研究各类职工应选择哪种层次最为合理就可以细分到人,可使职工通过培训之后,企业和个人都有所收划。

(2)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过程管理

职工培训过程管理是确保培训顺利完成的最重要环节。在制定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之后,就要对实施过程进行合理的管理,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一是要安排合理的培训时间,因为各部门的职能不同的职工工作时间也不尽相同就需要安排合理的时间,分批次进行培训,确保每个需要培训的职工都能够在耽误提下接受培训;二是要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在企业,选聘一些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对职工进行培训而且在培训完之后要进的考核,以检验职工的培训效果,对于培些不合格的职工以次接受再次培训够确证培的效果。培训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纷繁的事务工作,要对培训学习开展过程进行管理,不仅要对教师施教行为进行约束,还要对职工学习行为进行规范。要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也要对职工日常习惯进行跟踪教育。像出勤情况、实训情况、考核情况等,都需要有专业的管理。

(3)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评估管理

在职工教育培训学习中,对培训学习成果进行评估,这是衡量培训效果的最基本方式。对评估实施管理,主要针对职工掌握培训内容技能情况和教师施教态度方式两个方面展开。特别是对职工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评价,不能单单用一次考核得出结论,要看职工回到工作岗位上的具体表现,对培训教师的评价也要从指教认识、指教能力和指教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

体会:

在对员工培训的过程中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是十分重要的,在现代企业中,其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以及知识的竞争,然而培训能够更好的培养人才以及传播知识,从而有效的实现知识贡献的一个途径。所以加强员工培训的管理与创新是企业在21世纪培育核心竞争力,取得不断成功的关键所在。

行政案件答辩状范文 第8篇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 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职务:局长

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金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1、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其理由是:

其一,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_于20xx年7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从原来单一的政府审批制改变为政府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形式。

并且对属于政府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

属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只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是在此基础上需要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也是建设项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_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xx]64号)中对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

该规定也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审批手续的具体认定。

因此地初步设计的批复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上诉人引自国家计委 [198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引证不当。

2、 苏地拨复[20xx] 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

其理由是:

(1)苏地拨复[20xx] 第16号文件系苏州市国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文件系国土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20xx] 第16号文件也是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的有效依据。

这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 [20xx] 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

(1)根据《拆迁计划和方案》中载明的安置房源情况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苏州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济南路8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证明,不存在凭空之说。

并且,近阶段的拆迁实践也可证明上述房源是客观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实和支付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答辩人所要审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实。

至于安置房源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这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假如安置房交付时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除了建设单位要承担法定责任外,对产权交换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_《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拆迁人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时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而不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审查的依据。

因此,上诉人诉称《拆迁计划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盖章)

20xx年3月1日

行政案件答辩状范文 第9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xx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

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xx区经济局

(公章)

20xx年7月28日

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4月16日,住xxx。

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住所地:xxx。

答辩人刘某针对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答辩人之诉求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0万元不符合事实,也不合情理

1、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之间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答辩人支付承包款52万元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1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后,已经按照惯例,向被答辩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条;

(2)合同签订后,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答辩人于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场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经与被答辩人多次交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该口头协议的内容为:

A、终止双方之前签订的《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的履行;

B、作为对答辩人的补偿,被答辩人同意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C、双方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补偿或赔偿。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口头协议达成后,被答辩人一直未按照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经答辩人多次努力,被答辩人要求必须收回答辩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据,并要求答辩人承诺不再向被答辩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答辩人无可奈何只得在2011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据,并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上备注:从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不存在经济纠纷。

被答辩人这才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

2、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3万元不符合事实,亦不合情理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承包协议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被答辩人作为发包人,拥有砂石选筛场绝对控制权,如果答辩人未按时足额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辩人不可能允许答辩人入场筛选沙金;

(2)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仅支付20万元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再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3)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生怕答辩人再追究其违约责任,坚决要求答辩人在合同中注明双方不存在经济纠纷;

(4)答辩人与案外人王家利早已于2006年7月离婚,各自独立生活、居住,各自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从被答辩人与王家利、答辩人分别签订多份承包协议也得到证实;案外人王家利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辩人在与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纠纷一案((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74号)二级庭审中,一直坚称其与王家利2010年2月6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证的事实却与其说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谎话连篇,其陈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种法律关系。

其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通过2011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沙砾石筛选权;法律关系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的沙砾石筛选权,主要义务——支付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的主要合同权利——获得答辩人缴纳的承包款,主要合同义务,允许答辩人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进行沙砾石筛选。

该法律关系已经因双方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消灭,建立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均已消灭。

其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而产生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双方的债权与债务;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被答辩人支付的14万元补偿款,主要义务是——放弃追究被答辩人违约责任的权利;被答辩人主要权利——在支付答辩人补偿款14万元之后,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义务——向答辩人支付补偿款14万元。

在被答辩人于2011年10月27日向答辩人支付了14万元之后,被答辩人的合同义务已了结,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曾经存在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至此消灭。

至此,曾经存在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与协议终止合同法律关系均已消灭,因当事人因两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消灭,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已消灭。

本案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其诉求要想成立,必须要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但事实上,这一曾经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已然消灭,那么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就缺乏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其诉求必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不应该得到支持。

三、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分析,被答辩人之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支持

1、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既然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已经协议终止《20xx年协议》的事实,那么该协议一旦达成,那么就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消灭,原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自动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形成合同之债,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14万元,以作为答辩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损失的补偿。

行政案件答辩状范文 第10篇

行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韩某,男,汉族。

申诉人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韩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现根据《_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XX号行政判决。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_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第二项:有新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第三项: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第五项: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项: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xx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后申诉人的法人于xxxx年设立xx有限公司(即申诉人)。

因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人系朋友关系,申诉人在员工紧缺时,第三人到申诉人处帮忙,工作内容特定,属于劳务关系。

xxx1年4月3x日1x时许,第三人在喷漆时受伤,于xxx2年6月26日向被申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诉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第三人的受伤性质与受伤经过存在许多疑点的情况下便草率认定其为工伤,缺乏依据。

而一审、二审法院在未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伤,严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申诉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人韩某自称于xxxx年3月5日到申诉人处工作,而申诉人公司在xxxx年1x月14日才注册成立,针对第三人这种不诚实行为,被申诉人并没有经过调查,

对这一情况没有核实就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且被申诉人对第三人韩某的受伤经过、受伤地点、原因、治疗时间等方面均未调查核实,没有一个调查笔录,

就以此认定工伤,所以存在事实不清,没有尽到一个政府机关应当以事实依据、法律基础而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而一审、二审法院也均未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判决。

2、第三人存在自伤、自残的嫌疑。

第三人韩某于xxx1年4月3x日受伤,被申诉人于xxx2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后针对第三人韩某受伤的真实经过未经实际查证便草率为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三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经过简述中称自己在从事喷漆工作,在下午五点至六点时许被高压油漆枪击伤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认为是工伤。

但根据正常的情况下高压油漆枪应该是右手作业,假设第三人在正常的作业下被高压油漆枪所伤,被伤的位置理应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据现场目击的工作人员称:

第三人韩某用右手握高压油漆枪喷漆时,却伤到了右手,他们也均表示奇怪与疑问,怎会伤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为也严重的违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规则。

因此,针对第三人的受伤完全不排除自伤、误伤的嫌疑,而被申诉人没有调查核实这一真实情况便将第三人的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完全属于让申诉人公司承担全部过错,对申诉人严重不公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针对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诉人有新证据却举证不能。

因被申诉人下达的限期举证通知明确规定为15日,故申诉人的举证的时间应该为标准的法定15天,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理应严格执行法定期限,不能随意行政、随期行政。

申诉人自xxx2年x月3日收到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后一直积极准备相关证据与材料,后于同年x月12日又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关于第三人韩某的工伤认定举证全部暂时停止,故申诉人本有的新证据即有关第三人受伤经过与事实的举证材料一直没有机会得到提交,

直至被申诉人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诉人,也就是说被申诉人明确告知申诉人具有举证权利却又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使本有新证据的申诉人无处提交、也没有时间提交。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在没有经过质证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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