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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案例范文(热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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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案例范文(热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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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案例范文 第1篇

回复市民:答复告知给市民: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建议周某林或其家人到户籍所在地永和镇人民政府进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救助咨询,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的救助申请相关材料,通过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和家庭状况综合评估后,符合救助标准的按照救助政策要求和程序进行救助。

后续跟进结果:周女士已经申请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社会救助案例范文 第2篇

人户分离如何申请低保

一、案例背景

万某,男,四川省甘孜州甘孜县人,长期在我省果洛州玛沁县居住,2015年与本地人白某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2021年8月,万某突发疾病住院,被诊断为脑溢血住院一个多月共计花费8万余元。其妻白某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申请。

二、争议焦点

工作人员对万某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达到低保条件没有异议,只是万某为外省户籍,对其是否可以纳入低保范围存在争议。万某虽然长期在我省居住,但是其户籍显示为四川省甘孜州甘孜县,按照我省于2019年出台的《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外省户籍人员无法在我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三、参照依据

2021年,民政部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我省也于9月底出台《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青民发〔2021〕130号),对此作出相同规定。

四、后续处理

经与四川省甘孜州甘孜县民政局联系得知,万某并未在其户籍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玛沁县民政局即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将万某一家四口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因万某为大病患者、两个孩子为未成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额外增发分类施保金。

五、分析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些家庭有些为了孩子或今后发展不愿意将户籍迁移到一起。当此类困难家庭申请低保时,工作人员不仅要关注非本地户籍的家庭成员是否能够一起享受低保救助,更要关注非本地户籍的家庭成员是否在其户籍地享受低保救助,避免出现两地同时低保的现象。

社会救助案例范文 第3篇

是否纳入低保既要考虑收入型贫困

还要考虑支出型贫困

一、案例背景

王某,家_同居住6人,分别为父母、妻子和两个未成年子女。具体收入财产有:父母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高龄补贴,草原生态奖补资金2万元/年。王某草原管护员工资1800元/月;牦牛3头、藏羊10只。去年,王某父亲突发疾病住院,为治病将家中牛羊大部分变卖,共筹得4万余元,但是依然不足以支付就医费用,王某向乡镇提出低保申请。

二、争议焦点

(一)王某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何认定,王某与其父母和子女共同生活,虽然户口都在一起,但是王某父母是否需要认定成单独一户家庭。

(二)王某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如何核定。王某父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高龄补贴,变卖家中牛羊所得收入4万余元,每年2万余元的草原生态奖补资金,每月1800元的草原管护员工资是否计入其家庭收入。

三、参照分析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根据《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青民发〔2021〕130号)第七条有关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规定,王某妻子和未成年女均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王某父母因为是与王某有赡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也应认定为与王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需将王某父母单独认定为一户家庭。

(二)家庭收入如何核定。根据《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青民发〔2021〕130号)第十五条规定“十四五”期间,中央和地方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因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发放的奖励资金均不计入家庭收入。故,王某一家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核定为:(40000+1800*12)/6=10266元。

四、处置建议

王某一家人均收入超过我省农村低保标准,故王某一家无法通过收入型贫困纳入我省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是,根据出台的《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 105号),王某家庭现处于支出型贫困状态,符合支出型贫困纳入低保的相关条件,王某一家6口人均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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