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 > 房产应诉答辩状范文(共5篇)

房产应诉答辩状范文(共5篇)

奥奇吧 收藏 投稿 点赞 分享
房产应诉答辩状范文(共5篇)

微信扫码分享

房产应诉答辩状范文 第1篇

卖方:

买方:

双方根据_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座落在深圳市第座楼单元。合计面积__平方,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原楼价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

买方:

日期:

房产应诉答辩状范文 第2篇

蓝梦公司诉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行为侵权案

被告: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西,局长。

第三人:南通仁发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先锋,总经理。

1992年,仁发公司与城西危房办洽商购买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并汇去购房款181万元。是年秋,仁发公司与蓝梦公司协商合办餐饮娱乐场所。蓝梦公司化去107万元对该楼一、二层进行装璜,并开始对外营业。经营不到一年,合作失败。次年夏,双方重新商定,该楼一、二层改由蓝梦公司直接向城西危房办购买,价格为110万元。11月,城西危房办按双方约定的蓝梦公司正式开出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万元和房屋建设费发票万元。蓝梦公司当即付购房款80万元。余款于1995年底结清。1994年5月,仁发公司背着蓝梦公司以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遗失为由,要求城西危房办重开第07、08号两张房屋销售发票,将购房单位改为仁发公司。10月,仁发公司趁蓝梦公司总经理人身自由受限制之机,藉此销售发票向南通市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领两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公告程序,即给仁发公司颁发了第312512号房屋所有权证。1996年1月,仁发公司又到该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以此商办楼一、二、六层设定抵押,向中国银行南通分行贷款169万元,贷款期限届满,仁发公司未能归还本息,南通分行遂主张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法院判决南通分行在抵押房屋的折价款、拍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蓝梦公司获悉后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商办楼一、二层所有权归其所有,后因故撤回起诉。1996年6月,蓝梦提起本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1993年原告向仁发公司转卖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层,房款付清,该房屋实际交付并使用至今。仁发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向被告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第312512号房屋所有权证,并要求将商办楼一、二层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被告辩称,仁发公司申领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房屋所有权证的资料齐全,其审核无误,颁发给仁发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于法有据,请求法院依法公断。

「审判」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梦公司与仁发公司虽有房屋转售约定,但在仁发公司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依照第三人的书面申请和房屋开发商出具的购房人名称与申请人一致的购房发票,为其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符合商品房屋产权户籍管理的规定。现蓝梦公司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给仁发公司的通政房字第312512号房屋所有权证,并要求将商办楼一、二层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_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9月29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通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给仁发公司的.通政房字第312512号房屋所有权证; 二、驳回原告蓝梦公司要求申领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层房屋所有权证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蓝梦公司不服,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销售发票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城西危房办给蓝梦公司出具的房屋销售发票已确认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层的购房单位是蓝梦公司。蓝梦公司也依约付清房款,并从1993年实际占有、使用至今,蓝梦公司拥有该房产所有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蓝梦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仁发公司背着蓝梦公司,采取欺骗手段,要求城西危房办重新开出购房单位为仁发公司的销售发票,并以此发票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行为属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在查证属实的事实面前拒绝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与法不合。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

[1] [2] [3] [4]

房产应诉答辩状范文 第3篇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辩人:刘,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死亡。

2、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刘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x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元),每人承担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x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和刘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x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_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和刘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x1年09月20日

答辩人:罗,女,生于x年7月10日,汉族,xx省xx县人,家住xx省xx县xx乡xx村组,身份证编号:,电话:1860x673。

被答辩人:刘,男,生于x年8月13日,汉族,xx省市xx市人,务农,住xx省xx市xx乡xx庄65号。

x3年5月6日,答辩人娘家祖父亲罗收到xx省xx市人民法院《公告》,在公告中已有具体内容,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结合现在实际,针对《公告》中内容摘要。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二)婚生女儿刘由答辩人抚养,答辩人不给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建房三间拆款8万元、存款2万元、出让土地补偿费10万,总共的一半10万元。

(四)依法请求被答辩人支付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5万元。

二、事实及其理由:

(一)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具虐待行为,导致离婚,答辩人没有过错。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然是自由变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性格不合,常为家庭锁事发生纠纷,被答辩人动殴打答辩人,被打后答辩人无路可走,特别是异地他乡,举目无亲,多次准备一死了之。

(二)婚生女儿刘依法归答辩人抚养。

婚生女儿刘今年7岁,年纪尚小,加上一个父亲带着女儿不很方便,加之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生育一女孩就具 歧视性,只因为异地他乡,对于孩子管理有其心无其力,如果刘能随答辩人生活,则有利刘健康成长是更好,请被答辩人及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现在答辩人确实身无分文,没有支付孩子生活费能力,但能和孩子在一起,渡过即使贫困一点,但每天总是开心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其共同财产应折款分割。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未婚前具小青瓦房三间,折价5万元,婚后又修建楼房三间折款八万元,答辩人离家时有银行存款2万元,近年来因开发征地,政府补偿款约10万元,也依法应有答辩人的一半,按照《婚烟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由被答辩人折款补偿给答辩人,至于赠与其女刘与否?则由答辩人另行处理。

(四)被答辩人依应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

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不合,受到被答辩人殴打出走,其答辩人殴打出走,并非答辩人自愿。现在身无分文,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对方具有困难的另方应酌情给经济帮助。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答辩人因为经济上和其原因不能准时到庭,请法院判决后将《判决书》与《生效证明书》 按邮寄的方式寄到我娘家:“xx省xx县xx乡xx村组父亲罗进西”收,关于离婚后,答辩人的户籍仍在异乡也不方便,敬请法院出据《人民法院协执行通知书》将户口迁回娘家,xx省xx县xx乡xx村组。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阴差阳错,结婚后,由婚前爱情基础差,婚后不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有女儿和共创的房款、存款与征地补偿等收入,是因被答辩人虐待而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根据《_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之规定,敬请法院在判决时将照顾女儿和女方与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给予公正、合理判决为谢。

仅此答辩。

房产应诉答辩状范文 第4篇

办理房产确认工作个人总结

转眼瞬间,20xx年过去了,在这一年中,工作、思想、学习较有新的提高,对待生活、人生有了进一步的感悟。回想点滴,今年值得记忆。

20xx年xx月,我来到xx工作,xx月份我被xx安排在xx工作,xx月安排到xx工作,现将这段时间的工作、生活、学习思想总结如下:

一、不辱使命、扎实工作

1、迅速掌握业务工作

xx是一个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先进单位,在办公室同事的热情帮助下,很快了解本办公室的主要工作以及我将要开展的业务工作。我的工作主要是(办理房产确认)。

2、坚守岗位,灵活应对

(此处写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然后怎么解决的)

3、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在工作的这段时期,我服从领导的各项任务,不挑剔、不埋怨,每天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合理安排非工作的时间与节假日,关注时事。闲暇之余与各单位人员探讨解决困难,互帮互助。

二、学习能力和思想觉悟提高

在平时工作中,我也养成了一个良好的习惯,不懂就问,工作踏实认真、不好大喜功,与同事团结和睦,关系十分融洽。

三、存在不足

(一)学习力度还需要不断提高

在工作中,常常由于工作等各种原因,造成自我对于学习存在放松的现象,在学习上存在着一定的.松懈、侥幸等思想意识,尤其是对热力行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学习的力度还不够,了解还不深,此外,对于一些政策性的理论学习存在着重视度不足等现象,因此,在未来的工作实际中,在这些方面自己仍需不断加强和提高。

(二)专业技术能力仍需提高

在实践业务操作过程中,个人的业务能力仍需不断提升,,自我还存在着业务素质和能力不强的现实状况,与公司的要求尚有一段差距。

(三)工作的统筹计划性需加强

在工作中,个人对工作的安排和计划性仍需不断提升,常常会因为工作安排不合理,而造成手忙脚乱的局面,极大的影响了工作的效率,这是本人需要不断改进的地方。

四、今后工作目标

1、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及时有效的完成工作任务

2、认真完成领导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3、学以致用,发挥我的工作能力

4、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相关工作知识的学习

房产应诉答辩状范文 第5篇

答辩人:台州市*****货运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孙**。

关于被答辩人孙**诉答辩人台州市*****货运有限公司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中浙J****、浙J***挂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产权人是解**,解**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而答辩人只是名义上的车主。

本案的第三人即解**自己承认该车是由其出资购买,并一直由其本人控制、管理,车辆的保险也是由其自己缴纳的,仅挂靠在答辩人处而已。因此解**是该车的实际车主是确定无疑的。至于谁是上述车辆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能否凭机动车辆的登记就推定登记名义人为该车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呢?对此问题_早在xxxx年6月就在其《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xxxx】98号)和《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xxxx】110号)中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xxxx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和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xxxx】执他字25号)也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根据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本案中解**才是浙xxxxx7、浙xxxxx挂车辆的实际出资购买人(这一点解**是自认了的),他才是车辆法律上的真正车主。而作为挂靠单位的答辩人只是名义上的车主。

二、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在答辩人处工作,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称于xxxx年5月20日进入答辩人处工作,担任驾驶员一职,月工资3300元,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是一个纯粹虚假的事实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的员工,理由如下:

1、目前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劳社部发(xxxx)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上明确列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①第一条规定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是成立的,答辩人确实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一点我们是承认的;②第二条不符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根据庭审中的调查及第三人解**自己的供述,可以清楚地知道被答辩人是由解**所雇佣的驾驶员,为解**提供服务,由解**每月向其支付工资3300元并安排、管理、监督被答辩人的具体工作。被答辩人是将自己的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解**管理、指挥,并通过自身的劳动从解**处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因此,被答辩人与解**之间存在着包括人格、经济、组织上的从属关系。由此可见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所聘请的员工,答辩人也从未安排过被答辩人从事相应的工作,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根本不适用于被答辩人,也不受答辩人的劳动管理,更谈不上从答辩人处获得劳动报酬。③第三条也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刚才庭审调查中本案的第三人即浙xxxxx7、浙xxxxx挂号车辆的实际车主解**已经承认在xxxx年2月20日也就是被答辩人发生意外事故那天,在路桥东联区托运市场所运输的是解**自己所签订的业务,也就是说当天被答辩人是在为解**的个人业务提供劳动时受伤的,根本不符合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解**在平时的运输当中,所有的业务收入也都是归他自己的,并没有上交到答辩人处,这已足够证明解**经营运输的是自己个人的业务。试想如果解**是在为答辩人提供服务,所从事的是答辩人的业务,那这些业务收入为何都会被解**一人所占有而答辩人却无异议呢?

2、被答辩人在庭审中根本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答辩人的员工。根据劳社部发(xxxx)12号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 被答辩人工资是由实际车主解**支付,因此答辩人处不存在任何工资发放记录及凭证;被答辩人也未提供任何答辩人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答辩人处的员工均已缴纳了社会保险,而在保险记录中根本没有被答辩人的名单。

从以上对照劳社部发(xxxx)12号通知中的规定分析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的员工,与答辩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解**雇佣被答辩人作为驾驶员以及被答辩人受伤的事实,答辩人均是不知情的。

作为浙xxxxx7、浙xxxxx挂号车辆的实际车主解**与答辩人签订完挂靠协议之后,雇佣驾驶员完全是由解**自己决定的,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随意跟换驾驶员而不需答辩人的同意,也无需到答辩人处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因此答辩人根本不知道解**雇佣谁作为他的驾驶员,这也恰恰反映了所雇佣的驾驶员是由解**自己安排、管理、监督其工作并发放劳动报酬的。另外,在被答辩人受伤后,解**积极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而并没有通知答辩人。到了医院之后解**自己又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来由于自身经济困难而没有再继续支付,而改由被答辩人家属支付,但就是没有要求答辩人来支付医疗费。如果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员工,那么在被答辩人受伤后为何没人将此事通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受伤住院后,医疗费是由解**及被答辩人的家属共同支付的,如果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员工,那为何无人来答辩人处要求支付相应医疗费呢?这些事实均说明了一个问题: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是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是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状及本案相关事实所提出的答辩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黄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台州市*****货运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

王xx 律师

xxx年九月二日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第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据原_《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第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经用工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但问题是,当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办?此时劳动者只能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房产应诉答辩状范文(共5篇)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