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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方案范文(推荐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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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方案范文(推荐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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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方案范文 第1篇

从行政立法的角度上看,_以及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都出台了有关事故应急方面的规定,基本上确立了按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划分、政府主导行政调查的一般性机制。如“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均属于特别重大事故,应由_或_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等等。

现实却不能尽如人意。“实践中往往出现一般问责很及时,而深度问责较缺乏的现象。我们往往能看到基层官员被停职、被判刑,而很少看到更高层级的官员被问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说。

“深度问责应该包含两个层面,一是追究更深层次的责任人,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反渎调查往往只追究了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但放松了对更高级别的事故负责官员的问责力度;二是处罚的问题,‘深度问责’体现在对责任人的处罚上,不仅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还要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何家弘认为。

检察官受邀参加事故调查

近些年来,频发的安全事故已经成为无数百姓的心中之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11月11日的数据显示,2012年的前三个季度,全国发生各类事故210797起,死亡45409人。前三个季度里,全国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2起,死亡84人;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47起,死亡693人。

日前,_安委会办公室发文通报了2012年第四季度的部分重大安全事故,通报中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事实上,几乎每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都存在相关的渎职犯罪,或、,或利用职权,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这是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单民告诉《方圆》。

既然几乎每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都有渎职犯罪发生,为何极少看到事故背后渎职官员被判刑?公众不止一次质疑,“是否死的人足够多,才肯问责于官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智辉表示,官员的渎职犯罪极大地影响着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频率。如何加强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调查,严厉惩治渎职犯罪,是当务之急。

既然深度问责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那么启动对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是否存在渎职犯罪的调查,就是理所应当。但事实上,这是近些年来才“名正言顺”的事。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_、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_或_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

随后2007年_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再次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条例》的具体内容也形成了前文所提及的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的一般机制。

按照目前机制,在面对车毁、矿爆、路垮、楼毁、屋燃、船沉等在内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时,调查要以安监、监察、有关专家、公安、工会等行政部门的行政调查为优先。检察机关的反渎部门通常是在当地政府组成调查小组并实施行政调查以后,才得接受“邀请”派员参与,检察机关领衔的司法调查往往会打折扣。

“政府主导的主要是行政调查,内容限于调查事故损失度、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管理层面的问题,然后提出整改措施。行政调查中,公安机关针对事故本身所做的侦查取证,也是侧重党政纪律责任的追究。而检察机关要查处的事故背后的深层次渎职犯罪,其侦查取证的角度不一样,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也有所不同。”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马鲁原表示。

司法调查面临的四种困境

来自最高检的一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2年9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投入检察干警23485人次,介入6267起重大事故调查,依法立案侦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549件3389人。其中,最高检直接派员介入4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工作。

应该说,检察机关反渎部门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已成常态化、制度化的检察工作机制。不过,虽然是有一套完整、健全的机制,在实践过程中仍面临着介入晚、立案少、查证难和处罚轻四种困境。

困境之一:介入晚

司法调查的滞后性,是令众多一线查办反渎职侵权案件的检察官头疼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政府主导责任事故调查的体制下,检察机关的介入往往不在第一时间。

“其实是司法调查的地位影响了深度问责。理论上讲,行政调查应该优先于司法调查。但实践中,行政调查优先以后,司法调查就会受到挤压。”何家弘分析。

司法调查的被挤压给查办渎职犯罪带来了办案技术上的难题。“很多时候,检察机关由于介入时间晚,而且在事故调查组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便依托于政府主导的调查报告进行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调查。”马鲁原表示,这种状况一旦发生,会导致司法调查过程中丧失很多一手资料,进而无法开展更进一步的调查。

这个问题早在前几年就引起了最高检的注意。据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一名检察官介绍说,针对之前的一些困境,根据2010年12月20日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检察机关已经逐步建立了介入重大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机制,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特大事故事件调查、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等制度将逐步完善。此外,最高检还与_17个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办案协作、专案调查等机制。随着这些机制的建立,司法调查介入晚的问题或将得到逐步解决。

困境之二:立案少

安全责任事故中渎职犯罪立案少的问题,这早成为国内各地反渎部门的共同难题。《方圆》记者在多地基层检察院的调查结果也显示,不少基层检察院每年办理的渎职案件总数不超过3起,有的基层院甚至几年没办过一起因安全责任事故而导致的渎职犯罪案件。

西城区检察院反渎局近五年的数据显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西城区检察院共受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21件34人。“这其中,没有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涉及官员渎职。”马鲁原说。

“目前反渎最难的还是线索障碍,这是制约办案数量的瓶颈。”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京文告诉记者。

除了线索障碍,少数案件还会出现地方官员阻挠司法调查的现象也是立案少的原因之一。陕西省检察院一名检察官表示:“因为渎职犯罪很多都是昏庸、失职导致,往往能引起人们的同情,对此类犯罪,总有人会寻找理由极力说情;加之某些地方保护人才心切,有时候一件普通的渎职案件,甚至会惊动省、市级领导不远万里亲临案发地疏通关系。”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张国平则认为:“信息不对称,检察机关不能第一时间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判断,这给行政机关掩盖问题提供了机会。”

为此,2012年11月,中纪委专门印发了《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随后通知,强调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和处理渎职案件,决不允许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相比之下,国外的一些经验就非常值得借鉴。法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在法律上都广泛规定了检察官在侦查活动中享有对警察的领导指挥权。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张熙怀告诉《方圆》记者,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至第231条规定:“警政署所署警察机关、宪兵队、法务部调查局……等机关的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在检察官侦处刑事案件时,检察官应具体案件之实际需要,都可指挥调度协助侦查。”

这样的警检体制使得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犯罪过程中拥有广泛职权并处于较为超然的地位,如此一来,检察机关就能摆脱旁观者的角色,更切实的介入案件调查。

困境之三:查证难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的渎职犯罪调查之所在查证上难,应该说与介入晚不无关系。

这种滞后性往往造成一些证据已经灭失,犯罪现场已遭破坏,取证难度极大。而且从违法行为的发生到事实的曝光往往有很长的时间间隔,时过境迁之后就很难取证,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此外,重大责任事故中官员责任的确定也存在刑法中罪和罪构成条件中规定的“危害后果”难以认定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加上官本位、官民不平等的传统思想的作祟,社会对渎职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容忍度,时间久了渎职官员更容易得到人们的宽恕和原谅。

在这方面,2013年1月9日“两高”开始实施《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望解决渎职犯罪实践中的部分法律适用难题。 该司法解释针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经常涉及的罪以及罪的构成标准和加重情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渎职犯罪的证据构成上,一些外国的立法经验值得借鉴。很多国家在认定渎职犯罪时都不以损害结果为成立犯罪的前提。如《法国刑法典》规定,行使公安司法权力的人,在履行职务中,采取旨在使法律无法执行之措施的,处5年监禁并科罚金。按照这种从严治吏的原则,当然渎职案件就查得多,渎职犯罪也能得到更好控制。

困境之四:处罚轻

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对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加大,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数量、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渎职类案件处理的轻刑化现象还是比较突出”,单民对记者表示。去年《法制日报》一则报道引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

最高检一位退休检察官表示,轻刑化的现象在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案件中体现的尤为明显。目前,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最终的处理结果往往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了事”,“即使是刑事处罚,判实刑的也比较少”。

至于造成处罚轻的原因,“从法律法规角度看,存在着立法缺失的现象。比如,刑法关于渎职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不明确。”单民表示,“这导致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

张京文则认为“办案少、轻刑化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的干预、包庇和袒护。”

突破深度问责难题的要点还在于转变观念

“除了客观原因,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对人们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张智辉说。

“政府对反渎工作的支持和重视程度远远不如反贪。”张京文解释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政府和司法机关达成共识,坚决打击毫不留情,所以司法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的很多线索,都来自_、_等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但每年从政府报告中出来的线索,属于渎职范围查处的不超过5个,有时候一年也没有一个”。

张京文认为,“某种程度上说,庸官比贪官更可怕,更应该重视。”这在法律界似乎已达成共识。据了解,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大,有关统计表明,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20倍。渎职犯罪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也非常大,渎职犯罪导致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往往都是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结果。

“渎职犯罪还是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渎职犯罪往往夹杂着贪贿犯罪,造成渎职、贪贿‘不分家’。”单民认为,打击渎职犯罪也有利于打击贪贿犯罪。

“如果反渎工作能像反贪一样受到更多重视和支持,反渎工作才能真的迈进一大步。”张京文说。

案件调查方案范文 第2篇

多年的从检经历,造就了李木林对案件的高度职业敏感性。尤其是担任封开县反渎局局长以来,李木林更是屡破要案,一些平常看来微不足道的细节在他这里都可能成为一条重要的案件线索。李木林告诉《方圆》记者,也许是源于自己“调皮”的本性,他做任何事情都喜欢“打破砂锅问到底”,还笑说虽然现在年纪大了,仍然初心未变。

据院里同事反映,李木林对待工作是出了名的严格。他办案既讲质量又要效率,并且绝对不能允许出现案件超期完成的情况。不办案时,李木林要求办案人员熟读部门法规,采访开始前,他正在阅读几天前刚颁布的新《食品安全法》,对新修订的内容逐个研究。“反渎是个‘伤心’的活儿,但具有挑战性。”李木林说。

买香烛背后的渎职案件

方圆:说到反渎工作,各地都会谈到发现线索难的问题,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李木林:我认为找反渎案件的线索在于主动去“抓”,主要从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敏感度和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视野两方面出发,去解决这个问题。其中,我认为办案人员提高对案件的敏感性进而去捕捉线索,有着尤为关键的作用。

方圆:提高敏感性怎么做?

李木林:我们的做法是平时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从实战出发,通过办案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等活动,提高办案人员摸查线索的能力,提高敏感度。有时候,发现线索难与办案人员不善于从不正常、不正当的现象中发现案件线索有关,我们就注重培养办案人员的这种能力,从社会热点、新闻报道、突发事件中捕捉案件线索,从检察机关业务科室的案件中发现线索,即使在日常生活的沟通交流中,也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

方圆:有没有从日常生活中发现线索的案例?

李木林:这样的例子挺多,例如发生在2008年的一宗案件,就让我印象深刻。

当时,一名反渎局办案人员的母亲在封开县金装镇水石村做卖香烛的生意,一次这名办案人员回家探亲,从他母亲的口中得知,村里有一名村民在采挖矿石时,从几十米高的地方坠下摔死,有人过来买香烛祭奠他。这名办案人员回来后,把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当时我就觉得这件事情没那么简单。

据我了解,事发的金装镇是个废弃的黄金矿区,原有黄金矿窿100多个,由于存在许多无证开采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严重的矿窿,金装县政府曾在2004年发通知要求对该区域进行综合整治,要求对所有无证开采的矿窿全部实行停产关闭处理,必要时对矿窿实行炸封清理。

联系到这次采挖矿石村民摔死的情况,这个矿窿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是不是该关闭而未关闭的矿窿呢?我们办案人员一商量,感觉这背后可能有渎职问题存在,于是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前往金装镇展开调查。

果然,我们调查发现,死者全某是一名无证非法偷采者,从2005年下半年到2008年,全某等5人利用每年的农闲时间继续在矿窿进行开采,并且长期聘请专人负责看守厂棚。而当时的金装镇安监所所长谢某,明知矿区存在非法采矿现象,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也没有向上级报告,致使非法采矿的行为得以继续,涉嫌渎职。

方圆:买香烛也能发现背后有渎职案,那么立案顺利吗?

李木林:我们查明,事故发生前一个月正好是安全生产宣传月,金装镇安监所所长谢某和工作人员梁某、苏某等前往检查被关闭的矿窿,发现有4个矿窿仍有非法采矿的现象,且都有厂棚、机械,厂棚里还有生活用品,有的矿窿甚至正在搬运、粉碎矿石。然而,谢某等人只是对非法采矿人员作了口头警告,要求他们停止采矿,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非法采矿行为。我们以谢某等人没有按照《肇庆市镇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所)职责》、《肇庆市镇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所)监督人员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务、致使安全事故发生为由,认为谢某涉嫌罪,然后立案侦查。

方圆:通过办理这个案件,你总结了什么经验?

李木林:我认为,这个案子的办理,证明了“抢时间”抓住办案时机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因为我们调查开展得很迅速,而且使用了巧妙的侦查策略,才促使非法采矿者不仅不躲避调查,还如实交代了他们长年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以及非法开采矿石的数量和利润,从而印证了监督机构负责人的渎职行为。虽然最后因情节轻微而对谢某作了不的决定,但案件的警示效果已经达到。

反渎工作要敢于碰硬

方圆:听说你还从一个山体滑坡事故中发现过渎职案件?

李木林:是的,2013年6月11日,封开县渔涝镇欧氏砖厂厂棚背后的山体发生崩塌事故,土石倾泻下来,厂棚里的人避无可避,造成了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来,因为事故背后涉嫌严重的渎职犯罪,我们对渔涝镇分管国土的副镇长和该镇国土所所长进行了立案侦查。

方圆:山体滑坡、塌方事故,不是自然灾害吗?

李木林:山体滑坡、塌方事故的确是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媒体也都是将欧氏砖厂滑坡事故作为自然灾害来报道的。我记得当时有家报纸是这样写的:我县某镇发生山体滑坡,造成3死1重伤。

方圆:那是怎么发现事故背后有渎职犯罪的?

李木林:我们获知欧氏砖厂发生山体滑坡致3人死亡的事故后,立即派人参与事故调查。事故的第3天,我们赶赴案发现场,进行拍照。当时是我和另外一名同事,两人带着相机,爬上发生滑坡的山头,仔细观察后,我们发现,案发现场的山体有几个特点:第一,欧氏砖厂厂棚与发生滑坡的山体距离很近,间隔还不到1米,厂棚几乎贴着山体;第二,发生滑坡的山体是人工削坡的山体,垂直高度很高,大约有四五层楼高;第三,山体很陡,几乎与地面成90度,就像一座险峻的小华山,耸立在欧氏砖厂背后。

发现这3个特点后,我们有了疑问:安全隐患如此之大的地方,为什么欧氏砖厂的厂棚可以建在这里?相关部门是如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于是我们说服当地村干部,在不暴露侦查意图的情况下,让村干部带领我们寻找幸存的工人,了解案况,并制作询问笔录。当时是比较辛苦的,连续作战了几天几夜。因为事故发生后,工人就回家了,他们住得很散,各村各地都有,有些工人白天要干活,不在家,要等到中午或晚上回家才能见到;在寻找的过程中有些地方,车开进不去,得改乘摩托车,办案人员只能提着打印机、电脑、有关证件文书,跋山涉水。我们逐个寻找幸存的工人,找到工人后,说明情况,让他们配合我们的工作。在不懈的努力下,我们终于把在欧氏砖厂山体发生滑坡的前后经过以及有关事实确定下来,为以后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问题打下了基础。

方圆:你们最终掌握了什么情况?

李木林:经过了解,我们发现欧氏砖厂建于2011年,厂棚背后的山体在上世纪90年代已经挖好,建厂后砖厂又做了挖掘工作,并将山体旁的土地进行平整,将厂棚建在那里。对于安全隐患严重的山体,厂方没有设立防护墙;山体坡度很陡,厂方也没有削梯形坡度。山上既没有种植植被,也没有设立硬底化排水沟。

据幸存的工人反映,山体发生滑坡事故之前,下雨时就总是有泥块或土块时不时掉进厂棚里面,但厂方不是很重视。每次雨停后,厂方为了方便开工,都会组织工人将掉下来的泥块清理掉,这说明山体在发生大规模的崩塌事故之前,已经有发生山体滑坡的征兆,而厂方也知道。另外,从砖厂建厂至事故前后3年多时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从未到此开展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工作,以致最后造成严重的山体滑坡事故,造成3人死亡。

方圆:哪些部门应该承担这次事故的责任?

李木林:对于这个问题,当时我们内部是有争议的,因为事故的性质尚未确定,就涉及很多部门。比如违规发放营业执照,归工商部门管;砖厂非法占有临时林地用地,归林业部门管;厂棚与山体没有足够的距离,涉及安全生产问题,归安监部门监管;厂方在山体旁边取泥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归国土部门管,非法生产红砖,归环保部门监管;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手续,归水务部门监管。案件涉及这么多部门,各部门职责又互相交叉,到底哪个部门的监管职责与此次危害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我们亟待思考并需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将事故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就应该追究安监部门的责任;如果仍然属于自然灾害,自然灾害谁管?是否有相关部门负责防治?

方圆:你刚才说了,最后查办了国土部门官员的渎职,是怎么确定的?

李木林:就在我们不知应当追究那个部门的责任时,渔涝县国土局聘请了广东省地质局地质灾害第五调查大队对该事故进行勘察并出具了调查报告,我们立即调取了该报告,该报告认为:该事故系前期的工程活动和强降雨自然因素共同诱发而造成的,为地质灾害事故。

后来我们就以地质灾害事故为契机,收集并查阅、调取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排查、巡查日志及台账,发现地质灾害防治由镇政府和国土部门负责。这样一来,我们终于找到了造成事故的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随即对当地镇政府分管国土的领导和国土所立案侦查。后来,两名负责人均被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

方圆:实践中,这类以自然灾害的结果来立案的渎职案件不多吧?

李木林:这个案件是肇庆市首宗针对地质灾害事故成功立案的案件。对两名责任人立案后,做法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尤其是国土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更是有意见,他们认为地质灾害是不可抗力,其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是不可预测、不能避免的,以地质灾害造成伤亡作为后果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失公平,不应该有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我们立案后,在案件侦查阶段,收到很多不理解的声音。开始两名负责人也是拒不承认有失职渎职的责任,但我们顶住压力,有条不紊地利用我们前期取得的书证、证人证言、巡查日志、检查台账等有关证据材料,来证实他们在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中存在渎职行为。幸好我们前期证据收集得较为扎实,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最终两人都承认自己失职渎职的犯罪事实,以罪被定罪,认罪服法。

保证办案质量是前提条件

方圆:从这两起案件来看,感觉你办案有一套独特的方法,能否介绍一下?

李木林: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我总结了以下几点。一是要快,以快打慢。案件发生后,要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调查对象注意力尚未转至应付检察机关的调查时,迅速走访现场,对案发环境进行观察,并发现问题,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收集证人证言;二是紧紧围绕危害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必须厘清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三是重视初查,在初查阶段尽可能掩藏侦查意图,尽可能掌握和固定更多的证据材料,为以后的审讯提供基础。

方圆:跟你共事过的同事都说你办理案件的质量要求很高?

李木林:工作中我是挺严厉的。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案件质量的高低,关系到案件能否办成铁案,能否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从立案开始,我就要求案件的承办人(办案组)负起全方位的责任,对立案、、审判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及时与侦监、公诉部门和法院沟通联系,遇到影响案件处理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外力阻碍等疑难、分歧时,要共同研究、及时处理,迅速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在每一个环节的畅顺,确保案件质量,不出现“夹生案”。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我们院反渎局立案的所有案件,经公诉部门审查后都提起了公诉,且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案件的侦结率、移送率、定性准确率、有罪判决率全部达到了100%。

此外,我们的相关法律文书也具有很好的说理性,无论事实认定,还是证据采集,公诉部门、法院几乎全部采纳,一字不改。

方圆:办案不可能一帆风顺,你认为还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木林:严抓办案纪律,确保办案安全。这么多年以来,我们办理的所有案件,从没发生事故,也从没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我们从线索初查开始,制定初查计划和立案的同时,就一并进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办案纪律和安全责任教育,部署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坚持“一案一评估”、“一案一提醒”。 同时,我们查办任何案件,还会向院纪检组报备,对于纪检组的要求,我们也严格实施。

方圆:你如何看待当前的反渎形势?怎么看待对社会热点问题背后的渎职进行追责的做法?

李木林:这是一个资讯十分发达的时代。很多领域的渎职线索,例如食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一旦被媒体报道出来,往往成为社会热点,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公众下意识地会认为事故背后存在渎职犯罪,相关监管部门可能不作为、乱作为,应该追究渎职责任。但是我们反渎局仍然需要查明事实,以事实说话,查办社会热点背后的渎职犯罪。

从某种角度看,国家的立法也一直在回应社会关注的这些热点领域。各方面的发展和影响,使得我们在查办社会热点问题时,更游刃有余了。

案件调查方案范文 第3篇

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罪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原副局长李志刚、天津市安监局副局长高怀友、滨海新区安监局局长曹春波、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朱立明、天津海关副关长王家鹏、天津港公司总裁郑庆跃及总裁助理_峰、安监部副部长郑树国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涉嫌罪对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时间,检察机关如何查处重大事故中的渎职等犯罪为公众瞩目。

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已成常态

据《方圆》记者了解,“8・12”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检察机关――滨海新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天津市检察院报告了相关情况,天津市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天津市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好了解情况、调查原因等工作。

从8月13日起,在天津市检察院的组织领导下,滨海新区检察院、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滨海新区汉沽检察院、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已抽调百余名检察人员投入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在此次事故中,滨海新区检察院和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也有3名检察人员受轻伤,2名检察人员家中受到不同程度损毁,但两个院的全体检察人员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驻所检察工作也受事故影响。比如受爆炸事故波及,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轻型材料屋顶塌陷,部分玻璃震损,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立即协助看守所做好稳定在押人员思想情绪等工作,确保在押人员思想稳定,看守所监管秩序正常。

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增派人力投入到救援处置工作中,同时认真做好依法开展调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搜集掌握第一手资料证据,做好事故分析研判。

在地方检察机关参与救援处置工作的同时,最高检也在第一时间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与天津市检察机关组成检察调查专案组,一起分析研究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方案和措施,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无论是“7・23”温州动车事故,还是“3・29”吉林八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再到“8・12”天津港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每逢有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最高检都会在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已成为常态。

特大事故由最高检派员调查

根据2007年施行的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之所以要将事故进行分级,是因为针对事故的调查最终要按事故级别来由各级政府部门分别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_或者_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根据以往的惯例,如果发生了特大事故,_成立调查组时会向最高检发出邀请,最高检则会及时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如果发生的是重大事故,最高检都会实行挂牌督办,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有的重大事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最高检也会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或指挥事故调查。

“特大事故”一般由最高检直接派员介入。2011年7月23日,震惊中外的动车事故在浙江温州发生,事故造成了40人死亡,200人受伤,一时之间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温州动车事故作为特大事故,在发生后立刻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_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受_邀请,最高检直接委派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参与了此次调查,这也是最高检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成立之后第一次参与办理特大事故。据介绍,最高检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针对这次事故调查了一年多的时间,办案检察官仅在温州就驻扎了一月之久,多次往返于上海、合肥、武汉等地取证,在_、_和铁路通号集团之间来回奔波办案。

对于重大事故,除了挂牌督办,在是否直接派员参与调查事故的问题上,最高检更多的要考虑事故的社会影响。比如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春蕾幼儿园接送学生的面包车发生落水事故。由于该事故系当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获得通过并开始实施后发生的首例校车事故,社会关注度很高,最高检亦直接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

介入模式:检察机关也有专案组

实践中,每当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对于_多部门联合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所在地的检察机关也会相应成立由多级检察机关联合组成的专案组介入事故调查。在突发事故面前,如何快速反应,及时组织多级检察机关的力量,从而迅速有效地发现和查处渎职犯罪,从最高检到地方检察机关,目前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8月17日,针对“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最高检渎职侵权厅就和天津市检察机关有关人员组成了检察调查专案组,全面启动事故调查工作。专案组的组长由天津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史建国担任,专案组成员涵盖了最高检、天津市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滨海新区区院、滨海新区塘沽院等四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干警。四级检察机关的成员一起分析研究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方案和措施,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依法严查事故涉嫌的、、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对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多级检察机关组成的专案组介入事故调查,优势很明显。比如,有利于强化办案组织和办案力量,研究和部署调查方案和策略更为周密,专案组内部分工较为明确,外部协调合力较强,最高检和省级院会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专案组适当的支持。”一位参加过特大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专案组检察官分析说。

检察机关率先立案调查

8月27日,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表示,专案组已初步查明天津爆炸案中的失职渎职责任人员,下一步将做好已经立案的11名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其次,继续深挖事故所涉案件线索,对涉及职务犯罪的都要依法立案侦查;三是彻查渎职犯罪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

“按照以往的惯例,事故调查组会集中收集与事故相关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职责及履职情况的书证材料,这些资料对检察机关前期调查工作很宝贵、很重要。每起事故涉及法律法规和事故所在地出台的规章制度都不尽相同,此次天津港爆炸事件就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港口管理等的专业法规条例,检察机关专案组必须结合事故的本身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事故责任单位的监管职责范围,才能由此打开相关渎职犯罪的切入口。”前述参与过重大事故调查的检察官分析说。

“以往国内对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都是先由_组成调查组,认定事故性质、查清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之后,再将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但是这次不同。目前还没有任何责任人被给予纪律处分的消息,检察机关就率先公布了对事故责任人立案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教授马特认为这是一种突破,使刑事调查提前到了和行政调查同步进行。

案件调查方案范文 第4篇

【关键词】基层;火灾事故调查;问题分析;对策

Abstract:through the new period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the main questions existing in the work analysis, to improve the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raise the level of law enforcement fire adjustment measures.

Keywords: basic;The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Problem analysis; countermeasures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和完善,公民法制意识进而不断提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具有较强的法律性、技术性和时效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反映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社会职责的执法形象。因此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火灾事故具有破坏性和复杂性,表现在现行法规中可供认定的起火原因较多,火灾现场情况复杂,大部分能证明起火原因的直接证据被烧毁,扑救火灾时现场容易遭到破坏,所以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具有客观疑难性。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要充分运用相关科学的知识,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才能做出正确科学的认定结论。

1、引言

1998年9月1日施行的《_消防法》和1999年3月15日_根据《_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_令第37号),对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2009年5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_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_令第108号令)以及2009年8月1日实施的国标《火灾现场勘验规则》,2012年11月1日起新颁布实施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_第121号令)等多次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补充,使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向规则公开化、程序规范化、操作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法律体系。尤其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_第121号令实施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因此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成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质量高低的关键。

2、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形势与存在的问题

起火原因客观复杂性尤为突出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用电、用火、用油、用气量的大幅度增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广泛使用,燃烧物种类和总量剧增,燃烧形式和有毒气体等燃烧产物更加多样化,火灾原因和火灾规律日趋复杂化和隐蔽化。这些新情况产生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发生火灾的几率增加,二是火灾事故调查认定难度不断增加。

因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引发的案件增多

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约束公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法规逐步深入人心,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因火灾事故认定结论不服导致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的诉讼案件明显增多,而法院在审理经济赔偿案件中,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作为主要或关键证据,致使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原因可能受到火灾当事人的质疑,有的地方还因此发生了群众上访,个别地方形成了,影响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认定不同于交通事故认定的主要区别在于交通事故认定相关的责任划分有交通强制保险作为经济保障,当事人的损失可以得到最大程度补偿,但因火灾当事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还常常涉及到第三方,火灾公众责任险又不属于强制保险范畴,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得不到损失补救的火灾当事人经常将矛盾的焦点集中在消防部门上,造成火灾事故认定而引发的案件不断增加。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机制与火灾技术鉴定发展不相适应

近年来,司法部相继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等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相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均可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它组织或当事人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并将包括火灾原因认定涉及的痕迹和微量物证技术鉴定纳入司法鉴定范围。在广大群众法律及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一旦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在诉讼和仲裁时,当事人应当有权申请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独立作出司法鉴定。同时也是便民原则在立法及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发展趋势。在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此类案件时,也可以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涉及的技术鉴定结论进行重新司法鉴定。

但目前消防机构和技术鉴定单位均同属_(同一部门)管辖,即使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也随时面临着法院采信证据时受到重新司法鉴定的质疑。如何适应司法鉴定改革的要求,探索和建立新时期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机制创新,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维护执法公正的统一,是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火灾事故调查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要求火调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综合素质,在知识深度上包括消防业务理论、各种法律法规,在知识广度上包括心理学、社会学以及生活习惯和风俗习惯等学科交叉方面的知识。据统计目前我国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警力严重不足,全国消防警力与人口的比例约为万分之一,与欧美国家普遍达到万分之五的比例相差甚远。基层消防机构现有的火调员缺乏专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培训,人员来源多样,有地方大学生、其它部队调转人员、也有消防院校但非火灾调查专业人员。有些火灾调查人员身兼多职,兼而不专,影响到了技术人员水平提高。火灾调查专业人员按照地域分布,相互间交流少。有的基层大队从事火调工作十余年,都没碰上一次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缺乏复杂疑难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验。

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部分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领导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当。

未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和求真务实的作风,个别火调人员法制意识、证据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淡薄,对群众缺乏感情,对广大群众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意见和来信来访缺乏热情、严肃的态度,甚至冷硬横推拖。

责任心、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偏低,仅凭经验和主观意志办案;执法不严、不公、不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改革的方法、机制缺乏研究探索,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的理论和技术手段与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有些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经费未得到保障,消防经费预算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部队建设要求不相适应,消防业务经费严重不足,致使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得不到正常开展。

3、加强火灾调查工作队伍建设和体制建设

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积极主动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全力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和火调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全面推进消防工作,切实带动消防执法水平的提高和消防行政管理水平的加强与改进,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管理工作体制。

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建设高法律素质的火调队伍

要在公安机关消防部队实施人才战略中,突出抓好火调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后,工作量大增,要紧紧依托省级、市级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培养和锻炼基层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当地公安机关领导下,参与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疑难火灾以及纵火、爆炸等恐怖破坏事件及其次生灾害原因的调查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确保在火调工作中始终坚持执法为民,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同时也要做到“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

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建设纪律严明的火调队伍

从严治警,大力推进部队正规化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消防部队内部执法监督,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杜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不严、不公、不廉和执法腐败的问题发生。

坚持科技治警,增强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的科学性、严肃性。科技强警涵盖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各个方面,概括了人员、装备和管理理念在公安工作中的相互关系。消防工作贯彻科技治警方针,体现在提高人员科学知识水平、加强装备建设、建立现代科学管理体系三个方面,全面推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坚持从优待警,给予火调人员政策、待遇倾斜。要认真对待火灾事故调查专兼职人员的编制改革,对工作突出的应给予肯定和奖励,在福利待遇和晋升职务、立功受奖等方面给予优待。

积极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体制,大力推进技术创新

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消防工作的社会建设和管理。大力推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

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需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培育、建立社会化的火灾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它组织,尤其是具有相近专业实验室的地方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地方性“火灾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充分利用这些单位智力以及仪器设备等方面的资源和优势,为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火灾原因提供技术支持,逐步实现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行政与技术行为的剥离,改变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方面履行火灾现场勘查的职责,另一方面对现场勘查提取的火灾痕迹物证又送本系统进行技术鉴定,并据此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做法。

制定火灾事故调查的立案标准,明确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的范围和程序,使之更具操作性。积极研究改进火灾损失统计的职责划分和统计方式,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组织在火灾损失统计中的作用。积极研究火灾事故认定方法和程序,使之更科学、民主、公正。

逐步推进消防责任险和社会救助机制,提高火灾当事人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科技强消防,推进消防科技进步。及时配齐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各种装备和设施。加大经费的争取力度,及时配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所必需的各种设施,同时,应当及时更新火灾现场的勘查器材,在装备和设施上保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消防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广泛调动社会科研力量,加强消防科技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和软科学研究,推动火灾事故调查相关学科升级。加快火灾调查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和战斗力的转化,在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上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科学技术基础。

参考文献

案件调查方案范文 第5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渐提升。离婚案件的增多给家庭的稳定带来了冲击,而家庭又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这样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响了和谐的社会秩序。基于此,笔者针对目前离婚案件进行调查,通过了解婚姻状况,分析离婚案件突出的原因,从而提出相关有效的建议。

一、离婚案件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报告主要就我院20xx—20xx年5年内的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486件,其中离婚案件142件,占总案件的2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24件,其中离婚案件186件,占总案件的35%;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16件,其中离婚案件205件,占总案件的3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76件,其中离婚案件269件,占总案件的46%;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611件,其中离婚案件312件,占总案件的51%。

(二)离婚案件处理方式

20xx年:判决56件,调解79件,撤诉7件;

20xx年:判决48件,调解126件,撤诉12件;

20xx年:判决49件,调解144件,撤诉12件;

20xx年:判决76件,调解179件,撤诉14件;

20xx年:判决91件,调解197件,撤诉24件。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分布

20xx年:20-25岁35人,25-30岁72人,30-35岁24人,35岁以上11人;

20xx年:20-25岁42人,25-30岁94人,30-35岁32人,35岁以上18人;

20xx年:20-25岁69人,25-30岁95人,30-35岁23人,35岁以上13人;

20xx年:20-25岁84人,25-30岁116人,30-35岁36人,35岁以上33人;

20xx年:20-25岁137人,25-30岁114人,30-35岁人34,35岁以上27人。

(三)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占40%;

20xx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占45%;

20xx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占53%;

20xx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占65%;

20xx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占72%。

二、近年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从离婚案件占民事常规案件的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在民事常规案件中的比例已经超过50%,说明当前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二)离婚案件处理恰当

从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上看,虽然判决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是从其在整体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占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了在离婚案件中有效的贯彻落实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和谐,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婚姻低龄化

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年龄分布来看,20-35岁年龄段的离婚人群较多。从20xx-20xx年间,该年龄段人群离婚数呈持续上升趋势,婚姻出现低龄化。

(四)女性离婚比例攀升

从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上看,20xx-20xx年间,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比例持续攀升,至20xx年,女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已经超过70%。这也说明了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逐渐提高,及其法律意识的增强,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形成目前离婚情况的主要原因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习俗的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感情基础不牢靠

离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妇,他们婚前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从而因为一时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结婚,婚后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沟通,考虑问题不全面而轻易离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轻人为例,他们接触异性的机会大,父母无法在身边监督,这样的恋爱自由产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随之而来的是“闪婚”、“闪离”。在社会调查中,离婚案件中婚前恋爱时间不满一年的占19%,表示后悔草率离婚的占68%。

(二)经济问题突出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则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旦经济基础不稳定,那么家庭、婚姻也会随之出现裂痕。目前,因为缺少充实经济来源而离婚的夫妇越来越多,他们对于物质条件的需求也逐渐提高。这种类似于成本与收益关系的经济活动,如果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很容易导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质量要求较高

由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后成为泡影。人们过高的追求高品质的生活,却又无法调和现实中的矛盾与冲突中,使得婚前婚后反差太大,而对婚姻失去希望,从而选择逃避,选择离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会地位低下,是社会中的弱者,今天,她们敢于发泄心中的不满,集中表现因男方问题而导致离婚的情况显著、普遍。离婚男性问题主要有大男子主义、存在婚外情、嗜酒赌博习惯、婚姻暴力等方面,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男性旧思想没有转变,视妻子为附属品,从而在婚姻关系中不平等对待。随着社会对妇女问题的重视,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们有权为自己做主,已经不需要通过自己的低声下气去换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对男人的种种罪行采取“零容忍”。

四、有关离婚案件调查的建议

经过对离婚案件的调查,我们应该以维持正常和谐的婚姻生活为己任,通过夫妻双方的相敬如宾与司法部门的有效调解,减少离婚事件的发生率。对此,有以下几条建议:

(一)避免草率离婚

婚姻并非儿戏,在产生离婚念头的过程中,要全面进行考虑。婚后一至二年是最容易产生离婚案件的婚姻危险期,在这阶段,双方要多加强婚后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既要看到对方的优点,也要检讨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问题,就贸然办理离婚手续,或许可以采用试离婚的方式。

(二)加强诉讼调解

作为司法机关,要清楚离婚案件始终,确保正常婚姻关系的延续,对此,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1、审查案件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焦点;

2、倾听当事人诉讼,找到当事人的问题结症所在;

3、剖析当事人举证材料,找出矛盾来源,分清过错方;

4、通过讲法律、讲事实、讲证据,化解当事人内心矛盾,以双方言和为目的。

(三)加强司法宣传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普法节目的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_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释工作,不断深化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高对婚姻的重视。司法部门要坚持开展“公正司法为民”的活动,通过庭审讲法作为平台,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贴近群众,用人们听得懂的语言阐释法理,树立人们对正确婚姻家庭观念的理解,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案件调查方案范文 第6篇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案件调查方案范文 第7篇

一、律师参加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职权。

1.律师依法享有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利。律师的这个权利直接渊于《律师法》所规定的执业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可以“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第五项规定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载活动。”这两项规定为律师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诉及当事人参加赔偿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中,律师的业务随着社会发展,新的社会关系发生而不断发展扩大,执业律师应当在法定范围内或政策许可范围内,开拓发展新的业务,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法律服务,可以说我国每位执业律师正是向着这一方向发展和努力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执业律师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从思想上理解和接纳律师的工作。1991年9月_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律师交通事故案件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三十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这条规定两层含义,其一是规定了当事人有申诉权,其二规定了上级公安机关有复议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有的办案人员认为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是申请行政复议,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律师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一项职权是,以律师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为前提,以《办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诉权及上级公安机关复议职责为执行依据,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使权,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依法享有当事人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调解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据此规定,调解既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权,同时也是职责所在。为了使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有法可依,1992年8月10日_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这个规章成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的依据,该《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法定人和委托人”可以作为调解的参加人,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所以,根据《律师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业律师享有当事人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职权。在实践中,由于律师较当事人懂法,且对损害赔偿项目及所需证据十分清楚,对赔偿数额能够做到准确的计算,因此,不仅能做到准确执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能有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当事人工作,防止胡搅蛮缠,减轻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因此也深受公安机关的欢迎:从另一角度讲,由于执业律师介入交通事故处理案件,能促使公安机关工作更加公正,增加透明度,客观上起到监督的作用,所以,执业律师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程序,对社会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好事。

3.律师依法享有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取证的权利。如前所述,律师虽然在参加赔偿调解过程中颇受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欢迎,但是在调解的前置程序“责任认定”过程受到很大阻力。在实际工作中,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普遍认为“责任认定”属于公安机关的专项工作,所以不希望律师的介入,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公安机关对于律师的调查不接待,对于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认可,甚至连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调查情况,了解责任认定的证据也不同意。笔者认为,执业律师依法享有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权,这个权利决不是空洞的,律师除了向案件当事人、证人调查外,也有权向公安机关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查阅有关证据,律师调查所取得证据不仅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责任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安机关从公正执法的角度讲,也应当向当事人及律师公示所取得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人。”由此看来,公示证据是公安机关公布事故责任时的法定义务,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在通知当事人或人领取“责任认定书”时并不公示证据,而且“责任认定书”内容也非常简单,不注重引用证据说理,“为什么这样认定责任﹖”往往使人产生疑问。律师在申诉调查中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示证据,往往人为设置审批手续,实际上阻挠调查,特别是对证人笔录总是处于保密状态,这个关键证据,从来不公开。《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 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作为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方式,虽然解决大量纠纷,但是仍然有一部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未能以调解方式解决,有不少案件,当事人至法院。这就要求律师,从一开始介入交通事故案件起,就应注意调查收集证据,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因此说,律师的调查收集证据非常重要,律师调查对象不仅限于当事人及证人,还应包括公安机关,如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矛盾﹖笔者认为,应修改现行立法,在《处理办法》中明确律师调查权限,另外在《处理程序》中明确向当事人及人公开证据的范围,只有立法的完善才能促进执法的统一与协调。

二、赔偿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后,是否还应赔偿今后治疗费。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造成伤残的受害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那么,在计算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后,应否赔偿今后的治疗费﹖笔者近期在海口市交警支队事故调解组参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的损害赔偿调解,交警人员的在计算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不再计算今后治疗费。笔者问这样做有何依据﹖答没有具体根据,只是惯例,看来这种做法由来已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法律,《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这就是给付今后医疗费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结案之日指的调解终结,包括调解期未达成协议或期满后未履行协议,在形式上表现为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处理办法》规定给付今后治疗费是考虑到伤残者,通过今后的治疗,使身体能够完全康复或恢复部分功能。《处理办法》规定的这样明确,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执行呢﹖公安机关办安人员认为,事故当事人被定残后,今后无需治疗或不存在治疗问题,这显然是显然谬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依残评定工作是必需的,_于1992年4月4日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为十级。实际工作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以伤残等级来确定的,由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办案人员为了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往往要求伤者尽快结束治疗进行伤残评定,这样要求的结果是能够做到尽快结案,但是伤者一但评残后如不支付今后治疗费,伤者就得不到有效的治疗,所以这样处理对伤残人员恢复健康十分不利,同时也显失公平。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修改现行立法或者由_通过规章做出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样的问题,到法院处理则不同,笔者从法院判例中看到,有判决不仅由责任方支付残疾者今后的治疗费,而且判决给付20年的残疾者护理费,这说明法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同一法律存在矛盾,这样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实施,因此也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来进行调整。

案件调查方案范文 第8篇

[关键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审查范围 审查方式

0 引言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事故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定的时限内,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结论进行审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决定的行政活动。从实践看,由于复核制度在受理范围、审查范围、方式及复核决定方面的规定不尽合理,影响了火灾事故的及时公正处理,引发当事人不满,有些甚至演化为涉访案件,因此,有必要对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制度内容进一步厘清并进行完善。

1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于申请符合《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复核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2)超过复核期限的;(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第一种情形是因为申请主体不合法,第二种情形是由于申请超出法定期限,第三种情形不予受理是因为根据“复核以一次为限”的规定,复核机构的维持认定或者直接认定都是对火灾事故的终局认定,因此不能再申请复核。对于第四种情形,主要是考虑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火灾影响和损失都不大,而且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因此,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立即生效,不得申请复核,有利于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效率。但是,有一种情况应当例外,就是对于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开展调查并作出认定的案件。

2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审查范围

实行全面审查的必要性

复核机构受理后,应当对那些方面进行审查?是仅对申请人提出异议部分进行审查,还是对全案进行审查?对此,《规定》没有明确,但是根据法理并结合第39条规定看,应当是对火灾事故认定进行全面审查。理由是:其一,在火灾事故认定中,由于证据规则不够健全,火灾事故认定书制作简单,火灾事故调查案件质量尚不尽如人意;加之一些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又不具备法律常识,往往不能针对案件存在的关键性问题提出复核请求和理由。如果复核机构仅仅针对复核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就有可能导致案件实际存在的问题无法被发现,纠正火灾事故认定的错误则更是无从谈起。其二,上下级消防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也带来了相应的责任,上级消防机构一定程度上应对下级机构火灾事故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其三,通过复核机构对案件情况予以反复审查,可以纠正任何可能发生的错误,保证发现事实真相,实现案件的正确处理。

全面审查的内容

全面审查的内容具体应当包括事实审查、证据审查、程序审查、起火原因认定的正确性审查等四个关键点。

事实审查。查明各项火灾事故事实是公平、公正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基础。火灾事故事实主要指以下事实:一是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火灾报警和扑救等情况;二是火灾当事人和火灾事故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三是认定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以及火灾蔓延、扩大的事实;四是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物、起火源的事实;五是火灾损失统计方面的事实,包括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善后处理费用等统计情况;六是排除其他起火原因的事实;七是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事实。

证据审查。火灾事故认定中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物证、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形式。证据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看证据取得形式是否合法,二是看证据是否客观真实,三是看证据是否充分。尤其对于火灾原因查明的案件,审查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审查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矛盾之间有无得到合理解决。

程序审查。程序审查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程序适用的审查;主要是看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适用是否存在错误,尤其注意是否有应该适用一般程序的火灾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形。二是程序完备性的审查。火灾事故认定中涉及的程序主要有火灾现场勘验程序、提取火灾痕迹物品程序、火灾痕迹物品技术鉴定程序、火灾伤亡人员死亡和伤情鉴定程序、火灾现场伤亡人员身(尸)体表面检查程序、火灾损失统计程序、火灾事故认定前的告知程序。审查的重点是看各种程序的办理是否完备。三是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审查的重点是看程序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现场调查、检验鉴定、火灾事故认定等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是否按规定期限履行告知、送达等职责。

起火原因认定的正确性审查。审查的内容是看火灾原因是否查清。对已经查清的,对起火原因的认定是否正确;无法查清的,有没有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对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说明是否准确。

3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审查方式

当前复核审查方式现状

审查环节是火灾事故复核的核心环节,复核采用何种审查方式直接关系到复核的结果。《规定》第三十八条:“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可以看出,复核程序实行以书面审查为原则,非书面审查为例外。所谓书面审查,是指复核机构在审查复核案件时,仅就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制度。采取这一方式主要是考虑到火灾事故复核是行政内部监督活动,书面审查可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防止因为繁琐的程序设计影响复核的及时进行,同时,可以减少火灾事故复核的成本。

复核审查方式的局限性

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火灾事故认定涉及专业知识广,本来就不容易查明,而涉及到复核的案件,一般来说就更为复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事实、证据及认定结论,都会有各自相应的理由、依据。复核机构仅凭书面的审阅材料,恐怕难以查清全部事实,难以再现已经发生过的事实与行为等。更为关键的是,复核机构要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分析,要进行“去伪存真”的鉴别取舍,对现象与本质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才能决定是否采信。这些显然不是仅靠书面审查方式就可以完成的。

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实行公正有效的书面审查方式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基础:一是公安机关消防机建立起完备的执法档案可供查清案件事实。这就要求火灾事故认定不但有调查事实、收集证据、适用依据、作出认定的事实过程,而且也要有对这些事实过程的完整记录档案,通过对这些档案记录的阅读,就可以了解全貌和得出认定结论。二是建立起了一套合法并能适应火灾事故认定特点的证据制度,对于证据的主要种类、证明效力和收集提取程序应有法律相关规定。

与火灾事故调查公正原则不符。《规定》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然而,书面审查原则与客观、公正原则不符。其一,与火灾事故认定有关的案件材料大多掌握在被申请人手中,很难排除被申请人在提供材料时为了支持作出的认定结论而有选择地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因此,书面审查所依据的书面材料的客观性和全面性会大打折扣。其二,书面审查基本上是复核机构闭门进行的审查。虽然,《规定》也“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实践中,这些方式采用较少,其一是否有必要,是由复核机构确定,而复核机构由于距离事故发生地远,工作任务重等原因很少采用,其二,大多数情形下火灾现场已受到破坏,导致复核勘验已经没有意义。

复核审查方式的完善

在复核程序中,应当实行书面审查方式与非书面审查方式并列共存。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申请或者复核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决定,不必预先设定书面审查方式为原则、非书面审查方式为补充, 法律上和实践上都没有必要搞“非此即彼”的对立。书面审查和非书面审查方式相互补充,才能适应各种不同案件的客观需要,既兼顾了行政效率的要求,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权利,更能适应具体案件的客观需要。

4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

当前复核决定方式及其弊端

复核机构经过审查,最后要做出决定。根据《规定》第三十九条,复核机构经过审查后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二是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三是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原认定机构应在在接到复核决定后15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同时,第四十条规定:“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复核机构对复核案件不同的处理方式在程序上产生不同效果:作出维持决定的,则火灾事故复核程序终结;直接作出复核认定的,根据“复核以一次为限”的规定,复核认定生效,复核程序终结;作出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则原认定机构必须执行,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无论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是否一样,当事人有异议的,即可申请复核。

复核决定方式的完善

对决定的适用情形进行明确。尤其要明确哪些情形可以直接作出认定,哪些情形下应当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决定。对“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应当直接认定,可以减轻当事人复核成本;对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的”可以责令重新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但对“超越职权”的情形,不宜直接认定或者责令重新认定。“超越职权”,顾名思义,是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外行使职权。既然无权实施,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当然无效。复核机构必须予以撤销,然而也不能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认定,只能指定有权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案件调查方案范文 第9篇

秉承学院团委“实践真知,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共建和谐”的宗旨,今年寒假我选择了社会调研活动作为我的实践内容。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大学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21世纪高级人才,其法律意识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对汕头大学留校过年的50名外地大学(非本科法学专业)进行了调查。

一、 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 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⑴、你生长在( )

a、农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

a、有 18% b、没有 82%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大学生并不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当其政党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类的想法。而在生长在农村的大学生中这一现象较为明显。

⑶、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吗?(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中的主要问题是( )?

a、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 32%

b、缺乏法律知识 40%

c、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现实问题 28%

⑸、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

a、经常 12% b、偶尔 74% c、从不 1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2%,即6个人(调查对象为50人)会经常关注国家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14%,即7个人表示自己从不去关注,这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是非常不够的,其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⑹、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 )?

a、三个月 22% b、六个月 48% c、一年 3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现,有52%的大学生不知道,这一问题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相关,可见大学生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多。

⑺、你认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 42%

c、 一般重要,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运用法律 26%

d、 不重要 0%

案件调查方案范文 第10篇

案列一:替换驾驶员 制造假象

这是发生在2009年1月18日的一个具体案例。当日上午10时左右,民太安公估查勘员接到报案人电话,称驾车时接电话,因路滑车辆失控撞路基石后又撞树,造成事故。两位查勘员迅速赶赴现场,在查勘过程中发现几处疑点,鉴于案件重大,查勘员现场报交警处理并随即通报理赔中心主管领导,该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室高度重视,指示全力跟踪,查明真相。

案件疑点

一、现场对驾驶员询问得知,事故发生时车内仅他一个人,但经过仔细查勘,发现在正驾驶座位上有一个清晰的脚印,正副驾驶座位中间扶手向上倾斜45°,因为车辆右前部受损,右侧车门无法打开,分析在事故发生后副驾驶座位的人踩着正驾驶座位走出驾驶室,与驾驶员所描述的车内仅他一个人不吻合。

二、驾驶员描述事故发生后曾联系过车主及修理厂,并说出两个电话号码,查勘员立即查看了驾驶员电话的通话记录,在其拨出电话记录里并无以上提供的两个电话号码,无疑驾驶员在隐瞒某些事情。

三、查勘员对驾驶员的衣着仔细打量后,发现驾驶员手上带着一副白色尼龙手套(工人干活使用的防滑手套),与豪华的陆虎车极不协调。在距离标的车辆50米远的地方停放着一辆白色小货车,走近小货车发现车内无人,门锁未锁,环顾四周没有其他驾驶员,查勘员将白色尼龙手套与此小货车联系在一起,怀疑自称陆虎车驾驶员的人即是小货驾驶员。

处理结果

种种疑点和现场迹象显示,此事故极有可能为制造假象,替换了驾驶员。通过查勘员对驾驶员的开导劝说,举出了现场的异常之处,告知了骗保的严重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驾驶员受到了触动,当日来电话放弃索赔。

然而,案件的注销却受到车主的阻挠,车主来电话说他是驾驶员,出事后有急事先走了,让人在那看车,并称可以开具交警部门证明,突如其来的变故,无疑给案件增加了一团迷雾,也给查勘定损人员造成了阻碍和压力。为让真相浮出水面,理赔中心立即组织了相关人员,商讨对策,抓住现场的每一个疑点,进行深入仔细的调查落实,趁热打铁在短时间内,分别对车主和交警队做疏导工作,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迫使车主出示了书面放弃索赔的申请,拒赔金额20余万元。

案列二:兄弟合谋 故意制造事故

2007年12月6日凌晨司机***驾驶标的车湘K*****捷达车(****保险公司承保)在长沙市东二环桂花路立交桥下辅道由南向西逆行至桂花路京广酒店门口与直行三者湘A*****老款奔驰300(****保险公司承保)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出险时间为凌晨1:52。

查勘员接到保险公司调度派班后立即赶往现场,到现场时间为凌晨2:25分,长沙市雨花区交警队执勤交警及拖车已在现场等候保险公司查勘员的到来。

经查勘现场,发现两车车况较差,特别是三者奔驰为老旧车型,碰撞部位有多处旧痕,现场两车均无刹车痕迹,且单保交强险,标的车除投保了交强险外还投保了车损险万,商业三者险10万,以及车损及三责不计免赔,保险比较齐全,现场标的车逆行,责任明显,另外夜晚出险,交警出警较快,在事发后半小时左右便已赶到现场。

综合上述疑点,查勘员首先对事故双方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称互不相识,未取得任何有效证据,在等交警处理完现场后,查勘员以122指挥中心的名义假称刚才的事故客户投诉我们执勤交警等了两三个小时才来处理,并对京广酒店门口的一名保安及前台服务员进行了调查,他们告知事故发生时间在1:50分左右(与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描述的出险时间相同),并且事发后立即就有交警处理,并无耽搁。

第二天,查勘员对该案件展开调查,首先是前往长沙市122指挥中心调客户报警记录,报案时间为07年12月6日凌晨1:30,比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时间提前了22分钟,查勘员初步认定:客户先向交警报案后再发生的事故,但除了拥有京广酒店的录音作旁证外并无十足证据。之后与对方保险公司查勘员联系,对方车主与我方驾驶员同姓,名字也相似,疑为兄弟,在掌握了双方的联系方式之后,查勘员去移动公司调出了双方的通话记录,发现双方在事前通了5个电话。进一步调查确认标的车驾驶员与三者车主为亲兄弟,标的车驾驶员为标的车车主丈夫,与现场笔录称互不相识有出入。

案例疑点

一、事故情况特殊,两车车况较差,三者奔驰为老旧车型,且多处旧痕。

二、交警到达现场时间非常快,出险时间上有疑点,且为深夜时间。

三、调查笔录与现场查勘了解情况有出入,疑为有预谋的故意行为。

处理结果

一、客户报交警时间为1:30分,报保险时间为1:52分,案件出险时间为1:50分。

二、标的车主与三者车主为亲兄弟关系,最终承认为故意制造事故。

案列三:掉包计

2008年10月30日1:48分左右,查勘组接到调度指令,标的车粤A*****丰田TV7181GL-IMD轿车在金穗路72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发生单方事故。接到案件调度后,查勘组马上与报案人联系,了解基本情况后于2:00左右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只有报案人(同时是车主和被保险人)在现场,标的车车头碰撞墙体严重受损,地面有水箱水流着。现场报案人(车主/被保险人/也称自己是驾驶人)没有报交警。查勘组马上勘查现场,向其(报案人/车主/被保险人)询问出险的时间、经过及原因并作询问笔录。

案件疑点

据现场报案人的陈述:2008年10月30日1:06分左右,其驾驶标的车粤A*****在金穗路72号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因为很少去金穗路72号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在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入口打卡处打卡时关了前大灯,进停车场后光线不足,以为转弯后是下斜坡直行,结果没注意前面墙体就撞上了。经现场勘查及向现场报案人问询中,发现该案件存在以下疑点:

一、查勘人员到现场后,看到停车场事故地点有光管,且光线足够照明停车场路线,经询问过在金穗路72号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保安,保安称:停车场每天晚上光管一直亮着,当天晚上无停电现象。查勘人员也从笔录得知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从2008年04月份开始将标的车停放于金穗路72号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是临时车位,但自己开过来停车超过3次以上。从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驾驶证上看出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初次领驾驶证为1998年04月,已有10年驾龄,事故地点被撞墙体上有张贴路线指引反光标志。鉴于以上情况,查勘组认为一个有10年驾龄、去一个光线足够、并是相同地方、停过3次以上的停车场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不可能存在不认识金穗路72号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路线(“以为转弯后下斜坡直行,就撞墙”这句话应该不成立)。因此查勘人员推测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说谎。

二、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称:自己于2008年10月30日凌晨1点半左右开标的车从自己家(标的车车主家住冼村菜市场旁边)去金穗路72盈嘉花园地下停车场停车,但又称:自己开车于2008年10月30日凌晨1点06分发生事故,2008年10月30日凌晨1点42分报保险。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所确认时间明显存在矛盾,因此查勘人员估计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说谎或不知道事故发生情况。

三、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称:事故发生时车速为8~10公里/小时,并有踩刹车。但结合现场标的车受损程度及现场标的车刹车印(米),查勘组确定事故发生时标的车速超过10公里/小时。因此推断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说谎或其不知道事故发生情况。

四、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称:出事故时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有系安全带并除了腿部与标的车发生碰撞,无其他部位与标的车发生碰撞或受伤。查勘人员结合现场标的车驾驶室主副安全带均无拉出并锁死,主驾驶室位置正前面的刚好一个驾驶员头部位置的前挡玻璃处有一个集中并向外扩张的玻璃破裂点。这说明出事故时当事驾驶员头部有碰撞前挡玻璃。因此较为肯定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说谎或出事故时非车主/被保险人驾驶标的车。

五、现场了解以上情况后,查勘人员估计此案驾驶员是经过调包的,但标的车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还是坚持称是他开的车。为了说服客户,该公司查勘人员只有找到更有力的证据:作为一名查勘员,基本了解开车人的习惯,查勘员以当天他开的车辆为例,因是自己开过的车,上车后不会再调整座椅或倒后镜,会直接上车开车走人。如果查勘员刚上班接到其他查勘员同事交车后,自己再上车开车前会有调整座椅,使自己的脚与刹车踏板或油门踏板保持合适的位置,接下就调整倒后镜,使自己通过观看倒后镜时不会存在盲点,特别是驾龄较长的驾驶员,小心或谨慎性更高,久而久之,这个动作就会成为习惯。当知道当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有10年驾驶经历后。该公司查勘人员再次询问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事故后是否有无做出移动标的车或车上其他物体,当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称事故后就直接下车,未有移动过标的车或车上其他物体,下车后就没在上车。于是,查勘人员向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称,因标的车撞墙并靠墙太近,未能合适的拍到标的车车头的情况,需将标的车退后再拍照。烦请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上车操作控制方向,将标的车退后到合适位置,再进行拍照。当标的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听了之后,认为这个动作是合理的,于是上车进行操作。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上车后,如查勘人员所预测,他首先调整座椅,并调整的幅度较大。查勘人员于是上前委婉将以上“查勘员现场当时个人观点”告知当事司机(车主/被保险人)。断定标的(车主/被保险人)说谎并不是(车主/被保险人)驾驶标的车撞墙出事故。此案驾驶员是被调包的。

案件调查方案范文 第11篇

行政诉讼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近年来,消防行政执法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发生,通过这些案件进行理性分析,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和规律。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 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 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_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推翻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起诉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 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_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_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转贴于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 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_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 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_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 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 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 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 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

案件调查方案范文 第12篇

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理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第52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办字[2005]第86号),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特点,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流通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分级标准

依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第52号),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_启动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

(4)超出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处置能力的;

(5)_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省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总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局根据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_、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2)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和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4)负责报送或者按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成员单位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办公厅、公平交易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商标局、广告司、法规司、宣传中心、监察局、信息中心为总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1)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研究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督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组织查处大要案件,协调配合_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办公厅

将各部门提供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上级领导机关。

(3)公平交易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查处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囤积紧俏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4)市场规范管理司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5)企业注册局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商标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有关商标违法问题的依法查处工作。

(8)广告司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和查处。

(9)法规司

负责做好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指导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10)宣传中心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1)监察局

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2)信息中心

案件调查方案范文 第13篇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现状;改革措施

1 目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现状

思想上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火灾事故调查在很多人的思想上没有重视起来。有的人认为只是消防工作不重要的细节,有或没有不会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没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火灾事故调查体系,这方面的工作大多停留在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初级阶段,没有达到引以为戒,防火消防的目的,严重影响了我国消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机构设置没有合理化。我国现阶段只有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设有专门的火灾调查机构,机构少、人员自然也少,直接导致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低,并且准确性也不高。我国每年之所以有很多火灾的发生,与没有设置专门的火灾事故调查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调查工作效率低下。火灾事故调查看似简单,其实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因为其涉及的知识技能众多,政治、经济、法律方面都有,需要的人才也是综合型的。但是现今我国真正能够承担起火灾事故调查的工作人员并不多,并且还存在火灾调查工作的人员学历较低、专业不对口的现象,工作人员不但少年龄还比较年轻,很多人都是兼职做调查,所以在业务上也达不到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水准。综上所述的原因,导致我国火灾调查工作效率和水平不高。

办案经费不足。火灾事故调查涉及到很多方面的话费,交通费、勘查仪器的费用、电话费等。由于资金的短缺,现在的勘查工作只是使用相机和录像等简单设备,更有甚者,有的连勘查的必备--勘查箱都没有。根据调查,线发生装置和初检电子显微镜等专项勘查仪器是全国火灾事故调查所普遍缺少的,正是这些设备的缺少,导致有些火灾现场的证物不能及时地做科学鉴定,导致火灾原因不能确定,导致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下降,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调查结论不科学。在实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所调查出的结论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有的认定原因缺少证据和科学的理论。例如,有的鉴定结论为:由于手机电火花将汽油蒸汽点燃所导致的火灾。美国的有关科研机构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所以如果发生这样的鉴定结论,带来的严重后果不可想象,所以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要保持科学严谨的态度而不是应付了事。

调查过程不合法。经常会有这样的问题出现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由于缺少比较有利的证据,火灾原因不能直接认定,只能通过间接的方法--排除法来认定。所谓的排除法就是将火灾现场所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原因全部罗列出来,然后再根据现场情况,对这些原因依次排除,对于可能性比较大的原因再经过一系列的分析、推理将别的原因排除掉,剩下一项最可能的原因,得出认定结果。可是这样做有个最大的弊端就是由于不是确定的原因认定,所以导致认定结果不被人们所接受。种种怀疑接踵而来,例如,对于原因的罗列是否完整?完整的科学依据有哪些?在调查过程中还存在对物证鉴定不重视的情况,为了省事该鉴定的却没有鉴定;有的在提取和提交物证时没有按着法律的程序走,造成了没必要产生的法律纠纷;对于应该出示的各种火灾原因方面的证明,例如《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关部门因为麻烦不愿出示或者有意拖延时间,造成当事人的不满;有的部门由于疏忽等原因导致所出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合理,应该出示的没有出示,不该出示的却出示,造成了很多的不满。另外,还常常出现一个人调查的现象,使得调查结果片面;缺少调查程序;认定和复查大大超出法律时效;火灾档案没有及时更新等,这些情况的存在都大大影响了火灾调查工作的效率和工作意义,导致了很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案件。

火灾事故调查理论研究体系尚未建立。由于各方面综合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在火灾事故调查理论研究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具体的试验数据、火灾造成的损失鉴定书、责任事故认定等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条款都处于雏形阶段,有的甚至尚未建立。在这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美国等在火灾调查中不仅有科学的数据为基础,还有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作支撑,将这些一并收集起来,做成一个体系,所获得的经验教训蔚为大观。

机制不健全。由于机制上的不健全,在办案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起事故经消防人员认定是人为纵火,但刑侦部门对此却采取一再拖延办案侦破的效率,往往贻误了最佳调查时间,引起了社会不满。这种机制上的问题在全国不少见,剖析原因在于各个部门对火灾事故认定的证据上有意见分歧,也是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更加隐秘,不易被察觉,使得认定证据上缺乏明确性。火灾带来的破坏性也加大了取得证据的难度系数。而刑侦部门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会对其立案,这样就造成了人为纵火案迟迟不能进行侦破。

火灾档案缺乏规范性。火灾档案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不仅是火灾事故的原始资料,还是火灾事故调查鉴定可作参考的理论依据,记录着整个火灾事故始末,是工作人员的参考蓝本。在我国已经建立的火灾档案中,很多不规范的行为,都是缺少与案件相匹配的内容的,工作不认真,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的记录随处可见。

2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改革措施

转变思想。做任何一项工作,首先都应该认清其性质才能将其做好。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现状,首先要认识到其重要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其做好是有效杜绝火灾事故再次发生的重要环节。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首先应该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把这种理念贯彻到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中,从而促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更好地发展。

完善内部机构设置。为了更好地促进火灾调查工作,应该自上而下的建立一支专门的火灾事故调查队伍。_设置火灾事故调查总部来组织整个火灾调查工作,省市级总队设立火灾调查处,支队设立火灾调查科,大队设置火灾调查组,这个一个成体系的队伍才能使工作变得有组织、有效率。还应该积极组建一支火灾原因鉴定专家组,应该同调查人员设在一个办公室,方便及时有效地将调查结果进行汇总,通过综合分析后找出引起火灾的原因来减少火灾发生几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机构设置的作用。

提高调查人员素质。人的素质是决定一项工作能否向更高更好层次迈进的关键因素。所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素质至始至终都是相关责任领导需要考虑的问题。首先有关部门也应该创作一个良好的机制来促进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使工作人员了解其工作的重要性,从而能够有一个明确认真的工作态度,为良好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关于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提高,首先应该配备相关的专职人员从事调查工作,才能保证调查工作的质量。具体的人员数量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火灾调查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培训,才能有资格上岗。另外还可以实行“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战略思想,积极引进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技术来培养工作人员,还可以组织人员与国外的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来提高工作水平。在国内,经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火灾调查人员进行培训,适当的开一些经验交流会和研究会,逐步提高我国火灾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另外,基层永远是不可忽视的群体。全国各地的派出所人员也是重点培养的对象。总而言之,下大气力将提高我国火灾调查人员的素质是提高调查工作效率的根本途径和必由之路。

合理调配资金,加强火灾调查装备。依靠各级政府并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是改善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装备的有效途径。公安消防机构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地应积极向政府汇报并争取财政支持。将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装备及经费列入预算,每年可以合理循序渐进地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办案经费,消防部门应制订基层火灾调查装备配备标准,如急需的各种勘查、鉴定设备及车辆等。还可以借鉴和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因地制宜筹措资金,加大对火灾调查的投入,使火灾调查装备在短时间内有较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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