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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调研报告最佳范文(必备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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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调研报告最佳范文(必备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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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调研报告最佳范文 第1篇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基层政府绩效管理考评模式创新研究——以泉州市鲤城区“515”绩效管理考评模式为例(编号:201410389033)的阶段成果。

摘要:近些年,国内外学术界对政府整体性治理研究颇多,从不同理论层面来诠释整体性治理,基于此,结合当前一些学者对整体性治理的研究,主要从整体性治理的背景和“整体政府”着手,就整体性治理在中国的适用性及整体性治理的发展前景进行简要综述、分析。

关键词 :整体性治理 整体政府 模式 理论

一、整体性治理的背景与概念

1.相关背景

(1)公共治理下的社会环境背景:风险社会与棘手难题

(2)整体性治理的兴起

“正如20世纪末新公共管理和“再造政府”所带来的变革一样,整体性治理是21世纪政府改革最鲜明的特征,对它的探索现在可能已准备就绪。”整体性治理依托于一定的时代背景应运而生,是继传统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之后的公共管理新范式,旨在进一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提升公共治理效率。

20世纪90年代末的英国,由于保守党长期执行新公共管理政策,导致政府公共服务日趋碎片化、政府组织功能逐渐单一化,政府在实现国家公共治理中亟需一种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新的治理模式。希克斯(2002)指出,“整体性治理机构组织间通过充分沟通与合作,达成有效协调与整合,彼此的政策目标连续一致,政策执行手段相互强化,达到合作无间的目标的治理行动。”其后,英国学者帕特里克?登力维通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作出实证研究,认为新公共管理由于部门组织功能上的不协调,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现实政府组织的“碎片化”。登力维进一步提出新公共管理的必将“寿终正寝”的观点。

2.整体性治理的相关概念

社会治理调研报告最佳范文 第2篇

就现代中国而言,本世纪前40年曾开展过以引进和介绍西方政治理论为中心的研究工作,但彼时的政治学毕竟未能摆脱西方政治学的窠臼,严格来说,学科性质的中国政治学并未形成。而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政治学更一度被取消,政治学的教学和研究也随之而中断。直到20年前政治学在改革开放这一大的时代前景下才得以重建并得到迅速发展,其研究成果灿然可睹。本文拟对这20年中政治学的发展成就及不足作一简要总结,着重对其未来发展提出若干建设性意见,以推动中国政治学和中国政治的跨世纪发展。

一、中国政治学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特别是1979年小平同志明确提出“政治学要补课”以来,短短的20年中,中国政治学就经历了恢复和发展这两个历史阶段,其间虽多有曲折甚至反复,但成就十分显着:

首先,开展了政治学理论的研究,初步建立了中国政治学的学科体系。中国政治学在恢复之初,很大程度上是以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教育学科体系特别是科学社会主义学科体系为起点,甚至为基本框架的,这使得80年代前、中期出版的一些“政治学原理”教材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原理没有多少区别,缺乏鲜明的学科特色。为改变这一状况,政治学界付出了艰苦的努力,80年代后期一些政治学者开始以政治学的理论逻辑和范畴体系思考政治学问题,出现了一批以《权力政治学》(李景鹏,1993)、《政治学基础》、《政治学原理》(汪锡奎等,1997)等为代表的政治学力作。中国政治学开始形成相当独立、自成体系的范畴体系。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的学科地位已经无可动摇地确立下来,社会科学界已经普遍认同政治学具有自己独特的范畴、理论和方法,具有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其次,大量引进国外特别是西方政治学理论与方法。西方政治学发展的历史和社会基础决定了西方政治学在世界政治学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对处于初建阶段的中国政治学而言,西方政治学中无疑包含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有鉴于此,中国政治学界80年代以来翻译了大量西方政治学名着名篇,并对西方特别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方法如政治结构功能主义、政治系统理论、政治团体理论、政治精英理论、政治沟通理论和政治文化、政治发展等理论与方法以及政治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多元主义、社群主义、法团主义等政治思潮作了初步的整理、分析与研究。这些工作为初创时期的中国政治学学科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学术营养和推动力量,也为其进一步繁荣发展奠定了必要基础。

第三,拓宽了政治学研究领域和方法。中国政治学恢复和发展的20年,也就是中国政治学理论体系不断充实、丰富,学科领域不断拓展的20年。这种拓展和丰富又表现在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从广度上看就是逐步涉猎政治学的一些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如政治文化学、政治发展学、政治社会学、政治心理学、政治传播学、生态政治学等;从深度上看,则是对一些传统的政治学研究领域,如政治思想史、政治制度、行政学进行细化和纵深研究。如对行政学研究细化为行政学原理、比较行政学、行政制度、区域行政、部门行政、层级行政等等。与政治学研究领域的拓展相关联的是政治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除传统的规范研究方法,如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机构制度分析法以外,也开始运用现代实证研究方法,如社会学研究方法(如政治精英分析、政治团体分析、政治角色分析及政治文化分析等)、经济学研究方法(如理性选择分析、博奕——联盟理论、公共政策分析等)、心理学研究方法、政治行为研究方法等,对政治生活中的微观现象如个人或集团的政治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治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学术水准。

第四,愈来愈注重中国现实政治问题的研究,从而确立了中国政治学研究的根本生长点和立足点。中国政治学在重视学科建设和体系建构的同时,逐渐加大对中国现实政治的研究力度,特别是对政治发展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做了研究和回答。如政治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政治民主化过程中政治稳定与政治发展的关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征与内涵;中国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发展中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强化中央权威与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坚持_制度与中国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的权力结构调整与制度创新;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方法、步骤和突破口;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等等。虽然从总体上讲,政治学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回答还是初步的,但是政治学对这些理论问题的研究,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方法论指导。在肯定中国政治学20年的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应对存在的不足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毋庸讳言,政治学自恢复以来的发展,不仅远逊于经济学,而且与同时恢复的法学、社会学等学科日新月异的发展相比,也显得缓慢迟滞,后劲不足。

在研究内容上,还有不少重大政治理论问题没有得到科学的回答和解决,政治学基础研究还比较薄弱,对政治学的一些基本范畴及其内在的逻辑联系,如政治、权力、民主、国家、共和、宪政等,还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

在研究的取向上,对中国现实政治问题的关注还不够全面和深入,有许多应由政治学回答的问题,政治学没有去研究、去回答。如民族问题是政治学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但对民族政治问题的研究则很薄弱,迄今尚无一本《民族政治学》的专着问世。此外,政治学研究中的“两张皮”现象仍较普遍,或者以政治价值裁剪政治事实,或使政治研究仅停留在制度表面,无法深入。造成此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治学研究队伍以学者型为主,从事实际政治工作的政务型人员很少,学者和政务人员的分割非常厉害,缺乏应有的沟通和合作。

在研究方法上,政治学研究对研究方法的创新重视不够,政治学方法论研究缺乏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学科特色,仍未能实现从“应然”研究方法向“实然”研究方法、静态研究方法向动态研究方法、定性研究方法向定量研究方法的根本转变(注:参见李景鹏:《论权力分析在政治学研究中的地位》,《天津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因而,从总体上讲,政治学的研究方法还不够丰富。

在研究的学术性上,政治学研究的总体学术水准和科学性还较低,缺乏现实感和原创性。如对国外政治学发展的研究,基本上还停留在客观介绍上,甚至还存在着“食洋不化”的问题,尚未能做到分析、批判、借鉴为我所用。因此,中国政治学亟需在学科建设上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

二、中国政治学的发展前瞻

面对着世纪之交的中国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和转型,政治学同样处在不进则退的学科调整和创新的转折关头,它能否从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既充分考虑到中国政治学本身发展的现状及其内在的发展趋势,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中国社会和政治发展的总体走向,将直接关系到政治学研究能否走向繁荣兴旺,能否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此,中国政治学界至少应在以下几方面做出艰苦的努力。

首先,当代中国政治学研究必须把政治性与学术性有机结合起来。

所谓政治学的“政治性”就是政治学必须根植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土壤之中。这一命题包含着两方面的涵义:其一,与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政治学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社会政治生活在理论形态上的反映、结晶和升华,它必须也应该与政治生活密切相关,及时地观察和研究政治现象变化、发展的过程,解决社会存在的现实政治问题。与实际的政治生活相脱离的政治学,只能成为一种空洞的抽象物而丧失其存在的价值和应有活力。其二,政治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相比,又有其特殊性,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领域里最核心的部分,它所涉及的政治生活比其他社会生活具有更为鲜明的阶级性,“更牵涉到统治阶级的利益”(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页。),因此,政治学比其他学科更直接、更集中地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或者说,主导政治学各种理论、思潮变化、兴衰、沉浮的因素,归根到底是政治发展规律,简言之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

就中国而言,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给我国的政治学提出了许多亟待深入研究并予以正确解决的重大新课题,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目标模式、外部条件、系统体制、结构机能、法律形式、具体政策和管理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突破口和重点、途径、步骤和方法等等。这就要求政治学研究必须面向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特别是贴近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围绕着上述各种重大的现实政治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开拓性研究,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及时、科学而富有成效的理论依据和对策建议,为此要克服以下三种错误倾向:一是从马克思主义原着中寻求新时期中国政治发展的现成答案,或是僵化地、教条主义地拿着某些具体结论任意地规定、查照和裁判政治学的研究;二是生吞活剥地引用、盲目照搬西方政治学的一些概念、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并以此来裁剪中国政治现实,把复杂的中国政治发展概念化、公式化。三是把政治学的政治性片面理解为对现实政治特别是现行法律、政策的单纯注释和论证。总之,我国的政治学研究只有深深扎根于政治实践中,努力从实际政治生活中获取第一手资料,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规律,预测我国政治发展的前景,从而指导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我国的政治学科才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也才能创建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体系。在这方面,需要实现政治权威体系和知识界之间的广泛沟通、交流与合作。所谓政治学的学术性,是指政治学作为一门科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范畴和方法体系,它对于社会政治实践的研究应该是科学的、系统的、严谨的研究,以揭示社会政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政治学对政治的关系并非简单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治首先是政治学的研究对象、然后才是服务的对象,政治学研究并不仅仅是提供直接解决具体政治问题的“药方”,更重要的是提供分析和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科学理论和方法。有鉴于此,政治学研究就应有其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要按照学术活动的固有规律开展其研究活动,特别是其中的基础理论研究,更是构建中国政治学的关键,迫切需要理论的创新:一是要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特别是_的政治思想,真正从理论体系、基本立场和方法的层次上把握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和_理论思想的灵魂和精髓,作为政治学研究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方法原则;二是对西方政治学理论特别现代西方政治学的新思想、新理论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批判地吸取其合理成分;三是总结中国历代政治学说和政治文化,清理中国政治思想发展的源流和脉胳,从而科学地吸收其精华,使之成为我国政治学理论中的有机内容。在前三项工作的基础上,形成真正属于自己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和时代气息的相对独立、自成体系、逻辑严密的政治学理论和方法论体系。

其次,当代中国政治学仍应以国家和政治制度为研究的中心内容。

社会治理调研报告最佳范文 第3篇

关键词: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创新

一、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应处理好的六个关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发展,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时代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不例外”,“科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生命力,在于它能够反映实践和时代的要求,随实践和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只有能够不断从实际出发,不断创新和发展的理论才是能够指导实践的理论”。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需要立足于新经济带来的现代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立足于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新阶段的基本特征,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能够与时俱进,增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追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现代形态。因此,在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中需要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关系。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融合。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都要研究市场经济问题,但在市场经济问题的研究中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侧重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研究,通过人与人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的关系的考察来解释经济的本质问题。而西方经济学侧重于经济运行分析,研究资源配置及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在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中,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融合要以市场经济为中心,既要研究生产关系,又要研究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重视经济运行分析。因此,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要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主体,吸收西方经济学的合理成份,“借鉴西方经济学从资源配置角度研究生产方式”,实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融合互补,提高政治经济学的学术生命力和对现实问题的解释能力。

(二)处理好改革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是在一定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从经济改革的角度讲,在理论的号召和指导下,可以使人们更加清楚改革的目的,形成“改革共识”,增强人们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推动改革的深入进行。尽管30年来,中国改革的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我国的改革理论仍处于滞后状态。为促进改革理论的发展,应在对实际应用性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把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与改革理论的创新结合起来。一是提升改革理论研究水平,不断加强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建立改革理论的创新激励机制,提高人们对基础理论的研究积极性。二是处理好改革与实践的关系,一方面要善于从改革的实践中及时地总结、提升改革理论;另一方面要善于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验证和修正理论。

(三)处理好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可以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这两种方法,它们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应是统一的,相互补充的;定性分析是定量分析的基本前提,没有定性的定量是一种盲目的、毫无价值的定量;定量分析使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定性更加科学、准确,它可以促使定性分析得出广泛而深入的结论。从当前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来看,定量分析占据主导地位,忽视了定性分析,使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失去了思想性。因此,在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中要处理好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加强政治经济学的思想创新。

(四)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分支学科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前,传统政治经济学居于中国经济学的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传统政治经济学与改革开放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相脱节,其解释和预测能力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传统政治经济学范式‘衰落’了”。因此需要进行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形成新的分析范式,而在理论创新中需要吸收其他经济学分支学科的思想。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首先要处理好与西方经济学的关系,借鉴和吸收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合理成分。其次,要处理好与经济史学的关系,从经济学说史中吸取养分,继承政治经济学说史上的先进成分。同时从经济史的演化过程中总结、提炼经济思想,特别是要从中国改革30年的历史事实中总结提炼经济思想,以推进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创新发展。最后,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社会学、经济哲学、经济伦理学的关系,通过与经济社会学、经济哲学、经济伦理学等经济学分支学科的交叉融合,提高政治经济学的解释力。目前经济学的学科划分太细,肢解了整体性,在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其他分支学科关系的过程中,要加强与其他分支学科的紧密联系。

(五)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一是处理好经济学与历史学科之间的关系。经济学家托宾指出经济学走到极致,将无限地接近于历史学,因此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需要从史学中吸取养分,提高其创新力。二是处理好经济学与哲学之间的关系。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需要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和价值主张对政治经济学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而政治经济学的争端也往往归结为价值论的争论,“任何纯理智的作用都不能决定关于最后价值的判断”,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需要处理好与哲学之间的关系,在与哲学的交叉中获得正确的价值判断,建立政治经济学的伦理基础。三是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心理学与经济学有着特殊的亲缘关系,心理学与经济学互涉的历史发轫于近代英国经验主义哲学,随后经历了一个从相互分离到再度结合的过程。随着政治经济学的发展,政治经济学自身的研究领域逐渐扩张,从而与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产生了日益增多的交叠。所以在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创新过程中,需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六)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在政治经济学学科的创新过程中,不仅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而且需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一是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数学之间的关系。数学是研究现实世界的空间形式与数量关系的科学。其最鲜明的特性是高度的抽象性、严密的逻辑性和广泛的应用性。经济学与数学之间的结合开始于边际主义,数理方式是现代经济学方法论的标志,数理方法的运用不仅为经济学提供了研究的工具,而且通过数理的方法还可以发现规律,使经济学具有科学的形式。保尔·拉法格在《忆马克思》一文中提到马克思对数学分析的评价,马克思认为:“一种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完善的地步。”二是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物理学的关系。经济学很早就从物理学中吸取思想方法,经济学中所使用的机制、均衡、熵定律都是来自物理学,尽管经济学不能和物理学一样进行试验,但是其研究方法对经济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中,需要处理好和物理学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生物学的关系。在经济学说史上,经济学从社会生物学的发展中获得大量好处,追究经济学与生物学的相互关联,就会发现两者一直都是相互影响的。美国旧制度经济学家将生物学上的演化引入经济学,提出了制度演化的理论。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将生物学上的达尔文进化论引入经济学,强调经济的“连续原则”,笃信自然不能飞跃的格言,肯定经济世界是不断变化和缓慢成长的。因此,在政治经济学理论创新的过程中,也需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生物学的关系。

二、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建设要突出八个创新

新时期推进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在坚持对传统政治经济学的传承,尤其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继承的基础上,要突出政治经济学学科建设的八个创新。

(一)形成新概念。概念、范畴体系是区分理论范式的两个最重要标准,政治经济学理论创新的关键在于形成新的概念和范畴体系,需要从现实中抽象出新的概念并将其增补进来,以使政治经济学具有更强的时代特色。新时期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需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为主体,吸收各种经济学流派的科学成份,建立新的概念:一是要推动政治经济学学科本身的概念创新。结合变化了的新形势和时代的新特点,赋予政治经济学这门学科新的内涵,把它的性质界定为:研究人类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关系及其运行机制的学科。“特别是在资本、劳动力、剩余价值、剥削等问题上要有创新发展,从而提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性”。二是引进新概念。如,“科学发展观”、“利益和谐”、“现代财富观”、“民营经济”、“经济全球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幸福指数”、“和谐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等,增强政治经济学的生命力。

(二)拓宽新范围。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为主体,吸收各个流派的科学观点,在时间和空间上扩展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和解释范围。从时间看,理论阐述不只是从马克思理论讲起,而是向前延伸一些,如,在讲劳动价值论时,要反映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观,使人们从历史演化的角度认识劳动价值论。从空间上来看,在分析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基本理论时,既分析资本主义,又分析社会主义,同时重点结合中国的现实。

(三)建立新范式。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的新范式就是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探索政治经济学的现代形态:一是要反映现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又要反映每一个理论形成的历史、重大事件,还要阐述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既体现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深刻性,同时又体现历史的厚重感。二是从变化了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基础出发,建立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新范式。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化的发展使世界现代化进程进入二次现代化过程,社会也由传统社会向信息化社会转型,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基础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创新需要从变化了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基础出发建立新范式。

(四)确立新对象。关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学术界一致认为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而且政治经济学不能孤立地研究生产关系,它要联系生产力和上层建筑进行研究。在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论证的基础上,不仅要研究生产关系,而且要研究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的关系。其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的关系及其运行机制;任务是探讨人类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及其关系的一般规律。

(五)明确新主线。公平与效率关系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要围绕调整宏观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关系、实现社会和谐这一主线。围绕这一主线抓住以下三个核心:一是在宏观上以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为核心,通过宏观结构平衡、价值平衡及其调节,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二是在微观上以处理好企业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为核心,通过强调效率,在微观上促进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又通过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实现社会的公平。三是在资源配置上以处理好效率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为核心,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又实现和谐发展,并实现可持续发展,以促进和谐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实现。

(六)构建新体系。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正确处理“传承与创新”的关系,构建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全新体系。在理论体系上,继承传统,立足现实,突破苏联范式的“政治经济学”体系,实现政治经济学的转型,建立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新体系。按政治经济学的逻辑结构和理论的逻辑自洽性,理论体系应分为生产方式与基本经济制度、生产理论、交换理论、分配理论、消费理论、宏观经济理论、经济全球化理论等。每部分按历史顺序,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思想逻辑,分为一般理论、资本主义理论与社会主义理论,最后具体到中国的现实。

(七)增加新内容。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在坚持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变化了的世界经济新形势和新的时代特点,在内容上进行创新:一是根据情况变化,在角度上和内容上进行创新,如,将“对外开放理论”改为“经济全球化理论”,主要研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二是总结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30年来的经验,把新理念、新现象和新问题加进去,增强政治经济学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

(八)归纳新观点。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在系统梳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归纳出新的观点。如,市场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分类及目标、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构成、经济全球化中的两种趋势等。既使传统理论得以继承,又使各家观点得以展现。

三、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抓住体系创新这一主线

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在其逻辑自洽性的基础上,紧紧抓住体系创新这一主线,以与时俱进为基本原则,以突破政治经济学教材的苏联范式和实现政治经济学教材的转型为目标,针对当前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和社会主义部分两分法的局限性,借鉴政治经济学史上政治经济学体系的三分法(生产、交换、分配)和四分法(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以及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的优秀传统,以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的四分法(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为指导,建立由七大部分构成的理论新体系。

(一)生产方式与基本经济制度。沿着从一般到具体的思路,首先研究生产方式与经济制度的一般理论,再研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与经济制度,最后研究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与经济制度。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中,主要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垄断资本主义到当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演变,分析当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征;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主要研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的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社会主义经济改革。

(二)生产理论。沿着从一般到具体的思路,先研究生产的一般理论,再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和社会主义生产。在生产的一般理论中,研究生产要素与生产过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资本、技术,生产的组织以及生产规模与再生产理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面,研究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货币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主义的资本积累、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在社会主义生产的研究中,研究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社会主义的生产要素、社会主义的生产效益、社会主义的再生产、社会主义生产组织、社会主义企业、社会主义农村的经济组织与中介组织、社会主义生产的协调发展。

(三)交换理论。沿着从一般到具体的思路,先研究交换的一般理论,再研究资本主义的交换和社会主义的交换。在交换的一般理论中,研究分工与交换、商品、货币、市场及市场体系和价值规律及其作用;在资本主义的交换中,主要研究资本主义商品交换、资本主义价值规律、资本主义竞争机制、资本循环与周转以及资本主义市场体系;在社会主义的交换中,主要研究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以及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四)分配理论。沿着从一般到具体的思路,先研究收入分配的一般理论,再研究资本主义的收入分配和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在收入分配的一般理论中,主要研究分配的双重含义及其相互关系、收入分配及其机制、初次分配及其决定、再分配及其调节、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及其实现;在资本主义的收入分配中,主要研究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性质与特征、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形式(包括工资、利润、利息、地租以及资本主义的其他分配方式)、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调节;在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中,主要研究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性质与特征、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形式、社会主义再分配及其调节、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

(五)消费理论。在研究思路上,先研究消费的一般理论,再研究资本主义的消费和社会主义的消费。在消费的一般理论中,主要研究消费的双重含义及相互关系、消费及其决定因素、消费结构与模式、消费的变化趋势、消费与社会福利的增长;在资本主义的消费中,主要研究资本主义消费的性质与特点,资本主义的消费结构与方式、资本主义社会的福利制度;在社会主义的消费中,主要研究社会主义消费的作用与幸福指数、社会主义消费的结构及方式转变、社会主义的消费模式及合理化。

社会治理调研报告最佳范文 第4篇

为深入贯彻全市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场会精神,确保全区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得到深化,取得实效,七月中旬,区委办、区民政局就当前全区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情况联合开展了调研。调研采取了群众测评、座谈讨论、随机走访等形式,共发放了测评表350余份,参与座谈的干部群众达120余人,随机走访群众30余户。在此基础上,经过综合分析,形成了以下调研报告。

一、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

全市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现场会召开后,各街道、各单位始终把贯彻落实现场会精神作为工作重点,领导有力、措施得当、成效明显。

横向上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完善社区“四位一体”管理体制,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管理小组)223个,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50多个。十字街街道建设桥社区进行了社区居民自治试点工作,将社区楼栋划为6个片区,每个片区均成立了居民自治委员会,由自治委员会对片区的大事进行决议,探索社区议事权、行事权分离的工作模式。加强街道社区与中央及省市驻区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党建议事协调机构,成立社区党建议事协调机构108个,参与的驻地单位共641个,覆盖率达90%以上;加大社区内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力度,在建设桥社区商业街成立了联合党支部和商会,在福田物业成立了流动党支部,在民营企业南昌馨意庭(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成立了党团工妇组织。朝阳洲街道与驻区单位开展了“六个一”活动,即帮助解决一个问题、共同过一次组织生活、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成立一支党员志愿者队伍、为居民办一件实事、帮扶一户困难居民;南浦街道建立和形成了以社区“议事会”为核心,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体,以“议事园”、“议事箱”、“议事栏”、“执法热线”为载体,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社区议事机制。

2、统一数据库模式,推行数字化管理。一是各街道以社区为板块,以楼栋为单元,对50类150项的基本数据进行了摸底,形成了台账,完成了建档工作,已经建立起一个较为完整的数据库模式。二是做到在“三个层级”推行,即分别在区直有关部门、街道、社区三个层级,将职能部门的专业管理职能和街道、社区的综合管理职能有机结合起来。三是按“三项机制”运作,即责任联动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快速反应机制,做到信息流动快、解决问题快;社会参与机制,紧紧依靠党小组长、楼栋长等社区志愿者的力量,排查数据、参与管理。四是分“三级目录”管理,一级目录是按数字信息的管理单位分为街道管理,部门管理、街道和社区协助,社区管理三部分;二级目录是针对社区人口、社区组织、公共资源等管理对象开展的社区党建、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安全稳定等城市管理工作;三级目录是各项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数据显示。

二、存在的问题

1、“四位一体”管理模式不够完善。目前以社区党支部为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虽已初具雏形,但整个管理模式还处于起步阶段,发挥作用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物业管理进展缓慢。老城区困难居民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大部分为纯居民开放式楼房,缺乏组建业主委员会,推行物业管理的条件。二是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引入。老城区社区管理与服务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提供无偿、低偿服务,居民“花钱买服务”的意识还远未形成,虽作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收效甚微。三是社区党组织力量薄弱。社区党组织党员人数少、年龄大,相当部分社区党员参与社区建设意识不高,或因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参与支部活动。

社会治理调研报告最佳范文 第5篇

社区集体收入、工作人员工资情况

城东是个老社区,拥有一部分固定资产(门面房),年收入十二万元。部门资助十一万六。(市财政五万、民政局社区工作经费一万、劳动局一万、建委三万、计生委信息员工资一万六)计生委此项经费专门支付14名计生信息员工资。

现书记、主任月基本工资标准八百、其他办事员月基本工资标准七百。奖励工资不准超过工资的 50℅ 。退下去的老社区人员工资基本保证在九百元左右。

社区工作人员的养老待遇

社区退下去的老同志的退休金从离岗到现在全部都是有社区自己在承担,医疗保险2007政府常委会特批把XX市从社区岗位上退下去的十九位老同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采取了四个一点的原则;(市财政、办事处、居委会、个人)已经解决。

现在职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从2007年开始有办事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保险额给于人均补助,人均年一千一百元左右,现在职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均未解决,对年龄到了即将离岗的在社区工作了几十年的老同志即无明确规定,届时社区亦无力解决。

社区的有关职责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长期的工作实践,由于受人员、经费等诸多因素制约,我们深感力不从心。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

1,人员少,编制紧。以城_区为例,由于辖区人口众多,常规性工作繁重,加之经常性的创建达标任务,导致我们忙于奔波,穷于应付,加班加点已成为家常便饭。为此建议领导根据辖区人口数合理配置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给我们一个适度的环境。

社会治理调研报告最佳范文 第6篇

如果我们要确定当代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主题,那么法律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法律发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_”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本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市场化和民主化为方向的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发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的实践主题。本文无意于当代中国法学在法律发展问题上的各种具体的研究成果,而只打算探讨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

本文借用美国家托马斯库恩的“范式”概念来指称人们思考和研究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理论框架和逻辑思路。所谓范式,一般是指某一科学家群体或学派所共同持有或使用的一整套信念、规则、及相应的理论。范式中最深层、最核心的部分是人们所信奉的世界观或共同信念,也有人称为“形而上学的假定”;其次是人们在一定世界观或信念的支配下所运用的一套研究思路、分析方法或推理规则;最后是人们运用这些思路、方法和规则而获得的各种具体的研究成果,即范式最终要产生一种或多或少自成一体的理论。范式对科学研究具有双重深刻,一方面它为科学研究的开始和进行提供了认知基础和研究框架,另一方面又对科学研究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定向和限制作用。本文分析了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发展研究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本文分别称之为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这两种范式如何命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确实存在这样两种范式。)

现代化范式是一种长期支配人们的法律思维的范式,也是绝大部分学者所奉守的研究范式。这一范式以强调中国的法律发展就是法律现代化为基本观点,故称之为现代化范式。长期以来,我们就一直把实现现代化作为中国发展的目标。早在60年代我们就明确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发展目标,80年代以来我们进一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目标。虽然法律现代化这一概念直到90年代初才明确提出与系统论证,但它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和价值追求,早在70年代末法学研究恢复之时就开始形成,并深刻地影响着绝大部分法学学者的理论思维和研究活动。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开展的具有思想解放运动意义的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讨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讨论,反映出法学界力图在中国恢复现代法制之基本原则的强烈愿望。法制观念与法学理论方面进行的其他拨乱反正工作,同样也是法学界试图纠正以往的错误观念、确立现代法制观念的努力。

在现代化范式盛行一时的时候,有些学者开始运用一些新的理论和方法,思考和研究中国的法律发展问题,批判了现代化范式及其理论,发出了一种不同的学术声音和话语。90年代以来,这一声音和话语越来越强烈,逐渐形成了一股新的法学思潮,产生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这一研究范式以强调法律发展主要依靠本土资源为主要特色,故称其为本土化范式。从思想渊源上看,这一范式深受当今颇为流行的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本文从七个方面对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作了比较分析。

二、法律的定义:一元论—多元论

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在法律观上的根本分歧表现在对法律概念的不同界定上。现代化范式从政治学的角度界定法律,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坚持一元论的法律观。而本土化范式则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法律,强调法律是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规则,认为法律不仅仅是指国家法,还包括民间通行的规则(民间法),因而持多元论的法律观。

现代化论者的法律一元论完全建立在对现代法产生和发展的性认识的基础上。无论是走在现代化前列的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后来陆续走上现代化道路的第三世界国家,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与现代法的产生从一开始就是同一过程的两个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不同方面。一方面,现代民族国家创造了制定、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政治权力体系,将反映现代社会生活需要的社会规则确认为国家法律,并以组织化的国家权力保证其实施。另一方面,现代法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运作规则,强化了国家的权力及其功能。统一的、普遍的、理性的现代法取代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或规则的过程,同时也是民族国家取代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权威的过程。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现代化范式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必然联系,并以国家为中心来观察法律现象,认为法律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

这种一元论法律观决定了现代化论者的研究兴趣主要在国家法或正式法。他们所关心的法律发展问题主要是国家法或正式法的发展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如国家的政治法律体制、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问题。这种一元论法律观也决定了现代化论者的理论思维必然是国家中心主义。现代化论者往往以国家或国家法为中心来观察、分析法律发展问题。在现代化范式看来,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与规则是旧的、落后的,必将为新的、先进的、现代的规则所取代。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国家所确立的现代法取代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与规则的过程,法治就是国家所确立的现代法一统天下的局面。由于国家法被认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因而国家法在自上而下推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犯罪,往往被归结为旧的、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与思想观念的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重要的措施是自上而下地在全社会进行普法宣传,弘扬现代民主法治精神,使人们抛弃传统的思想观念,转而接受国家法所代表的现代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

本土化范式所坚持的法律多元论(又称法律多元主义)观念始于人类学的研究,特别是西方人类学者对非洲和拉丁美洲殖民地社会中部落、乡村的文化和法律的考察。这些人类学家逐渐发现,在殖民地社会存在着多种文化以及相应的多元法律体系共存的状态,即所谓法律多元的状态。一方面,西方殖民者带来了现代西方的文化和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殖民地人民并未完全接受强加给他们的文化和法律,在很多地方和很多情况下,他们仍习惯于按本地法行事。后来,法律人类学者、法律社会学者进一步发现,法律多元的状况不仅仅在殖民地社会存在,而是在所有社会、包括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都普遍存在。显然,法律多元主义是从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理解法,认为真正的法是在人们的生活中起作用并被人们认为理所当然的规范与秩序,社会生活的秩序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而且也不应当仅仅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构成。因此,法律多元主义实际上扩大了法的概念的范围。

本土化论者非常重视法律多元论的学术和实践意义,认为这一观念有助于打破以国家制定法为中心的法律观念和世界单线进化的观念,并以此来研究中国的二元法律格局,论证法律二元格局存在的必然性与长期性,而不是象现代化论者那样主张以现代的方面去取代传统的一面,以实现法律的一元格局。当然,他们所谈的法律二元格局与现代化论者的角度略有不同,即他们主要不是谈传统法与现代法的关系,而是谈更多包含传统因素的民间法与更多包含外来因素与现代因素的国家制定法的关系。“由于中国现代化的目标模式,中国当代国家制定法的基本框架以及许多细节,更多的是依据近代以来从西方输入进(原文为“近”,似为打印错误)来的观念,更多的是借鉴了西方的法制模式;但在中国广大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受之制约的人们的行为方式却还是比较传统的,人们所惯以借助的民间法更多是传统的,尽管这种状况已经并仍在发生变化。这意味着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在某些时候、某些问题上必定会发生冲突。但作为一种短期内已无法消除的现实,这两者必定会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同时存在。”本土化论者更为强调民间法的意义,并强调民间法与国家法的适当妥协、合作。“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互沟通、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妥协和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否则,“结果只能是强化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文化阻隔,造成两败俱伤”。(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71页。)

从法律多元论出发,本土化范式对国家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变形、法律规避及违法犯罪的现象,提供了一种不同于现代化范式的解释。本土化论者指出,民众规避乃至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行为,并不简单是民众愚昧无知或不懂法所致,而可能主要是中国社会中多种知识和多重秩序并存的法律多元格局所致。国家正式法建立在一种本土之外的知识传统之上,其所代表的是一套中国民众所不熟悉的知识和规则。在很多情况下,它们与中国社会生活的逻辑并不一致,也很难满足当事人的要求。结果,人们往往规避法律,或者干脆按民间习俗办事,而不管是否合法。民间的规范和秩序并不因为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无益的和不合理的,相反,它们为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提供了一套使得社区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框架。人们之所以尊奉这些长期存在的规范,是因为它们具有根植于社区生活的合理性,为社区成员带来的好处更多于其害处。法律规避完全有可能是当事人作出的合乎民间情理的、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甚至可能是在明知国家所提供的正式法律保护或制裁的基础上作出的理性选择。

在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本土化论者更强调后者,强调前者向后者的适当妥协。他们指出,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而不是国家。我们即使承认制定法及其相伴随的国家机构活动是现代社会之必须,也不能误以为现代法治必定要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任何正式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不能不考虑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没有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的正式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甚至难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和长期认可的正当秩序。虽然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建立某种秩序,但这种秩序只能建立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与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性,无法形成和发展为人们偏好的、有效的秩序,也缺乏自我再生产、扩展和自我调整的强大动力。(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8-10页。)

三、法律的功能:积极论——消极论

在如何看待法律功能的问题上,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的分歧在于,法律仅仅是维护既定秩序的力量,还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工具。现代化范式认为,法律不仅是维护既定秩序的力量,更重要的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工具。本文称之为法律功能问题上的积极论。本土化范式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而不在于变革。本文称之为法律功能问题上的消极论。

在现代化论者看来,现代法与传统法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传统法来自于、传统与习俗,而现代法是立法者有意识地制定的理性的规则,是立法者实现各种社会目的的工具。也就是说,现代法的作用不仅是确认和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更主要的是塑造和建构理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现代法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也是实现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重要手段,具有积极地、能动地变革社会秩序的功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统治社会的精英集团往往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来实现社会的现代化变革与发展的目标。下列三种观点属于典型的积极论法律功能观:一是法律先导论,即主张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应当以法律为先导。这种观点认为,在法治社会中,社会的变革始终以法律为先导,社会变革的要求、观念首先通过法律的途径转换为社会现实,法律在社会发展中保持着排头兵的作用。(参见蒋立山:《法官法律社会》,《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正是基于这种思路,相当多的人都主张,由国家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创设一整套现代法律制度,从而指导人们对社会各领域进行系统的、彻底的、深刻的变革。国家的立法应具有超前性,至少要与改革同步,以引导、保障和推进改革?br> 二是法律干预论,即强调以法律为手段干预或解决社会问题。持这种观点的人寄望于法律手段来解决当前诸多的社会问题,而不管法律干预是否适当和有效。在学者的著作、文章中,在人大、政协和党政机关的提案、意见中,建议或呼吁立法之声此起彼伏。似乎只要某某法一制定,并且执行得力,合法的利益就能得到有效保护,非法的行为就能得到有力遏制,社会就能进入良性循环的有序状态。

三是法律主导论,即强调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按照这种观点,现代社会是由法律主治的社会,现代社会秩序是以法律秩序为基础的一元化的社会秩序。以这种观点去透视、解读现代社会生活,必然得出现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必须法制化或法治化的结论。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法制)经济,现代民主政治是法治(法制)政治,甚至于现代精神文明也是以法治为基础的精神文明。这样,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制的引导、保障和推动。

本土化论者反对法学界盛行的这种积极论法律功能观,主张重新理解法律的功能。“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大致可以确定的行为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法律总是同秩序联系在一起,但是,法律本身并不能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现代化范式将法律视为是建立一个未来理想社会的工具,过分强调法律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塑造作用,具有明显的“唯意志论”倾向。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可以按照某种意志随意塑造。

在本土化范式看来,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样一点,即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并不总是成功的;相反,一些初看起来并不激烈的、甚至保守的法律制度变革却获得了成功。对于社会来说,频繁的变法不仅会打乱旧的秩序,甚至会打乱在现代化进程中可能正在形成和生长着的回应现代社会生活的规则,使社会生活无法形成秩序;对于个人来说,频繁的变法会破坏人们基于对昨天的记忆而建立起来的预期,使人们感到不安和急躁。“对于生活在变革时期的一个个具体的、生命有限的个人来说,他们的感受往往是,频繁的变法不是在建立秩序,而往往是在破坏秩序;频繁的变法不是在建立法治,而是在摧毁法治。”(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6页。)

四、法律发展的历史观:现代化-平面化

法律将按照什么样的历史轨迹发展,这无疑是法律发展研究中的重要问题。而法律的发展史观与社会的发展史观又是密切联系的。解释近现代历史发展的流行的理论是现代化理论。现代化范式吸取了西方现代化理论的历史观,认为法律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化的过程。而本土化范式则从后现代主义的历史观出发,反对从传统到现代的单线发展观,而强调传统与现代的平面化共存。

现代化理论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两个历史阶段,即传统社会阶段与现代社会阶段,并将世界的近现展史理解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进化或转型的历史,认为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乃是社会发展之必然而又合理的趋势。根据这种历史观,现代化论者认为,中国近现代社会变革或变迁乃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转变的历史嬗变过程,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社会的发展变化必然带来法制的相应变化。伴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中国法制也同样发生了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历史转变。这个转变过程也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公丕祥先生对这种现代化历史观有过反复的阐述,并对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作了具体的解释,参见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构架》,《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

现代化论者以马克思的社会发展“三形态”理论为依据,确证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之划分的社会经济政治基础,论证这种划分的合理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人的发展要经过三个阶段、三种形态:一是“人的依赖关系”阶段,经济是这一阶段的主导性经济形式;二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商品经济是这一阶段的主导性经济形式;三是“自由个性”阶段,产品经济是这一阶段的主导性经济形式。现代化论者认为,从第一种形态向第二种形态的过渡转变,就构成了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历史跃进的基本图像。(参见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在经济上的特征就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转变,在政治上的特征就是由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在法制上的特征就是由人治型法制向法治型法制的转变。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集权政治与民主政治、人治与法治,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分别构成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与法制结构的基本。(参见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按照上述理解,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是两种异质的、甚至对立的社会类型,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亦是异质的、甚至对立的法制类型。虽然现代化论者从历史连续性观点出发一般都承认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一定联系,但认为二者在根本上是判然有别的或格格不入的。如有的学者认为:“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相互排拒性,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因为,古代中国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独特的把握世界的方式,有着自己固有的制度规范和价值取向,体现着独特的民族法律心理和经验。以人身依附为条件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父家长为中心的宗法社会结构,以皇帝的独尊为特征的专制皇权主义和以儒家为正宗的意识形态体系,构成了传统法律文化机制的固有格局。而现代化的法制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契约关系的社会构架之上的,它以规范的严格化、体系的完整和谐化、司法过程的程序化和法律实现的效益化为自己的模式特征,它以确证法律的权威性、确信法律能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因此,传统型法制与现代型法制是判然有别的。”(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四大矛盾》,《探索与争鸣》1995年第3期,第3页。)虽然现代化论者强化的历史遗产,但他们从整体上对传统法律文化持批判和否定的立场。他们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根本上说是不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因此至少从整体上说是必须抛弃的、不能继承的,能借鉴和继承的只能是某些具体的、个别的做法和观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也并非没有一些合理的成分可供现代社会借鉴和继承。但是,从总体上看,传统法律文化的结构与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却格格不入并已经成为新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发育、成长的重大障碍。两种文化的联系固然存在,但彼此的差别更为明显和重要。”(郑成良:《论法律文化的要素与结构》,《社会学研究》_年第2期,第105页。)

在这种传统—现代对立的思维模式的影响下,现代化论者不断设定乃至制造出传统法与现代法对立的各种具体形式。譬如,有的学者从法的价值取向角度,将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差异概括为11对方式变项:人治与法治,强制与自由,专制与民主,特权与平等,义务与权利,一元与多元,依附与独立,集权与分权,社会与个体,他律与自律,封闭与开放。(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有些学者从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角度,认为传统社会是权力至上,权力支配法律,法律是权力的工具;现代法治社会是法律至上,法律支配权力,权力来源于、受制于法律。(蔡定剑:《论法律支配权力》,《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有些学者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角度,认为传统社会的法是义务本位法,现代社会的法是权利本位法。有些学者从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角度,认为传统社会是权力本位社会,权力支配权利,现代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权利制约权力。有些学者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角度,认为传统社会是公法优位主义,现代社会是私法优位主义,(梁慧星:《市场经济与法制现代化——座谈会发言摘要》,《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或认为传统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公法文化,现代桑彿?上执暬捈创庸幏ㄎ幕捪蛩椒ㄎ幕挼逆颖涔槼獭?周永坤:《超越自我——法律现代化与法文化的转型》,《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有些学者从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公式出发,把社会区分为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认为从身分到契约就是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从团体(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从人治到法治。(邱本等:《从身分到契约》,《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5期。)有的学者从法律与伦理的角度,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礼俗社会,其民族精神是伦理精神;现代社会是法理社会,其民族精神是法理精神。(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有的学者从国家与社会角度,认为传统的人治社会是国家优位主义的社会,现代法治社会是社会优位主义的社会。(周永坤:《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有的学者从个人与集体的角度,认为传统的自然经济是集体本位,现代市场经济是个人本位。(_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诸如此类分析与论述不一而足。

现代化论者承认当前中国的法律现实是传统与现代并存的二元法律格局,但他们认为这是一种过渡性的、不利的状态,必须尽快采取措施结束这种状态,实现法律从传统向现代的彻底的转化。“如果我们承认二元结构是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现实,二元结构的存在是中国走向法治的最大障碍,那么,要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其出路就是:打破二元文化格局,寻求法律文化结构的内部协调,实现文化整合;中国法制建设的战略选择就应是:……高度重视公民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协调”。(刘作翔:《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这种二元结构式的法律秩序状态不应当长时间地持续下去,而应当通过法制改革来促进人治型统治体系向法治型统治体系的尽快转化,避免和减少二元法律秩序结构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第11页。)因此,他们对待二元法律格局的基本立场是,以现代的方面同化或取代传统的方面,实现现代法一统天下的一元法律格局。

后现代主义反对因果化、时代化的历史观。在后现代主义看来,这种历史观把历史设想为按照某种模式或规律单线发展的过程,设想为由某些连续递进的时代构成的统一整体。后现代主义认为,这种历史观不过是理性主义的构造,历史从来都不是单线发展的,历史也不存在那种本来仅仅作为便利分析工具的古代、近代、现代之时代划分。历史的发展过程充满了变异、断裂、错位和偶然性,生活世界以它自身的丰富性和众多的可能性而呈现着,历史并不存在着一种必然性、整体性和终极目的。本土化论者正是从这种历史观出发反对“传统与现代”的简单的二分法,而认为传统与现代往往是平面化的交错共存。同一个人、同一学科或设置在某些方面可以是传统的,在某些方面可以是现代的,在另外一些方面还可以是后现代的。我们自己和我们周围的人并非都生活于或即将生活于同样的“现代”,许多人实际上是生活在不同的世界中,人们看的似乎是同一个东西,但看到的却又不是一个东西,因为他们所理解的意义很不相同,甚至完全不同。(参见苏力:《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8—291页。)因此,不同的知识、思想、制度需要的是互相理解、沟通与共存,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他们也反对把传统与现代截然对立起来,认为传统的东西并不一定就落后,传统的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并非“现代性”的简单对立物,相反,它们可能在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相当积极的作用。人们所见的中国历史不是与“现代社会”截然对立的“传统社会”,而是一个孕育了新社会萌芽的温床。经济改革中的许多“创新”与“创举”(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是国家的能发明创造,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伸、变形和改造。因此,在传统性和现代性之间,并不简单地在价值上评判谁优谁劣,或在时序上断言谁将取代谁。法律的发展并非简就是现代法取代传统法,而往往是传统法与现代法以越来越复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平面化的交错共存。

五、法律发展的途径:建构论-进化论

在社会发展的途径问题上,历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基本思路:一种是建构论,即主张以人的理性认识为基础,摧毁旧事物、旧秩序,建构新事物、新秩序。简单地说,就是破旧立新。持有理性主义-激进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一种是进化论,即主张从旧事物、旧秩序中演化出新事物、新秩序。简单地说,就是推陈出新。持有历史主义-保守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在法律发展的途径问题上,现代化范式倾向于建构论,本土化范式倾向于进化论。

伴随近代科学革命和革命而兴起的理性主义思潮表现出强烈的建构论倾向。理性主义者高度肯定与推崇人类理性的力量。他们相信,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去发现自然界的运动规律,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并凭借这些理性认识建构一个更加符合自己需要的理想社会。因此,理性主义者在政治上往往是激进主义者。在他们的眼中,历史传统是旧的东西,是建构理想社会的绊脚石。因此,在社会发展途径问题上,他们往往主张进行激进的改革乃至革命,摧毁旧制度、旧秩序,创造新制度、新秩序。与理性主义思潮针锋相对的保守主义则坚持进化论的立场。保守主义者并不否定人类理性的力量,但他们强调人的理性能力是有局限的,也是有缺陷的。任何人都不可能通晓一切,或是把握终极真理。社会的制度和秩序不是由任何人设计出来的,而是以一种演化的方式发展起来的。因此,他们反对按照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理论或理想进行对社会进行彻底的改造或激进的革命,而主张从传统的制度和秩序中演化出新制度和新秩序。保守主义者极为强调传统的意义。在他们看来,传统是千百年来人们的理性、智慧和经验的历史积累,比建立在纯粹的理性和抽象的推理基础之上的事物更具可靠性、可行性。

现代化范式深受理性主义的建构论的影响。在现代化论者看来,古代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障碍,顶多也只是一个在建构理想的法治大厦时可以利用的废旧物品储存库。现代化论者在对传统持否定态度的同时,热衷于设计理想的法治国家。什么是法治或法治国家,中国怎样建设法治国家,是他们最为关切的问题。虽然不同的学者对法治的解释和对法治模式的设计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但基本观点大同小异。这些设计完全基于理性人-抽去了历史、民族、文化属性而只考虑功利的人-的立场,力图描绘出一幅最合理的法治图景,因而具有强烈的理性主义和普遍主义色彩,而没有充分尊重与体现中国社会特殊的历史、文化与传统。在法律发展的途径上,他们往往强调法制的变革与创新。在他们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无法转化或生长出能够与现代高度复杂的市场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全球性国际交往相适应的现代化的法制。因此,他们主张通过移植等方式,创立一个全新的、完善的现代法律体系。

本土化范式承袭了保守主义的进化论立场。本土化论者强调人的有限理性。任何一个社会中的现代法治的形成及其运作都需要大量的、近乎无限的知识,包括具体的、地方性知识。试图以人的有限理性来规划构造这样一个法治体系是完全不可能的,任何一个法治建设的规划也不可能穷尽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或知识。因此,我们不可能仅仅依据我们心目中的理想模式或现有的理论来规划建立出一个有效运作的现代法治。事实上不可能有先验确定的中国法治之路。“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_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国人将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他们的理性,寻求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的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在人们的互动中(即相互调整和适应)逐步形成一套与他们的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苏力:《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本土化论者反对理性的建构与规划,而较为强调传统的转换、再生与再造。在农村经济改革中出现的许多制度创新,并不是国家的发明创造,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伸、变形和改造。比如,营形式,多种经营的生产方式,满足农村商业需求的集市贸易,以家族联系为纽带的合作方式,土地制度中的承包和转包,以及多种形式的民间互助和民间借贷等,都具有相当久远的历史渊源。改革中出现的传统经济形式,如家户经营等,并不是对旧事物的简单复归,而已经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创新。(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1页。) 六、的知识论:普适性知识-地方性知识

如果从广义的知识-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来,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均可视作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某一特定中所形成的法律知识,仅仅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还是同时也是普适性知识,这是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在法律知识论上的分歧之所在。现代化范式强调法律知识具有普适性,而本土化范式则强调法律知识具有地方性。

现代化论者承认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各有其特殊性,但同时也认为世界法律文明中存在着某些共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原则和精神。这些共同的法律要素能够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并且会体现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法律之所以具有普适性,这是因为人们虽然生活于不同的国度或地区,但具有人之为人的诸多共同属性与特质,同时又面临着生存与方面的诸多共同问题。这样,不同国家或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明之间必然具有共同性或相通性,可以相互吸取和移植。特别是在当今社会,随着、、文化交往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联系已经相当密切,很多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世界各国的法律越来越相互融汇和接近。 有人称这一发展趋势为“法律趋同”。(参见李双元等:《法律趋同化问题之》,载《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3期。)从普适性知识论出发,现代化论者强调我们可以大量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研究成果来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可以大量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来加快中国法律的发展。针对现代化范式的观点,本土化论者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这里所说的“地方”,不仅仅是一个空间概念,而是说法律总是一定时间、一定地点、一定人群、一定文化中的法律。也就是说,法律是由不同的人群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场合,基于不同的看法、想象、信仰、好恶和偏见而创造出来的,表达了不同的文化选择和意向。世界上并不存在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这样,从认识上说,只有从地方化的语境或文化背景中,我们才能获得对法律之意义的深刻而真实的理解。从实践上说,不同民族、地域的法律相互移植和借鉴的可能性与意义极为有限。本土化论者指责现代化论者从普适性知识论出发,把西方的法律概念、理论当作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把西方的法律规则或制度视为世界普遍适用的通则。前者试图把中国的和现实变成某一种或某几种西方理论的注脚,后者试图把中国社会推上西制这张“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

七、法律发展的主体:政府推进论—民众主导论

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化的二元社会格局下,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和追求私人利益的民众无疑是法律发展的两种基本力量。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的分歧在于何种力量在法律发展进程中起主导作用。现代化范式从法律一元论和建构论的立场出发,强调政府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而本土化范式则从法律多元论和进化论的立场出发,强调民众在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主导作用。

现代化论者希冀依靠国家的力量来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主张权威主义的“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他们认为,从世界历史进程看,有两种类型的法制现代化,一种是早期西方发达国家的演进型或社会演进型的法制现代化,另一种是发展中国家正在进行的政府主导型或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特征分析》,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中国属于后一种类型。诚然,不断成长、日益壮大的现代市民社会能够为现代法制的形成提供可靠的社会基础;但是,仅仅依靠市民社会的自发机制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法律生长的现实需要。拥有强有力的现代国家能力和现代政府系统,是那些原先不发达的国家(尤其在东方)迅速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东方大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化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走向的时代责任。(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第11页。)根据现代化论者的分析,政府在法制现代四个方面:一是观念启蒙作用,即通过开展大规模的、全民性的法律启蒙和法律知识普及工作,通过大力宏扬和传播现代的民主法治精神与价值观念,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更新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二是总体设计作用,即对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和实施方略作出宏观决策和总体设计,自上而下地领导和推动法制现代化运动;三是法制创新作用,即通过本国实践经验和大量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创设一个现代化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全创新;四是实施保障作用,即通过改革行政与司法体制,加强法制队伍建设等措施,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特征分析》,《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中国法制(法治)改革的基本框架与实施步骤》,《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化过程研究》,《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上、下),《中外法学》1998年第3、4期。)

本土化论者对政府推进论指提出批评,指出现代化论者希冀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通过加强立法来人为地、有计划地创造一种社会秩序模式,是不可能成功的。尽管现代社会中的法治已经与国家权力不可分离,但法治不可能依靠国家创造出来,也不应当依靠国家创造出来。知识是地方性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任何法制建设的规划都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或知识,也无法对社会中变动不居的现象作出有效的反应。无论立法者有何等的智慧或者法律专家有何等渊博的知识,也不论他们可能是怎样地不讲私利,他们都不可能对中国这个特定社会中的秩序的形成、构成要件及复杂的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并且预先的了解。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只能是历史上或外国的已经或多或少一般化了的知识,而不可能成为完全适合于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操作指南。依靠国家权力变法,推进现代化,可能会以另外一种方式强化国家权力,使法律成为国家权力的工具,而不是象现代化论者所期望的那样有效约束国家权力。

本土化论者提出了“民众主导”的法律发展模式。人类的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并不是人们设计的结果,而是人们行动的结果。秩序的真正形成是整个民族的事业,必须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通?樂锤床┺亩摲⑸暤暮献髦胁暽暎徱虼怂棻囟ㄊ且桓隼暿返难萁摴槼獭G康髅裰诘闹鞯甲饔茫徱簿褪亲鸪缛嗣竦拇丛炝Α!拔颐乔胁豢稍谠廾烂裰鞯耐徥庇直墒印⑶崾又泄暶裰谝运柮堑氖导敹撎逑殖隼吹拇丛炝Γ彶豢筛吒杵降鹊耐徥庇职阎泄暼?包括古人)的实践智慧和理性视为糟粕。”(苏力:《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从实践来看,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最重要的、最成功的制度和法律变革在很大程度上由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兴起的,那些比较成功的法律大都不过是对这种创新的承认、概括和总结。相反,一些精心策划、设计的立法或复制外国的立法很少获得重大成功,一些曾被某些法学家寄予厚望的立法甚至还没有得到全面实施就不得不重新修改。

八、法律发展的资源:外来资源论—本土资源论

任何新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出来的,而总是或多或少来自于已有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这样,本国或他国已有的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就构成了法律发展过程中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在法律发展的资源问题上,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虽然都认为对本国的制度资源和外国的制度资源都应利用,但二者所强调的制度资源并不一样。现代化范式更为强调外来资源,即强调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而本土化范式则更为强调本土资源,即强调利用本国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现代化论者从功能主义的逻辑出发,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宗法家族文化的基础之上,因而不可能为发展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相适应的现代化法制提供充分的制度资源。 从法律普适论的立场出发,现代化论者主张借鉴或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外来资源,解决本土资源不足的问题。“中国是一个无市场经济传统的国度,中国的法制史对今日中国建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无以提供有力的支持,这决定了当今的中国立法不是对传统与现实习惯法的总结与提炼,而是理性建构的‘制度化’过程。理性建构的或来源于立法主体的创造,或来源于他国经验的摹仿,而在发展中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创造往往是微小的,摹仿则是主要的,日本、、新加坡及韩国的历史皆是如此。”(王涌:《社会法学与当代中国法的理念与实践》,《中外法学》1996年第1期,第15页。)走在现代化前列的西方国家创造了一整套现代法律制度,因此我们移植的对象主要是西方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法制现代化都必定要包含的市场经济、民法、民法观念(自由、平等、权利神圣)三大要素,它们是由西方民族率先确立的,是西方人民奉献给整个人类的文明成果。所以,后起的现代化国家和民,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为移植西方法律也应势所必然。”(见郝铁川:《中国法制现代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法学》1993年第9期,第4页。)现代化论者还从多方面为进行法律移植或者说利用外来资源作了具体论证。首先,法律移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这是一条在论证法律移植之必要性时被使用得最多、也被认为最有力的理由。市场经济具有同构性。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的规律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等也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而且有可能吸收和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参见张文显主编:《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1、212页;另见刘少荣、操敬德:《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与法律移植之思考》,《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第14—16页。)“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载《_中央法制讲座汇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9—70页。)其次,法律移植是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趋势。“自从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页。)其三,法律移植有助于加快法制现代化进程。对于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进程,必须大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需要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切莫把自己封闭起来,对发达国家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积累的法制文明成果置之不理,一切从头做起,或者故意另起炉灶,那只能在发达国家的后面爬行,只能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延缓本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至丧失法制现代化的机会。其四,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需要。一个国家要对外开放,走向世界,就必然要使国内法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以上观点参见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另外,法律移植有实验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的特点,有助于及时调整改革与发展所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防止改革中出现法律滞后的现象,最大程度地国际惯例及各国普遍作法,避免国际间不必要的个性差异而人为地增加交易成本。(参见吕志强等:《中国经济特区法律移植研究》,《法律》1994年第6期,第6页。)本土化论者从地方性知识的法律知识论立场出发,指出外来资源的有限意义,强调本土资源的主导地位。他们指出,外国的法治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启示和帮助,但这种启示和帮助是有限的,不可过高希望。首先,社会活动中所需的知识至少有很大部分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因此,这些地方性知识不可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其次,外国的经验也不可能替代中国的经验。第三,由于种种文化和语言的原因,任何学者尽管试图客观传达外国法治经验,却又都不可避免地有意无意扭曲其试图作真实描述的东西。他们还从法律多元角度指出,在中国社会,特别在中,许多带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正组织着社会生活,调整着各种矛盾和冲突。这种民间规范和秩序是不可能仅仅以一套书本上的、外来的理念化的法条所能代替的。除非移植的法律能与这些本土规范相容,或提供某种功能上的替代品,否则,无论一个移植的法律在理论上是如何之好,都可能只是外生物而不能被接受。本土化论者认为,中国的法治只能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何谓“本土资源”?在他们看来,一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即活生生的、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他们的行为的观念以及在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模式;二是当代中国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如各种本土的习惯、惯例,这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除了因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之外,从本土资源中演化出法治的重要性还在于,与外来的法律制度相比,从本土资源中产生的法律制度更容易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更易于贯彻实施,因而有利于减少国家强制力,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建立比较稳定的社会预期。

社会治理调研报告最佳范文 第7篇

关键词:法团主义;社会冲突;中国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发达地区政府的社会冲突治理研究_(13ZZB002)阶段性成果;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公共事务与地方治理研究”(0117133046)阶段性成果

法团主义(Corporatism)又译作“组合主义”、“统合主义”、“合作主义”,是社会学、比较政治学和政治经济学领域里的重要概念之一。它与多元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相对应,是通过社会中建立的垄断性代表组织参与国家政策制定和执行,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的一种治理理念和策略。法团主义这一概念常被用于研究拉美、南欧、北欧、日本、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国家一社会关系。在“中国研究”(China Study)中,学者们把“法团主义”应用于描述和分析转型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并预测国家一社会关系的走向,但这一应用是否合适仍存在较大学术争论。本文首先从社会冲突治理角度来审视法团主义的理论缘起和基本要素,然后分析法团主义理论被引入中国研究的原因及其面临的困境,并对该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论争进行反思。尽管法团主义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情景和文化背景中,但鉴于其对制度化合作与协商决策的强调,作为社会冲突治理的策略,该理论对缓解乃至解决中国当前的社会冲突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作为社会冲突治理策略的法团主义及其基本特征

法团主义的词根是拉丁文“corp”,意为“身体”,在基督教《新约》“哥林多前书”中,这一概念指政治和社会有机体。在政治思想领域,柏拉图最早指出,基于社会等级和功能组织可以建立法团主义体制,即通过社会组织所聚合的集体利益实现社会和谐。亚里士多德也在社会功能区分的基础上将社会分为统治者、教士、战士和奴隶群体。可以说,法团主义在最初意义上是指一种基于不同职业团体代表而组织起来的政治权力结构。

中世纪的行会是法团主义理念制度化的重要体现。作为集体机构,行会代表并协调着其成员在经济、社会、文化、宗教以及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利益。然而,在中世纪后期,一系列的社会政治经济因素,包括周期性的瘟疫、严重的饥荒以及宗教和社会改革观念的萌发等,导致基于行会制度的法团秩序发生动摇。法国大革命以后,法国新政府认为法团主义理念对组织权利的过分强调与政府促进个人权利的政策不相符合,而且,既有的行会支持社会等级和罗马_会的特权,因此,这一理念在整个欧洲被废除。

19世纪末,随着西方传统社会保障机制的衰退和阶级冲突的加剧,学界逐渐认识到,在社会快速变革的时代,法团可以作为重建社会道德、缓解社会不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中介组织。法团主义也作为一种治理社会冲突的策略出现在诸多学者的讨论中,比如,黑格尔的法团主义思想,即法团可作为公民社会与国家联结的中介团体来填补社会个人化与政府管理的空缺;涂尔干的“社会团结”(solidarism)理论,即法团主义作为治理不断恶化的劳资冲突和失范社会的救济哲学,鼓励通过代表机构在社会中创建有机的社会联系。罗马_会1891年的《新事务通谕》及后来的《40年通谕》,进一步强化了基于社会团结的法团主义原则。这些通谕提倡公民参加协会,鼓励参与集体谈判,并强调政府保护弱者的职责。受此影响,在欧洲由_堂承认的许多法团主义工会开始挑战传统的以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主义意识形态为主的工会,提出以阶级合作取代阶级对抗。

在_法团主义的影响下,一战后这一理念以“国家主义”的面貌先后出现在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巴西等国,它强调国家相对于社团和公民权利的至上性。在此背景下,独裁主义者利用法团主义思想对其权力攫取过程进行合法化,产生了“_法团主义”理念,并强调经济上由雇主、工人和国家官员通过正式机制实现在国家层面上的集体管理。这种制度理念从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社会各阶级间的团结与和谐,但事实上却被用于鼓励政治忠诚,成为“极权主义”的理论支撑。法团主义与_主义的短暂结合使其一度具有负面意义,但学界的共识是不把_法团主义归于法团主义范式,而是把它看作单独的政体类型。

20世纪60年代以后,经济增长缓慢和分配冲突加剧,法团主义作为社会冲突的解决策略再次获得学界重视。与_法团主义相区别,这一时期的法团主义被称为“新法团主义”,它强调“法团主义作为一种利益代表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社会中)各个构成单位都被组织到数量有限的,具有单一性、强制性、非竞争性、等级化秩序性及功能分化性等特征的各部门中,这些部门得到国家的承认或认证(若不是由国家创建的),并被授予在各自领域内的垄断性代表地位,不过作为一种交换,国家对它们的领袖选择和需求表达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这一概念最初被用于对巴西和葡萄牙等国家的研究中,并由于与德国、荷兰等国的法团主义实践相契合而被广为引用。

纵观法团主义的渊源和历史发展,笔者认为,作为社会冲突治理的策略,理想的新法团主义模型应包括以下特征:

1.垄断性利益组织结构,即利益的高度代表性、组织的垄断性、强制或半强制的成员身份和组织间的等级协调。“法团主义不是关于行动,而是关于结构的学说。它的基本目的是要提供社会结构的若干理念类型,这些类型特指社会不同部分的制度化关系,其重心在集团行为和体制的关系”。法团组织的利益代表性要求利益代表组织的高度集中化,其组织垄断性有利于进行谈判和传达谈判结果;利用强制或半强制的成员身份解决组织分散化问题,通过利益聚合化解社会结构性冲突,维持社会秩序;组织的等级性产生了能够代表和规训大量个人和次组织的“顶峰组织”,可以保证利益协调的集中化,以及对成员行为的控制。

2.利益代表和政策协调的功能。法团主义能够通过利益代表和决策参与机制成为治理社会冲突和维护国家一社会良性关系的重要工具。利益代表机制的作用在于将分散的、非组织化的利益群体整合成一个具有高度凝聚力和行动力的组织,国家通过向具有代表性的职业垄断组织授权,以换取组织成员对于国家政策的支持。法团主义合作协调的共识决策模式(consensual decision-making)强调法团主义策略作为“政策形成的制度化类型”,将利益协调纳入各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之中,从而促进共识的达成和各方的相互理解。在此,其协调活动既不通过市场力量也不通过中央指令来实现,而是通过“大的利益组织之间及其与公共权威在进行利益表达和对价值的权威分配以及政策执行方面进行合作”来实现。在决策形成的意义上,新法团主义强调制定重要经济政策的权力从传统的议会和政府部门让渡给基于经济功能或工业部门的半私有化组织以及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而国家、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三方形成通过谈判决定社会政策的“社会伙伴关系”是新法团主义合作协调机制的核心。

3.集体主义行为倾向。新法团主义强调在国家社会中存在低层次的罢工行为、主导行业中的共同决策以及基于协商而非强制的工资集体谈判机制。工资集体谈判是新法团主义利益协调的重要内容,国家通过对工人集体组织的授权而换取工人对国家和雇主的支持与合作。在此意义上法团主义往往被列入劳工政治学范畴,它为缓和劳资间的紧张关系提供了制度框架。

4.特定的社会历史基础。法团主义的研究者强调,法团主义存在的社会基础是“国内政党不发达,难以成为国家和社会之间有力的中介协调机构;商业协会发达,组织完善;工会组织发达,具有强大的利益聚合和表达功能,但工人运动相对较弱,工会组织缺乏政治性”。其中,发达的商业协会、强于利益表达但弱于政治斗争的工会可以发挥国家与社会间的利益协调作用。同时,协商主义而非多元主义的政治传统是法团主义产生的历史基础。与多元主义相比,协商主义的政治传统更排斥社会中的利益竞争,鼓励利益协调,因此更有利于具有利益垄断性的非竞争性社团的生存。

从历史发展的维度来看,法团主义已成为自由主义出现危机时的替代性理论和社会冲突治理的策略选择。在一些欧洲国家屡次面临严重的社会问题时,法团主义成为社会冲突治理的选择。比如,19世纪中叶德国进行的俾斯麦改革;一战后政治动荡的意大利选择以_法团主义取代自由主义的传统;20世纪60年代拉美国家利用法团主义模式进行政治改革;20世纪70年代,石油价格上涨及全球经济衰退,瑞典、荷兰、西德等发达国家接受了法团主义关于资本主义重新“组织化”的建议,吸纳工会、雇主协会等组织加入政府,使其能够合法参与政府决策,等等。总的来说,虽然不同国家的法团主义形式受制于其独特的历史文化以及社会制度安排,但从法团主义发展的历程来看,新法团主义作为对市场选择和政府传统权威决策的替代物,作为对工业化带来的社会危机的制度性和政策性回应策略,已成为学术界广为认可的理论框架,成为比较政治学研究的一部分,并被认为是当前整合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的新理念和新思路。

二、法团主义在中国的应用

法团主义分析框架于上世纪80年代被纳入“中国研究”,并被视为与市民社会理论相较更适合于解释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结构和政治秩序的模式。此后,在中国国家一社会关系的研究中几乎言必称法团主义,其主要应用于对国家一社会关系、政企关系以及社会冲突特别是劳资冲突治理的研究中。

最早用法团主义理论研究中国国家一社会关系的美国学者苏珊・怀特认为,与多元主义相比,法团主义框架更适合于解释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它强调国家可以限制或控制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影响力。陈佩华和安戈也认为:“这一概念虽然无法在理论上涵盖当今中国的一切变化,但在解释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要倾向时却很有用。”他们将法团主义用于研究中国的工会和企业民主制度,指出在现有的政治结构中,全国总工会实际上是工人合法利益的代表,其法团主义特征正逐步显现出来。中国学者张静的《法团主义》,较为全面地对比了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在分析国家一社会关系中的不同。但总的来说,一些中国学者在讨论法团主义时,或者将西欧法团主义的特征与中国的社团状况进行比较,证明中国具有明显的国家法团主义特征,或者试图在中国传统文化和改革开放后社会新出现的结构性变化中寻求法团主义合理性的经验证据。另一些学者则强调中国有可能通过国家与社会相互赋权的路径由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过渡,提出国家法团主义起着从全能主义模式向社会法团主义或多元主义市民社会模式演化的过渡作用,甚至提出建立合作主义国家模式的设想:即发展和提高中国已有的职能性社团的代表性,使其有能力代表自己的成员参与政府决策,并确保集团成员接受其组织与政府机构共同协商制定的公共政策,从而发挥“第二行政系统”的作用。

在研究农村工业化时,戴慕珍提出“地方政府法团主义”(local state corporatism),成为20世纪90年代描述地方政府与企业关系的重要模型。这一观点认为,中国财政改革促使_向地方政府分配财产权,因此,地方政府广泛介入商业活动,形成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地方政府在从这些商业行为中获取私人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加快了地方经济的增长。玛格里特・皮尔森对中国合资企业进行了研究,认为这些企业并没有完全从国家体制的控制中解放出来,它们不仅无法联合起来与国家进行对抗和谈判,而且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也离不开国家体制的作用。因此,与其说中国存在市民社会,还不如说中国存在法团主义的社会模式。中国学者的个案研究也证明了由企业自发组建和自愿参与的经济社团的发展并未走向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而是表现出典型的地方性国家法团主义的特征。

面对日益分化的社会利益矛盾,特别是劳资冲突,法团主义强调从多元主义对冲突的零和解决模式转向国家和相关利益代表组织双重获利的双赢模式。在对中国的研究中,学者们将“新法团主义”视为全面协调利益关系,缓解结构性冲突,寻求社会和谐和制度化协调劳资矛盾的治理模式和现实选择。归纳起来,学术界提出的法团主义理论适用于中国研究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化基础类似。中国文化中的和谐要素、爱国主义情感和有机论思想被认为是契合法团主义的三大思想理论渊源。法团主义社会和谐的目标也被认为是符合儒家思想所强调的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文化传统。

2.市民社会分析模式不适合于中国,法团主义成为解释和构建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替代模式。中国的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改革,使得国家行_力弱化了其对社会经济领域的控制,社会生活逐渐非政治化,民间组织和社团数量剧增,这些虽增强了社会的自主性,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并没有消失。中国社会的复杂性使高度竞争的多元主义模式不能发挥有效的利益聚合作用,反而因无法达成政治共识而导致社会分裂。⑩因此,对于中国当前的国家~社会关系来说,新法团主义比市民社会更具有解释力。

3.制度结构类似,即中国现行的行_力支配社会的政制模式和权力结构与国家法团主义具有内在的亲近性和相似性。如中国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双重管理体制,塑造了社会团体的“双重性格”,为行政机构与社团的联系奠定了制度基础,而且“现实也已经形成了一些国家承认和许可的具有高度代表性和垄断性的社会组织,如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等”。这些组织有时可以进入决策层面,并代表政府执行政策,发挥准政府职能,所有这些都与法团主义的主要特征相符合。

4.基于政治现实的治理选择,法团主义模式提供了认识冲突产生及其治理的重要视角。中国转型过程中多元社会力量角力产生的失序现象迫切需要有序化改革和新形式的利益代表,政府调控多元利益的现实需要也使法团主义在中国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有学者将法团主义与社会资本分析联系起来,提出对于竭力谋求政治转型的后发国家,为努力摆脱因社会资本缺失而导致的政治不稳的窘境,应采取“国家法团主义”。中国的现状需要通过发展社会组织把个体组织起来,培养公民信任、合作和互惠的文化模式,在此过程中法团主义可被用作解决当前中国社会官民矛盾、发展民主的重要方式,即一方面国家通过对法团的组织控制,保证自己在谈判地位上的优势;另一方面,法团组织代表社会成员与政府协商,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5.法团主义在东亚的示范效应。法团主义模式在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应用为人们提供了权威政体民主化转型中重塑国家一社会关系的范例。一方面,国家与法团组织之间形成协商机制,共同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从而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法团组织也可以约束其会员,防止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紧张,并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就中国来说,当国家放松对经济和社会的控制时,需要一种机制使权力能以有序的方式被分散化。利用法团主义策略,国家逐渐从直接命令变为通过由国家创造和领导的权威性代表组织实行间接管理。因此,通过国家层面的“顶峰组织”、地方层面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的“微观组织”的等级结构,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分散的利益格局有望被有序化地组织起来,进而促进社会冲突的有效治理。

三、法团主义策略在“中国研究”中所遭遇的理论困境

虽然上述学者的分析认为法团主义应用于中国存在着文化、制度和现实基础,但法团主义强调利益代表组织的中介作用和国家一社会间的协调合作关系,又被认为与中国政治社会现实不符,因此,法团主义在中国的应用仍然面临着诸多困境。

1.现有研究存在着概念的模糊和误用。尽管很多学者将东亚后殖民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一社会关系定性为“国家法团主义”,但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有研究认为,工作单位的原子化结构使得工人的利益在不同企业间并不能被集中代表,因此,单位制度而非法团主义或多元主义就构成了中国国家一企业一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在政企关系领域,“地方政府法团主义”也受到质疑。其原因就在于“乡镇政府和乡镇企业之间的互动是一个威权主义的模式,政府和企业之间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在地位平等基础上进行磋商并最终达成合作协议的法团主义并无关系”。尽管戴慕珍用了法团主义概念,但在她的分析中,并没有运用施密特所强调的法团主义框架。她的法团主义主要指“国家与市场的联合”。随着中国乡村的快速变革,地方政府法团主义理论是否仍然具有解释值得怀疑。在中国,尽管地方政府试图通过各种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吸纳和维护社会利益,但中国政治现实表明,国家一企业关系类型并不能满足法团主义关系存在的基本条件,因此,法团主义作为认识和理解社会改革过程中国家一社会关系的重要理念,其作用与贡献是相当有限的。

2.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具备法团主义的某些结构特征,但并不具备其具体发挥作用的功能特征。⑧中国虽然有垄断性社团,并存在政府对社团的管理和干预,但这些垄断性社团存在的初衷并不在于协调内部冲突以加强对外的市场竞争力,而是体现着政府对自发性组织的政治控制。法团主义主要是利用国家权威对不同的利益群体进行协调,而这些群体是否具有代表性值得商榷。若只存在一些缺少代表性的“准国家机构”,那么法团主义所强调的“协商式参与”便不可能实现。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利益代表性为例,虽然一些实证研究指出,职代会在某些情况下成为工人利益的诉求机制,并且中国工会有了更多的利益代表性,但这一结果与我们的感性认识并不相符,将某些个案结论扩展到整体劳工制度的逻辑演绎有欠妥之处。可以说,随着经济市场化,工会已经成为平衡管理层权力的一支强大力量,但能否最终成为强有力的工人利益代表组织仍待观察。虽然中国自上而下成立的经济社团与政府的关系的确具备国家法团主义的基本特征,但法团主义强调的社会组织自主性、利益代表性和行业垄断性特征在中国并不存在。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控制或支持并非一种制度化关系,而是一种策略性选择。因此,目前所观察到的法团主义、公民社会或地方治理模式等还可能只是具有形式上的意义,那些暂时没有定型的特征是否说明中国已经走上了国家法团主义的道路,值得商榷。

3.中国尚不具备新法团主义存在的政治经济环境。新法团主义在西方的复兴源于对“多元主义”的理论反思,为避免不同利益集团之问的竞争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强调国家在缓和冲突和调解权利分配不均中的作用。但中国目前的社会冲突并非源于诸多不同的利益表达,而是由于社会中缺少利益表达而产生的国家作用的超强发挥以及社会自组织对国家的“制度依赖”。在这种情况下,切割中国社会生活的现实,使之符合法团主义模式,则难以找到中国社会的真正问题,而在新的背景下将这一理论“反”过来使用,又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它的传统主题。尽管越来越多的学者强调国家应当是法团主义理论分析的核心,强调国家对社会组织具有强控制力,但国家在利益博弈中仍需作为第三方力量发挥平衡作用,而非直接参与利益博弈,更不是与其中一方结成利益共同体。因此,将法团主义视为中国国家一社会关系的发展方向,必然要求增强社会组织的利益代表性。

4.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的过渡并不明确。根据施密特的观点,国家法团主义的衰落并不足以保证在国家政治结构中形成强大的劳工力量,也不能产生劳工、资本和国家平等代表权力的社会法团主义。从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的转型并不具有政治连续性,更有可能的是“退化为公开冲突的利益政治”。对台湾法团主义实践的研究表明,在民主转型中除非工会利用其政治影响力扩大其在工人阶级中的作用,否则,国家法团主义的式微并不能产生真正的社会法团主义。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国家应当发挥的作用也值得探讨。以上海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为对象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管理和激励民间组织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国家不同部门对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提出不同的要求,使得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在组织特征、组织目标和组织行为上显得相互矛盾,管理模式从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的转型变得更加复杂和曲折。而且,中国经济不断增加的复杂性及其造成的紧张关系,在产生大量工人组织的同时,工会却陷入对政党的依赖关系之中,缺乏自主性的工会组织弱化了法团主义的协调性,阻碍了社会法团主义的形成。

四、结论与反思

新法团主义是二战后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结构来定义的一种遏制冲突的社会整合模式,是一些国家试图解决分配冲突及就业一通货膨胀困境时出现的一种政治理念、制度形式,当前它业已成为学术界的一种重要研究范式。

作为一种政治理念,新法团主义盛行于欧洲大陆,并受到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质疑。但到20世纪,法团主义理念主张既保护私有财产又反对市场和政治的自由竞争,从而模糊了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界限。

作为一种制度形式,新法团主义代表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新型政治经济制度,通过在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建立一系列常规的联系渠道,解决国家一社会的分离,使双方在协商合作的基础上化解矛盾,实现社会整合。法团主义模式的发展历史表明,这一模式是动态变化的,它一方面受到以新自由主义为主导的全球化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资本的跨国流动又使得原来的国家与工会之间的法团主义式的协商、合作结构遭到削弱。法团主义的命运取决于它对民主化及全球化挑战做出怎样的回应。

社会治理调研报告最佳范文 第8篇

【篇一】

溢水镇位于**中西部,346国道穿境而过,在建的十巫高速与麻竹高速在溢**川形成互通。全镇共辖19个村、1个社区、万余人,溢水镇既是移民安置大镇,也是竹房城镇带建设核心镇,**年被国家住建部评定为“全国重点镇”。近年来,该镇全力提升村级治理能力和水平,助推全镇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基本实现实现了“村居零发案、村民零犯罪、事故零发生、矛盾零激化、服务零距离”目标,荣获诸多荣誉。

一、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使命和责任担当更加凸显。一是坚持“敢于担当,精准打击”掘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持社会治安的高压态势。坚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快侦快打”,从重、从快、从严打击黑恶犯罪。二是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对一些“老大难”的问题,主动介入,落实责任,重点突破,设法解决,防止事态扩大,不断提升“三防”水平,实施综治“雪亮工程+微视频”建设,“人脸智能识别”、“机动车违停自动抓拍”、“会议视频互联”等投入实战,社会面防控能力和水平得到长足提升。三是组织开展平安乡镇、平安村(居)、平安小院、平安楼栋等系列平安创建活动,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创建责任,坚持不懈、久久为功精心打造“平安溢水”品牌。

(二)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共治共享格局初步形成。一是建立矛盾预防化解的多元机制。建立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充实调解人员,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二是探索各界广泛参与的联动模式。充分利用“安全生产宣传月”“综治宣传月”等集中宣传节点,采取流动宣传车、“村村响”、“小手拉大手”等方式宣传平安知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创建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创安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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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调研报告最佳范文 第9篇

面对环境问题,人类需要的是系统的视角与多维的合作,其中公众参与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环境治理机制。而建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目标就是要培育公众的参与主体意识,从而促进公众在环境治理中主体作用的发挥。与西方国家自下而上的环境治理模式不同,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是一种由政府积极制定、推行政策,组织教育群众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从经济起飞的一开始,_就提出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基本国策。1992年_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其后通过《中国21世纪议程》首次对公众参与做出规划。在获得这个政治保障后[1],社会实践领域的环境公众参与才逐步发展起来。可以说,中国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从一开始就具有政府主导的特殊性。本文提出的问题是: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在培育公众的参与主体意识方面成效如何?具体而言:(1)在多年的政府引导下,中国公众是否已经具备了环境参与的主体意识?(2)中国环境领域的社会化过程有什么特殊性?(3)这种特殊性又对公众的环境参与主体意识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为了探讨以上问题,本文将利用跨度十年的两次全国大规模抽样调查数据,并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运用量化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公众对环境治理主体的选择偏好”为切入点进行分析。之所以选择这个切入点,是因为“公众对环境治理主体的选择偏好”体现了公众环境参与的主体意识,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制度的绩效。通过考察这一偏好的影响因素,一方面可以获得对环境参与主体意识普遍意义上的认知,另一方面也为评价制度绩效及其转变方向提供依据。

二、研究设计及变量描述

(一)研究假设

政治社会化的过程是政治系统传播政治文化、公民个体学习政治文化的互动过程。中国的环境保护制度诞生于政府主导的模式并历经20多年发展,这个过程本身就是政治系统传播其理念,公民个体学习并接受的政治社会化过程。从政治社会化的外部条件来看,家庭、学校、同龄群体、工作单位以及大众媒介是政治社会化的介质[2](P506-601)。在_主导的公众环境参与制度中,宣传教育是实现社会动员的最主要方式。时任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的曲格平曾于1988年指出:“我们重视环境宣传工作,这是由我们的国情所决定的。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历史短,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对这项事业还缺乏认识;我国的文化和科学技术水平又比较落后,使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自发地增长环境意识、提高环境道德还有困难”[3]。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中国的环境教育开始进入高校专业教育和广大中小学普及教育领域,并迅速具有了广泛的群众性。这就意味着,学校教育是中国公民环境政治社会化最主要的介质。从政治社会化的生命历程理论考察,青少年时期的社会化过程是公民习得政治文化、形成特定政治态度和倾向的最关键时期[4](P16)。这就意味着,集中接受了政府环境教育的公民,尤其是当青少年时期正好处在_开始实施环境教育政策的特殊阶段的公民,其环境参与主体意识会明显高于其他年代的公民。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核心研究假设:公众对环境治理主体的选择偏好将存在显著的代际差异。为验证这一核心假设,估计出生年代对这一选择偏好的净影响,还要纳入一系列控制变量。从环境意识理论考察,作为一种环境意识,“公众对环境治理主体的选择偏好”会受到社会经济因素、环境感知和环境污染经历的影响。而从治理理论考察,公众参与基层环境事务的逻辑起点是对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缺陷的弥补,公众对本地政府绩效评价的高低影响着公众是否参与基层环境事务,即是否愿意从管理对象变成治理主体。综合以上两点,本研究的控制变量就包括:社会经济基础变量、环境污染感知变量、环境污染经历变量以及政府绩效评价变量。

(二)变量描述

1.因变量:公众对环境治理主体的选择偏好。首先来描述公众对环境治理主体的选择状况。数据显示,有61.30%的受访者选择地方政府是最主要的环境治理主体。可以看到,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仍然具有很强的“政府依赖性”特征。认为公众应该承担治理责任的公民比例为17.09%。接下来依次为内资企业、_、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仅有1.70%的公众认为社会团体应该负主要的治理本地环境污染的责任。这一比例说明绝大部分中国公众对ENGOS还很陌生,对其在环境治理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不甚了解(如表1所示)。本文认为,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基层环境系统中,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是最主要的三个参与主体,公众对这三方主体的偏好将是本文所要解释的因变量。之所以忽略_和社会团体,主要是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研究的问题和中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来看,_是基层环境治理的制度提供者,而不是具体环境治理的参与主体;二是从统计分析的有效性考虑,选择社会团体的受访者比例太低,将其纳入回归分析模型将导致分析结果偏差。另外,研究合并了两类企业,并且直接删除了因变量上无回答的个案。最终本研究的样本是2161个明确表示了选择态度的受访者,样本分布如图1所示。

2.自变量:出生年代。按照社会化理论,影响社会化变迁的因素一般包括“变化的成年经历,如失业、婚变;重大的特殊事件,如经济大萧条;长期的社会变迁,如社会转型;领导层的变革;社会化介体的瓦解或变迁”[5](P174)。本研究认为,人们在环境参与意识上的代际差异实际上体现了社会化的变迁。因此我们在划分出生年代时,考虑了社会转型、社会结构以及特殊事件的影响,将人群分为四个出生年代:1949年及以前出生(建国前出生)、1950—1965年出生、1966—1979年出生、1980年及以后出生。自变量为分类变量,在纳入模型时转化为虚拟变量。3.控制变量。(1)社会经济基础变量描述。控制变量中纳入的社会经济基础变量包括了性别、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均收入和行业类型。这四个变量均为分类变量,在纳入模型时分别转化为虚拟变量(如表2所示)。

(2)环境污染感知变量描述。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公众环境参与的动力机制有三种,污染驱动型、世界观模式和后物质主义模式[6](P57-59)。假定公众是否选择自身直接参与环境治理是与其实际感受到的污染严重程度相关的,于是本研究选取了公众对对本地环境问题严重程度的感知作为控制变量之一。这是一个0~10分的连续变量,分数越高代表认为环境问题越严重。数据结果显示,公众打分的平均分为5.77分②,总体来看还是倾向于认为本地的环境问题比较严重③(如表3所示)。3.环境污染经历变量描述。根据认知心理学的相关理论,人们在认识和评价事物时存在着“近因效应”,因此本文将公众最近一年是否经历过环境污染作为控制变量纳入研究。数据结果显示,有32.35%的受访者在过去一年中经历过环境污染事件④。4.政府绩效评价变量描述。由于基层环境治理既具有区域分隔性,又具有系统相依性,因此社区层面和县/市层面都被考虑在内。本研究选取公众对本市/县政府工作的评价和对本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的评价两个变量,共同反应公众对本地政府绩效的评价状况。这两组变量的可靠性检验以及因子分析显示,其信度系数α=0.62,因子负载率是0.7071,证明这两个变量之间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并处于同一个维度。所以对上述两个变量进行加总,建立当前公众对于本地政府绩效评价的综合指标。加总后该变量是一个取值范围为0-20的连续变量,样本均值为14.14⑤。

(三)数据来源

本文有两个主要数据来源,一个来自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2008年组织实施的“公民文化与和谐社会调查”的环境问题部分。该调查在全国范围的25个省、市、自治区的73个县级单位进行,调查对象为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共完成有效样本3989个。为了满足覆盖流动人口的需要,该调查采用“GIS/GPS辅助的区域抽样”方法,按照分层、多阶段、概率与规模成比例(PPS)的方式抽取概率样本。为比较中国公众环境意识的变化,分析政府主导的公众环境参与制度的绩效,本文还使用了由国家_和教育部立项,委托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于1998—1999年设计实施的“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的有关数据。该调查在全国共抽出139个县级样本单位,成功完成9202户访问。值得一提的是,这项调查设计了针对青少年的问卷。最后合格的成人样本数是9919,合格的少年样本数是2682。

(四)分析方法和模型

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已有一定的研究,然而基于大样本社会调查的定量研究仍然不多见。本文选取了定量研究方法,不仅克服了规范分析和定性研究在代表性和客观性上的两难处境,还可以通过统计控制,有效地检验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净效应。同时,本文还采用了同期群研究的方法,纵向比较跨度十年的两个全国规模的调查数据,从方法论来看更具有因果分析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2008年的调查数据结构特征,本文选择了多分类的逻辑斯蒂回归(MultinomialLogisticRegression)模型来建立公众对环境治理主体选择偏好的影响因素模型多元回归模型:y=logitp(yit=1,2,3)=b0+bx+bixi+bjxj+bkxk+bmxmy因变量:公众对环境治理主体的选择偏好;x自变量:出生年代;xi控制变量组1:社会经济基础变量;xj控制变量组2:环境污染感知变量;xk控制变量组3:环境污染经历变量;xm控制变量组4:政府绩效评价变量。

三、公众对环境治理主体选择偏好的代际差异描述

在构建上述模型的基础上,本文采用Stata10.0软件对公众环境治理主体选择偏好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在控制了社会经济基础、环境污染感知、环境污染经历和政府绩效评价四类变量的基础上,出生年代对公众的环境治理主体选择偏好存在着显著的影响。标准化的回归系数⑦可以用来说明各解释变量对于因变量的相对作用大小。通过对其考察进一步发现:代际差异是影响公众对区域环境治理主体偏好的相对作用最大的因素。换言之,在诸多影响公众对环境治理主体选择偏好的因素中,出生年代是影响作用最大的因素。纵向观察选择偏好的代际差异,如表4所示:不同年代出生的公民在选择“政府”还是“公众”时,呈现出逐级递增的显著性差异。研究发现,随着年龄的增加,公众选择“本地政府”的发生比远高于选择“公众”的发生比,而其标准化回归系数也在逐步增加。而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人选择“公众”的发生比则是选择“本地政府”的2.505倍,并在P<0.00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标准化回归系数最高,为0.187。再结合描述分析的结果来看,越是年轻的一代人,就越偏好“公众”这一治理主体;越是年老一代,对于“地方政府”的偏好就越多;出生于1980年以后的一代人,其偏好具有典型性和显著差异(如表5所示)。

四、解释公众对环境治理主体选择偏好的代际差异

(一)基于政策背景的宏观解释

1._的环保社会动员历程回顾。_的环保社会动员始于1972年。当时_提出了环境保护的“三十二字方针”,强调了环境保护领域走群众路线的重要性[7](P140)。1973—1979年是政府环保工作的单纯治理阶段。此阶段环境教育以促进环境污染防治为主要目标,面向全社会的环境教育和环保动员未见起色。1979—1992年,_的环保工作进入到环境管理阶段,同时环境教育初步发展。在这个阶段,促进环境管理成为重要的环境教育目标。1993年以来,中国当代环境教育快速发展。在这个阶段,环境教育开始重新定向,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高等环境教育持续快速发展,基础环境教育不断增强,各中小学都开设了环境教育专题课;宣传部门广泛开展以“中华环保世纪行”为主题的环境宣传教育;“自然之友”为代表的民间环保组织成为环境教育的新生力量;以环境伦理学为代表的环境人文学科开始融入教学内容。

2.不同年代出生公民的环境意识社会化。按照早期经典社会化理论,个人社会化的过程主要发生在青少年时期,即成人之前的这段时间,也就是通常界定的10~15岁。按照生命历程视角的政治社会化理论,这段时期是个人形成对国家和对政府抽象效忠感和公民意识的启蒙阶段[8](P17)。通过对_主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简要回顾,可以看到,1949年及以前出生的一代人没有接受过任何环保动员和环境教育。而1950年到1965年出生的一代人,在他们的青少年时期,即主要集中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这一阶段只是在政府层面提出了环保目标,但实质的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处于零水平状态。1966年到1979年间出生的一代人,其青少年时期大致是在1978—1993年间,这段时期正是环境教育的初步发展阶段,不过其主要对象还是高校学生,并未普及到中小学校。也就是说,这一人群中的环境意识差异较大,这一时期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会更多地接受到环境教育,而且其所受环境教育多为专业性教育而非参与式的环境意识教育。那么到了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这一代人,他们的青少年时期大致在上世纪90年代初之后,这段时期正是公众环境教育迅速发展的时期,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环保教育开始进入中小学课堂,也开始有ENGOs积极介入,并与政府一起共同推动公众环境教育。将不同年代出生人群的青少年时期与_环境教育的不同阶段绘制在一个时间坐标轴上,可以直观地展示不同年代出生人群的青少年时期与环境教育各阶段近似重合的情况(如图2所示)。从上图看到还可以,作为环境意识社会化结果的偏好选择的变化与环境教育的发展阶段呈现一致的变化规律。例如,1949年以前出生的人群,其社会化的关键时期———青少年期处在中国尚未开展环境教育的阶段,而其在2008年调查时,在区域环境治理主体选择中偏好“公众”的百分比最低,为12.10%;1980年以后出生的人群,其社会化的关键时期———青少年期处在中国环境教育迅速发展的阶段,在2008年调查时其在区域环境治理主体选择中偏好“公众”的百分比最高,为24.22%。这一比较结果说明,青少年时期的环境教育,实际上是公众环境意识社会化的实现途径。中小学校作为社会化介体,在环境意识社会化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公众环境意识社会化的结果之一,是有助于培育公民的环境参与主体意识,即对“公众”作为环境治理主体的偏好。

(二)基于两年度数据比较的微观解释

1.1980年以后出生人群的环境治理主体选择偏好。正如前文讨论过的那样,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目标之一即是培育公众的参与主体意识。本文认为,相较于“企业”和“本地政府”,具有“公众”治理主体偏好的人群,其环境参与主体意识也相对较高。而这类人群将成为中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模式变迁的推动力量。研究发现,1980年以后出生的一代人正是具有这样特征的人群。有近四分之一的“80后”人群偏好“公众”这一环境治理主体,高于全体人群近7个百分点。也就是说,他们具有最强的参与倾向。为考察这个特殊人群的环境意识特征,需要借助政治社会化理论。“个人的行为举止通常都被分析为历史的与同时代的影响共同起作用的结果。研究政治社会化的意图是探讨历史对成年人政治态度和行为举止的影响。”[9](P2-3)这就给了一个考察视角,即追溯到这代人的少年时代,即社会化的关键时期。为此,本研究用1998年“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的数据做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解释环境意识社会化的过程及其对制度模式变迁的影响。

2.1998年“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少年部分数据描述。1998年的调查数据结果显示,少年(10~15岁)的环保意识水平明显高于成人。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少年的环保意识在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自然观、环保行为等各方面高于成人近10个百分点。(2)少年的环境参与主体意识高于成人近20个百分点。(3)少年环保知识主要来源于学校课堂,学校课堂是少年环保知识最主要的、第一位的来源途径,说明中小学教育对提高少年环保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少年的环境意识社会化与环境参与的主体意识。对比2008年和1998年两项调查的相关数据发现,1998年调查中的少年(当时为10~15岁)恰是2008年调查中的“1980年及以后出生”人群。可以看到,少年时代高水平的环境意识对成年后的环境治理主体偏好具有塑造作用。少年作为接受环境宣传教育最为集中和系统的群体,其环境参与主体意识的高低集中体现了政府主导的环境参与制度的成效。这是因为学校教育作为少年社会化的主要机制之一,对于少年环境意识的养成,以及这种个体层面的环境意识群体化并成为一代人所共有的价值理念具有关键的作用。两年数据比较为研究提供了最为直接的论据支持,对前文的两个观点进行了进一步的印证和解释:(1)中小学校作为社会化介体,在公众环境意识社会化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2)公众环境意识社会化的结果之一,是有助于形成集中的环境参与倾向。同时又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启示:虽然是政府主导了自上而下的环境参与模式,可却通过环境意识的社会化过程,使得这个制度在1980年后出生的一代那里被内化为一种特定的环境治理主体偏好,而这种偏好正体现了一种积极参与的倾向。于是,在基层民众中产生了自下而上的社区环境参与的动力机制。因此可以说,环境意识借由“80后”这个新生代的社会化过程,逐渐从个体意识汇集成为一种群体意识,进而影响了初始自上而下制度状态向着自下而上方向的转变。而这个转变过程本身,即是制度目标———培育参与主体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在一定程度上的实现,从而体现出正向的制度绩效。

社会治理调研报告最佳范文 第10篇

关键词:派;政治参与;组织化

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政治现代化程度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派的政治参与指各派及其成员在中国_领导下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等政治活动[1],表达自己党派及所代表阶层群众的利益主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运行和决策过程的实践活动。提高派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既是转型期社会发展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派生存发展的应有之义。

一、派政治参与组织化的价值分析

政党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党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机制。派作为参政党,只有强化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尽可能将广大成员的力量凝聚起来,发挥整体的优势,才能充分发挥其所代表和联系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参政党功能。

(一)提升派政治参与组织化程度是发挥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优越性的客观要求

“所有的政府最终都会‘腐化’,但有一个是例外,这就是参与性政治体系。”[2]政治参与是沟通政治意愿、制约政府行为一个重要途径。中国党外人士的政治参与主要通过_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制度平台。“领导力量一元化”特征保证了政治体制的相对稳定以及社会各阶层、群体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和规范性。同时,其结构的“多元”特征又使政治系统保持适度的开放,各种利益群体能通过与他们有密切联系的政党,把其利益要求、政治诉求反映到政治体系中来,体现了较强的吸纳社会各阶层广泛参与政治的能力。但这一优势能否充分发挥,特别是多元主体的政治参与能否真正有序、有效地表达其所联系的利益群体的要求,一个关键因素就在于派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一般说来,组织化程度越高,汇聚其所联系阶层群众政治意愿和诉求的能力就越强,对现有制度资源的利用也越充分,政治结构的多元参与性特征也越明显和有效;反之,组织化程度越低,现有制度资源就越容易分散,其参与的多元性、有效性也就越打折扣。因此,提高派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能够充分发挥政治结构中“多元参与”的积极作用,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同时促进政治体系中需求信息的输入与政策产品的输出,最终达到扩大其有序政治参与的目的。

(二)提升派政治参与组织化程度是适应转型期社会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阶层结构发生着深刻变化,产生了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各阶层利益出现了新的分化,利益矛盾冲突较多,但我国公民社会尚处在不发达阶段,各阶层的政治愿望和利益诉求经常处于个性化的、未经整理的状态,迫切需要媒介加以整理和消化,然后输入各级党委、政府,反映多元性的社会需求。派作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特定的政治团体,与许多新兴社会阶层有着历史的、天然的密切联系,无疑是民众与党委政府的有效媒介或桥梁。因此,在社会转型背景下,派作为社会不同阶层利益的代表,他们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各新兴阶层政治诉求的整理、消化和表达的有效性。派顺应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这一迫切要求,健全政治参与的组织化机制,使广大的派成员及其联系的群众通过其组织有效实现自己的参与和表达。这既有利于_和政府在社会转型时期能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其它渠道不易掌握的社会心理、社会动态及潜在的矛盾因素,以调整决策方式和决策意见,协调好利益关系,又有利于各派在新时期更好地保持自身特色,紧密联系所联系的群众,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提升派政治参与组织化程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

从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经验来看,政治稳定离不开有效的政治沟通和政治参与。亨廷顿提出过一个著名的政治公式:政治不稳定=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3]。政治稳定从根本上依赖于政治参与程度和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间的相互关系。目前我国多元利益主体正逐步成长,并日益表现出政治参与的热情。相比之下,参与的制度化程度不高,高涨的参与愿望与参与的制度化不足,可能导致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的失序。要提高参与制度化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提升组织化程度。有组织的参与是克服被迅速激发起来的多元而分散的社会参与热情所导致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无序与紊乱的有效手段,也是有效地整合社会力量、实现社会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重要举措。而派恰恰可以利用其既有优势,在组织化程度和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程度上,发挥巨大的影响力和示范力。在此背景下,派提升政治参与的组织化水平,扩大自身的政治参与,使社会各阶层、各群体通过这一制度化的方式广泛、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把社会各方面的各种政治诉求和利益要求输送进决策部门,使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能够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从而有利于减少社会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二、当前派政治参与组织化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派政治参与的途径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拓宽,其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也有所加强,例如一些派在组织机构中增设调研室、联络处、研究室,承担有关政治参与的日常组织工作和联系协调工作,发挥执行、参谋和服务的职能;一些派成立了专门的政治参与委员会,组织成员开展各种参政议政活动;一些派建立了省(市)与县市区两级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协同组织相关的调研活动,这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治参与的组织化水平。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受到固有层级结构、有限沟通手段等因素的制约,派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总体上仍然不高,不同派的政治参与组织化程度也呈现明显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派对成员政治参与的组织力度仍显不足

社会治理调研报告最佳范文 第11篇

一、XX区社区基本情况

XX区现有城市社区53个,农村社区21个。共有社区工作人员2104人,其中民选社区工作人员352人,公益岗位人员1318人,“4050”基地人员434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总面积32096平方米,平均面积平方米;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总面积万平方米,平均面积达到700平方米,每个社区的室外活动场地均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

社区组织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通过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负责领导社区各项工作;二是由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代表组成的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社区重要事项;三是由社区居民选举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处理社区日常工作。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社区居民诉求中心,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承接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下沉到社区的各项公共服务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化为民服务;社区居民诉求中心受理承办居民各种意见和建议。

二、XX区加强社区社会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是建立党组织服务民生大厦,全方位服务与民。为加强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XX区投资5000余万元,建成了一个1万平方米集党务服务、行政服务、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为一体的党组织服务民生大厦。大厦设有60多个服务窗口和部门,涵盖了党建综合、行政审批、民事办理、公共服务、社会动员、维稳调解、效能监察、教育培训等8大功能,以此作为全区社区社会管理的工作的中枢机构、服务民生工作的指导调解中心、强化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加强群众工作的坚实基地,为实现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居民“三服务”的工作目标提供平台保障。

三是成立居民事务协调机构,解决居民矛盾纠纷。在每个街道建立了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在社区成立了居民事务协调委员会,协调化解社区内的居民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干部大接访进社区,定期开展问题和隐患排查。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在社区配备了“百姓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每20-40户设立了1名和谐促进员,开展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的日常调处化解和社情民意的及时报告。

七是实施社会化养老工程。XX区在兴建公办养老机构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社区助老行动,在社区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人娱乐室,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娱乐休闲场所,壮大志愿者队伍,发挥广大志愿者的作用,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对独居、空巢老年人开展“一天一敲门、关爱进家门”志愿活动,依托社区信息化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帮助、电子购物、医疗优惠等各项服务,确保老人安度晚年。

八是创新散旧弃楼物业管理模式。XX区对无物业管理、楼栋相对集中、近3-5年内没有意向拆迁的、群众参与积极性较高的散旧楼宇,采取点、线、面的推进方式进行了模式探索。实行居民自治管理、政府引导后转交物业管理、弃管恢复管理的三种管理模式,收到了良好效果。以北安社区为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4个月以来,为居民解决供暖、供电、供水、燃气等生活问题127项,新的管理模式得到居民的认可和好评。

三、强化社区社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区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不断向前推进,一些制约社区社会管理服务持续改善的因素也日益凸显,成为阻碍社区发挥化解基本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等重要职能的障碍。

(一)社区经费保障问题

社区工作经费作为支撑社区开展工作的重要资源,是社区发挥管理服务功能的先决条件。按照现行的社区经费保障模式,其来源应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省市区各级政府的投入,如:社区办公活动经费、政府职能延伸工作经费、集体奖励经费;二是社区提供便民服务所得的服务收入,如兴办超市、早餐点等的收入;三是社区单位和成员的赞助和募捐等收入。在这三部分中唯一稳定的是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但也存在政府职能延伸而工作经费不同步保障的情况,而其他两方面的经费来源数量上寥寥无几,且很难形成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社区人员队伍管理问题

随着社区工作内容不断丰富,范围不断拓展,社区工作人员队伍日渐壮大,XX区的社区工作人员从2008年以前的395人,增加到2104人。其中民选社区工作人员352人,公益岗位人员 1318人(低保、劳动、妇联、残联、工会、治安、服务员),“4050”基地人员434人。除社区民选委员外,在公益岗位人员招聘和工资待遇等方面,均由劳动部门负责,导致了两大问题:一是民政用人不招人,对人员素质入口关没有决策权,劳动部门招人时,对于人员素质的要求与社区当前所需公益性岗位具体标准没能对号入座,有时是人招到了,却无法胜任指定岗位的工作;二是民政管人不管待遇,对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等相关福利待遇由劳动部门负责,社区在人员管理上,很难使用经济杠杆加以制约和控制,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管理缺少制约性,给社区管理增加了难度。

(三)社区负担过重问题

社区履行的管理和服务职责有十四类,分别是:(1)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2)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作用,执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3)协助政府部门或者他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如低保、劳动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公共服务;(4)组织居民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建设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5)扶持和发展社区服务业;(6)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7)协助维护社区治安;(8)整合社区资源,发展社区公益事业,如:养老服务;(9)加强社区救助保障等社会事务的管理;(10)反映社情民意,评议和监督政府部门的政务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11)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普查、调查等工作;(12)完成区政府交办的事关全局的临时性工作;(13)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1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类工作职责细分后,工作任务总量达到300余项。此外,还承担了大量的迎检、考察、调研等任务,以及上级单位、部门交办的各项事务,造成社区负担较重。

四、进一步做好社区社会管理的几点建议

为使社区社会管理水平再上一个台阶,真正发挥社区在化解基本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在综合考虑现存问题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社区经费保障,拓宽经费来源渠道。一是建议省市区科学编制社区发展规划,将建设和发展社区的资金纳入预算,保证按时足额发放,避免挤占、挪用等状况的出现。二是在保障基本投入均衡的前提下,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围绕社区各项管理服务职能,科学设置奖项,引导社区开展管理服务活动。三是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在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向社区下派任务、交办事项的同时,必须将履行该项工作所需的经费及时拨付,以免挤占社区正常工作经费,造成社区正常运转受阻。四是建议鼓励社区开办便民服务项目,如超市、早餐点、托老、托幼等有偿服务,也可以引入社会资金兴办上述便民服务项目,并将利润(或利润分成)作为社区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是允许并鼓励社区吸收辖区内外的定向捐助,为社区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健康、快速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社会治理调研报告最佳范文 第12篇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座谈、走访相关部门、各街镇、社区(村),询问社区服刑人员代表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形式,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区于2月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9月底,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8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2名。二是8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9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大渡口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重庆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87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2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系统试点管理,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四)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八桥镇司法所对目前接收的12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严管类3名、普管类4名、宽管类5名,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四是制定“身份意识、制度规范、认罪服法、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和政策前途”的“八个主题教育”。五是实地走访。今年5月,对全区8个街镇33个社区(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定职责与教育管理责任有脱节

1.立法滞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5年试点现正逐步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依据只有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公检法司等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共3页,当前第1页123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2.工作主体目前不适宜。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_法》等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与公安机关现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容易出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矫正活动、不向司法所报告、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处于尴尬和不力的地位。

3.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我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由各街镇派出所直接通知辖区司法所接收,各司法所按照“两个要素”(法律文书齐全、人员到位)的要求予以接收。由于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未送达或遗失的现象,司法所因不符合接收条件不予接,而派出所又认为应当属于司法所管,最后出现两不管的现象。

4.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矫正组织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等因素,实施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就业安置难,部门和社会资源有待整合

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安置渠道窄、资源少,在我区的81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59名就业、22名待业。

1.缺乏具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困难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困难群体进行帮扶,涉及落实低保、住房和社会救济政策以及就业、养老、医疗保险时,主要靠基层司法所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实际落实较难。

2.社会包容度不够。部分居民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给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安全隐患,增加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开展困难。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歧视和排斥,90%的已就业社区服刑人员在参加每月学习请假时,都怕用人单位知道自己是服刑人员后而被解雇,出现学习请假难的问题,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安置对象技能差,就业难度大。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匮乏,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例如:目前正在我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小学文化的23名、中学文化的53名、大专以上的4名、在校读书的1名,基本上无一技之长,就业相当困难。有的就业愿望不强烈,一味等待政府救济安置。

4.教育管理方式相对陈旧。公益劳动形式单一,教育方式靠谈话、人格感化和念读法律法条等,教育的效果难以抵消社会歧视的负面效应。

(三)专职队伍人员不足,基层工作力量薄弱

1.人少事多任务重。司法所承担普法教育、法制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多项职能,其中仅社区矫正每月就要完成召集学习、思想汇报、组织公益劳动等多项工作,有时还要承担街镇拆迁、安全、综治等临时性任务,司法所人员工作任务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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