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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推荐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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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推荐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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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第1篇

答辩意见

朝阳区人民法院:

针对原告石X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北京XXX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我公司经营的XXX餐厅没有给原告造成妨害,原告起诉所称的情况不属实,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具体理由有三点:

1、我公司经营的XXX餐厅所用房屋为博泰大厦二楼,博泰大厦1-3层为商业用房,非原告起诉所称的写字间,被告完全有权从事餐饮行业,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

我公司利用博泰大厦厨房排烟专用通道安装了排烟通道,并没有对博泰大厦原安装的消防通风道与消防通风口进行私自改建为排烟道。

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

2、我公司经营餐厅是根据国家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安装排烟通道的,并取得了正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不存在原告起诉所称的私自改建的情况,也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更没有对原告所有的办公用房造成任何实际妨害。

所以原告依据《物权法》第35条起诉我公司,属使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既没有事实根据,亦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北京XXX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

20XX年10月27日

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第2篇

答辩人:陈XX,男,汉族,39岁,住XX区XX移民二号房二单元303室

张XX诉答辩人相邻权纠纷一案,XX区人民法院已受理[(2010)万民初字第XXXX号],本答辩人认为,原告张XX针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行为

1、答辩人有必要向法庭陈述双方的房屋基本情况:原告张XX的住房位于北山大道XX一号楼一单元202房,而答辩人的门面位于XX一号楼二单元7号门面,二者分属不同的两个单元,而且中间除了两个单元的采光区外(宽长均为米左右),答辩人所在单元的外墙与原告的住房外墙相距米,所开的小窗与原告的住房更是相隔米,因此,双方的建筑物之间没有任何共有的东西,既然双方的建筑物没有相邻,不知原告所谓的相邻权从何而来呢?其事实根据又何在?原告在诉状中进而引申的所谓“安全性”、“私密性”更是无稽之谈。

2、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个重要的要件就必须是存在侵权事实,但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原告的建筑物没有相互毗邻,而且据答辩人了解,原告张XX系移民还房,因其自身原因,至今都一直未实际在202房居住,因此,原告的所谓相邻权被侵犯的事实根本就不成立。

3、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答辩人的门面的采光和通风都不好,因此答辩人在二楼的'外墙开了小窗,尺寸宽60×高85㎝,面积不足一个平方米,其占用的位置相对于答辩人单元外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告诉状中所称“改变大楼承重结构”,一则与本案无关,二则完全是对事实的夸大其辞。

二、答辩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答辩人再次声明,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答辩人有侵权行为,但原告的有关赔偿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1、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有关相邻权的规定,处理相邻权纠纷的首先原则应当而且必须是恢复原状,只有在确实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赔偿损失,而且是直接损失。

由于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即使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也根本不必然导致原告有什么误工损失费用,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谓的误工费就是因为答辩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或者人格利益遭受到了非法侵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只是建筑物之间因相邻关系导致的纠纷,并没有侵犯也不涉及原告的什么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因此根本不属于应当处理或支付所谓精神抚慰金的范围。

综上,虽然答辩人有开窗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

而且根据本案的性质,即使法院认定答辩人存在开窗,但除了可以恢复原状以外,不应当判决本答辩人承担其他有关赔偿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责任。

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XX

二OXX年XX月XX日

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第3篇

答辩人:周xx,男,xxxx年11月7日出生,汉族,xx县人,家住xx县梅林桥镇白云村围墙组24号。

被答辩人:周xx,男,汉族,xxxx年10月31日出生,xx县人,家住xx县梅林桥镇尖岗村围墙组23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周xx健康权纠纷案,根据事实和参照法律做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周xx涉嫌故意伤罪被xx县公安局于20xx年9月22日刑事拘留,20xx年9月30日对其依法逮捕,并于同日经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xx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xx]298号起诉书公诉于xx县人民法院。经侦查机关依法审理查明:20xx年4月28日8时许,xx县梅林桥镇白云村围墙组村民陈某(答辩人母亲)家修水泥路,被告人周xx认为陈某家正在修的水泥路占了自家的田,故来到施工现场阻工,在与陈某发生争执过程中用锄头将陈某腰部打伤。答辩人见到母亲倒地后,持铲子与周xx发生扭打,后被群众劝开,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事情真相,答辩人没有持铲子打击周xx头部,铁铲把也是用来格挡周xx砸向答辩人头部的锄头时被打断。答辩人与周xx扭打是事实,按周xx所述答辩人持铁铲打击他头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双方各持工具互殴。

二、xx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甩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被答辩人周xx先有故意伤害行为,答辩人及时阻止他人行凶并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身体伤害,被答辩人故意伤害罪经侦查机关查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xx为逃避刑事追究,在侦查阶段多次声称答辩人将其打伤,xx县公安局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证实答辩人只有阻止故意伤害的行为,并在阻止他人犯罪过程中受到轻微伤害。答辩人在阻止周xx不法侵害母亲陈某的过程中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使对周xx造成了损害的,也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所以,xx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三、请求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答辩人有没有手持铁锹朝被答辩人头部猛打以及两人掉入水田中继续殴打他,待被答辩人故意伤害一案审理完毕后,事发经过必然清楚。答辩人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请求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答辩人:周xx

年 月 日

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第4篇

答辩人:周某甲,男,xxx年11月7日出生,汉族,xx县人,家住xx县xxx镇xx村围墙组xx号。

被答辩人:周某乙,男,汉族,xxx年10月31日出生,xx县人,家住xx县xxx镇xx村围墙组xx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周某乙健康权纠纷案,根据事实和参照法律做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周某乙涉嫌故意伤罪被xx县公安局于xxx年9月22日刑事拘留,xxx年9月30日对其依法逮捕,并于同日经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xx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以潭县检公诉刑诉[xxx]298号起诉书公诉于xx县人民法院。经侦查机关依法审理查明:xxx年4月28日8时许,xx县xxx镇白云村围墙组村民陈某(答辩人母亲)家修水泥路,被告人周某乙认为陈某家正在修的水泥路占了自家的田,故来到施工现场阻工,在与陈某发生争执过程中用锄头将陈某腰部打伤。答辩人见到母亲倒地后,持铲子与周某乙发生扭打,后被群众劝开,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事情真相,答辩人没有持铲子打击周某乙头部,铁铲把也是用来格挡周某乙砸向答辩人头部的锄头时被打断。答辩人与周某乙扭打是事实,按周某乙所述答辩人持铁铲打击他头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双方各持工具互殴。

二、xx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甩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被答辩人周某乙先有故意伤害行为,答辩人及时阻止他人行凶并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身体伤害,被答辩人故意伤害罪经侦查机关查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某乙为逃避刑事追究,在侦查阶段多次声称答辩人将其打伤,xx县公安局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证实答辩人只有阻止故意伤害的行为,并在阻止他人犯罪过程中受到轻微伤害。答辩人在阻止周某乙不法侵害母亲陈某的过程中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使对周某乙造成了损害的,也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所以,xx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三、请求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答辩人有没有手持铁锹朝被答辩人头部猛打以及两人掉入水田中继续殴打他,待被答辩人故意伤害一案审理完毕后,事发经过必然清楚。答辩人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请求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答辩人:周某甲

年 月 日

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第5篇

答辩人:肖xx,男,汉族,xxxx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答辩人:肖xx,男,汉族,成人,住址同上。电话:****

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近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20xx年,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xx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相邻的答辩人肖xx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xx,挥拳打掉肖xx的饭碗,对肖xx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xx,肖xx、肖xx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xx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xx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xx 肖xx

20xx年4月9日

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第6篇

担保追偿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泗水县xx镇

答辩人因山东济宁xx有限公司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泗民二初字第32号判决上诉一案,现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做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认定答辩人所诉担保追偿事实客观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担保还款事实客观存在。

在一审时,当事人已对中国农业银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泗营农银保借字99第030号)进行了质证,在本次开庭时也将原件交给法庭。该合同第一条规定:“自12月2日起至12月2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贰拾万元整的贷款。在此期限和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借款人处有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颜x的私章,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泗水县支行也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和负责人李x的私章,保证人山东省泗水县xx厂加盖了公章等。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颜x在一审时已提交了NO2239810保证担保借款借据:贷款金额为元,借款日期为1912月2日,到期日期为205月2日,该借据注明:“兹根据农银保借字99第030号合同办理此笔贷款。”

2、答辩人还款证据充分。

2000年5月2日,“山东省泗水县xx公司综合服务公司”贷款元到期后,因其无力偿还,贷款人与答辩人协商扣收了我公司元,并于2000年5月31日,将此款从答辩人在农行的874—0024186账号划入“山东泗水xx公司综合服务公司”872—0050488存款账户中,同日又将该款从前述存款账户转入其贷款账号7406—0059855。答辩人自己持有和从农行复印的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已在一审中提交,答辩人所提交的财务凭证中的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中“转账原因”注明“补制传票”的原因是,农行从答辩人账户中转款后,未及时向答辩人出具相关手续,后我公司财务人员对账时向农行索取了该单据,因该单据时间与记账时间不符,会计便标注了“补制传票”。答辩人在一审时已提交了农业银行出具的“原山东省泗水县xx存款转入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存款账户为扣收贷款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记载:“2000年5月31日,根据担保合同约定有关内容经与借款人、担保人协商后,我行从原山东省泗水县xx厂存款账户转出其存款20万元入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存款账户20万元整,用于扣收其为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的到期担保贷款20万元整,并于当日存款转入后即时收回此笔贷款。”事实上,“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承认此笔贷款由答辩人代为偿还,且上诉人“山东济宁xx有限公司”也举不出相反的证据,其所称“农业银行泗水县支行”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是错误的,因为贷款是事实,如果偿还不属实的话,农行的权益只会因此受损而不会受益。

3、在二审庭审时,答辩人又将“山东省泗水县xx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提交给了法庭,以证实“山东省泗水县xx厂”做担保人资格的合法性。

二、上诉人山东济宁xx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1994)4号的规定,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开办单位没有出资或抽逃资金,上诉人亦属此范围。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中,声称开办单位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其无法举证自己已出资,没有提交任何关于出资的账目记载和银行转账记录,且另一被上诉人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颜x一直证实上诉人山东济宁xx公司没有出资。

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第7篇

答辩人:肖xx,男,汉族,xxx年12月3日生,xx市人,住xx区京九办事处xxx队58户。电话:.

被答辩人:周xx,女,汉族,xxx年3月2日生,xx市人,住xx区京九办事处xxx队4户。电话:.

答辩人就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事纠纷一案简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纠纷的发生是由被答辩人先引起的。xxx年10月9日,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家盖房子时侵占了答辩人家的宅基地一直不给予补偿而找其讲理。当时答辩人站在大路上只是和被答辩人的丈夫肖x讲理,但肖x恼羞成怒,脱下上衣就用拳头来打答辩人,这时被答辩人赶到,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帮其丈夫打答辩人,并脱下其脚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辩人的脸,使答辩人的脸被砸伤,答辩人被被答辩人夫妻二人殴打忍无可忍,才从地上捡了一个砖头砸向肖x,却碰巧砸到被答辩人。答辩人在这次纠纷中也受了轻微伤,有xx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为据。这次纠纷责任不全在我,被答辩人也要负一定责任。

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医药费凭相关的正规发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鉴定。另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xx

xxx年三月二十九日

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第8篇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肖维梁,男,汉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答辩人:肖维才,男,汉族,成人,住址同上。电话:****

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近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维梁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相邻的答辩人肖维才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维才,挥拳打掉肖维才的饭碗,对肖维才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维才,肖维梁、肖维才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维梁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维才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维梁 肖维才

4月9日

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第9篇

答辩人:蒋世来,男,汉族,**岁,住址:******

被答辩人:余本海,男,汉族,**年出生,住址:******

被答辩人余本海诉答辩人蒋世来、杨俊、盛强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起诉被告。

本案原告系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一直以来都是与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购销合同,事故发生当日送的那两批货物也是由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发货。事故发生当日,死者范期业正是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卸货工。这一点在货车司机派出所的谈话笔录可以证实。原告与范礼、吴福银签订的协议,是基于原告是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死者家属签订的协议,该批赔偿款的支付主体应该是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余本海对此赔偿款不存在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

二、死者范期业与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如前所述,范期业系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卸货工。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属于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对于应当依法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在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而员工因工伤死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根据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员工亲属支付丧葬费等各项费用,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三、原告诉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玻璃厂玻璃安装不当,司机擅自松开捆绑玻璃的绳子所致。

事故发生之前,被告曾先后两次向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两批玻璃,每次采购的玻璃都是60块。玻璃厂家为节省运费,将这两批次的玻璃安装在小型货车的两侧。在货车司机将第一批次的货物卸载完之后,车子本身已经有所倾斜。在货车司机将第二批玻璃送至另外一个车间时,货车司机松开捆绑玻璃的绳子,造成玻璃倾倒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其次,本案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卸货工在卸完第一批玻璃后,是杨俊、盛强保要求司机一定将玻璃卸在另外一个车间,并主动要求扶着。其陈述完全违背事实,盛强保并非被告蒋世来雇佣的员工,根本无权要求货车司机将货送到其他车间。再者,司机跟死者将车子开到第二车间之后,再三要求在场的.杨俊跟盛强保帮忙扶一下,杨俊和盛强保才出手帮忙。但是,事故的原因车身倾斜,司机松开捆绑玻璃的绳子导致事故发生。一个几顿重的玻璃,想通过手扶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显然不符合常识。

四、被告杨俊的帮忙行为不存在过错且是个人行为,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杨俊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应司机的要求来帮忙。且其帮忙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其没有扶好才导致玻璃倾倒,而是玻璃安放不当导致车身倾斜,再加上司机当时私自松开绳子才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要求杨俊以及雇主蒋世来承担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且杨俊的帮忙行为不是职务的范畴,是个人行为与雇主无关。

答辩人:xx

xx年 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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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推荐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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