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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规范范文(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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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规范范文(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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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规范范文 第1篇

严格质证和司法不独立而惨遭错杀的河北农村青年聂树斌。该案至今未纠正。最可笑的是,某些人居然以为运动式的“打黑”以及迫害律师是对于一般百姓有好处的举措,实在是愚昧得可以。

贺卫方按:这是我接受《北京青年报/青年周末》记者采访的发表稿,题目是我后改的。明天李庄案将会宣判,结果如何,很难预料。无论如何,这桩案件将会成为一起中国法治发展水准的标志性例证。让我们拭目以待吧。(相关阅读: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

12月29日上午,“李庄案”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等十多名来自高校及律师界的代表,就李庄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质证一定是当面对质而不可以只是出示一张纸。否则律师将无法当面揭露谎言或伪证,这将使律师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贺卫方教授接受了《青年周末》记者的专访,专门谈到了李庄案中证人不出庭的相关问题。

青年周末:《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后来最高院出了一个141条司法解释,为证人不出庭预留了空间,这是不是导致我国刑诉案证人普遍不出庭的原因所在?

贺卫方:应该说不是。证人不出庭这种情况早在141条出来之前就很普遍。我认为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首先是法院在这方面相当懈怠,相当放任,任由相关证人想出庭就出庭,不想出庭就不出庭。甚至包括一些非常重大的案件,都没有证人出庭。比如说福建的黄金高案,那是引发海内外相当关注的案件,涉及到100多个证人,但没有一个证人出庭。

其次,或许是因为中国整个刑事诉讼的结构,让检方处于一种压倒性的优势。检方的一些所谓已经确定的有罪证据,可能会因为律师的质证而被否定,检方自然不愿意看到这一点。如果检方不愿意他们的证人出庭的话,法院看来是没有多少办法的。法院没有办法强制要求检方把证人送到法庭上来。

当然,证人出庭可能会带来的一些风险,也是有些证人要顾忌的。有的证人会觉得,在法庭上当面指控,可能会带来一些危险,比如受到报复。

不过,在国内的刑事案中,证人虽很少到法庭作证,但受警方传唤录供却是非常普遍的情况。这跟国外通行的惯例刚好完全颠倒。

青年周末:国外是一种什么情况?

贺卫方: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切证据都必须到法庭上质疑和质证。现代各国刑侦制度都通行一条基本原则:法院有权将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而警察、检察官则只能在法律或法院授权的前提下才具有这样的权力。但在中国的情况正相反,警方和检方都是特别具有强制力的'机构,法院其实很弱势。在业内有所谓“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样一句话,就是说前面做成什么样了,法院就只能接受什么。

我们虽然有一个规定:没有在法庭上得到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关键在于,像现在这样一种书面的指控,提交到法庭上后,到底算不算质证?我个人认为,根本不算。按照英美等国的法律,书面证词是一种所谓“传闻证据”,基本相当于一种传言,是应该被排除掉的。

青年周末:我们知道李庄案中的8个证人全部没有出庭,那么按照这个法理,这8名证人的证言都该被排除掉?

贺卫方:对!证人没有出庭,律师怎么去质疑一张纸?假设它是被胁迫、或者是出于某种目的――比如说诬告律师,律师怎么去揭露这样一种纸面上的证言?就李庄这个案件来说,龚刚模如果因揭发李庄被认定为有功的话,能获得对他最有利的一种结果。

青年周末:如果李庄案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就判了,对审判结果的公信力有什么影响?

贺卫方:现在还没有贺卫方 证人不出庭 证言如妖风判。但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李庄和辩护律师要求检方证人出庭,但检方没有把这些证人交到法庭上,也没有什么合理的理由,我认为这种做法已经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声誉带来很大的损害。也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带来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青年周末:还有一个问题,《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受监视,但现实中可能会做不到,这怎么办?

贺卫方: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律师对案件的参与,的确面临很多阻力,律师当然也可以要求警方不要监视,但很难解决。坦率地说,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中,真的是谨小慎微。如果得罪了警察或检察院,一个律师就很容易被诱进《刑法》306条中去。这是中国的现实。

青年周末:李庄就是因306条被拘的,这是一条争议很大的法规,你认为近年有没有修改或废除的可能呢?

贺卫方:这在法学界和律师界的呼声都很高。但修改法律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往往是各种利益的较量。如果说来自检察院和_的声音都是反对的话,那么这种要求修改的势力就会显得势单力薄。

证人证言规范范文 第2篇

论证人的证言拒绝权

在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重要前提是发现案件真实,而发现案件真实的基础无疑离不开证据。可以说,与古代诉讼相比较,依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审判成为近代民事诉讼得以发达的重要标志。即使到了现代社会,法官也不能超越近代以来的民事诉讼制度所确立的重要规则,即必须根据证据和良心发现纠纷中隐含的事实,并依据法律加以认定,再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形成结论。因此,作为发现真实的重要措施,并依据法律加以认定,再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形成结论。因此,作为发现真实的重要措施,各国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严格且有效的证据制度,以确保发现真实的手段和措施。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证明责任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与证明责任连结在一起,是近、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对市民社会以及民事实体法所遵奉的私权自治、意思自治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的反映。民事诉讼法在强调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同时,还强调了证人负有作证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就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的作证义务,或者说提供证言的义务,通过该条的规定,成为证人必须服从国家司法权的义务。民事诉讼法作此规定的目的,毫无疑问与确保查明案件真实的目的是相关联的。因为,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有效的一种手段,除了解决纠纷之外,还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保证法律规定的私人之间的权利得以实现的重任。所以,作为国家司法权行使的结果,法院有权强制证人向法院及当事人提供证言。可是,这一强制性规定必然会对证人的自由权利构成一定的限制。尽管我们从确保社会公正的角度来审视这一规定,或者即便从一般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来看,都不会去怀疑立法的目的。然而,同样在证人权利和社会、法律利益的相互比较之间,在法律强制之下的'证人作证对他们自身造成的损害也是令人十分惊讶的。这就不得不使我们对良好意图支配下制定的法律在适用于社会现实时,法律的妥当性是否还能保全产生深刻的怀疑。更直接地说,我国诉讼实践中,证人拒绝到庭,或者拒绝作证的情况,无疑是证人对现行作证制度的不满的反映。再换一个角度说,证人不愿意作证,或者拒绝作证,其实与作证可能给证人及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有关。就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看,证人受损害的典型可以大体概括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人身权尤其是名誉权方面的损害,例如,被迫暴露个人、家属及其他亲人的隐私,从而使自己及家人蒙上耻辱,甚至有的证人受到威胁,精神上陷入长期不安状态等;二是物理方面的损害,例如由于职务上关系被迫泄露某些秘密。典型的就是企业单位作为证人作证时,有可能会将企业的技术秘密公诸于众而影响营业,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对于此类问题,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并未加以适当的反映。我国民事诉讼法仅在第120条规定两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是涉及_、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外规定的案件,不能公开,二是涉及离婚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然而,不公开审理能否彻底解消现实中对当事人、证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呢?就具体案件来说,有些案件或许仅仅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可以避免证人、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有些案件则未尽然。那么,对于在实施不公开审理时仍不能避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证人利益的案件,我们就不得不考虑采取妥当的、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解决、又能保护有关利益的方案。

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以期确保发现真实与保障证人及其证言所涉国家、社会、个人权利、利益两者间的平衡。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384、385条,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80条,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321条,瑞士联邦民事诉讼法第42条、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501条的秘密特权等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使证人在不违反社会利益前提下行使权利,增加证人作证的安全感和作证的积极性。这些规定,是以牺牲发现真实为代价,换取法律所保护的更重要的国家、社会、以及个人价值、利益的实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拒绝陈述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果对该款进行解释,可以得出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拒绝陈述权的结论。可是,这样的权利与证人拒绝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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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规范范文 第3篇

纠纷一案的 一方证人,我以自己的人格(良心)作担保,保证据实陈述我所知道的事实,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赔偿因作虚假陈述造成的一切损失。本保证书所附的法律规定我已看过,明白其含义。 保证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_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 ,是 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证人证言规范范文 第4篇

证明材料格式(证人证言)

我叫xxx(姓名处按指印),性别:x,生于xxxx年xx月xx日,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与身份证上住址相同),身份证号:xxxxxxxxx。我是xxxxxx单位(与营业执照名称相同)xx车间职工,我对xxx受伤害一事证明如下:

我于什么时间到工作单位工作?干什么工种?签定劳动合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没有?我与xxx(受伤者)是同厂工人或是同车间工人或是同班组,我当时是否在现场,当时受伤害职工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原因?在场人员都有谁?受伤以后谁将受伤害人员送往医院,送到哪个医院?

证明人:xxx(并按手印)

xxxx年xx月xx日

证人证言规范范文 第5篇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职业及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为本案的鉴定人,保证向法庭如实说明鉴定结论。如有意作虚假鉴定,愿负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证人证言规范范文 第6篇

证人保证书范文一:

证人保证书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及工作单位: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或者说明鉴定结论)。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或者作虚假鉴定),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证人保证书范文二: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职业及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为本案的鉴定人,保证向法庭如实说明鉴定结论。如有意作虚假鉴定,愿负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证人保证书范文三:

纠纷一案的 一方证人,我以自己的人格(良心)作担保,保证据实陈述我所知道的事实,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赔偿因作虚假陈述造成的一切损失。本保证书所附的法律规定我已看过,明白其含义。 保证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_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 ,是 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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