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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公示范文(合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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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公示范文(合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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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公示范文 第1篇

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一个人多少面积_2018——2019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下面是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_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 号)和_、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_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 号)、《_、财政部、住房和城乡_、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14〕101 号)、《_》(国土资发〔2016〕191 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二)对农民已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乡(镇、场)政府审核,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村委会及时将审定结果张榜公示。

农村宅基地确权公示范文 第2篇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 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_、财政部、住房和城乡_、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101号)、《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X〕60号)、《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登发〔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 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

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二、工作任务 以权属调查及登记为主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确保在X年底前完成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含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并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二)同步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确权公示范文 第3篇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申请程序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是有相应的流程规定的,因此大家在进行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时候应当参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过或许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样的流程。对此为大家介绍关于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申请程序的相关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申请程序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

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二、农村土地确权变更登记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 1. 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

农村宅基地确权公示范文 第4篇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 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 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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