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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技艺范文(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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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技艺范文(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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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技艺范文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继承优秀文化传统,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受本条例保护:

(一)民间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

(二)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三)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和传统体育活动;

(四)古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五)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项目。

以上民族民间文化项目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为指导方针,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与宗教、经贸、建设、规划、教育、旅游、体育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普查、确认、登记、立档,加强挖掘、整理、研究工作,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

第九条民族民间文化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列本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本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可以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

(一)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内被公认为通晓某一民族民间文化形态;

(二)熟练掌握某一民族民间文化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三)保存某一民族民间文化的原始资料、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单位:

(一)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为宗旨,经常开展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内容的活动;

(二)掌握某一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态、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

(三)保存某一民族民间文化的原始资料、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对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确认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发布公告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

对没有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命名、颁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可以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三)经济困难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可以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资助。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经济困难的资助办法由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整地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传播、展示等经常性活动。

传授技艺范文 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疆民族民间美术;高校;传承

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承载我国各民族历史记忆和文化内涵的活化石,是中华民族重要的文化资产。当前,在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的传承面临诸多问题:大批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大量珍贵实物与数据遭到毁弃,一些民族古老传统节日、民间手工艺、原汁原味的民间舞蹈和民歌离我们远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方式加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珍贵的传统技艺正在迅速消逝,甚至由于传承人的逝去而濒于消亡。我国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5年3月26日_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对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高校是传承人类文化的重要阵地,也是人类文化的传习地,必须要在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新疆民族民间美术教学视角,阐述高校美术课程的开发与建设,对传承和保护新疆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新疆民间美术现状

民间美术特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身处社会下层的普通劳动群众根据自身生活需要而创造、应用、欣赏,并和生活完全融合的美术形式。民间美术不是由功能划分或艺术形式划分的美术品类的集合,而是指包括了民间雕塑、民间建筑、民间工艺美术在内的,一个相当宽泛的艺术范畴。新疆民间美术涵盖范围广泛,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的时间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间美术。维吾尔族有独具特色享有盛名的土陶制作、雕刻、木器加工、服饰、绸布织染、地毯、首饰打造、乐器制造、金属工艺等;哈萨克族民间美术有毡房及装饰、鞍具辔具、民族建筑及装饰、工艺器皿等等,塔吉克族长期以来也形成了别具特色的民间美术如妇女的刺绣等,还有新疆蒙古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刺绣技艺、服饰制作等,柯尔克孜族丰富多彩的民间图案,还有锡伯族刺绣等等,新疆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作的各种民间美术形式,体现了他们的审美情趣和价值取向,这些都是我们进行研究的重要资源。各民族文化的交融、混合和个性跳动,使新疆成为民族文化的博物馆。各民族的手工艺品既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部分需求,又为各个社区增添了靓丽的风景。

到目前为止,_共颁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每批名录中都有新疆民族民间美术包括民间工艺入选。2006年5月20日,_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新疆维吾尔族的模制法土陶烧制,花毡、印花布织染,桑皮纸制作等3项民间工艺入选。2008年,新疆又有41个项目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传统美术4项:维吾尔族的枝条编织和刺绣、蒙古族刺绣、柯尔克孜族刺绣。传统技艺8项:维吾尔族的棉纺织技艺、艾德莱斯绸织染技艺、地毯织造技艺、卡拉库尔胎羔皮帽制作技艺、民族乐器制作技艺、传统小刀制作技艺,哈萨克族毡房营造技艺,俄罗斯族民居营造技艺。民俗5项,其中涉及民族服饰的有3项,分别是蒙古族服饰、维吾尔族服饰、哈萨克族服饰。2010年,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11项入选该名录。新疆锡伯族刺绣入选传统美术项目。和田地区维吾尔族民居建筑技艺(阿依旺赛来民居)入选传统技艺项目。

在_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之后,新疆也颁布了第一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民间手工艺和民间美术共计有32项入选。其中,维吾尔族民间工艺美术就有模制法土陶烧制技艺、模戳印花布技艺、花毡制作工艺、玉雕技艺、帕拉孜纺织技艺、传统小刀制作技艺、卡拉库勒羊胎羔皮帽、于田服饰、民间刺绣工艺、艾德莱斯绸织染技艺等20项。200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传统美术2项,分别是哈萨克族花毡制作技艺和维吾尔族花毡制作技艺;传统手工技艺3项,与民间美术有关的有乐器制作技艺。哈萨克族民间图案文化、毡房制作技艺、花毡制作工艺、哈萨克族服饰制作技艺等。新疆蒙古族服饰制作技艺、刺绣技艺。柯尔克孜族绣花布单制作技艺、马鞍制作技艺、约尔麦克(毛线编)编织技艺。新疆俄罗斯民居与建筑艺术等。

2008年第二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78项,传统美术(11项),维吾尔族阿依旺赛来民居建筑艺术、建筑装饰图案,哈萨克族皮革编织技艺、芨芨草编织技艺、骨雕技艺、毛线编织技艺、毡绣和布绣,蒙古族唐卡,锡伯族刺绣,回族刺绣,新疆满文、锡伯文书法。传统手工技艺19项,分别是,维吾尔族花帽制作技艺、胡尔捃制作技艺、木制器具制作技艺、苇编技艺、和田果西格尔地制作技艺,哈萨克族马鞍制作技艺、木制器具制作技艺等。“大学教育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它既可调和非物质文化国际保护、国家保护和民间保护之间的矛盾,又可回避基础教育高考指挥棒带来的种种尴尬。”[1]新疆地区蕴藏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疆高校美术专业知识体系中,以新疆本土文化为背景开设新疆民族民间美术的理论与实践教学,对地域民间美术进行全面挖掘与研究,并纳入高等美术教育中来,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美术纳入高校进行文化传承,以体现丰富的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

传授技艺范文 第3篇

关键词:湘西;苗族鼓舞;传承;现状;对策

早期的湘西苗族鼓舞由于受落后经济、文化以及战争困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只在庆祝丰收以及重大节庆日和祭祀活动中出现,这一时期,鼓舞的发展处于一种较为缓慢的相对稳定状态,其传承也只在一定范围的特定人群之中开展。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通过艺术各界专家学者们的不懈努力,湘西苗族鼓舞受到了更为广泛的重视和较大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旅游文化的兴起,苗族鼓舞的价值更为突显,其传承与发展问题引发了更多人的关注和热议。本文将通过对湘西苗族鼓舞的传承现状调查,针对其传承中的问题研究,探寻传承的有效措施与办法,以期促进这一宝贵艺术的继承与发扬。

一、湘西苗族鼓舞的传承现状

(一)传承的主要方式

目前,在湘西州苗族鼓舞的主要传承方式包括民间传承和教育传承。民间传承主要以出于喜爱或耳濡目染自发的观看,模仿、学习鼓舞的自然传承;在家族长辈的传授中学习鼓舞表演的家族式传承和跟随当地技艺精湛、舞艺超群的男女鼓手拜师学艺的师徒式传承为主。作为一种古老的形式,民间传承方式承载了苗族地区特有的传统习俗和民风民情,能够在传承中较好地保存湘西苗族鼓舞的风格特征和民族特性。教育传承则主要是通过湘西州内的高校、专业艺术院校以及各县市中小学的院校传承和由苗族鼓王或专职人员开办的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各界招收学员,教授鼓舞技艺的社会传承方式为主。教育传承方式则能够借助艺术教育者的学识和研究促进鼓舞传承的科学和规范性。

(二)传承的范围及对象

(三)传承的主要内容

湘西苗族鼓舞的传承主要包括鼓舞的动律动作、舞姿形态、鼓点节奏以及击鼓技法等舞蹈的动态性形象,还包括鼓舞所反映出来的苗族劳动、生活习俗以及它所蕴含的湘西苗族宗教,祭祀、历史文化内涵等内容。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无论在民间传承还是教育传承的各个领域,湘西苗族鼓舞基本以传授鼓舞的动态表演为主,涉及到文化历史背景,,民风民俗的内容极少,这一现象在旅游文化产业下的鼓舞传承中更为突显。

二、传承现状中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苗族鼓舞传承现状的调查与研究发现,由于在传承观念、技术、方法及政策等方面的认识不足,苗族鼓舞在传承过程中显现出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文化内涵被忽视、教育体系和传承机制不完善、传承断代三方面。

问题一,文化内涵被忽视。民间舞蹈的内涵在于体现民族精神、情趣、风情、民俗等多种因素的文化意义和价值。湘西苗族鼓舞只有先继承其文化内涵,才能从它的形态等方面更进一步地继承与发展。虽然苗族鼓舞的挖掘、保护、传承与发展在湘西州已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湘西地区旅游经济的文化属性,使得旅游业在州内蓬勃发展之时,艺术文化也受到了巨大冲击。一方面是旅游业的发展有助于鼓舞的推广和传播,但另一方面,在巨大的经济效益面前,旅游文化产业开发过于急功近利,为了迎合大众的审美情趣和娱乐追求,鼓舞丢弃了很多传统的形式和动作,掺杂了大量的现代元素,加之年轻演员对苗族艺术深厚底蕴的认识缺乏和周而复始的长期表演带来的身体和心理的倦怠反应,使得苗族鼓舞的表演逐步的舞台化和商业化,民族艺术特有的形态特征逐渐弱化,更忽视了文化内涵的继承。

问题二,教育体系和传承机制不完善。任何艺术要想长久持新的发展下去就离不开教育的科学、系统和有序。虽然苗族鼓舞已经涉及了湘西州高校、中小学以及艺术中专院校和社会各类艺术培训机构等众多教育领域,但其教学体系终未完善,从教材的编订,相关课程的确立,教学目的与要求的把握等方面都缺乏科学、系统的研究制定。

同时,湘西州各市、县、乡村之间也缺乏健全有效的鼓舞传承机制,各政府职能部门,文化艺术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以及在鼓舞传承中所承担的任务和角色不明确,使得湘西苗族鼓舞在传承过程中缺乏观念的引导,出现意识的偏差,从而影响苗族鼓舞从外部到内部形态的发展变化。

问题三,传承断代问题严峻。传承人是湘西苗族鼓舞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他们掌握并承载着苗鼓的精湛技术,既是湘西苗族鼓舞的活宝库,又是湘西苗族鼓舞世代相传的代表人物。目前,大部分苗鼓民间艺人都已年事渐高,部分老艺人已先后作古,而苗家青年男女又在现代文明和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外出打工、学习,留守家中并真正喜爱和学习苗族鼓舞的后辈为数不多,州内的高校和专业艺术学校的学生对鼓舞的学习则仅局限于在校期间的专业课程学习,中小学以及社会培训机构更是出于普及和推广的目的教授湘西苗族鼓舞,以培养大众的兴趣和增强对本民族文化艺术的了解。真正能够长久致力于苗族鼓舞的学习和研究并加以传承的接班人严重缺乏,传承断代情况突显,特别是在鼓舞文化传承方面形势更为严峻。

三、湘西苗族鼓舞传承问题的对策研究

传承民间舞蹈艺术是一项宏大的工程,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和发展的眼光来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做近期、中期和长远的规划,由政府组织各级各部门和各专业艺术人才有目的、有计划的实施。笔者经过课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在思考传承问题的过程中,对传承的措施方法也做了相应的研究,认为要使传承问题得以解决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是要树立并推广正确的传承观念,并对鼓舞艺术加以保护。要树立正确的传承观念,肯定湘西苗族鼓舞的艺术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改变当前苗族男女青年在现代文明和外来文化影响下认为本民族艺术不好看的审美观念,就必须先肯定苗族鼓舞在整个苗族民间艺术和文化中的重要地位并加以宣传,对湘西苗族的生存环境、民俗民风环境予以保护。再就是由政府组织举办各种民俗活动和艺术展演,保持传统节日、庆典、祭祀活动的开展,利用湘西苗族鼓舞群众性自娱自乐的特定形式,在苗年、赶年场、三月三、龙舟节等传统节日、民俗活动和大型集会中,通过特定的环境,热烈的气氛,民族精神的熏陶,传统习俗文化的教育和群众渴望参与的心理,激发参与者的学习欲望和苗族人民对鼓舞艺术表演的自信和认同,树立自觉保护和学习苗族鼓舞的意识观念,为鼓舞的传承打下丰厚的群众基础。

其次,是要构建以地方高校为中心的苗族鼓舞研究机构。作为湘西州境内的综合性大学――“湖南吉首大学”拥有丰厚的从事舞蹈艺术教育和文化历史研究的师资人才和科研能力及条件。当地政府应努力合各相关院校之力,在高校内组建苗族鼓舞的研究机构,利用专业人才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对湘西苗族鼓舞从历史、文化、宗教、艺术等各个方面加以整理发掘和研究记录,通过课题研究,论文和著作发表传承湘西苗族鼓舞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同时政府还应组织和支持该校专业人才开展对鼓舞表演的技法,动作、节奏等方面的收集,整理、提炼工作,将湘西苗族鼓舞编制成完整、规范的系列民间舞蹈教材纳入到舞蹈专业的实践教学中去,才能使苗族鼓舞的表演艺术在教育中科学有序的传承下去。当然政府也应当继续鼓励中小学以及社会办学对苗族鼓舞的普及和推广教育,并对其教育教学内容加以规范,对教育人才做全面的专业性培养,通过这类教学的普及推广使更多人了解和喜爱这门艺术,让苗族鼓舞浓郁的民族文化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

再次,是要制定“传承人”的确立和保护政策。湘西苗族鼓舞的传承方式是多样化的,但是面对传承断代问题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保障。在传承人问题上涉及到的教授和学习鼓舞技艺的“传授人”和”传习人”,政府可以通过组织一些活动或比赛来选拔和确立具备相应资质的人才作为传承人,并为苗族鼓舞的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条件和经费资助。也可以有目的、有计划地邀请民间艺术家走进校园,传授技艺,进而挑选和发展“传习人”,并通过传授,让学习者接受、习得并掌握湘西苗族鼓舞的技术,从而将“传习人”培养成为新的传承骨干。同时也要制定法律法规,在对已确立的苗族鼓舞传承人加以保护之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既要保障传承人的物质需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补给,也要敦促传承人认真研习、推广和传授苗族鼓舞的专业技艺和对传统文化的学习与保护,让湘西苗族鼓舞在学习中存续,在专研中发扬光大。

最后,是要规范管理旅游产业中的文化艺术演出。湘西丰富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是打造旅游文化的重要品牌,而作为苗族最具特色和代表性的苗族鼓舞更是成为各旅游景区用以迎宾和表演的主要内容,广受游客们的喜爱。但针对上一部分所述由旅游开发所引发的问题,政府势必也要出面干预和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一是要加强旅游事业经营者和旅游文化开发者对民族文化艺术保护的责任意识的培养,自觉地在打造艺术作品之时保护、继承和推广民族文化精神和鼓舞艺术的特性;二是要聘请具备深厚民族情怀和专业艺术修为的专家进行苗族鼓舞的指导,教学和排演工作,以规范和保障鼓舞表演的纯朴性和艺术性;三是要培养演员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加强其对湘西苗族民间艺术特征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克服重复演出带来的随意、松懈、不投入等不良习惯;确保苗族鼓舞的文化和艺术价值在这一领域中得以传承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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