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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代理意见书范文(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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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代理意见书范文(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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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代理意见书范文 第1篇

金某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赌场从事放高利贷。后因开设赌场的何某突然卷款跑路失联,使金某为安抚部份尚未收回钱款的事主,曾虚构保证返还钱款的事情而受到刑事追究【见岳阳楼区(2016)湘06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

在金某被羁押后,钟某、宗某夫妇得知公安机关查到钟某与金某之间的银行账户异常,为洗清在赌场放贷的不法行为,并利用岳阳楼区#####堂兄钟某的关系,在岳阳楼区####办案人员的帮助下,到岳阳市第二看守所审讯室会见金某,并私自录音(钟某在一审时提供)。他们夫妻相互配合,向金某编出各种借款事由,通过言语、眼神与手势暗示金某在公安讯问时认可在他们手上借了钱,就可放出去。不久金某被捕,便在以后的讯问中否认向钟某夫妇借过钱。

2016年4月15日,金某去岳阳楼区####司法所参加社区矫正学习时,突遭钟某、宗某夫妇及其指使的另两个不名身份的人绑架,迫使向宗某打下十万元借条后才被放人。(见####司法所出具的《证明》、第一次二审期间中院在####派出所调取的报案记录)。

2016年7月22日钟某向岳阳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某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2016年9月26日,钟某将诉请归还本金变更为404000元。岳阳楼区法院作出(2016)湘06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某偿还钟某借款本金356700元。金某以事实不清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作出(2017)湘06民终331号《民事裁定书》,以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岳阳楼区法院(2016)湘06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岳阳楼区法院经重审作出(2017)湘060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某偿还钟某3767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钟某支付自2016年7月2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金某以事实不清再次提起上诉。岳阳中院未经开庭审理,单就钟某一方问话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18)湘06民终218号《民事判决书》。金某仍不服,向岳阳中院申请再审。

代理人认为,岳阳中院(2018)湘06民终218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基本事实不清,认定缺乏证据,依法应当改判。理由如下:

再审代理意见书范文 第2篇

按钟某的说法,这10万元是她在2014年1月21日现金取,现金存在金某卡上的(见岳阳市中院二审《调查笔录》)。第一,没有提供取款凭证,也没有当时出具的收据或借据凭证。第二,这十万元完全可以在取现时通过转账,为什么要先取出来后再存在金某的卡上?与情理不通。第三,2016年4月15日的借条形成是金某突遭绑架威胁后出具,具有非法性。当时宗某(钟某之夫)威胁,不打借条就不放其回家,还警告金某不要因这事影响她正在准备高考的孩子,暗示会对她小孩动手。岳阳中院在二审判决时认为###司法所出具的《证明》仅能证明双方因债务发生过纠纷是错误的,没有考虑该借条出具时的环境是否影响出具借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再审代理意见书范文 第3篇

1、在委托金某代理事情上的支付项。2014年1月21日支付10万元,代购原始股;2014年6月13日支付2万元代购中签股;2014年6月18日支付3万元代购中签股;2014年7月28日支付2万元代购股票;2015年1月支付5万元代理投资;2015年3月17日支付5万元代理配股。以上27万共六笔,都是委托金某办事。很蹊跷是,在不见金某完成一件代理事项的情况下,钟某仍在一如既往地支付大金额款项委托金某办事。代理人认为完全不符合情理。

2、在借款给金某做生意上的支付项。2013年12月做生意借款78000元;2014年7月10日、20日长沙投资分别借款150000元、40000元。以上万共三笔,都是借款给金某做生意。也是很蹊跷,钟某作为一个工薪阶层,也非金某的亲属,在上一笔大额借款未收回的情况下,仍旧接二连三地大额借款给金某做生意。代理人认为完全不符合情理。

3、在借款给金某解决阿文哥事情上的支付项。自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间支付万,分19笔借款给金某解决阿文哥与女朋友分手和出国和事情。同样也很蹊跷,钟某作为一个工薪阶层,也非金某的亲属,在前面支付27万委托代理的事情未解决一笔,钱也未收回,又借给金某经商投资款万也未偿还的情况下,继续这么频繁地借出万。代理人认为完全不符合情理。

4、按钟某的说法,2015年3月21日按金某的指意,从案外人张剑鹏卡上转账5万元给案外人方某,支付给阿文哥交“出国保证金”。其一,既然说是给阿文哥交“出国保证金”,为何转帐到方某那里?其二,既然是交“出国保证金”,为什么非得晚上就要,要的很急(2018年7月3日二审中院《调查笔录》,张陈述)?代理人认为完全不符合情理。

5、2015年2月13日的万元,说是金某以阿文哥与女友分手费为由借的,但在一审起诉书又称,是金某以娘家生活开支及自己生活困难为由借款。说法矛盾。

因此以上种种,虽然一审法院未全部认定钟某的诉讼请求,但从钟某编造的“借款事由”中可以印证出本案所谓的民间借贷的荒诞与虚无。

四、钟某提起诉讼的请求是要求金某偿还借款。但钟某又称在这主张的借款中,包括金某代购股票、代理投资的27万元(钟某在一审时提供的《钟某与金某资金往来明细表》)。如果这是真实的话,显然这27万就不属于借贷。当然,这都是钟某为使所谓的“借贷”更合理而编造的谎言。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岳阳中院(2018)湘06民终218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金某与钟某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鑫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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