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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发帖范文(推荐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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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发帖范文(推荐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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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发帖范文 第1篇

关键词 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 体系构建

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律国家建设水平,国家和相关法律部门应该要认识到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制定出更加科学的发展策略,从而增强我国法律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能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单纯的法律服务体系已经不能够适应时展的需求,各个法律服务机构和部门应该要做好联合服务工作,相互之间进行协调,这样才能够达到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提高整体服务质量。比如将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公证制度和公益性法律服务等相结合,实现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但是当前我国法律服务体系构建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只有加强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才能够找到完善法律服务体系的策略,从而推进我国司法行政改革发展进程。

一、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和完善的重要性

二、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机制不健全

我国法律援助机制不健全,导致当前我国法律服务质量不高,不能够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其主要表现为法律援助立法不够完善、援助资金支持力度不足、法律援助机构职能不明确以及援助范围比较小等。比如我国虽然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提到了法律援助,但是这些内容大多数比较庞杂,再加上执行力度不足,使得法律援助工作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长期在这样的状况下会影响到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综合性建设水平,不利于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二)司法部门法律服务意识淡薄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表现出其较强的社会性,这样才能够提高其服务水平。但是在实际的服务过程中,许多司法部门的法律服务意识比较淡薄,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进而出现许多的问题。如社会群体的法律服务保障工作不到位、人民群众调解不足、司法部门的主动服务能力较差等。使得许多群众不能够真正享受到法律服务带来的益处,影响到我国司法行政部门的社会形象。除此之外,一些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官本位”意识较强,也使得法律服务工作效率不高。

(三)法律服务人员素质差异较大

要想提升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就要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从而达到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标。然而在实际的调查中笔者发现,许多法律部门和法律机构人员对服务意识不强,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责任心不高,使得法律工作质量无法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比如一些司法部门干部对群众不作为、冷硬推、吃拿卡要等行为,不仅自身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也影响到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四)法律服务资金支持力度不足

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需要体现其公益性,这样才能够为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以往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资金支持力度不高,一些特殊的法律服务工作无法顺利展开,进而影响到我国法律服务的质量。比如资金缺乏导致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工作问题,降低了人民群众享受司法行政公共服务的能力。

(五)各个部门法律服务协调性不高

当前我国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差也是阻碍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完善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在公益性服务部门与市场法律中介机构的联合性不强,彼此不能良好配合,进而降低我国法律服务整体质量。例如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律师、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公正等法律资源没有建立一体化的服务中心,相互各成体系,人民群众在需求法律服务时工作效率不高,浪费群众的时间与精力。

(六)公证制度改革相对落后

作为社会中介法律服务机构的公证处,在体制上有的是行政体制,主要是县级;有的是全额或差额事业体制,主要是地市级;有的是自收自支事业体制,地市级;还有少数合作制的。在公证法律服务发展方面,一方面是大中城市机构少,布局不便民,公证机构庞大,百姓办证排队。另一方面,县级公证处,一年办不了多少证,门庭冷落。如何尽快按照社会中介性质,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是适应目前公证法律服务市场迫切需要,解决群众办证难的关键问题。除此之外,我国公证制度改革比较落后,主要体现为:第一,我国司法行政部门没有按照党的相关会议精神精神对公证体制进行改革,长期以来受公证姓公不姓私的左的思想的束缚,使得公正制度发展相对迟缓。第二,我国公证机构大部分依然是行政机构,占着行政编制,端着铁饭碗,办不办证一个样,办多办少一个样,至使这些工作人员态度不端正,工作效率低下,公证机构既没有动力又没有活力。第三,在我国地市以上城市的公证机构,由于长期受事业编制限制,机构、队伍得不到发展,百姓办证难的问题突出。再加上我国立法给予行政机关过多的解决纠纷的权利,使得公证机构解决纠纷的能力下降,公证效力低下。 三、我国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策略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我国法律服务体系要想不断完善,首先应该要转变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为群众解决纠纷,同时政府司法部门也要与基层法律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工作,实现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法律问题,最终达到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各级部门还要积极落实民心工程,比如群众的就业、社会保障、就医等问题,给予他们更多的法律帮助,让他们能够享受到本应享受的权利,维护广大群众的法律权利。法律服务部门与机构只有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转变服务理念,才能够赢得群众的信任,才能维护更好的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

(二)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

法律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泛,作为一种规范制度,它能够保障各行各业的有序发展,因此在法律服务体系中要有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这样才可以增强我国法律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更多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首先应该要组织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律师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社会力量,转变服务态度,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除此之外,法律行业内也要加强知识交流与互动,做好相应培训工作,从而提升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满足不同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增强服务效率与服务能力。

(三)建立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平台

在进行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时,我国应该逐渐形成在法律服务市场起决定作用下以中介机构法律服务为主和以政府指导监督下公办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为救助相辅相成的法律服务大格局。通过建立这样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打破原有的僵化模式,真正将群众利益放在中心。比如将以往的“被动式”服务转变为“主动式”服务,将基层法律机构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法律事务所、律师等联合起来,建立相应的综合服务窗口,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给予更多群众法律指导和法律援助服务。除此之外,在这样的服务平台中还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法律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做到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四)发挥司法所的服务基础作用

我国司法所在法律服务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在进行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完善时,应该要重视其相关作用,以增强我国基层法律服务质量,让更多人享受到法律服务公共产品。发挥司法所的基础作用,首先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状况来建设相应的信访服务中心,及时了解社会群众对法律的需求状况,并制定科学的服务方案,增强基层法律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其次,司法所要积极调动各基层的法律资源,利用自身优势来帮助群众调解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社会矛盾,以实现当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最后要持续开展服务惠民的司法工作,不断优化服务手段、充实服务内容,比如可以建立信息化的服务平台,以拓宽基层服务范围,实现便民惠民的法律服务工作目标。

(五)推进律师服务基层化

在进行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时,单纯提升司法所的基层服务水平时不够的,还需要实现律师服务向基层化发展,尤其是要努力推进律师服务向农村、社区的延伸,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状态,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以满足不同群体的服务需求。相关部门也要积极鼓励律师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针对一些贫困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让他们享受到社会法律服务资源,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在实现律师服务基层化时还要拓展服务面,积极关心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如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让群众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利,以维护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强化公证预防与解决纠纷的功能

公证机构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往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往往被忽视,要想转变其发展状况,就应该不断强化公证预防与解决纠纷的功能,从而去维护维护我国司法的公正、高效与权威,让更多人享受到健全的法律服务。公证制度作为一种外部机制,它可以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在纠纷发生前取得相应证据,从而解决好相关问题,以达到预防纠纷的目标。当纠纷发生后,如果双方在法律判决生效后不能自觉履行,那么公证制度就能够发挥自身优势,通过调解与沟通来解决双方争议。

法律实务发帖范文 第2篇

[关键词]无因管理;法律;道德

一、当前国内外无因管理制度的对比

(一)与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法条对比

翻阅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国内外的民法著述就会对无因管理制度产生一种感觉,此制度的构建似乎不那么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其中,《_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如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着眼此规定的字面意思,似乎该法条过于宽泛笼统,不能够完满的面对司法实务的需求,也不能给司法工作人员和广大的守法主体一个很好地引导作用。有鉴于此,有必要赘述一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德国民法典》第677条至第687条对无因管理制度有相对详细的规定,其中,第677条就管理人的义务规定如下,“为他人处理事务而未受该他人委托的人,或为他人处理事务而对于该他人无权以受委托以外的方式为之处理事务的人,必须斟酌本人真实或可推知的意思,像本人的利益所要求的那样,管理该事务”。[1]同时第678条就违背本人意思的事务管理、第681条就管理人的附带义务、第687条对非真正的事务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余法条就不再一一举例,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无因管理制度作了比较翔实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发展较内地早,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也较内地完整紧密,2010年5月26日修订的台湾现行“民法”债编第172条至第178条就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72条就无因管理之要件做如下规定,未受委托,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其管理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于之方法为之。第173条就管理人应尽之义务,第178条就无因管理经承认之效果等相关制度规定皆做了详细规定。

(二)无因管理制度中的道德展望

之所以详细例举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主要原因是,自我国斩断前苏联对我国民法制度持续严重冲击影响以来,我国更多的是受德国和我国台湾的相关民法制度影响,所以,有必要就二者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研究探知一二。笔者查阅了北京市各个基层法院以及高院和最高院的近年裁判文书及案例汇总,关于无因管理的纠纷案件少之又少,即使出现也大多是夹杂于其他类型案件中以小块形式存在。针对这种现象,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比较中肯,实务上关于无因管理的案例尚不多见,其主要原因系管理他人事务多出于助人的善行,属于好的撒马利亚人,就管理所生费用的偿还或损害赔偿,当事人多会自行处理,非有必要,不会诉诸法律[2]。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很明确地指出了无因管理制度中的道德成分,也从侧面印证了缘何司法实务中此类型案例如此稀少,这背后的原因恐怕不只是法律制度的问题,往深层次考虑,很容易挖掘出其中的道德成分,而道德又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无因管理制度产生相应的影响。法律与道德这一对命题似乎如影随形,彼此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二、由无因管理制度引发的道德和法律思考

(一)中国古代与欧美国家的道德和法律观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古今中外的学术探讨从未停止过。就我国而言,相对于欧美法学家着重探讨法律与道德本体问题意义上的联系,我国的先哲们似乎在潜意识里早已默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斩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这种界限的划分在他们看来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在这种紧密联系前提下所进行的种种现实思考,由此对后世也产生了思维影响。“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传统法制理念交织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这种不言自明的潜意识的观念早已对国人思维方式产生根深蒂固的影响。而此种传统必定对于道德与法律的思辨进程产生影响。所以,中国的法制进程都会夹杂着道德的评判,这种评判也许是一种法制进步的羁绊,也许是法律制度人性化的应然的伦理体现。所以,对法律和道德本体问题的研究还需要引入欧美著名的自然法哲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派之争。为方便论述无因管理制度中的道德法律关系,有必要简要引申自然法哲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的发展演变过程以及背后的哲学思维。自然法哲学经历了由古典自然法哲学到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历程,古典自然法哲学认为自然法是先于国家和法律而存在,所谓自然法,来源于大自然,所谓的法律都是在这种自然法的引领下制定的,以此为标准构建的法律对恶者施以惩罚,对善者施以保护。简单概括之,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就是:自然法与人类同时产生并由上帝直接支配,其效力高于任何其他法,它在地球上的所有国家、任何时候,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人类认为是有效的法律规则都是从这个原始法中直接或间接的吸取其力量和全部权威的[3]。以郎・富勒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哲学派抛弃了古典自然法哲学中的关于虚幻自然的一些不切实际的主张,直接切中道德去论述,更深入地论述了道德之与法律的无处不在。郎・富勒针对道德法律的关系,引出了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概念,所谓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有关法律的解释适用与具体执行的方式问题,即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微观的程序问题。所谓外在道德,是指法律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追求和理想,也就是法律所追求的外在的宏观的实体目标。正是此种概念的引入,使得自然法哲学的道德观点更加凸显。然而,自然法哲学派这种特别重视并追求法的本源和价值,从价值层面论证法律的道德价值基础和基本目的的方式,使得这个学说具有明显的缺陷,他们将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不恰当的延及立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和规范、秩序等各个层面,从而必然导致法的独立品格的丢失和至上权威的损害[4]。19世纪上半叶的欧美国家自然科学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自然科学领域那种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对社会科学的冲击产生出了反对思辨先验的实证主义哲学,直到19世纪下半叶,实证主义哲学开始慢慢往社会科学的各个分支中进行渗透。在这种背景下,受实证主义哲学影响的法律科学体系渐渐演变为法律实证主义哲学也即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分析法学派奠基人的约翰・奥斯丁主张把实在法相区别于伦理与社会政策,就实在法的产生而言,简言以蔽之,实在法经历了两个过程,一个是道德化的过程,另一个是合法化的过程,道德化是对原初的利益关系进行道德调整形成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或叫“应该的法”,合法化则是在此基础上做的再一次调整,从而形成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国家权力的介入,道德化与合法化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实质上就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与“应该的法”之间必然产生的差别[5]。约翰・奥斯丁认为法学家应该关注实然意义上的法律而非这些法律的善与恶,与法理学截然对立的伦理科学所包含的立法科学应该更多关注应然法意义上的法律。而更为激进纯粹的分析实证主义者凯尔森直接强调把道德从法律概念中剔除出去,而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只不过是强制规范的总和。很明显,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派重视从规范和秩序的层面出发,论证法律的实际效力。他们在相对法律规范的设定上和法的实施中尽力排除不稳定的、相对模糊的道德的过度影响,促使法律和道德相分离来维护法律的独立、尊严和效力,来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但是恶法亦法的说法不免会成为统治者专制的工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4]

(二)适用于无因管理制度中的道德与法律关系

通过对自然法哲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的比较研究,会得出无因管理制度的建立并非基于这两种极端的哲学观点。这就有必要从另外一种哲学视角去审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托马休斯曾经指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此观点很容易被反驳。法律并非只关注人们的外在行为,道德也并非只注重人们的内心世界,比如刑法在考量一个罪犯的罪行轻重的时候往往会审视该受审判者的内心倾向、精神状况。比如罪犯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所以法律行为并非不关注人的内心世界而只关注法律行为本身。换言之,道德并非只是单纯的培养人的高尚情操和纯洁内心,人们往往把自己善良的内心通过一定的积极或消极行为表现出来,为世人所了解。无论自然法哲学派、分析实证主义哲学派还是托马休斯的道德法律哲学观都过于绝对片面,无因管理制度本身的构建并非纯粹道德或法律的单一产物,而是二者何为先、何为后、以什么方式什么程度结合交织的共同作用统一体的产物。笔者以为,博登海默关于道德法律的观点论述还是比较中肯的,也有助于对于无因管理制度的道德法律的观念探讨。道德原则起初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作用,随着道德原则的增强继而转化为法律规则,以此加入国家的意志并对违反者施以惩罚。比如早期的道德原则禁止杀人、、抢劫等暴力行为。随着这种道德原则的加强则上升为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但是,仅仅有法律的规定及制裁,往往达不到一种社会和谐的状态。也可以说法律并非是社会正常健康运行的充分必要条件。比如一个人口密集并且人们相互熟知的乡里,人们不从事偷盗等违法犯罪活动可能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制,也可能较多的是因为亲情道德伦理促使人们和睦相处。在国际法中,与其说是对制裁的恐惧,不如说是国家利益或对世界舆论的考虑,导致了国家对条约和习惯规则的服从[6]。就是在这种演进过程中,道德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不可避免的进入法律体系并融入其中。而在法律体系之外的道德原则与法律体系及法律体系中的道德原则之间并非隔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在时代变迁中,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其中的道德原则也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着改变,比如_行为就是由被道德所谴责到被法律所允许的一种渐进过程。然而,道德与法律之间并非没有节点的升华转化。笔者以为,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节点主要是通过义务予以实现。道德和法律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二者皆具义务特性,法律中强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道德中强调的义务虽然程度范围上有所差别,但却为二者的连接提供了桥梁。道德中的义务更多侧重于人民普适的内心情感和大众所普遍接受的内心愿景。虽然道德中的义务强制力不及法律中的义务那样强烈,道德中的那种义务更多是个体内心情感的自愿,这种自愿受到外界对此种道德义务的一种舆论肯定,不为此种义务会受到自己内心良心的谴责或舆论的压力。然而道德义务的范围远远大于法律中的义务。因为法律是抽象的,这意味着法律只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千差万别的事物中,概括出它们的共性,舍弃它们的个性,从而使得法律不可能涵盖各种事物的多方面的特性,某些特定而非普通的应有权利就得不到确认;法律是稳定的,它不可能朝令夕改,也不可能对随时展而新生的应有权利作出迅速反映;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这使得它只能强制基本层次的应有权利,而把更广阔的空间留给道德和习惯,如此等等,法律存在的本身就意味着有一个广阔的法外权利的空间[5]。所以,道德所要调整的义务范围要大于法律义务范围。

三、无因管理制度层面的道德论述

正如上文所论述的那样,道德与法律总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着彼此而存在,如果具体到无因管理制度中的时候,这种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会以何种方式呈现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无因管理制度自罗马法建立并被大陆法系继受,无因管理制度就是在这种被选择甚至被抛弃的继受历史沿袭过程中被我国所承继。就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而言,在无法定或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首先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然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单单从无因管理的构成来看,可以从三个层次予以把握。第一,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没有约定,管理人也没有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必须要为本人管理事务。第二,管理人主观上要有管理本人事务的意思。第三,管理人在主观上具备这种意思之后,还要客观上实施管理行为。此三者共同构成无因管理之要件。无因管理基于这三个构成要件成立之后的效力如何呢。同时法律规定了无因管理适法化的两个要件。第一,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时候要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第二,管理人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为本人尽公共利益的义务,或者是为本人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成立的无因管理在满足这两个要件之后才被法律所承认。管理人才能与本人之间产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这些形式上来观察的话,容易发现这与民法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等精神相违背,似乎打破了民事主体独立处理自己事务不被他人干涉的规则。很显然,这种干涉不是管理人恣意而为的干涉,也不是本人不希冀的管理行为。其中的利益考量,更多的是一种私利与公利的相持,是一种社会整体秩序和谐稳定的考量。无因管理是现实主义的清醒意识的主要例证。通过运用现实主义的清醒意识,罗马法律家将立法与社会伦理相互协调起来,更具体地说,是将个人主义利益与社会的利益平衡起来,个人主义利益的要义在于不使自己事务受到干预,社会利益的要义在于鼓励在伦理上可欲的为他人利益的活动[7]。如果当本人的事务需要管理而本人因种种原因无法管理的时候,管理人的适法管理行为无疑会对本人的利益产生助益,以此个体扩大到社会的所有成员观察的时候,就会有助于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所以无因管理制度本身的这种形式不合理正是其本身实质合理的体现。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唯人之相处,贵乎互助,见义勇为,乃人群共谋社会生活之道。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容许干涉他人事务的阻碍违法,俾人类互助精神,得以发扬。”[2]笔者以为,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任务在于权衡并规范“受管理事务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两种利益。同时呢,无因管理制度又无时不在协调“禁止干涉他人事务”与“奖励人类互助精神”这两项原则。对于立法者而言,如何实现此项立法目的,实在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如果把握不好就会使法律效果完全相反。如若使得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较多所负的责任较重,结果只会使人们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感叹,阻碍了人们管理他人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论述至此尚未阐明无因管理制度背后的法律道德作用,亦即是什么支撑着无因管理制度得以存续发展并对社会产生良多助益。通过上文关于道德法律的论述可得而知,无因管理制度不只是法律本身的规则,笔者以为,其中的道德成分无时无刻不在引领着无因管理制度的正常运作。

四、无因管理制度中道德的具体作用

美国的一位著名法官奥列弗・温德尔・霍姆斯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意识的),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8]有鉴于此,笔者就道德对于无因管理制度的影响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阐释。

(一)道德的积极引导作用

真正促使管理人行事管理行为的并非是法律制度所设计的赋予适法管理人以相对于本人的债权请求权。毕竟此种权利的享受建立在管理人多方注意义务的基础之上,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稍有差池就有可能负担侵权损害等赔偿责任。权衡权利与此对应之谨慎注意义务不难发现,绝大多数正常之人不会基于法律的如是规定而冒险求得一债权请求权。正如匈牙利法学家朱利叶斯・穆尔认为的那样,“道德唯一的权威是以人们对它们的认识为基础的,即它们指明了行事的正当方式。使道德规范得以实现的并不是外部物理性强制与威胁,而是人们对道德规范所固有的正当性的内在信仰。”[9]社会中的每一个体的行为并非全部由法律予以规定,个体内心的道德倾向也会是其做出行为选择,同一需要无因管理之事务,不同个体会有不同的选择,这本身就能说明指导社会个体实施管理行为并成为管理人的是自我内心道德的引导作用。这种道德的积极引导正如开启无因管理大门的一把钥匙。正如无因管理构成要件规定的那样,管理人不被本人约定义务和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所约束,但是管理人却产生了为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并把此种意思转化为管理行为予以实施,这种不受民法意义上约束的意思的产生正如笔者前文所论述的那样,这正是道德之力的作用使然。

(二)道德的消极规制作用

受到道德积极引导作用的管理人开始着手实施管理行为,然而,这种管理行为的实施本身并不能肆意妄为不加考量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考量,法律为了规制不适当不适法的管理行为,针对此种行为下的无因管理效果予以否定。但是,法律的这种强制规定是否可以真正意义上实现阻挠管理人实施不适法的管理行为呢,如若管理人权衡不适法带给自己的不利益与不适法带给自己的利益之间发现后者更优时,此时法律的否定考量是否能够起到阻止管理人的不当适法行为呢。所以,管理人一旦着手实施管理行为,其管理行为能否真正按照本人明示的意思或者管理人运用常人思维能够推断出的本人所希冀的意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内心的真意,也就是内心道德的作用,一个善良注重外界舆论的管理人在实施管理行为的时候不会不尽到注意义务的,也不会不去考虑本人的意思的。申言之,在管理人着手实施管理行为的时候,其内心的道德会对他的管理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和鞭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点较法律的不适法规定本身更具规制作用。当然,如果管理人不顾及内心的善良道德而实施不适法的管理行为对本人和管理人本身造成法律上的不当利益,这个时候法律的作用便体现出来了。综合二者,笔者可以一形象例子说明之,管理人犹如一“足球选手”,无因管理的不适法的法律规定犹如“足球场”的边界及球场上的各种犯规禁忌。道德则有较多含义,道德犹如“爱好”一般积极引导促使管理人这一“足球选手”步入球场。比赛之时,道德犹如“选手”的“职业道德”促使并鞭策其好好比赛不妄为、并促使对场地的适当注意义务,如若“球手”出界或违法比赛禁忌,则会导致犯规,此时犹如管理行为之不适法。所以,一个法律可以是符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完美形式的体系,也可以是符合功利标准的具有效率的运行过程,但它要成为一个完善的法律,在它的最上端还有一个道德的标准,这一标准提示着某种批判的尺度。[5]

参考文献:

[1]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第四版译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杨长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以对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论战的解读为视角[J].凯里学院学报,2008,(2).

[4]王闻贤.法律与道德的距离―兼论民法与道德的界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7).

[5]曹刚.论法律的道德理念[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4).

[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 Zimmermann?熏The law of obligations?押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熏Oxford University Press?熏1996?熏.

法律实务发帖范文 第3篇

关键词:成人学历教育;法律专业;职业化;教学改革;路径

一、成人学历教育法学专业职业化改革的必要性

1.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特征

有论者指出,成人教育的职业化是指:“成人教育以满足、面向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促进服务对象就业、转岗为主要价值取向,通过校内校外两个课堂为服务对象提供学习产品,从而使服务对象在取得学历的同时,获得一技之长。”[1]有必要说明的是,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化并不是将成人教育吸收并入职业教育,因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类依据不同,属于性质、定位不同的教育门类,那种“从某种意义上说,成人教育又属于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职业教育内容的重要补充、职业教育实践的主要阵地。成人教育的职业化和职业教育的成人化,是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的重要交叉点”[2]的观点并不妥适。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的目标是满足成人学生的实际需求,着眼于提升其职业技能或职场能力,其核心是去理论化,即去除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中过于理念化、理论性的内容以及脱离成人学习者实际情况的教学要求,回归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化、技能型、职业性的初心。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成人学历教育对象的职业特征。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成人学历教育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教育对象是在职在岗的已就业者,多数在24—29岁这个年龄段,对依靠记忆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学习手段充满抵触,对记忆中的中学阶段的填鸭式教学更是天然排斥,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纯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不高。成人学习者已经就职于某一行业,和普通高校学生相比具有鲜明的职业背景,不管其求学目的是补偿学历,还是职场充电,或是重新择业,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着眼于提升职业能力都不违反其求学目的和职业需求。因此,对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进行职业化改革是符合成人教育对象的特征的。“认清成人教育对象的职业化特征,使其和普通教育相区别,这是制定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基础。”[3](2)培养目标的职业化。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尽管尚肩负着学历补偿教育任务,但培养目标已趋多元化,不少学生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学习目标或虽以获得学历为目的但并不拒绝职业能力的提升(见表1)。更重要的是,就算以学历获得为目的,但学历就排斥职业技能吗?因此,培养目标的职业化既符合经济社会对教育的要求,也有利于受教育对象,是双赢之举。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1997),教育级别被划分为0-6级6个层次,其中ISCED5B类大致等同于我国的专科教育层次。ISCED5B类定位为“实际的/技术的/职业的特殊专业课程”(practical/technical/),培养目标为使求学者获得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包括技能和知识等实际能力,其教学计划比5A(通常理解的大学本科教育)的计划“更面向实际,更与具体的职业挂钩”。可见,虽不能据此将成人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划等号,但根据ISCED1997,成人学历专科教育从教学计划伊始就应该呈现出其相应的职业特征。(3)教育政策的调整。早在2000年,教育部就了《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2000】2号),其第5条规定,该要点供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参照实施,说明在教学管理要求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高职高专适用同一标准。其次,在专科专业目录上,“法学”已不再是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名称,而代之以“法律事务”为代表的法律实务类专业。从“法学”二字到“法律事务”的调整揭示了专业定位从重理论学习到重实务操作的政策导向。鉴于目前只有成人高校和高职学院还开设专科专业,这一定位转换再次证明了成人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上的职业化特征。

2.成人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

然而,与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特征形成严重反差的是其严重的理论化现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向本科院校看齐。成人学历教育的“降生”是政策推动型的,上级政令一出,各地全面开花,要多快好省上规模,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套用、照搬普通高校现成的计划、课程、教材、考试评价标准是最简单易行的做法。在成人学历教育兴办之初的197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4]客观上还担负有帮助大量优秀在职人员一圆大学梦的学历补偿任务,因此尽管也存在前期理论论证不足、顶层设计过于粗放、缺乏对成人教育特殊性进行系统研究、普教化严重等弊病,但鉴于当时主要教学目标就是弥补文化理论知识,矛盾尚不尖锐。而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生源构成、学习目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对文化知识不再感兴趣,对系统化的理论学习产生抵触甚至厌倦情绪,而且随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素质也无法与20世纪相提并论,普教化的教育理念、模式与学生现状发生了根本对立,再加之个别社会教学点视办学为生财之道,教学环节虚无、考风考纪差,口碑急剧下滑。(2)大量使用与普通高校高度同质化的教材。当前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系统使用的教材编者不乏大家,在编写、印刷、出版质量等方面也没有任何问题,但偏重理论、内容枯燥、版式设计单调,与普通高校教材高度同质化,或者就是普通高校教材的翻版。其次,拥有与文字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或视频讲解曾经是开放教育引以为傲的特色教材,但观看这类音像资料后,会发现多数授课专家一本正经地把概念的“定义—特征—比较辨析”从头说到尾,讲得多,互动少,在拍摄时长时间保持同一个镜头,画面呆板,课堂实录化严重,严肃有余而吸引力不足,不能激发学生观看兴趣,实践中利用率极低,更别提对教学的辅助功能了。(3)考试题量上死记硬背题“一家独大”。仅以开放教育民法学课程考试为例来说明。在2019年X月期末试卷100分的总分值中,除16分的案例分析和一个3分的单选题外,其余81分均系就概念术语、法律理论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在大量的背诵记忆基础上方能作答。(4)实践环节考核以论文等理论化成果为唯一方式。就法律专业而言,实践环节是为数不多的将抽象的法律原理应用到具体生活现象的从理论到事实的思维训练过程。实践环节是将书本理论知识转化为活知识的桥梁,是将法律条文实用化的过程。然而囿于在业余学习模式下组织集中实习几乎不可能、实践环节考核标准的高度主观化等现实问题,实践环节在教学过程中能省则省、能简则简,或干脆睁只眼闭只眼,其重要性仅停留在教学计划中的文字表述上,徒具“理论价值”。实际操作中,多以论文写作作为实践环节的最重要甚至唯一考核方式,而论文写作本身就是理论化的,用一种理论化的成果来评价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职业化改革的路径探索

成人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和职业化特征形成尖锐冲突,在理论化和职业化两者之间长期的角色错位导致其自身定位上的不明,定位上的暧昧反过来严重限制了成人学历教育的发展思路,因此,不再跟在普通高校后邯郸学步,而是勇敢地承认自己的职业定位有利无弊。有鉴于此,结合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和专业特点,我们对法律事务专业按照以下思路进行了初步的职业化改革。

1.培养目标的复合化

普通高校学生以职业选择为求学目的,顺利就业或继续深造是学习需求也是教学目标,培养研究(预备)型人才或高级应用型人才是普通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成人高校学生不以就业或升学为目标,他们已经有特定的工作岗位,毕业后多数还是继续原来的职业,他们会不知不觉把工作困惑、业务需求带到学习过程中,也会本能地把所学到的知识和真实的工作、生活相比较,并自然地用个人经验来评价所学知识对工作有无裨益,因此单纯以知识灌输为手段的教学很难满足学生实际需求,极易形成教与学的严重对立。这种不以知识获取为单纯目的、学习目的多样化的实际决定了成人学历教育在培养目标定位上的特殊性,具体到法律事务专业,就是培养目标的复合化。法律从业人员的高起点化是国际惯例,职业的高门槛化使专科层次的学生不可能从事律师、审判人员、法学教师等传统的法律职业或专业性事务,即使非全日制本科毕业,也不具备报考法律资格考试的资格。培养目标复合化要求分析目前职业资质要求,找准行业定位,放弃传统的纯法律职业,而以掌握一定法律知识作为基础的相关或交叉职业为职业定位,具体如行政执法、辅助执法、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司法机关书记员、法律秘书、治保人员、村社干部、基层干部、律师助理以及税务、证券、工商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初级复合型岗位。以社会工作为例,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社区的背景下,社会工作人员的需求量很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日常接触的家庭养老、继承抚养、相邻关系、社会保险、工伤优抚、民间纠纷等纠纷性质不严重,但多发易发,纠纷的调处需要综合运用道德、政策、法律、纪律等手段,工作内容不是纯粹的法律事务,但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背景对开展工作非常必要。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广州持证社工人数已逾万,[5]而四川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仅2万余人,其中取得全国社会工作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6931人(《四川省“十三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四川社会工作人员不仅缺口相当大,而且学历偏低,还有半数以上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他们有在职接受学历提升的需求。因此,将初级复合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符合成人学历教育的办学定位,也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2.课程设置技能化

在确定复合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后,我们放弃了对普通高校专业建设模式的简单模仿,以应用化、技能化为指导思想对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计划进行了改造(新旧教学计划部分课程对比关系见表2)。法律事务专业共开设有民法基础与实务、刑事法律基础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行政法律制度与实务、经济法基础实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基础与实务、办公室实务、书记员工作与实务、律师与公证实务、合同法律制度与实务、行政执法实务、法律文书、婚姻法、司法笔录14门专业课程,课程名称“实务”化成为显著特征。为实现“名实一致”,在教学内容安排上,参照高职教学要求,较大幅度降低理论难度和减少理论教学,增加大量法律运用性知识,强调课堂微型案例分析,突出实操性和思维分析能力训练。

3.教学资源设计小微化

法律实务发帖范文 第4篇

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

2.法学教学内容陈旧,课程设置僵化。目前我国法学教学内容大都强调法学理论学习,忽略了对学生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又往往单纯“以法说法”,将教学内容限制在各个部门法内部,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内容较少涉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

3.法学教学形式与方法以单一的讲授式为主,缺乏互动性。这种教学方式,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具有一定优点,但过度依赖则无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缺乏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已经深刻影响到了法治现代化和法律人职业群体的形成,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对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探索法学教育的改革,而近年来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和兴起似乎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二、司法考试及其带来的挑战与思考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目前已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司法考试颁布新政,允许大三学生参加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在时间上实现了接轨,客观上也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无缝对接”创造了可能。2008年新政之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现实的挑战。首先,从司法考试本身来看,其考试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数十个法律部门。前三卷均为客观选择题,卷四均为主观题,主要体现为案例分析,其中不乏结合时事的评论文字和跨部门法的综合试题,突出考察了考生的理解力与综合运用能力,而这正是目前我们法学教育中所欠缺的。其次,从就业市场来看,司法考试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种职业化导向的新趋势最终反映到法学教育上就要求有针对性的重新审视既有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启示与思考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具有启发性的,是挑战更是机遇。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促进作用,不能矫枉过正,即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这是因为,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才,重视的是法学应用性知识的考察,但国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除了应用型人才,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或者从事简单、辅助性法律事务的普通法律人,这些人才的培养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积极开展。因此,审视司法考试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可以看出其将有利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与职业法律人群体形成,但在司法考试影响下的法学教育改革却似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以“改革”为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其特点突出表现为重视法学理论基础、强调学术思辨能力,应该说具有其先进性。目前的改革,并不是全盘否定过去,而是在原有重视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以“综合”为根本。仔细观察司法考试十年的考试题目,总体经历了一个由简而繁、由单一考察向综合考察的发展趋势,这种变化对法学学生的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和扎实程度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3.以“运用”为重点。司法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专业法律职业人的资格考试,其最终指向在于选拔合格的应用性人才,落脚点在“运用”二字上。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案例和生活中,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亲自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专业技能。

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带来的冲击与思考,我系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引发一系列思考: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内容?课程设置怎样体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面对司法考试,是一边倒的偏向应试还是力求通识理论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基本合格的基础上,结合我系法学专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向)教育部和北京市高等院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有益经验和在劳动法领域出色的教学科研实力,我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事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与转型中国社会的客观需求,利用劳动合同法学科起步晚、空白多、历史负担轻的特点,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实用型、跨国型人才为中心任务,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教材支持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劳动合同法”本科课程教学改革。#p#分页标题#e#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根据我系教学科研优势,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我系特色专业建设的重点课程之一。“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劳动合同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中外劳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基本劳动合同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在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合同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2.课程设计。结合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就业的客观需求,对“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重新设计。首先,在教学阶段上,将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调整到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14门核心课程之后开设,可以有效地结合民法、合同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科知识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比率上进行了调整,适度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模拟劳动合同签订、模拟法庭(仲裁庭)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论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3.教学手段。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连接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互动环节,将以往整堂课程老师单一讲解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自我学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课上讨论。专题讨论和重点讲解时,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较法学习+法条研读+司考仿真题练习+案例讨论/模拟+综合点评”的形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研究性学习环节,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劳动合同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和立法发展反映在教学中,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积极探讨,使教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同时依托学院学生科研平台,引导学生参与劳动合同法方向的研究性学习。四年来,已有五项相关学生课题论文荣获北京市大学生“挑战杯”二、三等奖。第三,实务模拟环节,通过劳动模拟法庭(仲裁庭),举办集体劳动合同谈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法学系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十余家社会用人单位和法律实务职业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劳动合同法务的职业技能。

法律实务发帖范文 第5篇

实习律师申请转正的实习总结范文一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我律师事务所各律师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我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我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以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在各位领导的鞭策和帮助下,我做了一些应该做的工作。现作如下汇报:

一、严格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树立悦泰律师的品牌。

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不多,在全国是个小所,但我们的管理是常抓不懈。为了搞好工作,我所还增设了行政管理一职,聘请具有工作经验的同志专抓内部管理。由于严格管理,我所自成立以来,尚没有发现一个执业律师违规执业,市司法局、市律协也没有接到过一起对我所律师的投诉。

二、积极组织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

我定期组织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培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的专项培训。同时定时在所内组织职业律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进行讨论,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我事务所还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所内律师均能够认真学习,强化业务水平。

四、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经验。 我所在与其他律师事务所沟通、交流方面进行尝试。多次组织本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经验交流及研讨会议,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同时,借研讨的契机,与其他律师一起探讨律师业务的新领域。在此工程中,我们讨积极学习大连同行的先进经验,以共同促进大连律师的发展。

五、组织执业律师加强理论学习,撰写法律文章,搜集经典案例。 为了加强我所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法律论文、搜集案例,不仅研究一些热点的法律法规,同时不放松对其他相对较冷僻的法律条文的探讨,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我律师事物所执业律师也曾在刊物上发表法律论文及与法律有关的评论。我们会对所撰写的法律论文进行讨论、评定,以保证论文的质量。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同时也要感谢我律师事务所给位律师的勤苦劳动,正因为有了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对其他非法律知识的研讨涉及也鲜少。我们律师事务所刚刚成立,对于业务培训也处于摸索阶段,所以在业务培训工作进展稍显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以上不足也是我们201_年度改进工作的重点,下一年度,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加大监督考核所内律师业务水平的力度,完善培训律师业务的体系。继续推进我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探索适合我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

实习律师申请转正的实习总结范文二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不可能重新来过,__年留给我们每一给人365个脚印,每一个脚印都是一部充满不同感情色彩的故事,留给我们无限的回忆。201_年对自己来说是非常幸运的,七月份告别了大学校园,使自己的社会角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也切实的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在九月份的司法考试中自己有幸通过,这的的确确的让自己兴奋了好长一段时间,现在回过头来想想,这些已经都成为过去,留给自己的除了那段不知疲倦努力向前的美好回忆,更重要的是让自己明白了路是自己走出来的,怨天尤人没有任何作用,坚持自己心中的信念,付出自己的行动,坚持一点点,或许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成功。如果给自己的201_年定位的话,我觉得可以定位于:学业的成功,事业的起点。

当“__年”这个字迹不断在工作日志中出现的时候,自己才明白过来:原来201_年已经来临,我们已经生活在201_年。新的一年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张白纸,在年初的时候发给我们,经过自己一年的描绘,在年末的时候给自己一个答卷,看是否是自己心中的那幅风景。

展望我的201_年,我期待着自己有一个新的突破,因为这一年对于自己非常的关键,这一年不单单是步入律师行业纯粹实习的一年,更重要的是这一年是自己事业的起步年,是自己社会角色转变的一年,这一年的实习、生活、做人等各个方面都将会对自己以后的路产生定性,将影响自己的一生,所以自己没有理由去荒废这一年,相反没有尽心尽力的去吸收周围优秀的环境和人给自己带来的没有穷尽的知识都是对自己的极大地不负责任,是对自己前途的一种扼杀。所以,在步入201_年的时候为了让自己在201_年飞得更高,更好,给自己一个安静的空间静下心来好好的计划计划自己的201_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201_年之初,我有幸地加入到了 律师事务所这个充满活力、团结、奋进、和谐的团队中来,成为了这个团队中的一分子,开始了自己的实习阶段,迈开了事业的第一步。201_年将自始至终的将贯穿与自己的实习阶段,站在201_的起跑线上,我想我会用自己百分之百的努力去跑完__年,如果对自己201_年做一个展望概括的话,我想仅仅用二个字就可以了------学习。

首先,要把自己的心态摆正,戒骄戒躁。我个人认为一个人心态的好坏将决定一个人事业的成败。有人说:实习律师不好当,收入低,老干活,日子实在难熬。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说这句话的人心态过于急躁,急功近利,我想他离成功可能会越来越远,我们身边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选择了律师这门行业,就要铺下身子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走好每一步,以一颗谦虚、务实、理性的平常心来对待实习期。

其次,以积极的行动来吸收周围环境带给自己的营养。对于一个实习律师来说我个人认为选择律师所是非常重要的,实习期是一位律师步入这个行业的前奏曲,对于这个行业的实践能力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这一年的实习期将会使实习律师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对于这一角色的转变,律师所带给一个实习律师的将会对他以后从事这一行业产生定型。对于我个人来说,非常幸运的加入到了龙和律师事务所,在这个优秀的大家庭中,我会不断努力地去吸收它的点点滴滴,让自己不断的得到提高。

再次,在不断巩固以前法律基础的基础上,加强对以前未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不懂不会的要敢于大胆提出,坚决不止步与模棱两可,做出任何结论都应该做到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要处处做一个有心人,需要自己去学习的地方并不仅仅是上面的几点,那仅仅是一小部分。在所里处处都是自己学习的空间,多看看律师老师们以前的案卷,总结其中的注意细节和办案技巧,有疑问的地方大胆的向经办律师提出疑问,请其解答。在跟随老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大胆提出自己的想法,多看多问多记多总结。对所里的各项工作都多多参与,我相信其中的每一步都会使自己得到提高。

201_年,我会严格按照自己的计划走好每一部,明年此时,我会告诉自己:201_,我成功走过。

法律实务发帖范文 第6篇

一次完整的旅游购物活动涉及到各个方面、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概括为三大要素:旅游商品、旅游购物设施及人员,这些因素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千姿百态的旅游购物活动。首先,旅游商品是购物旅游资源的核心,也是吸引旅游者购物的根源。只有那些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才是旅游者欣赏、购买的对象。其次,旅游购物设施既是商品销售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又是吸引旅游者的一个要素。最后,旅游购物提供了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居民、企业管理及服务人员相互交流的一种机会,这也是旅游者观察和了解当地风土人情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对旅游购物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对旅游购物品市场研究必须树立一个整体概念。

2.分析問題

澳门旅游购物市场现状

澳门,占地面积不到30平方公里、人口约55万人,2008年访澳人数达到3000多万人次,同比增长11%,其中内地游客占到58%;旅游总收入为165亿美元,其中,博彩收入是134亿美元,占81%[2]。在_、澳人治澳方针指引下,澳门政府除了优化博彩业外,还致力于大力发展多元旅游和会展业,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澳门有识人士清楚地意识到,一味发展博彩业不是方向。澳门中旅董事长陈志杰认为,澳门是一个多元社会,几千年的中华文化和几百年的西方文化在澳门共同交融成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文景观,澳门应该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以吸引包括内地居民在内的世界各地游客来澳门旅游观光。虽然澳门已经把目光瞄准了旅游市场,但内部的一些突出问题不解决,也很难在短时间内使旅游购物产业创效。

交通方面问题

影响旅游购物市场发展的因素很多,交通是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对于旅游城市来说,首先应该解决的就应该是交通问题,这样才能接待更多的游客,方便客人的出入。澳门的交通构成有航空、公路和水运。但在看似齐全的交通方式背后依然有许多问题。航空方面,机场位置偏远,与国内外主要旅游城市缺少对开的班机等。公路交通方面,澳门市内旅游景点颇多,但比较分散,而澳门市内各景区之间的旅游道路建设以及市内景区间旅游公共交通的设施却很不完善,经常令外来游客叫苦不迭。水路方面,虽然澳门滨海,但目前还未有较为完备的水路旅游路线规划,对于发展水上旅游未起到促进和拉动作用。旅游与交通的关系非常紧密,交通方面的这些问题很大地制约了澳门市旅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不解决,很难相信澳门的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商品流通会顺畅得起来。

旅游商品的提供问题

尽管澳门市有着丰富的旅游资源,但旅游商品的发展却很不尽人意,这与长期以来只重博采与忽略旅游事业有关。长期以来,澳门在发展旅游上,有较重的重博采经营,轻旅游商品开发的倾向。在开发旅游项目中,没有真正树立大旅游观念,没有把旅游商品的开发列入旅游业重要内容来研究落实,甚至没有纳入当地旅游发展建设规划,因而缺乏具体生产组织配合以及成型的销售渠道,造成旅游商品的开发、销售脱节,创造不出真正成熟的名优品牌。

旅游购物环境问题

旅游购物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旅游者购物的多少,良好的旅游购物环境可以增加旅游者的购物欲望。旅游购物环境可以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两方面。澳门市的旅游商品市场发展缓慢,跟它的购物环境差也有密切的关系。硬环境方面,澳门市的购物场所少而散,比较集中的购物场所是官司街,而且是经营食品的街道,在其中经营的商户良荞不齐,未形成有规模的旅游购物中心。软环境方面,旅游业作为服务行业,要求旅游从业人员具有服务意识,但澳门市的旅游从业人员收“回扣”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有目的的引导游客消费,增加购物次数和时间,从而导致游客对购物产生抵触情绪,反而降低了旅游消费中的购物支出。

3.研究資料(文字及圖像數據)

澳门具备良好的旅游购物市场开发基础

据澳门特区政府统计,至2008年底,澳门拥有三星级以上酒店57家,平均房价101美元。近两年,金光大道板块的1400间客房的银河度假酒店和2300间客房的梦幻之城都将建成开业,澳门旅游的推广口号是“缤纷世界,澳门就是与别不同”,目标是旅游产品和客源市场的多元化,特别是要以庆祝澳门回归10周年为契机,大力刺激澳门会展旅游。另外,威尼斯人酒店2楼的大运河景点十分合适家庭游,中心广场内的街头演艺表演深受孩子们的喜爱,运河两侧的国际一线品牌的专卖店也能让人流连忘返。澳门官也街是一条长不到100米、宽不到3米的“老街”,但积聚了众多的澳门食品店,包括杏仁饼、紫菜蛋卷、猪肉脯等价格大众化的旅游商品,也是澳门的一大旅游资源。自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澳门历史城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澳门旧城区的大三巴牌坊、妈祖阁、郑家大屋、何东图书馆等20多处历史建筑日趋成为众多游客的寻访之地。

澳门具备雄厚的旅游购物市场开发潜力

澳门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在珠三角,大力推介粤港澳“一程多站式”的主题旅游路线,并以此做为吸引,可以辐射到大陆内地、台湾以及周边的中东及俄罗斯和越南等地。同时,澳门在世界旅游城市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东方的拉斯维佳斯之称,澳门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已经拥有较高的知名度,越来越多的海内外游客慕名而来,强烈的现代城市气息,让游客们流连忘返。有了游客就有了可能的市场,这是开发澳门旅游购物市场的基础。同时,旅游者普遍的强烈购物心理更为澳门购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支持和源泉[3]。事实上,每个出来旅游的人都有购买纪念品及特产的愿望,哪怕是平时很节省的人也不例外,关键是纪念品本身有没有足够的吸引力,有没有特色,具体实用不实用倒是次要。据调查,绝大多数在旅游景点非常冲动去购买的纪念品,在时过境迁之后却被弃之一旁,但下次再去旅游时又忍不住再去购买。

4.評估解決問題方法

完善城市交通,重新规划设计,以方便游客为目的

航空上要与国内外主要旅游城市或旅游中心城市通航,为更多的游客入澳提供快捷通道。公路上主要是完善临街的美感,方便游客在各大旅游景点之间的通行,增加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行时间,保证游客的出行需求。水路交通应是城市开发的重点,应统一规划水上旅游的路线和景观,开发钩鱼岛、阳光海滩以及水上餐厅和宾馆,让更多亲水的游客能在其中获得更大的乐趣,并以此促进澳门旅游业的纵深发展。

开发旅游商品,丰富购买选择,以形成消费的吸引

上文中提到,澳门应该大力发展文化旅游。文化乃旅游之魂,是旅游产业的内核和推进力[4]。文化与旅游结合的难度在于其商业化的运作,旅游产业是经济产业,它必然要用文化作为载体制作成产品来销售。但文化又是一个民族千年文明的沉淀和表征,它不是、也不能作为简单的商品进行纯市侩式的交易。所以当旅游与文化结合、并走向市场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旅游文化产品既不能低俗地贱卖,又不能高雅得脱离现实太远而无人问津,这就需要寻找两者最佳的结合点,这是澳门旅游文化开发成功的关键。为此,澳门应把旅游商品的开发定位于中西方文化的结合点,形成具有澳门独特城市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文化产品。可以开设画廊、办画展等,让游客更多的了解澳门。并要着力挖掘澳门的深厚文化内涵,在澳门中心街道建成一条历史街,把澳门的历史和今天用图文或建筑的形式向流客展示。并要大力开发澳门的美食和服饰,形成澳门的特色景观,并尽快打造多个商业购物中心区域,让游客产生更多的消费场所和购买欲望。

扩大旅游资源,体现城市特色,以提高城市知名度

澳门的旅游资源在上文中已有提到,包括历史古街等,澳门还应把着眼点放远于城市发展和规划,设计更多的人文景观和建筑,并重新设计城市的发展主题,_可能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澳门的历史和发展,时时处处都充满了欲望的弥足,在这里可以实现游客们更多的梦想。_、澳人治澳的国策本身就能对大陆游客产生一定的吸引,再通过欲望的勾勒,使城市更加充满了幻想的色彩。同时,澳门应尤为重视城市建筑风格和城市色彩的丰富,营造欲望城市的梦幻之美。

法律实务发帖范文 第7篇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本人能够积极团结、互相帮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

总之在执业纪律方面,本人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自己遵章守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养成了良好的习惯。

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本人做到了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从不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或虚假的承诺。对委

托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做到合理开支。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够严格保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本人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起,同时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其主持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调解等工作。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虚心认真地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地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本人一直严格遵守着本所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兢兢业业,没有一起违规案例。

法律实务发帖范文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道德法律化 学理基础 法治化进程

一、问题的提出与法律道德化的内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蓬勃开展,我国正站在历史发展的十字路口,整个国家全方位的变革给道德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方面,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道德的调节力量已不能遏制人们用不正当手段逐利,比如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另一方面,不同的主体因立场不同,所持有的利益观也各异,致使主体面对道德选择和判断时出现困惑,如曾引发全民讨论的“许霆案”,道德作为社会重要的价值体系和规范系统,在当代中国正在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应担负何种使命,成为了法学和伦理学研究领域共同关注的焦点。不同学者对此见解各异,有些学者主张加快道德法律化的建设步伐,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为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豍有些学者对此持相反观点,认为“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的意义和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强制的国家标准。”豎显而易见的是,问题的争点在于道德是否应该被法律化。为解决这一问题,准确定位道德法律化这一概念成为必需。

关于道德的法律化的内涵,通说认为“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豏一个国家道德法律化的程度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此相适应的是,道德法律化有着多样化的实现方式,具体而言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把道德直接升格为法律,这种情况下,道德主要以必为性和禁为性的法律规范为表现形式,这种做法在多见于亲属法。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禁止遗弃的规定。二是把道德作为法律原则规定于法律规范中,此类一般的道德规范多为社会公德。比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三是把道德作为法律规范的补充性规定,此时道德主要是以准用性的法律规范作为表现形式。比如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大陆地区司法实践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也有类似做法。科学界定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对于准确划定其限度和范围,体现道德之于法律的积极价值,实现道德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良性运行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

(一)道德法律化的合理性论证

1.道德和法律的共性是这一论证的根源

(1)二者的调整内容具有一致性。二者的调整内容涉猎面广,交叉性强,具有同质化的特征。比如有些社会关系既归于道德调整,也属于法律规制,如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等。在道德的范畴中,这些是必须要遵循的道德义务,违反了需承担道德谴责,在法律的范畴中,这些是宣示性的法律基本原则。很多道德所不提倡的东西,同样为法律所禁止。

(2)二者的价值目标具有统一性。法律以规范的形式出现,公平与正义形成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之中,是法律精神的集中展示和深刻展现,体现了人类对理想世界孜孜不倦的追求。同样地,公正也是道德的重要内涵和存续基础之一。公正成为了道德和法律的重要连接点,道德的这一价值目标也正是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价值源泉。基于此,一旦体现正义的道德在现实社会难以得到伸张时,以法律面孔出现的正义可以通过其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彰显社会公正,践行人类理想。

(3)二者的内涵均具有义务性。义务的内涵包括必须履行相应行为或者禁止某种行为。在道德的范畴之下,义务带有全局性和基础性,“‘义务’在逻辑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义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并且只有参照它才能得到理解。”豐义务是道德的在本质上的反映,与此相适应的是,义务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统一于法的内容之中,二者共同构成法律的基本范畴。因此,义务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桥梁,构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基础。

2.中华民族的心理惯性为这一命题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心理惯性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因沿袭传统心理模式而在人们内心所产生的对旧事物所表现出的依赖或怀恋。作为人们传统心理模式的一种自发沿袭,不同民族表现出来的心理惯性是不同的。豑一般地,历史文明悠久、存续时间长的民族较其他民族而言,所展现出的民族性格较为内敛、持久和有深度,故其民族的心理惯性就越强。就我国而言,我国历史悠久,封建社会时间尤其长,因此民族文化较为封闭,民族性格较为内敛、持久和有深度,民族心理惯性较为强烈和鲜明。国人崇尚礼法道德,重视心理体验,生活上趋于和谐和平稳。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法文化对于国人的心理及行为仍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故在现代法治化进程中扩大道德的影响力符合国人的心理惯性。

中国法律自古以“德主刑辅”作为指导,道德色彩十分浓重,属于“道德法”范畴。传统的道德法有利于平衡人们内心深处因单纯的法律规则调整而引发的各种冲突、碰撞或不适应。对中华民族这样一个具有较强烈的民族心理惯性的民族而言极具吸引力和感召力,在这种法律文化影响下,国人的观念无疑是道德化的而非法律化的。进入近现代社会,我们也不乏将道德入法的一些成功做法,诸如公平民主正义,均已作为法律基本原则予以固定下来。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认识是人们几千年来集体智慧的结晶以及在长期追求真善美过程中认识的升华,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二)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论证

1.道德自身功能的缺陷要求引“律”入“德”

一方面,道德天然具有模糊性、主观性、弱强制性、多元性等缺陷,这些特点与法律的明确性、客观性、强制性及明确的指向性形成鲜明对比,法律可以在上述方面为道德披上一件具有可操作性的外衣。另一方面,因社会客观现实所限,道德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我国正处于经济变革和社会转型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减弱了道德的调控作用。因此,将道德中含有的维护经济活动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的因素上升为法律确有必要。

2.这是顺应民族心理惯性,推动法治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当前,尽管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取得了极为辉煌的成就,并已使广大人民群众初步形成了对法律的信仰,但是由于中华民族独特心理惯性的影响深远,人们思考问题时仍倾向于道德优位,在潜意识中仍有“情大于法”的思想,面对转型期民众的独特心理,用法律道德化的方式对之因势利导,使民众逐步摆脱传统的“德治”心理,最终树立法律优位的思想,从而清除我国实现法治化进程的意识障碍。

三、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化进程中,道德法律化已经成为时代的需要。必须科学划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方能使二者更好地履行社会赋予的职能,因此,在诉诸于实践时,我们必须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道德法律化的“度”是什么。具体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一)从严标准

道德的基础是自律,这与法律的他律性相悖。道德过分法律化既会稀释法律的强制性,不仅会软化法律的强制调整机能,而且会限制道德本身的内心约束机能,对之必须要作出限制。此外,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远小于道德,必须从严掌握道德法律化的标准。若把一切道德规范进行法律化,结果只会毁灭道德,并最终毁灭法律。因此,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应定位在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一方面,上升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全体公民的普遍遵守。道德法律化的落点是法律,若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只是纸面上的法律,缺乏实践性和执行性。另一方面,上升为法律的道德只能调整一些基本行为。由于达到道德要求的人数与道德本身的要求程度具有相对性,越是要求高的道德越是难以在全社会得以普遍实现,因此,一定程度上调低的道德要求水准可以使其得到更为广泛的遵守。

(二)控制范围

由于道德法律化具有严格标准,在该标准的指导下,需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坚决排除不满足标准的情况。首先,一些特定化的规范需要被排除。比如少数民族特有的民族习惯,因其无法涵盖全体公民,自然谈不上普遍遵守;其次,排除社会主体高层次的道德追求。比如舍己为人,无私奉献等,一味强调其入法,无异于逼人行善,最终会出现揠苗助长的恶果。再次,道德中内化于人心的美德也不应在此范围内。考虑到个体的差异性导致每个人的感悟不同,美德并非能够得到每个人的自觉践行,即使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也会因为缺乏客观性导致其评判标准的模糊性和违反规则的难以惩罚性,实质上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上述行为可以通过道德鼓励和奖励的形式激励行为主体实现之。

(三)古今并行

作为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的统一体,法律不可能是没有价值蕴涵的纯粹规则,其内在价值只有在与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追求相吻合时才能最终获得社会认可而取得普遍效力。豒考虑到中华民族的心理惯性和古代道德法的深远影响,要积极吸收古代法中的精华部分,顺应社会发展和全体公民的价值追求。尤其是伦理色彩浓重的亲属法,由于涉及道德成分比重大,对民众日常生活影响广,可传承性强,可以为道德法律化提供更大的发挥空间。

(四)划清界限

法律实务发帖范文 第9篇

经济法作为独立学院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所有工程类专业的选修课,是高校中开设最广泛的法学课程。为了能保证完成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经过若干年的教学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并完善经济法课程体系,形成以日常实务性教学内容为主,将真实案例纳入课程教学,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讨论和演练,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为支撑,有效配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新教学模式。在实践中,在独立学院已经开始的“3+1”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背景下,首先根据教育部关于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规定,针对不同课程模块,根据不同专业不同的前后续课程,修改、制定适合不同专业使用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根据不同的专业在教学内容上不仅要保证经济法整体内容的完整性,又要力求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体现出广泛性、开拓性和前瞻性。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较强的时势性、开放性及回应性,理论体系包含了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原理。与传统的法律部门相比较,经济法体系化程度与规范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

2经济法实践课程改革前期工作

根据“3+1”模式修订经济法实践教学人才培养方案

所谓的“3+1”人才培养模式即将传统的三年半理论课程和半年的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模式,改成三年时间完成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等课程的教学,一年的毕业实习及论文提前到第七学期开始,七八学期主要是实践教学环节。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结构决定着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具有特殊性,既要保证理论知识的系统全面,又要保证实践环节切实可行,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第七学期增加了法学类课程的实践环节,其中经济法课程实践环节占有大部分比重。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把实践环节作为一个独立的模块,是一个单独授课、单独考察、相对独立的实践体系。同时要求学生结合本校的实践条件,利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实践调研报告;聘请法律实务专家担任校外兼职导师,邀请他们实质性地参与学生培养方案制订、课程设置和日常教学工作等培养工作。

重构课程体系,制定新的实践教学大纲

新的培养方案的修订必然要重新修改教学大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当侧重于实务能力的培养,既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知识,更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经验。在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实务的理念,将法学原理与法律实践密切结合,将学生对法律实践的零散认知升华为系统的法律实务能力训练,成为实务课程教学的重要任务。

编排合理的、实践性强的指导教材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指导性很强的法律类课程,要重新选定配套教材,并且编写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的《经济法实务实训规范》,一同作为同步配套教材。教材内容要注意设计合理,实用性强。实践指导的内容要与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材结构对应设置,每章都有突出重点及难点、实训和实践项目、实务操作和实际判例。教材框架上要便于学生了解总体内容结构,重点、难点是对理论教材重点、难点内容的浓缩,便于学生在学习时抓住重点。

3经济法实践性课程改革具体措施

争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资助

在经济法实践教学改革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多种阻碍,不少问题不是在校内凭借学校和教师的努力就能够解决的,并且实践教学往往也是管理类、法律类、工程类课程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因此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来争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资助。

重视社会实践的实践模式

社会实践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把经济法课程内相关章节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问题,在实践中去进行检验、验证,从经济法的实践教学模式中深化课程内容的学习。这就要求增强普法宣传,让学生学会运用已学到的经济法律知识去解决实践问题,提升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深入企业、法院进行实践性学习,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具备灵活应变的实践应用能力。近年来,以法律援助为核心的实践模式在一些专业类法律院校中较为流行,以专业实习和模拟法庭模式成为实践教学探索的主要内容。工程类院校在学习完经济法理论课程后,可以到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做相应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宣传,把培养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目的。实践性教学应当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活动的主导作用,并以此推进经济法实践性课程的改革与创新,同时要努力获取国家、社会和学校的有力支持。然而,重视社会实践的实践教学模式并不是无章可循的,需要遵循一定的章程,并配备必要的机构和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帮助。

建立实践教学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

法律实务发帖范文 第10篇

文秘法律专业知识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法律实务发帖范文 第11篇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体系;客体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构筑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石之一,它可以被应用到各门具体的法学学科之中,并形成为具有特定内容和意义的该部门法学所独有的基本范畴。 税收法律关系作为税法学的基本范畴,由它可以推演出一系列的税法学的重要范畴,由这些重要的范畴又可以进一步推演出一系列更具体的一般范畴,从而可以构筑税法学范畴体系的大体轮廓。因此,税法学可称为以税收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2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理论的科学性取决于范畴及其内容的科学性。”3 因此,建立科学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范畴对于税法学的发展与成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对于构筑科学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范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在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之前,有必要先探讨一下税收关系与税法体系。因为,税收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基础,而税法体系又在根本上决定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税法的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所有税收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税法部门从而形成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有机整体。税法的体系取决于税法调整对象的体系与结构。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税收体制关系与税收征纳关系。依据税收关系的结构与体系可以构筑税法的体系,即税法可划分为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两类。税收征纳法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4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确认和调整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以及征税主体内部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体制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是指由各种税收法律关系所组成的多层次的、内部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它是由税法的体系并在根本上由税收关系的体系所决定的。由上文的论述可知,税收法律关系由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所组成。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由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所组成。

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我们探讨税收法律关系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重要前提。同时,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为我们探讨这些基本问题构筑了一个理论平台,只有站在这个共同的理论平台上,我们才有可能进行真正的学术讨论,否则,从表面上来看,学者们是在讨论同一问题,而实际上,由于他们所“站”的理论平台与所持的理论前提不同,因而所讨论的并非同一问题,或并非同一问题的同一个方面。因此,笔者在此先构筑自己的理论平台是有着极为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的。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这一问题上税法学界的争议不大,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而前两者又可合称为“税收利益”。5

然而,从整个法学界的角度来讲,法律关系的客体却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无论是法理学界,还是部门法学界对此问题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首先,就法理学本身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来说,其观点是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如有学者认为:“法律关系客体是最为复杂、最为混乱不堪的问题。”6

其次,从部门法学的角度来讲,对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理解也存在众多争议。在民法学界就存在着“利益说”、“行为说”和“社会关系说”三种不同的观点。7 在刑法学界,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存在不同的观点。8 另外,其他部门法学的学者纷纷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9 、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竞争秩序(也可以理解为竞争机制)”10 、“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几乎包括所有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11 、“目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控制权便理所当然成为企业并购法律关系的客体”12 等诸多观点。

法理学界和各部门法学界对法律关系客体理解上的差异,为本文探讨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制造了诸多障碍,使得税法学界无法直接借鉴法理学或其他部门法学的既有的研究成果,而必须在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学现有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法学的特殊研究对象进行创造性地研究。

借鉴法学界已有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必备要素之一。因为,从语义上讲,“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任何一种关系都需要中介,关系通过中介而发生,又通过中介而构成。13

法律关系的客体既然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是主体作用力所指向之对象,因此,从理论上讲,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七类:国家权力;人身、人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人;物;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信息。 这七类客体还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的利益。14

本文从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出发认为,在税收体制法律关系中各相关主体(中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权,因为税收体制法主要就是分配税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权在税法学界是一个有着不同含义的概念,但通常所理解的税权是指国家或政府的征税权或税收管辖权。15 本文所使用的税权指的是国家对税收事务所享有的权力,国家所享有的这种税权是一种从国家统治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政治权力,当这种政治权力由法律规范来调整时就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因此,作为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客体的税权指的是政治意义上的权力,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它由一系列行使国家各项权能的职能机关所组成,它的权力也要由这些具体的职能机关来行使,这样就会出现如何在国家的各职能机关分配国家的某项权力的问题。在这种分配国家某项权力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体制关系,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调整这种关系,就产生了体制法律关系。具体到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其主体是中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它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合而为一的,其权利是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税权,其义务是“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税权。16 因此,其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税权,税权充当其权利义务的载体,是其权利义务作用的对象。因此,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权。

在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分别是国家与纳税人,国家享有税收债权,纳税人承担税收债务,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是税收收入,主要包括货币和实物。

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分别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收行为,因为,税务机关的权利是要求纳税人为或不为某种税收上的行为,而纳税人的权利也是要求税务机关为或不为某种税收上的行为。

由于法律关系的统一客体是利益,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高度概括、抽象为税收利益。当然,这里所说的税收利益已不同于学界通常所理解的、作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税收利益,那里的税收利益是具体的利益,即货币和实物等经济利益,也就是本文所使用的税收收入。而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统一客体的税收利益指的是广义上的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权力利益和权利利益。

本文所述观点与税法学界的一般观点的区别有四:其一,本文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体系的理论框架下来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显得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而且可以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其他问题组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二 ,本文提出了税权是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观点,笔者尚未见到学界有人提出这一观点,其科学性及价值如何尚有待学界讨论;其三,本文所说的“税收行为”不同于学界一般理解的“行为”,学界一般理解的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制定、颁布和实现税法的过程中享有税收管理权限,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17 而本文所理解的税收行为则是指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笔者之所以提出“税收行为”的概念是与本文把征税机关定位于国家税法的执行机关以及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法律地位平等的观点相一致的。18 本文这一观点的科学性及其价值同样有待学界讨论。其四,本文概括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统一客体是税收利益,但这是在广义上来理解的税收利益,而不同于学界一般理解的狭义的税收利益。同时本文主张用税收收入来取代学界一般理解的税收利益的概念。

注释:

1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2 参见(日)金子宏 :《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_,18页。

3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3页。

4 参见张守文 :《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8页。

5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6 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537—538页。

7 “利益说”参见郑少华、金慧华:《试论现代商人法-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新模式》,载《法学》1995年第2期。“行为说”参见佟柔:《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5页。“社会关系说”参见[苏].斯塔利科维奇:《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政法译丛》1957年第5期。

8 如“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说”参见杨兴培:《 论刑事法律关系》,载《法学》1998年第2期。“犯罪人部分利益的载体说”参见张小虎:《论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犯罪人利益之载体》,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9 董保华:《试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10 徐士英:《市场秩序规制与竞争法基本理论初探》,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4期。

11 李光忠:《会计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载《财会通讯》1995年第9期。

12 侯怀霞、钟瑞栋:《企业并购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13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75~179页。

14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75~179页。

15 参见张守文:《税权的定位与分配》,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16 由于其权利义务是统一的,因此,其权利与义务的表述是一致的,但侧重点有所不同。

法律实务发帖范文 第12篇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我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量愈来愈大,尤其是对有一定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学人才有着更大的需求。国内高等院校大都设有法学专业,其教学大纲中的培养目标都非常明确且趋于一致,即将法学本科学生培养成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具体到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是指能把法学理论应用到实际并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型人才。但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因此在实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上显得力不从心。基于此,设计一套科学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就迫在眉睫了。 一、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能够指导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有限 教师是教学任务的直接实施者,教师教学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教学质量的高低,进而影响着所培养学生质量的高低。理想的法学教师应该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而目前我国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虽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但没有从事过具体的司法实务工作,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因此实践教学往往是纸上谈兵,难以实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二)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多数以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方式单一且流于形式。拿法学专业来说,不论专业实习还是毕业实习,实习的方式都是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多数学生会选择分散实习,即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由于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分别处于第七和第八两个学期,而这个时间段学生面临着就业、考研、考公等压力,于是学生对实习几乎都是敷衍了事,腾出精力解决就业、考研、考公等问题,而毕业生就业率又是衡量一个学校层次的重要指标,因而学校对这种情况也没有采取具体的措施来控制,法学实践教学只能流于形式。 (三)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未被认可 目前,几乎所有高校的法学专业均采用理论性较强的教材,这类教材的特点是强调学科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理论内容介绍多且深,通常需要较多的课时才能完成该门课程的讲授,较多的课时意味着较多的学分,另外教育部规定大学期间必修的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公共政治理论课也占了相当多的学分,从而导致在总学分既定的情况下留给实践教学的学分就很少了。由此看出,我们不仅缺乏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科书,而且没有给予实践教学应有的重视。 (四)学生的实践机会有限,缺少法律实务的真实感 由于法律工作的特点,案件本身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司法单位往往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不让学生接触实质性工作,代替的是打字、复印、跑腿等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此外由于学生对理论知识只是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程度,导致学生在接触实际案件时不知从何下手,难以给实习单位提供帮助,反而是实习单位怕学生到来会干扰正常工作进程,增加管理、运营成本,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实习单位也不愿意给学生提供实践上的指导。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平台,同时也为青年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提供了一个历练条件,可以说,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师生共同受益的质量工程,因而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内容和配套的管理、评价制度。 (一)要明确构建法学专业实践体系的目标法学本科教学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培养一大批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较强的适应社会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1]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应该紧紧围绕着法学本科教学的根本目标,同时要遵循实践教学的基本规律。因此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应当是: 在坚持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和遵循实践教学基本规律的前提下,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为学生创造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真实案例的条件,把法律条文的学习及运用放在真实环境下进行,让学生掌握如何把法律规定和社会实际结合起来,从而培养出既有广泛法学理论知识又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成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通常由基本能力模块、核心能力模块和创新能力模块组成。 1.基本能力模块。基本能力是指学生基本的自学能力、应变能力、交流能力和创新意识等,通常包括口才沟通能力、社会调研、疑难案例编写等。 (1)口才沟通能力。培养该能力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沟通和辩论技巧。可通过课前十分钟的演讲、辩论赛等,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思辨的敏捷性和严密性。 (2)社会调研能力。培养该能力的目的是使学生初步了解调研技能、认识社会,从多角度看待、分析社会现象。学生可到工厂、农村、政府机关了解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认识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2] 学生在社会 调研之前要事先准备好调研提纲,在调研过程中要根据进行情况做相应的调整,调研完成后写出调研报告。 (3)疑难案例编写能力。培养该能力的目的提高学生书面表达和综合思考能力。学生可先自行收集现实发生的真实疑难案例,一人一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案例,然后通过小组讨论深化认识,最后以论文格式形成书面分析,老师进行必要的指导,从而提高学生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p#分页标题#e# 2.核心能力模块。核心能力是学生运用法学的专业知识解决法律实务的能力,一般包括法律咨询、审判观摩旁听、模拟审判、专业实习。 (1)法律咨询。可组织学生通过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周末法律义务咨询等平台运用所学理论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咨询,通过生活中鲜活的案例促使学生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社会现实,这不仅可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也为其将来走上工作岗位进行了预演。 (2)审判观摩旁听。学生通过真实开庭的旁听观摩,熟悉诉讼程序,体察法官、当事人、律师、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3)模拟审判。学生自己选择案例按照庭审的程序开庭审理,通过模拟审判提高学生对诉讼程序的认识及各类诉讼文书的写作能力。实践指导老师应给予模拟审判以必要的指导。 (4)专业实习。专业实习是指实习单位采取一带一或一带二的传授方式,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纪律的前提下,让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学习整个办案流程。实习单位一般应是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或企业法务部门。 3.创新能力模块。创新能力模块是在基本能力模块和核心能力模块基础上的升华。该模块包括:诊所式法律教育、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1)诊所式法律教育。这是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一种新式法学教育方法,其优点是学习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方法,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的实际运用。该方法改变了老师教学生学这种传统单向灌输式的教育方法,使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之下,直接参与到具体的案例中去,寓学于行,最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2)毕业实习。毕业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初步运用到社会生活,让他们熟悉社会、了解社会,并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发现问题,弥补不足。重点是诉讼事务实习,要点是学习和掌握办案的方法和技巧,一般都要进行一些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实习,[3]部分学生甚至可以直接定岗实习。但遗憾的是目前的毕业实习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流于形式,缺少相应的管理措施,效果不甚理想。 (3)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学生大学阶段综合运用四年所学法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学术思维过程。由于学校对毕业论文的字数、理论创新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研能力是一次重要的锻炼。 上述三大模块构成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三、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路径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在构建过程中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与理论教学衔接科学的实践教学大纲 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一样也需要相应的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应根据三大模块的要求,科学安排实践课程的学时,明确该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及任务,从而确定老师的工作职责,使实践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与理论教学衔接起来,真正形成理论与实践并行的教学模式。实践教学大纲形成以后,还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使该大纲最终能落到实处。 (二)加强法学实践教材的建设 法学实践教材是对法学理论教材的重要补充,法学院校可组织本校教师及校外资深律师根据法律实务的特点编写实践教材,该教材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三大模块的要求,遵循实践教学大纲对实践学时的安排,侧重培养学生利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材内容应当包括从具体的诉讼、仲裁、调解程序到法律实务技巧等,同时实践教材内容应适度地涉及相关学科知识,应融应用型和综合性于一体,既提高了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也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三)构建一支“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法学专业的“双师型”教师是指具备教师与律师这两种身份的教师。“双师型”教师的内涵从能力与素质的角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双师型”教师应当具备教师的基本能力和素质,其次是“双师型”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职业能力和素养。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不仅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课堂教学经验,更需要丰富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经验。因此,“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构建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学校应积极鼓励法学教师参加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然后鼓励教师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兼职锻炼,强化专职教师的实务经验和实务技能。除法学院校的专职教师外,还可以通过引进外聘教师的办法,聘用那行既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充实到教师队伍中。 (四)建立配套完善的实习实训基地 实习实训基地是实践教学过程实施的实践训练场所,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专业的实践环节无论是课外的实习还是课内的实训,要想真正达到效果,很大程度上需要实习实训基地作为保障。学校一方面要投资建设模拟法庭、法律援助协会、案例实训室和图书资料室,同时还应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企业法务部门等单位积极联系,签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协议,以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 (五)在校建立律师事务所 法学院系通过争取学校经费或自筹经费的方式建立律师事务所,对外开展法律服务。有了校内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更多的教师不用到校外就可以参与法律实务活动,增强实践能力。校内律师事务所应为教师教学提供真实的教学案例,安排学生实习,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学生实习难的问题,也提高了学生和教师的实践能力,可谓一举两得。 #p#分页标题#e# (六)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 我国法学教育之所以一直重理论轻实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教学评价还停留在原来的评价方法上。科学的评价体系应包括:实践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实践大纲是否完善,指导教师是否尽责,学生的任务是否明确,实施的方法与步骤是否可行,学生的能力是否提高,经费的使用是否有所保障,管理监督的措施是否到位,考核的内容是否全面和合理,教学效果是否有明显提高等。[4]综上,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综合性工程,它既需要优秀的师资、完善的基地,还需要配套的教学大纲、实践教学教材,也需要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只有本着求真实务的精神改革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才会越来越完善。

法律实务发帖范文 第13篇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 培养体系 构建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Based on Practice, Service Requirements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Master of Laws Degree Culture System

ZHAO Yong, DU Ju, LI Yu'e

(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Baoding, Hebei 071002)

Abstract Actively develop professional degree, vigorously develop high-level applications, complex personnel is needed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rejuvenating the country,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philosophy is born and developed in this together. Over the past ten years of development,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culture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equally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 is a need for in-depth discussions to further build and improve our professional degree of Master of Laws training system.

Key words master of Laws; professional degree; training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1 当前法律硕士培养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观念转变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

2004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2009年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均要求各高校“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推荐必修课中,除两门公共课外,其余为法理学、宪法学和其他重要的部门法学课程(法学背景学生以专题形式授课)。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各高校设置课程体系时不同程度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按照法学本科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二是按照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②然而这两种模式的课程均偏重课程的体系性或理论性,没有凸显法律硕士培养的实务性特征,学生的满意度也较低。

教学方式陈旧、手段单一、缺乏创新

令人困惑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一方面强调应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以便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一方面又要求以课程教学为主,这必然给教学活动带来一定的混乱。在实践中,相当多的高校仍沿袭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以教师讲授为主,授课内容上要么紧密围绕教材文本而展开,要么功利性地迎合司法考试的需要进行法条解析、培训式教学。“尽管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反思,越来越强调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是,这些教学方法往往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的一种点缀。”③教学方式、手段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获取。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学术化”④倾向严重

实践中,一些高校沿袭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思维定势,热衷于所谓的学术创新和理论深度,甚至仍将其作为评判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首要标准,错误地认为案例分析报告、专题调查等形式不具有学术性,在选题导向和评价机制上倾向于学术性论文。在这一错误导向下,绝大多数学生也认为以案例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需要进行大量的走访、调研和其他实证性工作,完成之后却不合导师的“胃口”,实在是费力不讨好,于是纷纷选择了学术性论文的形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高度同质化,混淆了两者之间培养目标。而当法律硕士研究生忙于“坐而论道”,不愿面向实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其必然结果就是实务能力和思辨能力的缺失。

2 合理构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体系的相关举措

明确人才定位、提升重视程度、转变培养观念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非定位低于法学硕士的职教培训,反之,其代表了法科硕士研究生转型和发展的方向。首先,从需求上来看,社会对于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学术型人才。国家逐年缩减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并相应补充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即是明证。其次,从培养层次和能力上来看,特别是当硕士教育经历了规模化发展,普及化程度提高之后,法学教学和科研不应也无法成为学术型硕士的培养定位,而应该更多地由博士层次的人才来承担。事实上,近年来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情况也反映了这一点。当明确了法律硕士在法科研究生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后,及时转变观念、提高重视程度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法律硕士的目标定位要求高校不能再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思路,应该尽快结合法律硕士的自身特点,形成符合教育规律,清晰、完整、独特的培养机制,在微观制度设计上把提升学生实务能力作为核心和要务,并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

构建面向实务、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

法律硕士课程设置应考虑发挥高校学科优势,突出特色。法律硕士的知识结构定位于“宽口径、厚基础”,但随着国家推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法律硕士的人才培养方向将得以进一步拓展和特定化,面向更多具有迫切需求的行业领域而针对性地展开,上述定位似有微调的必要。应到看到,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趋势也反映在法学领域中,众多的法律职业方向则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能力,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上越来越难以全面涵盖,因此不宜搞“一刀切”,而应该结合培养目标、个别化设计、突出培养特色。据观察,依照该项目获批的试点单位,均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据此可推断国家意在发挥这类院校的行业和学科优势,指向鲜明地培养人才。而僵化地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设置课程,将抹杀上述优势,无法发挥自身专长,陷入同质化竞争的误区,也背离了项目设立的初衷。

积极探索和推行多元化的教学手段,确保学生实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精准的定位、周密的方案还有赖于微观教学环节予以落实和体现。法律硕士教学活动应及时更新教育理念,围绕提升学生实务能力展开相关教学研讨和积极尝试,形成多元化、富有成效的教学方法体系。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尚有两个问题需要给予关注。首先,多元化教学手段应当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共同服务于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目的,而非对诸项手段的简单堆砌或随机安排。因此,应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章节内容的需要,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为宜,盲目求新、求变亦不可取。例如,课堂讲授法近年来饱受批判,但事实上,对于课程的理论性内容,通过由表及里、逻辑推理、比较分析等讲授方法来完成,能够确保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必要的理论深度。此时,为了“应景”而选取不适宜的教学方法反倒有弄巧成拙之嫌了。

其次,还应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多元化的教学手段不能“为用而用”、流于形式,而应当重点评估其实效性。以当前法律硕士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为例,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表面上穿插了教学案例,先进行理论讲授或法条解析,然后介绍几个案例辅助学生理解即告完成,但其效果显然是不尽如人意的。一次成功的案例分析教学,应包含以下几个因素:(1)教师角色转变。教师由主导者转变设计者和激励者,注重双向交流,鼓励学生置身其中地思考和讨论,即学生主体化。(2)案例素材选取合理。所选案例要具有代表性、客观生动性、结果多样性。(3)去功利性。案例教学法不仅仅表现为对于理论内容的辅助理解功能,更应该成为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宝贵机会。由此可见,过程制约着目的的实现,多元化教学手段只有通过精心设计、注重效果,才能实现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最终目的。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坚决去“学术化”,大力倡导实务型学位论文

首先,转变观念、倡导实务研究。“学术型”和“应用型”是我国法科硕士现存的两个培养方向,本就没有什么高低之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陈腐观念以及“重学术、轻实务”的错误倾向应当予以摒弃。在笔者看来,坐而论道的学术研究并不比贴近实践地解决实务问题更高尚和玄妙。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不是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而是具有突出实务能力和职业思维的高级法律人才。因此,学术水平也不应成为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首要评价指标。高校及其教师应及时转变观念,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精神大力倡导学生采取案例分析报告、专题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

其次,建立科学合理、实务导向鲜明的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从选题环节就要倡导学生立足实践、优先选取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发现的突出或疑难问题展开研究。在论文写作环节,应着重考察以下三点:(1)学生写作、调研过程中的工作量、技术难度、设计合理度及其反映出来的研究态度。(2)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研究成果的实效性。即,研究结论是否客观、正确,相关建议是否切实、可行,能否对所研究的实务问题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法律实务发帖范文 第14篇

【论文摘要】律师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教育中的一门较新的专业。在教学中要突破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律师实践课程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同时,结合未来律师业务的发展特点,对律师事务专业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以体现律师事务专业的专业特点和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律师事务专业是为培养适应社会法律服务工作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而开设的一门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培养高素质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笔者根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律师事务专业的特色,提出一套教学改革方案,以供同仁深入研究之参考。

一、教学改革必须与培养目标相适应,体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特色

(一)突破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建立实践教学体系

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上多是重视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即使开设了一些实践课程,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保障,使得实践与理论事实上还是处于脱节状态。学生毕业后遇到一些哪怕是较为简单的问题,也不能独立予以解决,学生还不得不在实践中进行补课,这就给用人单位乃至社会造成一种较坏的印象。律师事务专业的教学改革就是要突破这一教学模式,把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与学生亲身实践紧密相结合,在学生进入社会之前,还要专修各种案例分析与研究课程、律师实务课程,在课堂上进行模拟训练,突出学以致用。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和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根据发展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方向

律师事务专业培养的是能适应社会和未来的律师。在专业教学改革中要紧密注重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将与国际接轨,朝着专业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我国“入世”后律师业引入外来竞争的压力所致。根据这一发展趋势,要不断调整律师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在学生完成专业基础课的基础上,引导学生选择一个专门的发展方向,由培养“通才律师”向培养“专才律师”转变,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

根据师资队伍和其他条件,可在律师事务专业中设置四个专门方向,一是房地产律师事务方向,它主要涉及到房地产资信调查、房地产开发可行性调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税费代理、楼宇按揭贷款、销售代理见证,其他专项代理以诉讼代理;二是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方向,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又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对律师本身素质的要求也不一样。例如,专利律师事务要求有更高的理工科知识背景。而著作权中的软件(程序)、集成电路模块等又需要学生具备较好的计算机知识,因此在培养时应综合考虑学生的条件,区别对待;三是证券律师事务方向,这一方向培养学生在将来能够服务于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涉外证券投资等各个方面;四是涉外律师事务方向,这一方向主要是因应“入世”后,我国涉外经贸关系迅猛发展的需要,如倾销与反倾销律师事务等。涉外律师事务方向对学生的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教学改革中应有针对性地对选择这一方向的学生加以培训。

(三)专业知识和各种技能相结合

本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应根据专业学习的需要来设置,同时,根据学生选择的专业方向而设置一套完整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应用技能课程。英语课是学生必修课,学生应具备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次,学生要完成计算机课程的学习,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运用,并能达到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水平。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口才也是培训的重点。

(四)建立“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指由既具有良好的教师品质同时又是一个出色的律师所组成的教师队伍。“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适应和提高律师事务专业教学质量的关键。只有建立一支既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又具有较好的专业实践能力(律师实践)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队伍才能适应律师事务这种高等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出真正的应用型人才。

二、以适应未来律师在实践运用能力和基本素质的需要为主线,使学生具备合理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本专业的教学改革要按照突出应用型、实践型的原则,来改革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律师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逐步建立培养学生基本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

在教学改革中,要建立一套以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专业选修课四大块相互配套的课程教学体系。该课程体系对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重组,体现了本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模式。以下是本课程体系的具体内容:

(一)公共基础课

律师事务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不仅包括一般专业所学的基础课程,如哲学原理、经济学原理、_理论、大学语文、美与欣赏、书法训练、英语、计算机和体育等,还包括一些为本专业的专业课学习所特别需要的基础课程,如公共关系学、社会学基础、文献检索、政治经济学、财务管理等学科。这种公共基础课的设置,既考虑了学生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全面发展,又考虑到了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同时考虑到学生选择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在公共基础课中,加开了政治经济学、财务管理学、专业英语等课程,为学生朝着“专才律师”的方向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专业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是学生学习专业课打下坚实专业基础而设置的课程。由于律师事务专业是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一门专业,因此法律专业的基础课也是律师事务专业的基础课。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法律逻辑学以及法学方法论训练等。除此之外,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与律师文书制作也是本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而且还应放在突出的位置。通过对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与律师文书这些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感受到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不仅要有坚实的业务基础,还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服务社会的思想,能够认识到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岗位上做到尽职尽责。从而在思想上促进学生对于专业课以及专业选修课的学习。

(三)专业课

在专业课方面,既包括法学的各主要门类,如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等,又包括律师法律制度,还包括各种案例研究课程。专业课的内容最多,也最丰富。它是学生未来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在业务能力上的基本保证。在专业课的教学改革中,要坚持理论教学为实践服务,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把握和完善理论体系的原则。经过系统化、规范化的专业教学,使学生能够较系统地掌握所学的理论体系,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较为复杂的案件。可见,专业课的教学,既要注重理论教学,又要注重实践教学,既要注重律师法律制度的教学,还要注重律师实务方法论的教学。

(四)专业选修课

律师事务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的课程设置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本专业的学制仅为三年,在有限的时间里不可能把律师事务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学好、学精;二是考虑到一些与本专业有关的特殊课程。目的是为了扩大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引导学生对较深或较前沿的课题进行学习研究,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为其在将来继续学习和研究打下基础。三是考虑到发挥部分学生的特长,支持学生选择律师事务的某个方向进行发展,成为未来的“专才律师”。如,学生的外语程度较好,对涉外法律制度又很感兴趣,则可鼓励其在涉外律师事务方向发展,配套的专业选修课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涉外仲裁理论与实务等。这种安排还可以提高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竞争力。

对于根据第二个考虑因素所设的选修课,学生可以自由选择,而根据第三个考虑因素所设的选修课,学生在选修时必须选择一个方面,如前述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方向,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方向等等,而根据每一个方向所设置的选修课程体系,学生在选择方面后必须全部选修。当然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也允许学生选修其他方向的选修课程。

三、建立与律师事务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

本着高职高专的“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应用性”这一原则,笔者设计了一套相应的理论教学体系。该体系最大的特点是一般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创建较为完善的律师事务学科体系,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上进行了创新。

(一)创建律师事务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是与学科有密切内在联系并加以科学分类,由“母学科”及其分支“子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技术构成的学问群体系统。律师事务学科体系是以律师事务学为核心,以房地产律师事务、金融律师事务等具体分支,以律师制度为龙头、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口才学以及疑难案件研究为依托而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律师事务学是研究律师事务的一般原则、规律和范围的一门科学,是对学生未来从事的律师事务进行理论指导的学科。它建立在现实律师实务的基础上,是律师实践中的一种理论总结,该学科包括这样四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实务发帖范文 第15篇

二、做好法律援助,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是推进职工工资公决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协调劳动关系,实现职工企业共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一年来,我们把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每年一次检查,通过狠抓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落实,我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签订率、履约率均达到100%,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约束力不断增强,职工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的信任度明显提高。

三、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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