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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工作思路类范文(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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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工作思路类范文(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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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工作思路类范文 第1篇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我国实行是二审终审制度,一件诉讼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后,正常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纠正错误的裁判需要建立特殊的诉讼程序,以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为审查对象,按照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要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审理,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这类程序,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只不过称谓不同,有的规定为非常程序,有的规定为再审程序,有的规定为审判监督程序。我国规定为审判监督程序。其共同点都是纠正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程序。在我国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在理论界,习惯把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作再审程序。严格地讲,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涵义不完全相同,审判监督程序比再审程序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从当事人申诉再审到复查,到再审的全过程。再审程序是进入再审所进行的程序。二者是包含关系,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个程序。

二、再审案件审查经历的阶段

在审判实践中,再审案件要经历登记立卷、申诉复查、再审三个阶段。从信访接待登记立卷审查称为登记立卷阶段,适用的程序是信访接待程序。从立卷后开始复查到再审立案称为复查阶段,因为绝大多数当事人是申诉、申请再审,又称为申诉复查阶段,这个阶段运用的程序叫申诉复查程序。再审立案后,开始再审到结案,称为再审阶段,这个阶段运用的程序叫再审程序。

登记立卷阶段。登记前,对信访申诉、申请再审进行简单的审查,是否是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是否本院管辖,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本单位其他庭室处理,不作登记。符合条件的必须登记,登记后则进行立卷前的审查,主要是询问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和有关材料,初步结论为原生效裁判有错误,或者有无错误不明显,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需要立卷审查。立卷审查的填写立卷审查表,报主管信访的庭长批准。将申诉材料,有关证据及登记审查表,并转立案庭申诉合议庭办理。这个阶段的工作具体由各法院的信访接待室办理。

申诉复查阶段。进入申诉复查阶段的案件除了上述由信访移送已决定的立卷审查案件外,还有有关权力机关交办的,上级法院交办的,本院院领导批办的(包括院长接待日接待批示需要复查的)。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只登记办理手续,不作详细复查。复查的内容,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复查,本着申诉什么复查什么,既有程序审查,又有实体审查。看符不符合再审条件,该不该立案进入再审程序,该不该改判和改判到什么程度。审查方式是材料审查,有选择的由合议庭听证方式进行审查,比较明显的,凭申诉材料和有关证据可以作结论,一般的需要调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一些少量的调查工作。对申诉无理决定维持原判的通知驳回申诉;申诉有理,需要进行再审的用裁定书裁定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个阶段的任务应由立案庭办理。

再审阶段。进入再审的案件,原生效的裁判是第一审的适用一审程序,是二审的适用二审程序,应当开庭审理。法律规定该公开审理的应公开审理。这个阶段的任务由审判监督庭办理。

三、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

审判实践中,对再审案件的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没有严格分开,容易造成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在再审案件中的职责分工不明确,有的法院将案件的申诉复查与再审审理合二为一,将申诉复查程序包容在再审审理程序中。要使再审案件真正贯彻立审分开原则,必须明确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联系与区别,理顺二者的关系。

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案件的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既有一定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申诉复查是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在当事人申诉、有关机关交办或法院自己认为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由法院立卷审查,决定驳回申诉或决定再审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这个阶段从决定立卷审查开始到决定驳回或决定再审结论,称之为申诉复查阶段,运用的程序为申诉复查程序。再审审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已决定再审情况下,按审判监督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裁判等新的处理结果的一种程序。其联系表现在两者同属于审判监督性质,两种程序互相联系,密不可分。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外,实际上,任何再审程序都需要经过申诉复查程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申诉复查程序是再审审理程序的前提,再审程序是申诉复查程序的延伸和归宿。两种程序虽有密切联系,但仍存在较大区别。

具体表现在:第一,两种程序提起的依据不同。申诉复查程序提起的依据是当事人及其他组织个人的申诉、有关机关交办、上级法院交办、本院决定审查。再审审理程序提起的依据是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本院的决定再审,也就是说,除抗诉再审和指令再审外,申诉复查程序的终点又是再审审理程序的起点。

第二,两种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申诉复查的任务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调解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否存在错误,最终决定是驳回申诉还是决定再审。再审案件审理的任务则是对案件已决定再审的情况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重新审判,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新裁判。申诉复查程序所要解决的是要不要决定再审的程序问题,再审审理程序所要解决的是重新裁判的实体问题。

第三,两种程序的审理组织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即再审审理程序中的审判组织是另行组成的合议庭。而对于申诉复查的案件由何种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我国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只笼统地规定,由审判人员负责审查。

第四,两种程序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申诉复查程序开始后,不停止原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只是单纯地对原裁判是否存在决定再审的情况进行审查。而再审审理程序开始后,则将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要对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且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五,两种程序适用的程序法内容不同。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处理,原来是二审的要按二审程序处理,因此,再审审理程序适用的程序法主要是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的内容。而申诉复查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没有具体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六、两种程序结案方式不同。申诉复查程序结案方式有:经申诉复查,原裁判、调解正确的,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原裁判、调解存在错误的,以决定再审的方式结案。法律文书,属刑事案件的用决定书,属于民事、行政案件的用裁定书。撤回申诉的,以撤回申诉方式结案并作好笔录。而再审审理程序的结案方式有:维持原裁判、撤销原裁判、改判、发回重审、调解、撤诉六种,结案文书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种。

四、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的分工

由于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立审分立的贯彻落实,审判监督程序立审分立也已成定局。但是在立审分立的标准上和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的分工上存在着分歧。原判没有错误的驳回申诉的由立案庭通知驳回;认为有错误的,由立案庭制发再审裁定书,再审审理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各地认识上仍不统一,实践中操作上也不一致。很多地方的人民法院把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申诉复查阶段的任务放到审判监督庭,与再审审理一次完成,实际上再审案件没有真正立审分开。

这种作法的主要弊端是:第一,混淆了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未真正贯彻立审分开原则,对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进行申诉接待,调卷复查,决定再审或驳回申诉,是申诉复查程序的内容。其所要解决的是对案件是否决定再审的程序问题。只有对已决定再审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才是再审审理程序的内容,该程序不是解决某个申诉要不要立案再审,而是要解决对案件决定再审后如何进行实体处理的问题。因此,申诉复查与再审的职能,应分别由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行使。第二,不符合诉讼经济、效率原则。由于立案庭未真正行使对审判监督案件审查立案职能,完成是否决定再审任务,在决定对哪些申诉立案调卷复查时,既缺乏标准,对于所立案件的准确程度也没有监督,故案件移送审判监督庭后,在决定再审之前还要重复审查申诉材料及案卷,而审判监督庭对申诉案件的复查所需的工作量实际上与对一件案件的再审无异。耗费的时间太长,有时一件案件审查了几年最后还不能决定能否进行再审。实践中,立案庭决定调卷复查的案件经审判监督庭审查后,大多数案件均未发现原判有错误,结果只能驳回申诉,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既严重影响了审判监督案件的审判效率,又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增加了诉讼成本,不符合诉讼经济、效率原则。第三,不利于独立审判原则的实现和严肃执法。现实中,不少案件当事人对于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通过关系向有关领导反映,一些当事人拿着党委、人大、政府个别领导的要求复查甚至再审的批示,直接到立案部门要求立案,而立案部门对这一类有领导批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往往不进行审查就直接登记立案。由于立案庭没有申诉复查的职能,没有驳回申诉的权力,所以把关不严,把大量地没有错误的案件涌进到了审判监督庭,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不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1日颁发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登记后立卷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报经院长批准再审的,应当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全国立案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规定,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根据这一规定,审查是否需要进行再审的职能是由立案部门行使,对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只有作出再审决定后才能移交审判监督庭。

审判监督案件再审立案由立案庭下达裁定立案、驳回申诉的不予立案的审查立案模式,能使内部分工更加科学合理,也有利于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办案质量的提高。具体地说,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从审判法制原则来看,完全的立审分开体现了民主法制原则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依法立案,是依法办案的重要环节,各级法院立案庭是人民法院负责各类案件立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它为再审立审分立提供了条件。由专门的立案机构下达立案裁定或不予立案的驳回申请通知书,只有裁定立案后才由审判庭审理,一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及再审审理作出了规定。二是裁定立案的方式符合立审分开的原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全国立案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精神。

第二,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看,再审立审分开体现了社会及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公开、公正性的要求。首先,再审立审合一、先定后审,使当事人不能及时充分行使举证、申辩的权利,使庭审流于形式;而经裁定立案后再由审判监督庭审理,使当事人能有效地行使参与再审的诉讼权利,使审判监督庭精力集中于认证上,提高了再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其次,再审裁定立案与审理并举,剥夺了一部分当事人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的再次申诉权利。

第三,从再审质量的特殊要求上看,由立案庭把好裁定立案关,有利于提高再审办案质量。再审是对原审的重新审判,再审改判质量直接关系到审判监督的权威,对再审办案质量应当比一、二审要求更高。由立案庭裁定立案,增加了立案庭的把关责任,并使一部分符合调卷审查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分流出来,能使审判监督庭集中精力办好再审案件,有利于再审案件质量的提高。

第四,从审判机构、人员合理配置的角度看,由立案庭裁定立案,能使两个庭的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使工作关系更加顺当。一是有利于做好信访工作,特别是老上访户工作。立案庭承担着信访接待任务,如果审查申诉和立案工作脱节,立案庭的职责与权力不一致,不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而由立案庭审查申诉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下达裁定立案,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驳回,有利于把服判息诉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有利于及时做好上级交办工作。如果立案庭不具有调卷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职能,对所有申诉交办案件一律都调卷交审判监督庭审查,致使大部分交办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不能按期答复。而通过立案庭分流一部分交办案件,有利于及时办理交办答复,又能提高交办案件的质量。三是有利于对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实行有效的审限跟踪。如果审判监督庭对再审案件实行立审合一,立案庭对办理再审案件的期限跟踪难以落到实处。

五、再审立案工作中的具体程序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再审立案的程序有明确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可按下列要求办理。

对院长发现原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案件,由立案庭根据院长批示,填写再审立案审批表报院长审批,调取卷宗,写出报告,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庭制作裁定或决定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后,移送审判监督庭进行再审。

对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根据上级法院的再审裁定或决定登记立案并报庭长审批后调取卷宗,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如上级法院系采用交办函指令再审的,则由立案庭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制作再审裁定书,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发,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立案庭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再审条件,且应由本院再审的,制作再审裁定,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应由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由立案庭制作交办函,由庭长审批后,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抗诉案件,由立案庭制作通知报分管院长审批后,通知检察院撤回抗诉或退回检察院。

对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要求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调卷复查后分别不同情况处理。符合再审条件的,当事人本人有申诉或再审申请的,由立案庭填写再审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院长审批;当事人没有申诉或再审申请的,由立案庭报请院长审批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立案,制作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对于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当事人有申诉或再审申请的,由立案庭根据复查结论通知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并书面报告交办机关和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若当事人没有申诉或再审申请的,则由立案庭负责报告交办机关并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申论工作思路类范文 第2篇

关键词:住房保障 资格审核档案 整理方法

目前住房保障工作已成为社会各方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这项工作保障了中低收入阶层基本住房需求,极大地改善了其住房条件,是一项深得人心的惠民工作。理论上讲政策性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两类。其中,保障性住房指政府在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两限房”则是一种政策性的商品住房(限制房屋面积、限制房价),主要针对有一定购买力的中等收入人群。市委、市政府将在全市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为主,政策性租赁房为辅的分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本文主要探讨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过程所形成档案的特点以及整理方法。

一、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住房保障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所形成的材料主要是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资格申请核定材料,主要包括: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廉租房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及家庭人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已婚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申请家庭现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有他处住房的所有这些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以及申请家庭成员、共居人现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学生在校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离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及领取退休金存折复印件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证明);原有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军官证等需特殊证明的材料);需要优先轮候配售家庭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要提供拆迁证明或重残证明或大病证明或危房证明或优抚证明或干证明等等。

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的特点

每一个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都必须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以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单一。不论申请什么性质的住房,都须提供相应的材料,这些材料所涉及的范围、内容大体与上述所列审核材料雷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材料数量上有多有少。因此,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内容比较单一。

2.数量大。由于保障性住房工作涉及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仅通州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有万余户(中等收入家庭不计算在内),申请保证性住房的家庭还是比较多的。从启动保障性住房工作至今,我区就有近4千户家庭或个人申请了“三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两限房)”。因此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虽说比较单一,但其档案数量还是比较大的。

三、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材料的整理方法

由于审核档案材料内容单一,数量大,以备案时间作为审核工作的结束,因此在现实工作中,住房保障部门通常采用的整理方法有两种:

(一) “年度——问题——保管期限”

首先,要按备案完成时间划分立卷归档年度。由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文件材料要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后,才算完成此项工作。一方面审核时间较长;另一方面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数量不等(实际工作中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还是比较多的)。因此,笔者认为不宜采用档案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即等到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再进行立卷归档。如按照此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势必会造成大量资格审核文件材料的积压,不利于文件的管理和利用、易丢失,而且整理工作量也会很大。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整理工作应随着资格审核材料备案的结束及时进行,以避免材料过多造成存放混乱。

其次,由于档案内容同属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而且申请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主体是以家庭为主(也有少数超过30岁的大龄青年),每一份申报材料相对独立、稳定,变化不大,只是在数量上小有变化,笔者认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核定档案应采取“一户一卷”的形式立卷归档。采用“一户一卷”的形式整理,既便于拟写题名(由于档案材料内容单一,只需将房屋坐落、申请人姓名、申请房源类型录入即可),又便于录入检索,简便、实用。

第三,根据国家_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住房保障审核材料属于“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中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范畴中的“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保管期限30年”。因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只是对申请人申请购买“三房”资格的一种认定,其目的主要是审核申请人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如条件符合则表示已具备申请购买“三房”资格,但并不表示已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只有取得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才确认获得已购房屋的所有权(有关房屋产权等文件材料应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立卷归档,期限为永久)。因此,将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的期限定为30年是比较恰当的。

第四,案卷的排列。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档案应在一个目录号下按照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大流水排列。后续工作产生的档案材料按形成的时间排在资格审核档案的后面。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整理方法简便,容易掌握,便于拟写案卷题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库房空间。不足之处在于:后续摇号、配售工作中产生的档案材料较少(主要是摇号结果、安置意向书等),形成的时间较晚,按年度——问题——期限立卷后和前面的资格审核档案,不会在一卷或一盒内,不通过微机检索,很难查找、利用。

(二) “一人一档、一档一盒”

首先,根据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人从资格申请到选房结束,整个过程所产生材料的多少决定装档案盒的厚度。笔者认为现实工作中使用3公分的档案盒较为合适。

其次,每盒中的档案材料按照形成时间的先后(一般的顺序是资格审核形成的材料在前、配售形成的材料在后,同一类的材料用不锈钢钉装订后加盖件号章)装入盒中。可在档案盒的脊背上用统一的格式标上申请人的房屋坐落和姓名,便于查找、利用。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材料不论何时形成的将全部放在一个档案盒内便于查找、利用。不足之处在于:占用库房空间较大。

四、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

申论工作思路类范文 第3篇

本文从近代社会的变迁、知识分子思想的演变、《申报》自身等方面,分析报纸为什么能够引起公众舆论,推动案情的发展和冤案昭雪。

《申报》对“杨乃武”案的追踪报道

1874年1月6日,《申报》开始首次关注“杨乃武案”,发表了题为《记余杭某生因奸命事细情》的长篇报道。刚开始,《申报》只是把它作为一个社会传闻来报道,对此案有闻必录,其中也不乏道听途说、与事实不符的东西。随着案情内幕的不断曝光,《申报》逐渐开始对案情深入了解,做追踪报道,发现其中疑点甚多。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刊载评论《论余杭县案》,文章批判官员的残酷私刑:“设此案实系杨乃武受屈,县官全不顾忌,放胆私刑以枉例害民,古今天下之冤实无甚于此也,可为奇而益奇之。”③

《申报》还呼吁查明真相:“此案众心为之大疑,所求于各上司者,于复审之际,毋为同僚情所惑,须彻底研鞫,使水落石出。”④

19世纪末,独立于政府的商业性报纸打破了过去传统的封闭式的信息流通和意见表达的模式,社会民众通过报纸来表达利益要求和愿望,报纸负责收集和传递信息,通过刊载于报纸上的报道和时评满足民众的愿望要求。早期的《申报》正是以此为依托,无意中介入了社会政治生活,开启了报刊形成公众舆论的新时代。

公众舆论的形成原因

《申报》能有如此作为,不仅是因为其乃外商创办,而且,报纸在创办之初的主笔如蒋芷湘、钱昕伯、何桂笙等是具有近代启蒙意识的知识分子。最重要的是在当时经济贸易中心的上海,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先进思想文化的涌入,必然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的禁锢有所突破。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申报》在创办之初,就能借助公众舆论的力量,发挥媒体的监督功效,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

1.民意的凝聚和表达

在江南乡间,从清末到民国的几十年里,人们把《申报》当做报纸的同义语,把所有的报纸都称作“申报纸”,在中国的新闻史上,《申报》是最先深入到中国民间社会的近代化传媒。⑦《申报》对“杨乃武案”的报道,严肃对待,敢于揭露社会黑幕,仗义执言,为民请命,表达民众的利益要求。这样的报道极具影响力和吸引力,容易引起民众的强烈反响和参与,公共舆论就在报纸有意无意的引导下形成。“西学东渐”带来的新思潮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动摇着中国人的意志,于是,先进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普通民众冲破封建专制制度的牢笼,开始勇敢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利益要求,而报纸的诞生恰恰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最好的中介。

2.上海社会的演变催生公众舆论

_战争后,广州、宁波、上海等被开辟为通商口岸,外人来华日渐增多,其中大半是商人、传教士。他们的活动,不仅带来了商品、教义,而且成立学校、医院,开设印书馆、报刊,并译著大量书籍。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推行了“洋务运动”,当时的洋务人士采取“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态度面对西学,上海社会的文化教育事业出现新的变化,至此,上海的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成为当时全国的经济贸易中心。

同时,上海城市社会发生演变,在资本主义刺激下,近代中国产生了新的社会力量,买办、民族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开始出现。作为社会新生力量的中国资产阶级,在政治领域和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明显,19世纪末上海诞生了各类资产阶级社团。与此同时,_战争以后,随着西学的传播和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一批新型的知识分子出现,如容闳、王韬、郑观应等。随着民族危机的加剧,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呼声,有识之士都渴望通过言论唤起民众的觉醒,通过传播新思想改变晚清社会落后的局面。

19世纪60年代之后,上海就在中国政治、经济和外交关系的变化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申报》的创办可谓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报纸引发公众舆论就更加有必然性。

3.外商身份和民间商业报纸的双重保护

《申报》的创办人美查是一位英国商人。1872年4月30日,美查同英国友人一起筹资开办的《申报》正式创刊。很显然,美查作为在华的外国商人,创办《申报》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报纸对于他来讲就是赚钱的工具。报纸的销量直接决定了获取利益的大小,提高销量就意味着要适销对路,为民众喜闻乐见,“杨乃武案”刚开始就被当做猎奇的社会传闻来报道。在追踪该报道的过程中,《申报》毫不顾忌地刊登清政府的公文、官员的奏章,抨击清政府的审讯制度,严词斥责清政府官员。然而,即使是作为清政府的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也没有办法不管不顾强行压制。而《申报》之所以能够大胆地追踪真相,以正视听,告知民众案件的内情和发展,引起民众的关注和讨论,正是因为清政府忌惮美查英国公民的身份,忌惮英政府。

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原因外,《申报》能形成公众舆论还在于本身的报道和相关评论并没有直接损害或动摇清政府的专制统治。虽然《申报》有英政府的庇护,但是他所关注的只是一般民众的街巷杂谈和琐碎见闻,即使有一些言论牵涉到清政府的统治制度和官员,也是无关痛痒的,最重要的是《申报》早期的报道和言论并没有干涉到清政府的内政,没有触及到清政府根本的利益。

注释:

①②刘力:《近代中国报刊舆论的兴起及影响――以〈申报〉与“杨乃武案”为中心的探讨》,《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③④《论余杭县案》,《申报》, 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⑤《“杨乃武小白菜案”得以昭雪:〈申报〉贡献大》,《文汇报》

⑥《从文化变迁视角看“杨乃武小白菜”案与早期〈申报〉――士大夫清议传统的现代转换:“第四种权利”在中国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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