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 > 保留学籍申请书格式范文(共4篇)

保留学籍申请书格式范文(共4篇)

奥奇吧 收藏 投稿 点赞 分享
保留学籍申请书格式范文(共4篇)

微信扫码分享

保留学籍申请书格式范文 第1篇

“为人民服务,树公安新风”承诺制度

一、态度和蔼,耐心回答申请人的问题,使用文明、规范的接待用语。

二、对公民办理出入境手续的,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该补充的申请材料,要一次告诉清楚,避免申请人往返奔波。

三、对公民出入境申请,按照法定时间办结,绝不无故拖延。

四、绝不向申请人要钱要物,不准乱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

五、接待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有座位,不让申请人在外等候。

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公民申请出国定居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境调查表》各三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3、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出境的证明二份。

4、申请人户籍在当地而人在异地的,须交外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经济纠纷、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一份、复印件二份。

保留学籍申请书格式范文 第2篇

一、行政许可依据

《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

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

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

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宗教院校简介;

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

4、拟聘请渠道情况说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

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

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

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曰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项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_教、基督教、_)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

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

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话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

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2、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四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第五项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4、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六项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活动日的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3、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保留学籍申请书格式范文 第3篇

7 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

在递交一式两份临时居留许可证的申请书时,还须递交下列文件:

——4张规格为35×45mm个人正面脸部清晰没有头饰的黑白或彩色照片,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那么附带2张未成年子女的照片。公民因必须佩带头饰时,那么所戴头饰不得影响脸部。

——个人身份和国籍的证明文件。

——外国公民个人身份和国籍的证明文件是外国护照,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外国公民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长期居住国出具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件。

——定居或外_威机构出具的证明该外国公民不在本国籍国家的居住的其他文件。

——婚姻证明。

——婴儿出生证和不满18岁子女(其护照所带)的证明文件。

——证明其14~18岁子女同意移居俄罗斯联邦居留的文件,须子女本人经公证签字。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艾滋病的检验证书。

——外_威机构或俄罗斯联邦健康委托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吸毒、无任何传染病的证明文件(按照2003年4月2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188号命令确定的危害环境的疾病目录)。

免签外国公民申请临时居留许可证时,须递交下列文件:

——4张规格为35×45mm个人正面脸部清晰没有头饰的黑白或彩色照片,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那么附带2张未成年子女的照片。公民因必须佩带头饰时,所戴头饰不得影响脸部。

——俄罗斯联邦认可的该外国公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在申请中还要提供每个未成年子女的证明文件。

——带有该外国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时边境监管机构确认的移民卡,或者带有当地俄罗斯移民机构给该外国公民办理登记的移民卡。

——申请许可缴纳国家税的支付证明。

——递交申请30天之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出示不吸毒、无任何传染病的证明文件(按照2003年4月2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188号命令确定的危害环境的疾病目录),还有无艾滋病的证书。

——自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起1年内,该外国公民在税务机关登记的证明(通知)。

如果不在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范围内,在国外办理的正规文件应该经过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合法性。外文形成的文件须翻译成俄文并经公证处确认签字证明其翻译的准确性。申请人姓氏不同时,须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彼此之间的关系。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身份文件与服役或职业等有关,包括海员护照或有效期不满6个月的文件,那么将不对此申请进行审查。

对临时居留许可申请的审查:

自接收到临时居留许可申请之日起,移民机构应该在5个月之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审查决定。

依据联邦法律第7章规定拒绝临时居留申请,如果外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不向其颁发临时居留的许可,甚至注销其以前已经取得的临时居留许可:

1 严重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秩序,或其他行为严重威胁俄罗斯联邦或俄联邦公民的安全;

2 资助、计划、协助、实施恐怖行为,或支持恐怖行为的其他活动;

3 在递交临时居留许可申请之前5年内,曾有被驱逐或放逐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行政处罚;

4 提供关于自己的虚假信息、冒牌的或伪造的文件;

5 经法庭判定有罪、重罪或危险的惯犯;

6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联邦法律裁定的境外犯有刑事记录、犯罪或重罪;

7 在1年之内不止一次地(2次或2次以上)违反有关外国公民的俄联邦法律,非法贩运品、精神药物、各种含有品的植物等;

8 在递交临时居留许可申请之日前的1年内,没有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劳动行为;在180天之内,没有收入,或不足以供养自己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得到国家援助,没有达到临时居留地最低生活水准。

以下外国公民不适用此规则:

外国公民月平均收入或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其申请临时居留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生活水平线,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的行_力机构有权确定外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家庭成月员平均收入的标准;

俄罗斯联邦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

联邦高等学校的学生或研究生;

退休者或残疾人;

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别的人员。

9 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之日起满3年却没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固定住所;

10 离开俄罗斯联邦到国外定居;

11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超过6个月;

12 为获得临时居留而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但是法律对此婚姻不认可的;

13 具有病态吸毒和传染病,没有艾滋病检验证明,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权力机构确定疾病目录;

14 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按期提供文件的免签人员。过去已经取得临时居留许可,但是被注销或被列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国际条约被俄罗斯联邦遣返过的外国公民。

如果外国公民对拒绝不满时,可以向俄罗斯移民机构或法院申诉。

办理和发放临时居留许可证:

在按照规定方式收到申请批准通知之后或进人俄罗斯联邦境内的3日内,接到通知的外国公民应该到当地俄罗斯移民机构,以便办理临时居留许可。

递交电子形式文件的外国公民要按照行政法规的要求提供所有正规格式的必需文件,否则要求其补充文件。在没有提供所有正规格式的必需文件之前,不得办理许可。

以正规形式办理外国公民临时居留许可文件,以便证明其个人身份。没有身份证明文件的无国籍人士按照规定形式办理临时居留许可。

临时居留许可规定时间为3年。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第款规定,发放临时居留许可应该缴纳1000卢布的国家税。

补充规定:

发放外国公民临时居留许可时,应该提留国家指纹登记。按照临时居留许可在俄罗斯联邦居留的外国公民应该依法在其居留所在地的移民机构登记。

在进行移民登记时,该外国公民必须在当地具备有使用权的居留场所。按照俄罗斯联邦有关住房的法律确定其是否具备使用权。

根据2007年1月17日第21号俄罗斯联邦法令规定的形式,获得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必须每年到当地的移民机构登记一次,以确认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居留。获得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无权擅自到其临时居留许可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外的地方居留。

(四)在俄罗斯联邦的定居

定居是给外国公民颁发的确定其在俄罗斯联邦固定居留权的文件,该权利可以自由进出俄罗斯联邦。颁发给无国籍人士定居文件的同时也是确定其个人身份的文件。定居颁发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结束时,根据外国公民的申请可以延期5年。定居延期的次数不受限制。按照《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的法律地位》和移民局2008年2月29日第41号命令规定的程序办理定居。在获得定居之前,外国人一定要在俄罗斯联邦具有临时居留许可一年以上。根据国际条约规定,有些外国公民可以免除临时居留之后才可以办理定居的要求,直接办理定居手续,例如:白俄罗斯和土库曼斯坦的公民,或从以上两国移居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无国籍人士;独联体的公民以及原苏联公民但是现在是无国籍人士。

递交定居申请:

保留学籍申请书格式范文 第4篇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_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_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_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保留学籍申请书格式范文(共4篇)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