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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情况说明范文(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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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情况说明范文(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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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情况说明范文 第1篇

xx县民政局:

我叫xx,现年xx岁;家住xx县、xx镇、xx村xx二组山上。地处偏僻,交通闭塞,环境恶劣,自然灾害频繁。经济落后,生产单一,广种薄收,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靠种植农作物。

我在20xx年2月7日因做阑尾炎手术住进了xx医院,先后将近花去医疗费xxxx元。手术后我体弱多病,需要长期治疗。我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在这秋收季节里,我不能从事体力劳动,需要有人来关照我和孩子。老父老母还需要供养。一时之间,家里出现前所未有的困境,生活没有了着落。因此我不得不向xx县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望被救助为谢!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3月16日

医疗救助情况说明范文 第2篇

xx民政部门:

我叫陈昌贝,现年23岁;身份证号4210231**********.家住XX县、新沟镇、交通村五组。电话********

我在20xx年2月15日因做鼻炎手术住进了XX县人民医院,先后将近花去医疗费4000元。手术后效果太差,需要在次治疗。现在都20xx年7月2号了。情况没有改善。每天睡觉堵一边鼻子。导致睡眠非常不好。第2天人没精神。浑身乏力。只想睡觉。却睡不着。我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我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劳动会心口痛。体力难以恢复。我还很年轻。还有很多路要走。一时之间,出现前所未有的困境,生活没有了着落。父母都是农村人没读过什么书。母亲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患有子宫肌瘤。糖尿病7年了。不能手术。没话语权。经济大权在父亲手上。实在无法沟通。可能是经历了太多是是非非。不相信任何人。我虽然是他儿子。却形同陌路。更不可能从他那拿到一分钱。家族过敏性体质。从小怕冷。一冷就流鼻涕。从小过冬衣服就没穿暖和过。经济权在父亲手上。他不给钱。你拿什么买衣服。这病不会要命。却是让我生不如死。。望被救助为谢!

敬礼!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医疗救助情况说明范文 第3篇

xxx县民政部门:

我叫xxx,男,汉族,现年23岁,梁河县人,现居住于梁河县核桃窝村。

我自幼患先天性心脏病,多年来一向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xx年7月份以来,经常咳嗽,痰中带血,并伴有胸闷,胸胀和肝脏隐隐作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为心脏肥大,肝肿大和肺水肿等病症,几个月以来,先后到梁河县医院和德宏州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不能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出院回家透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

医生推荐,中药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透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但估计要用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期已用去检查治疗费7万多元,已是负债累累,为了帮我治病,年迈的'父母亲长期在外打工,节衣缩食,然而攒下的钱与昂贵的医药费相比同样是杯水车薪。

鉴于上述状况,为早日凑齐医药费进行手术以延续生命,特恳请民政局给予帮忙!

敬礼!

医疗救助情况说明范文 第4篇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3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五)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六)其他低收入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从年起,我县按照统一的医疗救助方式和规定的救助标准开展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保。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四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1.农村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10元的资助。

2.城市困难群众参保资助。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自愿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

1.“定额”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年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由县民政局每年核发2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10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5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500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400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再给予救助。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照普通疾病的标准给予救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2000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再给予救助。

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对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全额救助金额提高500元,救助比例分别提高3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1000元。

(四)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其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个别特殊困难群众接受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可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如需超过上述救助范围和标准的,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如上级有变化,则适时调整,执行新的救助标准。

三、医疗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保。本着便民利民、自愿参保的原则,资助参保的程序为:救助对象持低保证、五保证等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到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保;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对参保资助对象进行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收取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同时,将资助参保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再上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乡镇上报的资助参保人员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参保缴费截止后,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实际资助参保的人员信息和所需资金汇总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县财政局凭民政审定的金额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直接划拨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对乡镇人民政府不按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资助范围而未收取的个人应缴纳费用,由乡镇承担。

(二)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证(卡)》及低保证、农村五保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院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每月底经乡镇合管办、民政办审核,报县民政局审定后,由县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

(三)住院医疗救助。为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在县内住院治疗原则上全部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确保困难群众“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在县外住院治疗实行医后救助。

1.“一站式”医疗救助流程

(1)住院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后,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诊断后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在出院前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民政办申请(注:在县级医院住院的可直接到县民政局申请)。

(2)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医疗救助对象,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在当日内开具《重庆市自治县医疗救助告知书》;对不属救助对象的不予受理并作好政策解释工作。

(3)住院医疗救助对象将《重庆市自治县医疗救助告知书》交回定点医院,医院在软件中录入民政通知书号。

(4)出院结算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按照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民政救助金额垫付给救助对象。

(5)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于每月25日前提取民政医疗救助报表与本地的《重庆市自治县医疗救助告知书》一并上交县民政局。

(6)县民政局复核后由县财政局按月将垫付救助金拨付给医院。

2.住院医后救助程序

因病情需转县外医院治疗及因突况在县外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向当地民政办提交申请书,并附身份证、户口、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合医报销凭证、入出院证明、对象证件等复印件交乡镇民政办,填与《重庆市自治县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临时医疗救助。为使临时医疗救助及时有效,由县民政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经县财政局复核后下拨到各乡镇,由乡镇审批发放。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流程为:

1.特殊困难群众向户口所在地民政办提交申请书并附身份证、户口、诊断证明、治疗发票、合医补偿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2.填写《重庆市自治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民政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提交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审批。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予救助的要作好政策解释工作。

3.审批的对象和金额要纳入村(居)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对临时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乡镇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临时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上报县民政局。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要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实现两套系统的有机衔接;_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强化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知晓率。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宣传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挂牌,开设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窗口,张贴医疗救助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救助情况说明范文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_、_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县县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我县困难群体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的原则;坚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的原则。

三、医疗救助的对象

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为社会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经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人员。

四、救助范围和标准

1、救助范围。大病医疗救助主要是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中患有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脑中风;精神分裂症;严重的意外创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血液病;重度股骨头坏死;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且经县政府认定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而本人无力负担的。

2、救助方式与标准。(1)事后救助: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部分或单位报销及赔偿部分之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城市低保对象累计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累计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按其自负部分金额的20%予以救助,救助上限城市常补低保对象为8000元/年、非常补对象为6000元/年,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为6000元/年。(2)事前救助:对因经济困难无力首付住院入院费的符合救助范围的对象,依据医院的疾病诊断书事先给予1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事前医疗救助金。

五、救助程序

1、申请。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当年度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事前救助对象不需提供)、医疗诊断书和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需提供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等。

2、初审。乡镇民政所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在村(居)务栏公示七天,公示无疑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乡镇委托村(居)委会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金额进行公示。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和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

六、救助款的发放

1、救助款坚持一次性发放,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2、救助款由县民政局或乡镇民政所以现金或银行、邮局发放形式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要坚持戴帽到户,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七、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主要是:(1)中央、省、市民政部门下拨资金;(2)县级财政投入;(3)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4)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5)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县设立“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以上各种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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