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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答辩申请书范文(合集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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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答辩申请书范文(合集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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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答辩申请书范文 第1篇

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制衣厂

经营场所: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_坎头圹_

法定代表人:徐永航。

被申请人:刘德全,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26196707037395,住重庆市**市香龙镇高坝村3组18号。

申请撤销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3]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裁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中劳仲案字[2013]446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护理费504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在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但是其用药清单并未提供,无法判断其医疗费是否存在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使用药物是否属于社保基金核准的范围内,如果案涉的医疗费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社保基金核准的用药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根据《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被申请人应就他治疗工伤的诊疗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而负有举证责任。而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此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就做出裁决,有失法律之公正。因此我主张超过该标准的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其次,裁决书认定护理费5040元,而该笔费用在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已经有所体现,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属于重复计算了护理费用,违反法律规定。

且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的依据为《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11〕26号),然而该通知上没有护理费的规定,此裁决为适用法律错误。

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5元/天标准过高。

综上所述,中山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3]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_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护理答辩申请书范文 第2篇

一、剖析申请执行期限立法缺陷及其成因。

1、申请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而《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诉讼时效,它为二年,另一种是特殊诉讼时效,它随案件性质不同而决定,比如,身体受到伤害的为一年,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为四年。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延误了申请执行期限,造成丧失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但又存在着实体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限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此时,当事人若向法院撤回起诉,将会重新获得诉讼时效,比如技术进出口合同当事人又可引得四年诉讼时效,受法律保护期限明显延长了。恰恰相反,经过法院裁决确认的案件,却因申请执行期限限制,反而缩短了法律保护期限。显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确实限制了《民法通则》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时效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又不能重新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因为法院是不能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两个完全相同的裁决。这样,在债权保护问题上,申请执行期限和诉讼时效规定就发生冲突。究其实质原因是,在于《民事诉讼法》立法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够注意,即没有从实体法诉讼时效这一立法原意出发而造成的。

2、在民事诉讼体制中,未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这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诉讼程序上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这就造成各地法院做法有所不同,有的法院是口头告知,有的法院是书面告知,有的法院甚至根本不告知。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在诉讼程序上不加规范,容易使当事人延误了申请执行期限,产生该弊端的原因是:(1)、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延误申请执行期限的根本原因。很大一部份当事人不懂得申请执行期限是法律期限,认为起诉时已向法院主张权利,当然应由法院负责执行完成。其观点认为向法院起诉就是为了兑现实体权利,而不是简单为了一份法律文书或讨个说法,况且起诉时,就已主张要求法院执行兑现其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容易形成无需申请执行的概念。(2)、多年来,由于法院形成移送执行的习惯,容易致使当事人误认为,只要法律文书生效了,法院就得负责执行兑现。(3)、当事人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认识不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当事人容易理解为即使不申请执行,也会由审判员移送执行。(4)、办案人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一般不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或告诉不清,当事人没有认清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上,没有确立申请执行告知制度,不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3、《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没有严格区别规定,当事人容易混淆,法院也不易具体操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从该法条看,产生民事执行程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请执行,另一种是移送执行,但无法辨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区别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8日对此作出了规定,即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该规定是法院内部的司法解释,很少当事人懂得有此规定,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没有更具体的规定,显然不利于普法推广。因此,当事人往往容易理解为审判人员应当移送执行,当事人在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时,却把责任推给审判人员,责怪其未予办理移送执行,引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纷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的形式未予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一般使用书面形式,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制观念、文化知识水平限制,以口头形式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允许或认可,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习惯做法,大多数法院是责成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少数法院有受理以口头形式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于申请形式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丧失申请执行权利的情况,法院难以掌握和认定。如果法院认可口头申请执行形式存在,那么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就明确提出要求法院审判、并予以执行兑现其合法权益,这是否寓意着已向法院主张申请执行,能否认定起诉主张则是申请执行主张的延伸,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因此,在法律上明确申请执行的形式,有其一定的司法意义。

5、未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上影响了当事人申请执行,造成申请执行期限的延误,这就需要法院确认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止情况,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了,申请执行时效才继续计算。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暂缓立案,要求保留申请执行权,法院通常做法是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暂缓执行立案通知书,这就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应重新计算。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没有对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作出具体规定,法院登记备案、暂缓执行立案的做法,显然缺乏了法律依据,对于申请执行中止、中断的认定法院也难以操作。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才会进一步推动法院执行工作,改善法院执行工作被动状态。因此,推行上述制度,具有现实的意义,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放宽当事人合理的申请执行期限,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为了当事人能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诉讼程序上,应确立告知申请执行期限制度,它可以通过在判决书、调解书中写明告知,也可以在文书生效后签注时告知,其内容主要为,申请执行方式、期限及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者做法应列为程序上的一个环节,予以送达。实行上述做法有三个方面的益处。(1)、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告知了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相当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它可以避免因执行通知规定的履行期限与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不相符的弊端,又可避免诚心逃避执行的人员进行逃匿现象,还可以避免因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而影响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2)、避免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发生争执。当事人在告知后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可不予执行,就此结案,不至于发生超过期限而责怪法官情况,避免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发生冲突,确保司法严肃性。(3)、促进审判与执行工作关系的协调,提高法院整体工作效率。因此,在判决或调解文书中写明申请执行的期限、方式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或者在签注生效文书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期限、方式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予送达,这是确实、可行的。只有建立了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才可以为人民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中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提供有力依据,避免当事人因延误申请期限而造成不应有损失的发生,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民事案件移送执行,它是指审判人员在其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无需当事人申请而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依职权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交付执行组织机构,提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由于案件移送执行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当事人无法辨别案件是否属于移送,这很大程度要看审判人员责任心强不强。因而,容易导致当事人与法官发生冲突,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就需要从程序法上建立、健全民事案件移送制度,严格区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即具体规定了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由审判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移送执行。此外,还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1)、在判决书或调解书尾部写明本案是否属于移送范围及提起执行的方式、期限和法律后果。(2)、审判人员在限期内做好移送执行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文书尾部完全可以推行改革,其内容可这样写明,“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十五日内,由本案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xxx)向本院执行部门移送执行,即而发生执行法律程序”,这样可以达到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以消除当事人对两者混淆和认识不清的情况。

3、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以及是否存在中止、中断情形。有的法院习惯视申请执行期限为不变期间,这样做法,不利于解决民事纠纷,反而可能转化和扩大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事实上,存在着这样情况,一些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内,主动与权利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并且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而到法定期限后则不再依协议或文书履行义务。此外还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等等,权利人向法院请求延长申请执行期限,且法院许可并予以登记备案。这些都涉及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问题,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加以解决。即在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当事人不能行使申请执行权利时,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因提起申请执行,或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履行期限,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

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与其它法律规定相一致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必须考虑《民事诉讼法》的申请执行时效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规定相一致原则,不能使两者相抵触,尽量避免发生法律冲突,这是修改的根本出发点。

2、充分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原则。首先,要避免权利人在合法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限内,而丧失申请执行权利的情况存在,即解决申请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冲突问题。其次,要建立、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规定相对具体化、操作性要强的原则。即在立法修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方式、期限,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有个明确具体的法律可以遵循,法院操作起来也较为容易。这样,才不会使当事人由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原因而丧失申请执行的机会,从而,使法律更加严密性。

4、前法优于后法、实体法优于程序法的原则。对于《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期限的修改,应从《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的立法原意出发,避免与实体法产生冲突。因为实体法是调整实体法律关系的法规,而程序法是从程序上保障实体法贯彻实施的法规,两者相比较而言,前者是根本,后者是保障。因此,在修改时,应优先考虑《民法通则》的立法原意,并坚持前法优于后法、实体法优于程序法这一原则。

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修改。

在遵循上述几个基本原则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可作如下修改:

(第一款)权利人申请执行,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款)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内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

(第三款)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继续计算。

护理答辩申请书范文 第3篇

现将国家环保局环科*号文“关于转发《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制定的《福建省环保产业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认真遵照执行。并重申如下:

一、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是实现我省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技术和物质手段,各级环保部门都必须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环保产业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促进环境治理和环境建设。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发展环保产业的经济、技术政策,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环保产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验收环保工程、安排环保贷款或环保补助金时,都要优先采用国家和省推荐的环保最佳实用技术,国家和省认定、认可的环保产品,选择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工程设计等。

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全省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和公平竞争的环保产业市场,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严厉打击环保产业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和工程。

四、严格执行关于环保产品认定和环境工程设计资格审查权限。省级以下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环保产品认定(或认可),审可或认定环境工程设计资格。

五、充分发挥各级环保产业协会的市场中介作用,使环保产业协会成为联系环保产业与政府之间、环保产业与用户之间的桥梁,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环保产业市场的管理。

各地过去与两个“暂行办法”不符的规定,应立即废止,并将两个“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_有关部委:

为了规范环保产业的产品市场,我局制订了《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使环保产品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特做如下通知:

一、自本文之日起,今年的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即正式启动,各地可向国家环保局推荐申请认定的环保产品。

二、环保产品认定工作,今后作为一项连续性的工作,不再以年度划分进行,将以滚动发展的方式,成熟一批产品一批,以加快产品认定的进度。

三、国家级环保产品认定范围,目前仍以去年的产品目录为限,暂不扩大。

四、我局将根据情况不定期公布产品认定目录,从认定目录公布之日起,对认定目录内的产品,地方环保局不得再行认定。

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污染防治设施的作用,规范环保产品市场,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产品认定是环保产品认定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申报认定的环保产品进行检验和审查,对符合产品标准和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的产品,颁发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保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材料。包括:

(一)治理水污染的产品;

(二)治理空气污染的产品;

(三)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产品;

(四)控制噪声与震动的产品;

(五)防护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的产品;

(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和材料;

(七)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

(八)其它环保产品。

第四条在_境内销售的环保产品,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第二章认定权限及职责

第五条环保产品认定分为国家级认定和省级认定。国家级环保产品认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省级环保产品认定由省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环保产品认定。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环保产品认定的管理规章、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审查、批准并颁发国家级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保产品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国家级认定的环保产品的推荐;负责审查、批准并颁发省级环保产品认定证书。

第三章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情况不定期环保产品认定目录,凡列入国家认定目录的环保产品必须经国家级认定;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对国家认定目录外的环保产品进行认定。

第九条申请国家级环保产品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认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四)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申请国家级认定的环保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环保产品认定范围;

(二)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三)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符合产品标准;

(四)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级认定的程序为:

一、申请国家级认定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领取并填报《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的产品的现行标准的复印件;

(三)申请认定的产品的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

(四)申请认定产品的用户名录;

(五)国家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环保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检验报告。

二、省级环保部门对申请国家级认定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对申请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三、国家环境保护局按《环境保护产品申请认定单位检查表》(附件一),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认定单位进行检查,对省级环保部门推荐上报的环保产品进行评审。

对评审通过的产品,国家环境保护局予以公布,并颁发国家级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省级环保产品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各省级环保部门可参照本章的规定,自行制定。

第四章认定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获证单位)不得涂改、滥用、转让认定证书;

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获证单位可在认定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国家级认定产品的延期申请,由省级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国家环境保护局换发新的认定证书。

省级认定产品的复审由省级环保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认定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者其他原因获证单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时,其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定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的环保部门中止使用认定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能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标准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

(二)转让认定证书的。

第十七条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的环保部门收回认定证书:

(一)在中止使用认定证书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二)涂改、滥用认定证书或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的;

(三)不再生产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或产品型号、规格发生变更的;

(四)使用新的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的。

第五章认定产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各地环境保护局不得以登记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在新、扩、改建项目的污染防治和其他污染防治工程中,以及环境监测中,必须使用获得认定的产品;尚未开展认定或有特殊规定的产品除外。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特别推荐或限定使用某一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获证产品的生产单位应搞好产品使用后的各项服务,对达不到污染治理工程要求或产品质量承诺的,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否则,将中止使用或吊销产品认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使用获得认定的环保产品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责令产品生产单位采取措施,并向认定该产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用户对获得认定的产品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向产品生产单位反映,并提出改进更换的要求,产品生产单位拒不承担其责任的,亦可向当地或认定该产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认定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第二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各司其职,做好环保产品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超出职权范围或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保产品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者,应调离其工作岗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环保产品认定的产品检验由认定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科学、准确、真实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内容和范围进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检验机构不得乱收费或向产品送检单位提出超出其职权范围以外的任何要求。检验机构有侵害产品送检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产品送检单位可以向环保产品认定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检验结论不当或错误的;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技术成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由认定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认定检验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环保产品认定收费,参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56号《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监督实施由科技标准司负责。

护理答辩申请书范文 第4篇

申请事项:请求对*****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

根据《_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_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_《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

护理答辩申请书范文 第5篇

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至少应该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专利申请的主题简洁、清楚,能够准确地概括出本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以及技术特点;(2)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能够清楚完整地阐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使得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通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施上述技术方案,并为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提供支持;(3)权利要求书能够清楚、简要、适当地勾勒出本申请的保护范围,并突出本申请对现有技术所做出的贡献。

对于审查员而言,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在于能够有效地节约审查程序,并且具有清晰地结案走向,并且审查结果符合申请人的预期;对于申请人而言,则在于能够快速获得专利权,且专利权具有良好地有效性和稳定性。为了同时达到节约审查资源和保障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文将从以上三个要素出发,结合审查实践,探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对专利审查过程的影响。

二、从专利申请的主题进行分析

专利申请的主题通常可以从发明名称、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说明书的技术领域等方面得以体现,主题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简短,一般都应该控制在20余字左右,在化学领域的特殊情况也不宜超过45字,尽管字数很少,但其必须清晰明了地反映出本申请的技术领域,以及本申请的重点研究方向。

(一)涉及专利申请的主题的案例

【案例1】:

该案例的发明名称为“废气定向锁定下排放烟囱顶端帽罩回收废气转换系统环保装置核心技术”,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本发明专利创新·创造·发明的原理”,说明书的技术领域为“本国家发明专利《全球工业废气零排放(废气定向锁定下排放-烟囱“顶端帽罩”废气转换环保装置技术)》由来、理念、目的、意义的说明”。

很明显地,案例1的主题显得过于冗长,语句混乱含糊不清,其发明名称、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以及说明书的技术领域所记载的内容粗略一看相差甚远、毫无直接关联,并且采用了诸如“本国家专利”、“核心技术”、“原理”等一系列不简洁、无助于快速掌握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的词汇。

审查员在通过仔细阅读说明书的内容后得知,本申请公开的其实就是一种将烟囱顶端的废气汇集到一起的帽罩装置,属于废气净化的技术领域,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从废气处理和帽罩两个关键信息出发,简短、清楚地概括出本申请的主题,如“一种用于烟囱顶端收集废气的帽罩装置”。

【案例2】:

该案例的发明名称为“产品”,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包含香料芯和氨基塑料聚合物壳的微胶囊”,说明书的技术领域为“本发明涉及含有稳定的、水分散性的、带电的和高度织物-直接性的氨基塑料微胶囊的液体组合物”。

案例2的发明名称给出了一个范围过大的主题,仅仅通过“产品”并不能得到任何有助于理解本申请的信息,通过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和说明书的技术领域的描述可以知道,该产品指代的是一种微胶囊,且其技术特点是该微胶囊包含有氨基塑料。

在此基础上,建议申请人应该对发明名称进行修改,使其能够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说明书的技术领域所表达的主题保持一致。

综上,案例1和案例2的主题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尤其是案例1对主题的描述将给专利审查员带来很大的困扰,审查员极有可能会针对上述主题的缺陷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这在无形中就延长了整个审查程序,既不利于申请人早日取得专利权也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查资源的浪费。

(二)专利申请主题撰写质量与专利审查的关系

笔者认为,之所以强调专利申请的主题的撰写质量,是因为其与现有的专利审查流程是息息相关的。

一件专利申请在进入实审前,需要经历若干流程,其中包括分类员分类以确定其IPC分类号,而分类员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仔细阅读说明书;事实上,专利申请的主题对IPC分类号的确定有着很大影响,而该IPC分类号又直接决定了对本申请进行审查的审查员的专业技术背景。

试想,本属于技术领域A的专利申请由技术领域B的审查员进行审查,技术领域B的审查员对整个技术方案的理解、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质量以及审查员和申请人在专业技术知识上的交锋,很有可能就会偏离本申请的发明点,也很有可能延长整个审查过程,甚至会导致专利申请的前景变得不明朗。

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审查员以及整个专利审查制度,都希望专利审查能够围绕专利申请是否存在实质问题即三性来展开。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应该能够简明扼要地传递出专利申请的主题。申请人或人在撰写专利申请主题时,应该紧紧围绕技术领域、发明点及主题类型等关键信息,采用简短明了的词汇或语句,清楚地表达出专利申请的主题,以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三、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进行分析

(一)法理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指出: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了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对说明书的要求,一是清楚、二是完整、三是能够实现,其中,“清楚”和“完整”都是为了达到“能够实现”的标准。但是,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不仅仅体现在上述三个方面,它应该还承担着权利要求书的“蓄水池”的角色,即,说明书既能够支持权利要求书所请求保护的范围,为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提供证据,还能够为权利要求书的实质性修改提供依据。

(二)说明书的“蓄水池”的功能

目前,一部分专利申请尤其是国内申请,说明书中的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以及权利要求书三部分的内容几乎一模一样,在权利要求书不具备“三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书无法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获得帮助,这也就是说明书缺失了上述“蓄水池”的功能。

1、说明书中关于有益效果的记载对增强意见陈述书的说服力的作用

【案例3】:

该案例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的文字记载一模一样,说明书中并无其他与技术方案相关的信息,如对比实验、有益效果。

审查员通过检索,利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评述了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尽管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解释本申请中数值的取值能够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取得比现有技术更好地技术效果,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并没有任何实验数据的支持,使得申请人关于有益效果的争辩不具有说服力。

在本案中,由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过于单一,尤其是缺乏对比实验数据和具体点值的实施例,审查员难以接受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有益效果。

从案例3的分析可知,如果技术方案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选择,并且该数值的选择与技术效果有着直接的联系,那么,申请人为了使得关于有益效果的意见陈述更具有说服力,则应该在说明书中记载有益效果的相关内容,并尽可能多地记载对比实验和具体实施例,用实验数据来增加意见陈述书的份量。

2、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点的记载对克服实质性缺陷的作用

【案例4】: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在修改时将说明中记载的发明点“而且既不含钒化合物也不含沸石化合物”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且说明书中记载了足够的实施例来证明上述发明点所带来的有益效果,使得新的权利要求1完全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本申请最终授权。

从案例4的分析可知,本申请的发明点并未体现在原权利要求书中,而是利用其上位概念试图获得一个更大地保护范围,但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了发明点以及该发明点所带来的有益效果,并记载了实验数据作为有益效果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是有意将发明点隐藏于说明书中,还是无意为之,但值得肯定的是,申请人并非将说明书仅仅视为权利要求书的简单翻版,而是将说明书作为权利要求书的“蓄水池”、“后备资源库”,申请人能够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审查意见从说明书中选择后备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书中,以此克服实质性缺陷。PCT申请往往具有较高的撰写技巧,是值得国内申请人或人学习的。

四、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分析

(一)法理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 2011》规定了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其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类型清楚、保护范围清楚,而且由所有权利要求构成的整个权利要求书也应当清楚。

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其权利要求书除了应当满足以上要求外,还需进一步更好地体现出权利要求书所承载的法律意义。专利权作为一种市场垄断权,其垄断范围主要是由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所决定的,保护范围越大,所获得垄断范围也就越大,但与之伴随的是专利权的稳定性越差,因此,权利要求书既不能仅仅追求不切实际的保护范围,也不应该局限于为了获得专利权而仅仅保护具体实施例,而是应该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获得一个适当地、既具有较好地稳定性又具有相对较宽的保护范围。

(二)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对授权前景的影响

1、权利要求书中关于保护范围过小对授权前景的影响

【案例5】:

该案例请求保护一种在船上使用的脱硫系统,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详细记载了脱硫系统的所有必要和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几乎涵盖了脱硫系统中的所有细节,甚至包括管道、阀门、流量计等。

在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过程中,当脱硫系统的主要组成和结构不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往往不会过多地考虑上述不必要技术特征对创造性的影响,通常都会判定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细枝末节”并不会为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增加筹码;另一方面,从独立权利要求1的撰写方式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非常之小,专利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一般都会较高,然而申请人即使获得了上述保护范围的专利权,其市场垄断经营范围往往较小,也就是说,其他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通过简单地、非创造性地改进就可以突破独立权利要求1的限定。因此,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其保护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具体实施例,而应该在实施例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地概括,权利要求书中不应记载一些不必要地、且会明显缩小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书中关于保护范围过大对授权前景的影响

【案例6】

该案例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环氧丙烷废气的净化方法,声称的发明点为“利用酸性洗涤液对环氧丙烷进行浓度均化”,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酸性洗涤液对环氧乙烷进行吸收,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声称达到的效果是“浓度均化”,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是“吸收”,但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浓度均化的具体操作,如气液比、洗涤液的成分、pH值等技术特征,而上述具体操作才极有可能是本申请真正的发明点和贡献点,因此,审查员推定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手段也能达到浓度均化的作用。故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

通过案例6的分析可知,申请人执意不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试图获得一个远大于具体实施方式的保护范围,但显然地,过大的保护范围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审查员需要通过缩小保护范围来降低本申请的专利权的不稳定性,在申请人和审查员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考虑到公众的利益,审查员只能驳回申请。因此,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不应盲目地追求过大的保护范围,并且坚持过大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通常都并不明朗,申请人应该基于本申请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权利要求中突出真正的发明点,获得一个适当地保护范围。

五、结语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案件的审查和结案走向是息息相关的,本文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了专利申请文件的主题、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对审查进程以及案件走向的影响。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在撰写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主题应该尽可能地采用简洁地词汇或语句来清楚地表达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主题类型、技术重点,同时,专利申请文件在撰写上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形式缺陷,以免延长审查程序;

说明书应充分发挥“蓄水池”功能,为了增强意见陈述中关于有益效果的说服力,说明书中应该详细记载某一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以及上述技术效果的有力证据,如对比实验、实验数据等内容;说明书的内容应该比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翔实得多、丰富得多;

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应该基于在说明书支持的基础上,既要合理地概括保护范围,也要注重专利权的稳定性。

护理答辩申请书范文 第6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_行政许可法》、《_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时,适用本办法进行听证。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二章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

(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第六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本条所列项目的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未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该专项规划草案和作出决策之前,指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除外。

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听证活动,由承担许可职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由其指定听证主持人具体实施。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查机构内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环境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由许可审查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决定证人是否出席作证;

(四)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指挥听证活动,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场;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决定将有关听证的通知及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被听证的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是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被听证的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或者是被听证的行政许可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三)与行政许可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与被听证的行政许可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环境鉴定、监测人员。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说明理由,由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暂停参与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三)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参加听证;

(四)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

(五)对证据进行质证;

(六)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查阅案卷。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环境鉴定人、监测人、证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第(三)项和第(四)项义务。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他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十五条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了解被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出席听证会。

有关单位应当支持了解被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出席听证会。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可以提交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证言。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监测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或者监测机构。接受委托的机构有权了解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证人。

鉴定或者监测机构应当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鉴定或者监测结论。

第四章听证程序

护理答辩申请书范文 第7篇

大家好,我今年39岁,大专毕业,于1994年8月进院,一直在临床一线从事护理工作,2009年9月取得主管护师资格。首先感谢各位领导提供了这次公平竞争的机会,给了我们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同时也感谢各位老师、各位同事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和鼓励。这次竞聘上岗,我竞聘的是临床护理N4级岗位。

自参加工作18年以来,我始终以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熟练掌握基础护理、专科护理及常用急救护理。能独立准确评估、判断、处理本专业护理问题,有较强的计划制定和执行能力。做好本职的主班工作,协助护士长完成病区护理质量及医院感染质量控制管理,每周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反馈,制定整改措施,协助护士长做好科室护理质量持续改进。参与急危重病人抢救并负责组织本科内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熟练掌握各种抢救器材和药品的使用。参与病区的护理安全管理讨论会,分析科室不安全隐患及护理缺陷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防范措施。

在工作中我注意文明用语,态度和蔼,品行端正,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保持工作区的整洁,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减少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熟悉护理管理知识,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和协调能力,与病人及家属保持良好的交流关系。善于洞悉每一环节所可能潜在的法律问题,加强法制观念,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依法服务病人,以法保护自己,防患于未然,心里想着是“病人安全,我才安全”的道理。多年来的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使我牢固树立了“以病人为中心”“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的职业道德观念,以高度的同情心和责任感对待病人及家属,并用自己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病人的赞扬以及领导和同志的好评。

护理答辩申请书范文 第8篇

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当事人不可能自然而然获得专利权,只有向国家知识_提出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_审查后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才能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专利应提交下列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_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一种书面文件。申请人只要填写了“发明专利请求书”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并交到国家知识_,就认为表示了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请求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2)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4)专利代理机构;

(5)优先权要求;

(6)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请求书还包括申请文件清单、附加文件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等。

2.说明书

说明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_提交的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_继而向社会公众提供为理解和实施其发明创造所必需的技术信息。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新的技术信息;第二,说明书提供了有关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创造内容的信息,是国家知识_进行审查工作的基础;第三,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特别是在发生专利纠纷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这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2)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最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献。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佳方式,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还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3.说明书附图

为了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说明书可以辅以附图。对于有附图的说明书来说,附图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由于实用新型涉及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发明专利申请必要时也应当有附图,附图应当附在说明书之后。

4.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说明书的概括和提要,其作用是使公众通过阅读简短的文字;就能够快捷地获知发明创造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查阅全文。申请专利时应当提交摘要。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5.权利要求书

为了确保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一方面需要为专利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公众享有使用已知技术的自由。权利要求书就是为上述目的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

权利要求书最主要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授予专利权之前,表明申请人想要获得何种范围的保护;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表明国家授予专利权人何种范围的保护。

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权利要求按照撰写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类型。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应当足以构成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比现有的技术方案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它所从属的那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要小于它所从属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

(二)优先权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言之,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护理答辩申请书范文 第9篇

从去年中旬开始,笔者陆续参加了“知识产权高校行宣讲活动”以及后续的一些深入高校普及专利法等活动。“知识产权高校行”旨在提升高校知识产权意识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促进专利信息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各方面的有效利用。整个活动历时两个半月,宣讲范围涵盖了北京的9所有代表性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而后,笔者又经常走进高校,通过各种途径了解高校师生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情况。

在参与活动和走访中,高校师生对知识产权表现出的热情大大出乎笔者的预料。在课程的提问环节,既有“专利申请是否在高校里进行审查”、“方法是否可以申请专利”这些“外行”问题,也有“如何获得稳定的保护范围”这种比较专业的问题。一直到下课后还有很多人追着咨询。这些情况一方面反映了高校师生对专利申请的热情、对专利申请知识有着非常迫切的需求,同时也说明了高校里多数人对专利申请的相关信息知之甚少。

一、撰写导致权利受损

高校的专利申请普遍技术含量较高,却常常由于撰写的问题使权利受到损失。对于这些申请,审查员应该在实质审查阶段尽可能帮助申请人获得应得的权利。例如近期的一个高校申请就存在类似问题。其发明主要涉及一种用于治理水污染的垂直流构造湿地系统。其发明点是:发明了一种壁挂式的垂直流湿地系统,即:悬挂在直立的岸壁上;或岸基式,坐立在岸壁的上部,成为岸壁的组成部分。其坐立在河涌、湖泊或水塘的岸基上方,沿岸基建造系统,将湿地系统组成为岸基的一部分;或是垂直流构造湿地系统悬挂在岸壁上,沿岸壁建造湿地系统;各个构造湿地单元构建成为连续的多单元组合系统,取水口在水流方向的下游,出水口在水流方向的上游,形成逆向回流系统。

该申请属于高校申请,其通过对湿地系统的体量进行改进,从而使其可以悬挂在岸壁上或采用岸基一体式,沿岸基或岸壁构造形成逆向回流系统。上述改进使湿地系统可以依据治理城市河道的水流方向,从下游往上游依照水位自高到低的格局布置形成多个构造湿地系统,河水从下游抽起经过净化后在上游排出,形成与河涌水体相对逆向的多个局部水流循环体系,从而提高水体净化效率,这种对湿地使用方式的改进非常具有技术含量。

然而,在最初申请时,其权利要求里并没有要求保护上述发明点,权利要求中仅仅记载了该湿地系统使用的基质、布水方式等普通结构。上述结构特点相对于现有技术中的湿地系统改进不大。经过检索后,一通中审查员指出了其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仅陈述了其发明具有创造性的理由。这时根据听证原则已经可以驳回其申请。然而,考虑到本申请只是撰写的原因导致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说明书中记载的应用方式还是很具有授权前景的。于是,审查员又通过几次通知书的沟通最终使申请人把具有授权前景的部分加入权利要求中并给予授权。类似的高校申请情况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中比较常见,如果不考虑其说明书中的内容而给予驳回,必将对申请人甚至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二、审查员的应对措施

对于创新程度较高的高校申请,审查员在审查时应该更加谨慎,避免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失。对于权利要求不具有授权前景而说明书中却包含创新程度较高的内容的申请(如上述案例),审查员在考虑听证原则的同时要尽量从保护申请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应只要符合“驳回时机”就直接驳回其申请。尽量避免造成申请人利益受损或延长审查程序。

为了不使申请人的权利受到损失,当遇到类似申请时,审查员可以在准确把握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找到其对现有技术所做出的真正贡献。在通知书中写出其存在问题,并用恰当的建议方式引导人把申请人真正的具有授权前景的发明点写入权利要求,从而使其得到保护。人在收到审查员的通知书后也应该积极配合审查员做出恰当的修改。当人仍然不清楚修改方向或者有任何异议时,也应该积极主动地与审查员沟通,最终使申请人的利益得到合理地保护。

三、相关人的社会责任

当然,对于人来说,最重要的还是尽量在最初撰写时就把好关,在撰写前就和申请人积极做好沟通工作。据笔者所知,高校中有很多人只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很少甚至完全不和申请人沟通,只靠自己对所提交材料的理解来撰写申请材料。高校中的申请大多是在校师生花费多年心血研究的成果,他们对现有技术以及自己的创新之处非常清楚,人应该多和这些发明人沟通。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很多理解发明的时间,更重要的是可以一针见血地找出申请人真正所要保护的内容,然后再利用人的法律知识与经验结合发明人的真正需要撰写出高质量的申请材料。否则,一旦由于撰写问题失去授权前景,修改又遇到超范围的问题时,就会使申请人和人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多年的研究心血也就极有可能付诸东流。

从这些活动反馈的信息看,很多高校迫切需要类似的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服务。各高校对于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越来越重视,很多高校都把专利申请情况与毕业、职称评定等挂钩,导致高校师生对专利申请的热情空前高涨。由于申请量大,创新程度较高的高校专利申请往往由高校内部的机构负责申请。高校内部机构中的人的业务水平直接决定了这些高新技术在专利申请中的“命运”。然而由于高校中的人多数为兼职人,职业素质良莠不齐,这就导致很多高校申请撰写水平不高,导致很多高技术含量的申请得不到合理的保护,最终可能会使一些高新技术流失或者被外国申请抢占先机。虽然审查员可以在实质审查阶段尽可能帮助申请人得到应得的保护范围,但是申请文件的修改首先要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这类申请审查员往往也是“爱莫能助”。因此,相比其他的人,高校申请的人更应该提高业务水平,帮助技术含量较高的高校申请获得合理、稳定的权利,这也是相关人不可回避的社会责任。

护理答辩申请书范文 第10篇

论文摘要:当人们把纠纷提交给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者公证机关公证,人们的权力、义务得到 法律 的确定之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并不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这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权利。

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的开始主要有两种,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和审判员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到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申请执行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权是当事人的诉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体现,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由申请执行引费用100发出的执行程序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只有及时、正确的立案受理并完成执行工作,才能使诉讼纠纷得到最终解决。同时,如果不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就不能实现,法律文书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强制执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才予立案:

一、申请或移送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所谓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换言之,就是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等具有给付性质的执行根据上所确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对执行当事人的称谓并不统一。《民事诉讼法》一般使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这一对概念,但有时也使用“债权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概念。司法实践,执行当事人的称谓应当统一,使用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这一对称谓。

执行主体是指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者终结的组织或者个人。执行活动是在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都是执行主体。执行根据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般情况下,只有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为执行当事人,人民法院也只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实施强制执行。但是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因实体法上的原因承受执行当事人地位,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或者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因此他们也可以成为执行主体。但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文件。

三、受申请执行的法院有执行管辖权

受申请执行的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是审查执行申请时的一个重要问题。执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权利人行使申请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有利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均衡和协调;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在涉外执行的情况下,有利于维护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有享有管辖权,才能立案受理,否则就不能立案受理。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受理;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当事人申请,应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或法人的为2年。申请期限从 法律 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 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公证机关作出裁判、裁决或者公证文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没有告知当事人提起申请执行的期限;同时,由于有些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在没有告知其申请执行权利时,便不知道自己还享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后得知,提出执行申请时,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人民法院对此申请不予受理。

2、法律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 日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债权人只能分期申请执行,对未到履行期限的部分无权申请执行。

五、应当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尖当定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护理答辩申请书范文 第11篇

申请人: ,男,壮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局于 年 月 日在《法制快报》公告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才收悉。根据《_行政处罚法》和《_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公告程序的规定,现还处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的是 工程施工,没有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认定的擅自开采煤炭的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_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xx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听证申请书范例二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xx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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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答辩申请书范文(合集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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