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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述职报告范文(共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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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述职报告范文(共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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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述职报告范文 第1篇

2016年3月13日下午,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委员们,针对当天上午发布的“两高”报告逐一发表自己的看法。

在民革中央届别的政协委员小组讨论会上,厦门海事法院院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夏先鹏对前来列席讨论的最高法、最高检工作人员抛出了上述意见。

“福建的一些法院招聘,像厦门大学法律系这样名校的毕业生,几乎不来参加考试,他们都去当律师了。有的法院里培养了七八年的人才,因为外面公司、律所的高薪聘请就走了。” 夏先鹏说。

今年年初,随着第三批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司法制度体制改革试点,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全面推进时期。

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3月13日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2015年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被列为单独的一章。

报告指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已取得了不少成效,包括推行立案登记制,推进法官员额制以及司法责任制等方面,但与此同时,本轮司法改革还存在六个问题亟待解决,如案多人少、配套设施不够、人才流失等。

在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2016年,中央的各项政策怎样落地,成为摆在各级司法系统法院眼前的命题。

员额制期待配套

这是一个面试的现场。长条桌的南面,坐着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8名委员,委员的左边分别是监督席、计分席、核分席,委员的右前方放置着全程记录的摄像机,镜头直直对准长条桌的另一侧。

“你更愿意专职做一名法官还是领导干部?”

“入额之后你将如何处理好办案与作为院领导之间的关系?”

“请介绍一件办案过程中给你印象最深的一件事。”

2015年12月中旬的山西太原,来自山西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市县的部分遴选对象,参加为期两天的山西省首批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陈述答辩考试。

问题并不复杂。但无论是见过大场面、从业多年的老法官,还是刚刚入行不久的助理审判员,都有些紧张。

一名法官回答道:“法官的职责更具荣耀感和责任感,二选一的话我更愿意做一名法官。”

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意见》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设施,其中之一便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

按照中央要求,法官员额应当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入额法官均要到一线进行审判工作。

山西省作为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之一,于2015年6月在本省1市8县(市区)正式推行试点工作。到当年年末,共有符合条件的264名法官报名参与遴选,包括法院院级领导、院内办案骨干以及资历尚浅的助理审判员。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文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山西的入额法官遴选分五个步骤,分别是报名申请、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业绩考核、测评推荐。至2016年1月下旬,共有214名法官通过遴选,成为首批员额制法官。

福建省也是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之一。在公布了包括福州、厦门、南平市中院及基层法院在内的18个省内试点单位之后,福建也于2015年10月中下旬进行了法官入额考试。

报名参加入额考试,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包括学历、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等,满足基本条件才可以报名。

夏先鹏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笔试侧重于司法能力的考察。之后进行考核,结合每一位遴选对象的办案数量、改判发回案件数量、投诉情况等综合考虑。考核完毕后,将初步确定人选上报给福建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查。

夏先鹏说,从中院的院领导到基层的法官都要参加笔试,概不例外。

福建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共有14名委员,其中专门委员7名,专家委员7名,包括资深法官、学者、律师以及人事部门的领导。委员会主任由资深法学专家担任。

以上两个省份,为首次法官入额遴选制定的员额比例均不足39%。福建的员额为35%左右,山西的员额则在30%左右。据前述两位副院长介绍,首次法官入额,不能把员额占满,要给之后入额的人留下空间,如年轻人、优秀律师等。首次遴选的百分比是按照各院编制分配的。比如,一个中院有100名中央政法编制人员,则该院入额法官人数不超过39人。

作为山西省高院分管业务的副院长,王文娅提出,在下一轮入额遴选时,省内应拥有更多的自主协调性,将员额向案件多的法院倾斜,综合经济发展水平和案件数量增长情况考虑。比如省会城市的法院案件较多,可多分配员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截至目前,上海、广东、海南、青海等18个试点省区市已完成10094名法官入额工作。

除了法官,各法院编制内还有另外两类人,即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对这两类人均无进一步的工作性质阐释。“行政人员”较好理解,司法辅助人员则语义模糊。目前,各地的普遍做法是,将未入额的法官、助理法官等编入司法辅助人员序列,分担入额法官的工作。

王文娅认为,司法辅助人员是一个新名词,国家应先修法,给这类人群一个法律地位,规定他做什么、怎么做。比如,成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未入额法官,都曾是人大任命的职务法官,他们应该参与案件的其他工作,尤其是在立案率逐年上升的情况下。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认为,司法辅助人员可以成为年轻人的“半步台阶”。过去,刚刚毕业的年轻人进入法院,通常会被任命为书记员,之后成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改革后,年轻人未能入额的,会成为司法辅助人员,再根据各个法院的空缺情况参加遴选。但是,由于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没有明确的定义,有的年轻人看不清自己的成长路径,尤其是司法辅助人员和法官之间是否存在通道尚不清楚,他们觉得没有未来,因此选择离职,这种情况在一线城市出现得更多。

有些法院正在出现人员断层。在山西的一些贫困地区,工资低,案件多,压力大,不少法律专业毕业生都不愿意入职,40岁以下的法官比较少。

几位副院长均认为,必须明确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自的职责范围,给年轻人指明一条上升通道。

另外,司法辅助人员除了未入额法官和年轻人之外,还包括了编制内的书记员及法警,而这两项编制也有缺口。政协委员汪利民的提案就与此有关。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入额法官与书记员的比例应在1:1,但是目前各地编制内的书记员远远少于法官。

2015年内,安徽省内新增书记员1000多人。这些人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由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由政府出钱,法院出面聘用,但没有编制。聘用制书记员由于薪酬低,发展前景不明,人员流动性很大。

山西省也前后招录了几批书记员,并决定在2016年招聘1500名书记员。这次招聘由山西省人社厅牵头,法院参与,选择合格以后,和劳务派遣机构合作,聘用书记员。山西预期能入额的法官总数在3000人左右,但新招录名额和原有的书记员加起来,仍然无法达到这个数量。

汪利民认为,司法体制改革中,应给书记员做顶层设计。“要在法律上给他们地位,也要给他们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

据前期报道,司法体制改革中,各法院将推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及工资制度。

最先做出工资制度改革试点的是上海。上海规定,全市试点法院、检察院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收入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

而在很多省份,这一项改革尚未启动。汪利民表示,有关法官的薪资问题,要看顶层设计,最高法院、财政部或者中央司改小组发布统一标准,下面才能有据可依。

山西省则在承载了80%案件的基层法院,做出了一些尝试。具体的做法是,县一级基层法院除了院长之外,可以保留3到4名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也就是相当于行政的县处级。

“这是为了让优秀的法官明白,他不需要挤行政职务,当法官完全可以享受好的待遇。”王文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夏先鹏认为,法官的待遇保障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政策配套不够、解读不够以及分类指导不够等问题。”

如何破解“案多人少”

汪利民走出办公楼前,习惯性地抬头看了看。晚上9点,法院办公楼仍然灯火通明。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自当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至2015年末,各省立案数激增。福建省立案数同比上升,而山西和安徽则同比上升和。

福建沿海比如福州、厦门的法官,有的人在2015年审理了三四百件案子。也就是说,按照一天一件的速度审理的话,全年几乎无休。

这其中占比较大的,是民商事纠纷案件。2015年,中国经济下行,不少企业资金链断裂,纷纷违约倒闭。这一现象十分普遍,从沿海的福建到西部的新疆,民商事案件所占比例都在快速增长。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指出,2016年,法院应继续“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等案件,规范融资行为”。

随着员额制的推行,法官数量减少,各省怎么能在立案数激增的情况下,保持结案率,已成为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目前,在试点法院中,院庭长办案都已成为常态。过去,优秀法官通常升迁至管理层,级别越高,办案越少,往往只负责审批案件。现在,这批院长、庭长又重新回到一线,成为审判长审理案件。

即便如此,法官的工作量仍远远超出负荷。能应对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规的方法,便是加班加点,但这并非长久之计。

三位副院长均认为,案件应该分流。一部分案件在到法院起诉之前,应交给行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另一部分案件应通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解决。只有一小部分案件进入普通程序,这样才能提高诉讼效率。

他们认为,这部分进入普通程序的案件,也应由司法辅助人员组织庭前会议、证据调查,法官只应负责上庭、审判。简单的案例直接让司法辅助人员写文书,复杂的案例则由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写文书。

山西省正是试验通过远程办案来提高诉讼效率。王文娅说,目前办过最远的案子在甘肃。一对70多岁的老年夫妇离婚,一个在山西,一个在甘肃。山西法院采用视频远程开庭的方式,办理了案件。

案多人少已给法官带来极大的负荷,然而,除了办案之外,法官们还承担着大量的非司法事务,包括送法下乡、送法进企业,以及担任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等。

汪利民认为,目前确实存在一种现象,有些基层法院为了提高自己在当地党政机关的影响力,承担了很多额外的事务。

夏先鹏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法官有义务做法制宣传,但应通过案件的审判来实现,大量普法工作应由司法行政部门、宣传部门承担。“法官本来就减少了,这些事务不剥离开,案子又持续增多,法官无法专心办案,对他的健康和责任感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2016年,各级法院又增加了一项新的工作,就是处理“僵尸企业”。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提到,法院应“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进行。……依法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建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新希望,稳妥处理‘僵尸企业’,推动用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夏先鹏认为,法院在其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谁来申请“僵尸企业”的处理。“法院不能主动去破产,要有人来申请,如果说符合破产的条件,法院还要组织一个管理人的团队去清查资产,这涉及不小的费用,破产程序很复杂。”

从法律上处理“僵尸企业”,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需要对方保持较为完整的账册。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些企业账面作假,或者账册尽毁,难以清算。“这个需要债权人、债务人的配合。”

另外,入额法官在平均承担300件案子的基础上,每年恐怕只能处理少量破产案件,而且一个案子往往又因清算程序持续两三年。“这个只能逐步、分批次地做。”

隔离非法干预

作为一名从1985年就开始从业的法官,王文娅感慨,法官的压力越来越大,难度也越来越大。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指出,过去在审判中存在行政化、层层审批、权责不清等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有望改变这种现状,很多地方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院庭长去一线办案,不再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王文娅认为,终身责任制是一个倒逼机制,倒逼法官提高自己的素质,加强业务学习。同时,也倒逼法官不可枉法,每个人都应站在客观的、法律的角度处理案件,净化社会的政治生态环境。

与“以审判为中心”相对应的,是以“侦查为中心”,即侦查机关在侦查中获取的证据,对法庭认定事实具有预设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审判程序被架空,法庭审理成了走过场。

而“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只有法官才具有定罪的权力,只有经过公正审判才能将一个人定罪。换言之,在刑事审判方面,公安的证据收集能不能认定,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是否有效,均要在法庭上认定。

据夏先鹏介绍,这项工作在福建推进得不错,近几年有不少案子是改判无罪的,比如陈夏影案。

汪利民认为,这项改革更多是对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出了要求,需要对方扭转以侦查为中心的思路。而在这项改革推进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律师懂得在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质疑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是否涉及刑讯逼供等。

2014年12月28日,上海三中院成立。不少外地人提着行李箱,急急忙忙想来登记立案。他们来自江苏、湖南甚至四川。

这是中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民告官”案件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桎梏。

但上海三中院无法跨省审理案件,这些外省来的当事人只好拎着包回乡。但法官们能感受到民众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期待。

至2016年1月,上海三中院所受理的上海市政府成为被告的案件有242件,而2014年上海全市法院系统中,告市政府的案件仅有13件。因上海市三中院建立了庭前释明的制度,杜绝非法干预,案件审结后服判息诉率达100%。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设,是为了解决“诉讼主客场”的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_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当时,山西省已经在县一级法院探索跨行政区划审理行政案件。过去,山西的一些县城从未有过行政诉讼案件。但是根据最高法的规定,每个法院都要有行政庭。没有行政诉讼案件可审理的法官,只能开庭审理其他案子,造成人员的浪费。

2012年下半年,山西省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每个地市均可指定两三个审判人员数量多、素质高的下辖县级法院,集中审理全县行政案件。

2015年,该政策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在诉讼中由市级人民政府做被告的,可在各市级法院之间相互交叉处理。

安徽和山西一样,也做出了类似的尝试。

安徽省有十六个省辖市,分别指定了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以及相对应的这三个地级市的中级法院,处理全省的行政案件。同时,三个地级市的行政案件也彼此交叉处理。

在这些地方,当事人拥有选择权,如果愿意在本地起诉,也可以不进行跨区域审理。另外,为了方便当事人,安徽省还考虑试验巡回审判。

据汪利民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批复了安徽省的这个方案,他们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比如从减少行政案件管辖的法院拿出一些编制来。今年下半年,跨行政区划审理行政案件将正式推开。如此大规模的省域跨区划管辖,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走在了前面。

对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中办、国办于2015年3月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明确,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作为分管业务的副院长,汪利民过去常常接到打招呼的电话,但此规定出台实施之后,这类电话明显少了。

“但我觉得这项规定还应该更细化,比如说,与案件没有利益相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过问某个案子,是否属于干预?反映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与干预办案如何界定?” 汪利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长期以来,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均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为了摆脱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半年之后,《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其中,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目前,福建和山西均在进行前期摸底工作,清算地市级中院和县级基层法院一年的财政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计划在2017年全面推开。

安徽已经做了一些探索。最近,安徽几个基层法院的院长履新,均经省高院和省委组织部考察,并报省委同意后,再履行相关的程序。

安徽省针对法检系统的财物统一管理,成立了“一处两中心”:省财政厅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处级单位,对接检察院和法院的财政预算部门。而省高院和检察院也设立了相应的财务管理中心,对接该处,统一管理经费预算的问题。

一处两中心的模式,目前已经开始试运行。

夏先鹏发现,近两年,涉法涉诉的信访量明显减少了。最直观的例子是,过去,法院门口常常有人堵路信访,现在则少多了。

法官助理述职报告范文 第2篇

19世纪,美国曾经历过一个经济增长与政府官员腐败横生并存的时期。70年代,曾是美国经济史上的高速增长时期,也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有学者计算,这一时期美国的腐败指数,差不多是美国20世纪30至70年代之间腐败率的5倍。然而,从1815年到1975年,美国经历了一个从腐败事件层出不穷的高峰期,到腐败指数减少并维持在一个低水平稳定期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进入了当今世界腐败指数水平最低的国家行列。纵使如此,美国依然腐败丑闻不断。

吉姆·莱特是人,于1987年任众议院议长。1988年初,众议院的共和党议员控告莱特有违_道德法的行为。随后,众议院道德委员会聘请芝加哥的费兰律师担任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莱特的行为。经过10个月的调查,费兰及其工作人员于_年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指控莱特在过去10年内曾69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主要问题在两个方面:第一,一位名叫马立克的房地产开发商在过去数年内以支付莱特夫人工资等名义向莱特夫妇提供了14万多美元的馈赠。莱特的这种行为属于不适当地接受“对立法有直接兴趣者”的馈赠。第二,莱特故意规避有关议员演讲收入的法律规定,以出版演讲稿的方法获得约5万美元的“稿酬”,而且他没有申报这笔收入。_年4月17日,众议院道德委员会一致通过了费兰的调查报告,并发表了谴责莱特违反议员道德准则的声明。同年5月31日,莱特被迫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因违法贪财而被迫辞去职务的众议院议长。

1992年4月,《纽约时报》披露了美国国务卿贝克动用军用飞机作私人旅行的情况。报道说,政府的审计表明,国务卿贝克在过去26个月_动用军用飞机进行了11次私人旅行,花费公款371599美元。其中,9次动用军用飞机飞往他的老家休斯敦,2次飞往怀俄明州的派恩代尔。这些旅行包括他去怀俄明州的一个农场度假和他去得克萨斯州参加他母亲的葬礼。他只向政府交付了17159美元,作为他本人、家人和客人的旅费。虽然贝克在联邦审计总署对其上述行为进行了审计之后就立即按标准补交了全部费用,他还是陷入了国会和公众对政府高级官员特权的批评之中。

托马斯·马洛尼曾经是芝加哥颇有名气的刑事审判法官。他在1990年退休前连续担任了13年法官。1993年3月,芝加哥的联邦检察官办事处在长期调查之后指控马洛尼在他以前审理的三起杀人案和两起抢劫案中收受了当事人的贿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86年芝加哥_“鲁肯家族”首领杰夫漠福特杀人案的审判。在该案中,马洛尼法官先是私下收受了“鲁肯家族”的1万美元现金,但是在开庭审判之前又把钱退了回去,理由是“此案太引人注目”了。由于检察官在马洛尼受贿案中提出了颇为充分的证据,包括大量的录音带,所以主审的联邦法官虽然对马洛尼心有同情,最后也只能判其有罪。该案对美国的司法系统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正是基于对一桩桩权力腐败案件的思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成为美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其代表性的制度有如下几个方面:

1、《文官制度法》。颁布于1883年。该法的基本宗旨是要确立任人唯贤的政府官员选任制度。该法规定要公开选拔政府官员,而且保证公民不受政治、宗教、种族或出生国的限制和影响,都享有平等竞争政府文官职位的权利。最初,该法的这一规定仅适用于10%的联邦政府文官职位,后来历任总统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在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颁布之后,90%以上的联邦政府雇员都受到该法的保护。该法对政府雇员的义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它要求政府雇员要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营私舞弊;不得参加包括政治捐款在内的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上述立法确立了文官行为准则和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

2、《预算和会计法》。颁布于1921年。该法决定撤销原来隶属于财政部的主计长和审计官,成立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总署,并规定了审计总长的任免、职权以及审计总署的机构设置等事项。该法的基本宗旨是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以便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贪污浪费的行为。尔后,国会曾多次通过法案扩大审计总署的权力。

3、《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最初是在1962年在联邦立法机关中部分提出的,后来在1970年由国会通过。该法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官员上的管辖权,给予了执法机关使用更为灵活的调查手段的权力,加大了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处罚力度,因此很快就成为美国最重要也最有效的反贪污贿赂法律。随后,美国一些州的立法机关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4、《对外行贿行为法》。颁布于1977年, 1988年进行了修订。在1977年以前,美国法律并不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要求美国公司向社会公开其可能带有行贿性质的向外国政府官员的付款。该法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那些受证券交易委员会规章约束的公司建立一套完备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在遵守现存证券交易法规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其向外国政府官员付款的情况以保证其经营行为的正当性。该法禁止对外行贿行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付款给外国政府官员、外国政党首脑或政党首脑候选人,或者作出给付某种利益的承诺,只要给付的目的是行贿,即希望通过受贿者的某种行为或不作为使公司获得不正当的利益,那么这种给付或承诺就属于对外行贿行为。该法并不禁止为获得正常政府行为而向外国官员支付钱款,也不禁止向外国官员支付所在国法律准许支付的回扣或小费。

5、《政府道德法》。颁布于1978年,并于_年进行过修订。该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按照该法的规定,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在内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都必须按时申报其财产收入,包括可估价财产和不可估价财产,还包括其配偶和子女与其有关的财产收入。该法规定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资料的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续,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政府道德署和独立检察官的设置和职责等事项。根据《政府道德法》,美国财产申报制度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类。公开申报,是指个人财产报告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均可查看。约万名高级官员和雇员需要公开申报,包括担任重要决策权和指挥权的官员、高级科技人员、咨询顾问人员等。秘密申报人员范围一般由各部门自行确定,一般为文职人员、中下级官员或雇员。而秘密申报的材料不予公开,由各部门掌握。根据《政府道德法》,公职人员须填写财产申报表格,申报内容包括个人收入、收受礼物、个人资产、负债额度以及房产、资产等转移情况。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子女,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以接受监督。必须公之于众的财产主要包括:申报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的受益协议,接受的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的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

6、《监察长法》。颁布于1978年。该法规定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事处以及设立的目的;规定了监察长的任免和监督;规定了监察长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了监察长工作报告的内容和公布;规定了监察长的调查权力;规定了对举报人和控告人的保护;还规定了_、财政部、司法部、国际开发署、核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监察长的特殊职权和义务。

7、《美国法典刨刑事法卷》。第201条至209条规定了与政府官员贪污贿赂行为有关的各种罪名和处罚,包括贿赂公务员罪、贿赂证人罪、公务员、证人、国会议员及其他政府官员非法收受报酬罪、国会议员及其他政府官员从事有损政府事务罪、政府官员假公济私罪、政府官员收取来自非政府报酬罪等。

英国

1993年,英国首相梅杰发起了一场“道德回归”运动。当时,街谈巷议盛传一些议员在收钱后代提议案和替商人获取情报。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泰晤士报》派出两个干练记者,在1994年秋打扮成药商,相继请10名议员在议会上替其药品生意说话,并且许诺每提一个问题将给1000英镑的报酬。意外的是,竟有6名议员欣然赞同这种的交易。过了几天,果真有2名议员就药品问题向福利部长提问,但他们暗地里却收下了“药商”所开的两张1000英镑的支票。在掌握了真凭实据后,报社毫不客气地在《泰晤士星期刊》上对此事全盘曝光,令全国哗然。在这种情况下,梅杰任命一个由诺兰主持的生活标准委员会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下院651名议员之中有245名议员在院外作兼职,其收入高出了法定年薪的3倍。于是,1995年,在梅杰政府的推动下,诺兰委员会提出了严格部长以及公务员的公职生活准则的意见,规定部长以及特别顾问应遵守和国家公务员相类似的规则,如果要加入公司,须有两年的隔离期;对公共咨询和管理组织的管理人员,提出了人事任免和公开性方面的建议,认为应由一名任免委员会的委员来调整任免程序,所有的任命都须听取其职能小组或者独立委员会的意见。

1、早在1889年,英国就颁布了首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其后,英国分别于1906年和1915年两次颁行《防止腐败法》。二战后,英国在1948年颁行的《人民代表法》、1962年通过的《北爱选举法案》、1964年颁行的《许可证法》、1972年制定的《北爱地方政府法》、1988年通过的《犯罪审判法》、_年通过的《地方政府和住房法》、2001年制定的《反恐、犯罪和安全法》等等,都针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制定或添加了新的法律条文。2003年3月,_政府又公布了新的《反腐败法》。长期以来,英国在透明国际的排名中其廉洁指数均比较靠前,这是英国加强制度建设的结果。

2、防止权力滥用行为,英国主要依靠文官制度。英国有一套完整、具体、实用的行为法规,用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始于1854年,公务员约有60万人,共分为12级。与推行高薪养廉的国家不同,英国文官收入并不很高。低级和中级文官的薪水与非文官同等人员差不多。高级公务员待遇相对较高,但比起在私营公司任职的经理们仍差距甚远。英国公务员之所以比较廉洁,是因为英国有一套较完善的公务员招聘、培训、任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对公务员必须遵循的六条原则,即诚实、负责、客观、政治中立、保密、公平,以及公务员的职业保障、权利保障、行为规则、活动意向、活动幅度和活动程序都做出了详尽规定。英国文官守则的总纲规定非常明确,文官必须效忠于国家,诚实正直,不能将个人利益置于职责之上,不能。为此,守则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例如,公务员持有或者将获得可能和本人工作的部门利益不符的公司股份时,须报告或者请示上级;不能泄露经济情报;不能利用工作的便利而得到的信息用于投机;禁止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礼品、馈赠和酬金,以及他们频繁或者定期的宴请;不能从事第二职业。而文官出于外交礼节,不便谢绝礼品时,受礼前要请示,受礼后应交公处理。同时,英国政府还把道德建设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了政府工作“无私、正直、客观、责任感、公开、诚信、领导才能”七大原则,并对每条原则都做出了详细解释。与此同时,又相继制定了国会议员行为准则、特别顾问行为准则、部长行为准则、公务员行为准则等,从制度上保证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行为。

3、建立财产申报制度。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即《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规定了议会中议员选举费用的限额和对选举舞弊的刑罚。法律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此外,瑞德克里夫——莫德委员会于1973年提出了关于财产申报等预防腐败措施的建议,对于议员的佣金、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从地方政府的土地获得的利益,实行强制登记。英国的官员分为议会议员和公务员两类。议会议员实行收入状况披露制度,要把各种收入、福利和形形的好处摆在明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免费旅游等福利,以及官员从事咨询、写作、讲学和协助他人经营等活动的所得收入,必须逐一申报。英国普通公务员申报财产和收入只限于本人,其子女、配偶、父母和其他亲属的收入和财产不需申报。

法官助理述职报告范文 第3篇

内容提要:为对行政裁量进行有效规制,需要设计比较妥当的司法审查标准。基于对案例的实证考察,目前的滥用职权标准并非像主流学说所认为的能成为评价行政裁量的重要标准,其症结在于将平常意义的滥用职权与主观过错相勾连。行政诉讼法应予修正并确立“裁量明显不当”标准,主要审查行政裁量是否明显与立法目的和精神、基本法治原则、习惯法、一般公平正义观念或常人理性相悖,而不是追究主观过错。

行政裁量于当代政府管理中的广泛存在,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对行政裁量进行有效规制,使其在保有灵活多变风格的同时仍然能够一定程度地中规中矩,也就备受关注,并成为当代行政法的核心。规制行政裁量的技术和方法,不断地得到设计、试验、变革与巩固。在我国行政法上,存在一个意象,即行政诉讼法所提供的诸多司法审查标准之中,用来检验行政裁量的主要是“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而且,由于立法者明确“显失公正”仅适用于行政处罚,因此,这个意象的核心顺理成章地成了:滥用职权是对行政裁量进行司法审查的最普适、最重要的标准。本文秉持“关怀现实”的立场,拟由一个实际案例谈起,追问滥用职权是否真的可以用于案中的被诉行为;进而,根据对虽然不够周密严谨但具有相当证明力的270个案例的考察,点明上述意象与实际之间的距离;随后,对相关的行政法理论进行一定反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行政诉讼法未来修正时应确立“裁量明显不当”标准的建议,以供商讨。

一、法官在舍本逐末吗?

本文的写作初衷,源于对“华商银行诉柳州市房产局恢复抵押登记案”(以下简称“华商银行案”)的思考。案件大致经过如下:海隆公司与首长公司在柳州市房产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以下简称1号抵押)。时隔半年,海隆公司和首长公司代理人陈某又前往房产局,以债权债务已经结算完毕为由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柳州市房产局经过审核,决定注销。随后,海隆公司向华商银行贷款,且与该行一起到房产局就同一栋房产再次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一年以后,首长公司发现海隆公司与陈某串通欺骗房产局注销1号抵押的事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海隆公司和首长公司又向房产局申请恢复抵押登记,柳州市房产局作出了恢复1号抵押的决定。华商银行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恢复抵押登记的决定剥夺了其惟一抵押权人的资格,请求撤销该决定。

此案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之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二审法官在案件审结后撰写的一份评析报告中,指出了撤销被诉行为的一个理由,即房产局恢复抵押登记的行为忽视了信赖利益问题。(注:关于信赖保护原则,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吴坤城:《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37-268页。)柳州市房产局的注销行为,虽然因海隆公司的欺诈行为而作出,但毕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而且由于该注销决定的存在,致使华商银行相信在该项房产上没有任何在先抵押的情况下,才与海隆公司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由此可见,柳州市房产局注销1号抵押的决定,已经因华商银行的出现而具有了“第三人效力”。如果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但是,如果该行政行为已经使得行政相对人对其产生信赖,行为相对人在此信赖基础上已经作出一定行为,行政机关在考虑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时,就必须权衡其所带来的利益和信赖利益。在办理抵押时,房产局必定是在确认该房产不存在先前抵押的前提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所以华商银行不是单方面地信任海隆公司,而主要是基于对柳州市房产局的信任。对于这种信赖利益,也是法律所应当保护的。(注:参见佟海霞:《华商银行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恢复抵押权登记行政争议案》。)

然而,看起来似乎令人不解的是,二审判决的内容本身却丝毫未反映这一较为清晰的论理。撤销被诉行为的理由也并非信赖利益保护,而是恢复抵押登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恢复登记实质上是重新登记,房产局在办理时未对该抵押物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进行审查就予以登记是错误的。

其实,“恢复抵押登记”虽在法律上未作规定,但就其效力而言,它的本质是房产局撤销其因受欺骗而作出的注销抵押登记之不当决定,亦即通俗意义上的“纠错”,而不是重新登记。因为重新登记的法律效力必定自新的登记成立之日起开始,恢复抵押登记则是以纠错的方式,仍然认可被不当注销的抵押登记在早先成功办理之时即有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可能会在其作出的行为之上冠以某种“名分”,但如果单纯地追问这种名分在法律上的依据,而不探究行为之本性以及法律按此本性对这类行为的要求,容易造成为外相迷惑之误。

于是,问题产生了。既然法官认为可立足信赖保护原则来撤销房产局的恢复抵押登记决定,其为何又要强调“恢复抵押登记没有法律依据”这一理由,而在判决中丝毫不提信赖利益保护呢?更何况,在与上引案例有密切关联的另外一个随后发生的讼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已经明确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批复的主要内容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由此看来,法官所倚重的“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极可能无法站稳脚跟。这样,法官的选择岂非舍本逐末之举?

二、哪个更具阻碍力:原则还是标准?

法官之所以如此选择的真正答案在于:习惯以法条主义立场来审理案件的法院,对任何法条上都未予以明白反映、仅仅在学术文献中有所体现的行政法原则,不愿直接在判决论理中详加阐述并作为判决的主要理由。其实,法条主义并未完全垄断司法判决。具体案件的判决究竟体现为法条主义立场还是灵活能动的风格,可能与不同的法院或法官有关,也可能与需要处理的不同案件或问题有关。因为同一法院或法官在不同案件或问题上表现出来的立场,也有可能迥然不同。(注:参见《章生发不服宁德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案》、《刘宗幸不服韶关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处罚决定案》、《刘文国不服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1992-1999年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9页、第64-67页、第1193-1195页。)而且,呼吁行政法原则应当作为审判准绳的声音,在近年来已此起彼伏。(注:学界对此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较为集中的介绍,参见何海波:《形式法治批判》,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78页。)甚至实际的案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哈尔滨市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以下简称“汇丰公司案”),也已经被学者诠释为法官在略显粗糙或较为成熟地运用行政法原则。(注:参见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7页。)在“汇丰公司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论理风格与审理“华商银行案”的法官在评析报告中的论理风格并无二致。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既未明确宣告“××原则”,也没有指出法律依据,但原则之具体内涵却清晰可识: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注:参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与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study/political/。上诉人为哈尔滨市规划局,被上诉人为汇丰公司。)

然而,接踵而来的问题是:即便法官在判决中如上文所引那般直述信赖保护原则之后,法官势必要根据《_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4条给出的司法审查标准,对柳州市房产局没有考虑信赖利益问题而作出的恢复抵押登记行为进行定性。那么,法官又当适用什么标准呢?《行政诉讼法》第54条所提供的标准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细致分析的结果是,似乎除了滥用职权标准外,其余标准都与本案不适合。

可是,我们真的可以宣告“柳州市房产局对信赖利益疏于考虑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吗?更进一步,柳州市房产局在有权进行自我纠错的情况下,面对华商银行和首长公司相互竞争的利益,就是否恢复1号抵押进行决策,实际上是一个行政裁量的过程。其需要应对的棘手问题在于:如何考虑各方利益,选择一个较为妥当的争议解决方案。相关材料显示柳州市房产局对此有明确意识和一定考虑。诉讼发生后,房产局在给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关于柳州市银兴商业城富荣城第三层商场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说明》中又提及:“1999年6月10日,根据海隆公司与首长公司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恢复首长公司的抵押权。我局同时指出,由于首长公司抵押权的恢复,必然影响到海隆公司与华商银行1997年10月8日设定的同一标的物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关系,涉及华商银行的权益。海隆公司应负全责处理好与华商银行的抵押借款关系,并由海隆公司与华商银行一起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此前,海隆公司、首长公司及华商银行均不可对柳州市银兴商业城富荣城第三层商场进行处分。”由此观之,房产局的裁量过程昭然若揭。有鉴于此,以上设问也可以转化为:“柳州市房产局恢复抵押登记的裁量决定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吗?”

抛开此案的特定细节,抽象对待它所反映出来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我们可以联想到本文开篇就已提及的一种意象:上述诸多标准之中,检验行政裁量行为的主要是“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标准,(注: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4-65页。)而“显失公正”适用范围过于局促,故滥用职权乃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裁量的最重要标准。若依循这一意象,将柳州市房产局的裁量定性为滥用职权,似乎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会有多少法官愿意作出这样的定性呢?至少,审理“华商银行案”的法官不愿如此认定。因为在其眼中,“滥用职权”明显指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而证据不但不能显示柳州市房产局有此主观问题,倒反映其经过了一定的考虑。于是,假设法官支持行政机关有权恢复抵押登记的看法,而把重点放在信赖保护原则之上,并且通过判决论理对该原则进行阐发,那么司法审查标准似乎成了一个更加关键的障碍。(注:对比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汇丰公司案”中的判决。“显失公正”标准不像“滥用职权”那样有批评行政机关主观过错的色彩,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比例原则的具体内涵之后,并未指出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由于不可能让全国所有的法官对上面提出的问题进行投票表决,所以多少法官愿意如此判决注定是得不到最终求证的。不过,之所以如此发问,潜藏的目的是希望暂时离开一下那个关于滥用职权标准的意象,把注意力转向它的实际运作情况。

三、意象与现实有多远?

在我所知的有限范围内,尚未发现对“滥用职权”标准的适用进行过实证考察、有力度的文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01年1-10月,山东省法院系统在运用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方面,“滥用职权”居第三位(见表一)。而且,该报告称:“随着行政执法的日益规范化,行政机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现象逐渐减少,但在法律规定范围和幅度内,违背法律设定行_力的目的而滥用权力的现象开始增多,因滥用职权而败诉的案件逐渐呈现上升趋势。”(注: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1年山东省行政机关败诉情况的调查报告》,《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表一山东省司法审查标准运用比例

标准在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比例(各市平均)

主要证据不足

违反法定程序

滥用职权

超越职权

适用法律错误

乍看之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和幅度内行使权力,正是我们所认识的行政裁量。这份报告关于滥用职权标准运用比例、所居地位和上升趋势的结论似乎喻示,这一标准在拷问行政裁量合法性方面,正在发挥我们想像中的作用。然而,结合本文研究的目的,这份报告存在以下两点疑问:

法官助理述职报告范文 第4篇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_”方针、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着重论述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包括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及与现今法院的比较,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未来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则,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与管辖权等。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论述,说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基本予以保留,二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并享有终审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确立了“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模式。而司法制度则是这一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对于香港未来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基本法》第81条第1款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由此可见,1997年7月1日以后,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香港法院组织体系)予以保留,但是,将有两处明显的改变,一是设立终审法院,二是对原有法院名称作了些变动。

很明显,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享有终审权,因此,必须设立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这样,就必须对原有法院的名称作些改变。目前香港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包括上诉庭和原讼庭)、地方法院、裁判司署、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以及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襄物品审裁处等一些专门法庭,其终审机构是设在伦敦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1997年了月l日以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其实就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因而,目前香港的最高法院将改名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将改名为区域法院,但它们的具体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将予以保留,只是名称的改变。由于法院体系的主要变化是设立终审法院,因此,在《基本法》司法机关一节的条文中还作了终审权属于终审法院以及终审法院的职能和法官的任免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现今香港法院体系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对比图表如下: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原在香港任职的法官也将可以继续予以留用,其各方面的待遇,将不低于现有标准。但在涉及到有关国家主权和设立终审法院等相关问题上作了相应的改变。现详述如下:

1.法官的任职资格。

《基本法》就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作了如下原则规定:(1)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3)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与香港现在法官的任职条件相比,最显着的变化就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也就是说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在外国有居留权者,均不能担任这一职务。这是实行“港人治港”原则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2.法官的任免。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产生与目前香港法院法官的产生很相似。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但任命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还必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_常委会备案。

对于法官的免职,《基本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基本法》第8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以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5名的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但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_常委会备案。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刻

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活动(尤指审判活动)要遵循下列原则:即司法独立原则、遵循判例原则、实行陪审制度的原则和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现分述如下:

l.司法独立原则。

所谓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审案时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涉、管束,特别是不受任何行政部门、任何个人的干涉,即使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也不能过问,只是在上诉时才能对该案发表意见,作出新的判决。((基本法》第8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原则,该条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司法独立原则也是目前香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基本法》予以保留。为了保证该原则切实可行,《基本法》赋予法官司法豁免权,使法官能独立履行职责,不用害伯因履行职责会被指控。同时,对法官的待遇仍保留原实行的高薪制和终身制,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忠诚于法律,公正地履行职责。

2。遵循判例的原则。

法官助理述职报告范文 第5篇

部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1】

本人_x,汉族,现年23岁,专科文化程度,_党员,20_年12月入伍,20_年6月毕业于南京消防士官学校。毕业以来,在大队党委和中队支部的正确指引下,在各级领导的教育帮助下,较好地完成了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_年(毕业归队后)主要工作回顾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修养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强化专业技术学习实践

四、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工作期间,我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但我也清醒的认识到,自身能力和素质与上级领导和新时期消防士官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业务理论知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有所欠缺;三是由于工作环境和性质,体能方面还有待进一步锻炼和加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对待并努力加以改进。

部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2】

尊敬的领导、连支部和亲爱的战友们:

你们好!

我叫_x。_年_月转为一级士官,自入伍以来,在工作中没有什么可歌可泣的英雄壮举,也没有什么惊天动地的业绩,但始终是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实践着军人誓言,默默无闻,尽职尽责的奉献着。正是平凡的工作岗位锻造了自己吃苦肯干的品格,过硬的素质,严谨的作风。工作中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对待本职工作,爱连如家,甘愿奉献。我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学习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发挥了一名士官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现将政治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向组织与领导自述如下:

一、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认真学习和积极参加单位领导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学习,自觉的用先进的理论来武装头脑,做到有理想、有信念、政治可靠、立场坚定,主动学习各项基本知识。作为一名士官驾驶员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安全的管理规定等。

1、平时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始终做到政治上合格。转改士官以来,认真学习党的精神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自觉与_、_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2、平时注重对政治理论的积累,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加强了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针对近年来军队出现的各种政策多,能够克服个人家庭各种矛盾,思想稳定,热爱军队,安心服役。加强了献身国防,干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3、关注国内外形势,关心军队建设,在大事大非面前能够正确地坚定自己的革命信念。

二、认真履行职责,立足岗位

1、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并做到忠诚于国防事业,牢固树立以连队为家,当兵尽义务的思想,始终坚持在部队这个大学校中摔打磨练自己,不断给自己加压,刻苦训练,努力学习,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改造,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思想品质。思想端正,上进心强,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任劳任怨,为人忠诚,谦虚谨慎,团结协作精神好。

2、无论在什么岗位,都能一心扑在工作上,扎实工作;视事业为生命,积极进取。对待本职工作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且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立足本职脚踏实地干工作。在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上,做到以集体利益为重,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工作过程中注意合理安排时间,采取科学的工作方法来提高工作效率。从没有因工作多,任务重而产生消极抵触情绪,自始至终保持了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工作干劲。

3、加强了军事训练,不断提高了军事技能。作为一名驾驶士官,我能积极参加各种军事训练,不断提高自己的军事技能,通过队列、体能的训练,提高了自己的军事素质和服从意识,磨练了自己不怕苦、不怕累的意志和精神,把自己在军事训练中所学到的技能应用到每一次边防执勤工作中。

三、遵守纪律和一日生活制度

我严格要求自己,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在具体工作中坚决克至对身边战友的生冷态度的现象。努力为战友排忧解难,使自己的一一言一行都要从“争当优秀士兵”的良好形象出发。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战友之间的交流。在工作中自觉的服从管理、服务大局,自觉的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全队各项工作联系在一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认真遵守部队纪律和一日生活制度,积极参加单位里的各项文体活动。

1、平时自身要求严格,作风严谨;品德优良,作风过硬。始终以党性原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工作中能以普通一兵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生活上不给组织讲价钱谈条件。献爱心,助人为乐,作为自己工作和生活中的准则,严格要求,遵章守纪,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在工作和生活中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和生活作风,认真履行一名士官的职责,能够事事想在前,干在先,不折不扣地完成好领导交给的每一项任务,具有忘我的奉献精神。

2、能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控能力,注意作风纪律养成,努力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发挥好骨干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抵制“灯红酒绿”的影响,并从反面教材中汲取教训。

3、积极参加各种规章制度和条例条令学习,做到无违法违纪行为。时刻把自己置身于组织监督之下,能虚心向其他同志学习,并诚恳地接受批评意见,时刻注重摆正自己的位置,要求自己保持团结、学习的良好工作作风。时时事事把自己置于法纪约束之下,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党和军队纪律的严肃性,一丝不苟地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从细微处严于律己,养成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忠诚老实,令行禁止的。作风。

四、存在的问题

1、对政治理论学习,尤其是需要从思想深处去认识,领会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下功夫还不够,用心不足,浅学辄止,笔记体会也不够认真扎实。

2、对平时的学习时紧时松,不够全面扎实,自己工作学习中取得成绩后有自满的心理。

3、工作中有说的多干的少现象,还有放松要求的现象,对新知识的学习钻研上下的功夫还不够。

以上是我的述职,总之,在这一年的工作中,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教育下,我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不少的缺点和不足之处,但我还是有信心改正自我提高自我的决心,我一定加强自己的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发扬能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我会更加努力的工作,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为军队事业做出的奉献。

此致

敬礼!

述职人:_x

20_年_月_日

部队个人述职报告范文【3】

我是__支队运输排的一名普通的三级士官,我叫_x,我志愿由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长期为部队服务,并忠实履行士官义务,尽职尽责,为部队的全面建设奉献自己的全部力量。希望组织批准,满足我这个冒昧的请求。

从当兵以来,部队把我从一名社会青年转变成为一名合格的战士,我成熟了,我进步了,这一切都是归公于部队的教育和连队领导谆谆教诲的结果,连队就是我的家,战友们就是我的兄弟姐妹,在这里我找到了和家里一样温馨感觉。我愿留选取晋升士官再次成为这个蒸蒸日上“家庭”中的一员。我们连队多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重大运输保障任务,在各项工作中士官和骨干起到顶梁柱的作用。训练场上有士官和骨干身先士卒的口号,值班有士官和骨干精益求精的专业技术,生活作风上有士官兄长对我严格要求和无微不至的关怀。士官这身影、口号、精湛的技术、严谨的作风影响着我,鼓舞着我,鞭策着我,更震憾着我再次选取士官的决心。我要向士官骨干学习、靠拢,并且要成为光荣士官队伍中的一员。

回顾自己当兵的学习与工作,发现自己真的是所学甚少,与士官班长相比真是微不足道。我申请再次晋升士官长期为部队服务。一不为名,二不为利,一心只想多学知识,练好军事本领,钻研专业技术,来报答部队对我的培养,报答领导对我的关心,为我们自动化站这个“家”贡献自己的一切。

领导、战友们:士官是部队的骨干,担任着基层连队训练、管理、技术等重要的工作,其责任重大,作用明显,是伟大的,神圣的。在部队继续晋升士官一直是我的梦想,也是父母心愿。如果党组织批准了我的要求,让我的梦想成真了,我会加倍工作,不断努力学习,不断刻苦训练过硬的军事本领,向优秀士官看齐,不辜负部队领导的希望,不违背自己誓言,脚踏实地,创一流成绩。我会更加珍惜自己有限的军旅生涯,利用有限的时间在部队多学点知识,争取回到社会上再创辉煌。我以“一颗红心,两手准备”,坚决服从党支部的各项决议。如果我被晋升四级士官,我将一如既往地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骄不躁,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专长,为连队、为部队贡献自己的力量;如果未被选取,这说明我距离一名四级士官的标准还不够,我听从组织决定,退伍后发扬老兵的风格在社会大潮中竞风流。请组织接受我的申请。考验我吧!

法官助理述职报告范文 第6篇

法院述职报告1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现将我院党组今年依法履职和廉洁执法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20__年以来,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我院党组一年来抓班子带队伍、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班子,带队伍方面

今年以来,我院充分利用主题教育活动的有力时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切实增强全体干警在新形势下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是以团结务实为切入点,建强核心。党组成员坦诚相待,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班子成员之间经常谈心交心,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沟通思想,统一认识,积极维护和增进班子团结。从自身做起做带头学习、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的楷模。培养和树立严格细致、求精务实的工作作风,确保法院的领导班子成为团结和谐、坚强有力、求真务实的领导集体。特别是在干部选任、评先评优、重大财务支出、重要活动安排等方面做到了决策民主、运作规范、结果公开。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期间,主要领导能以身作则,注意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引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较好地发挥了班子的集体智慧。

二是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院在教育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进、高质量落实,扎实开展各环节工作,通过集中学习、广泛听取意见、边学边查边改、建立长效机制等有效措施,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作风转变带来的新风貌和新气象。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干警在潜移默化中领会了群众路线的思想精髓,接受了群众路线教育对自己内心世界的洗礼,法官坚守法治信仰,恪守职业道德,做“良心”法官,司法为民意识进一步强化,司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经常性的开展司法廉洁警示教育活动,坚持对干警队伍从严教育、从严管理。对违规配置使用公车、超标办公室等开展专项治理,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要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强化督查常态化,对干警出勤、在岗状态、庭审活动、司法礼仪、警车使用等日常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通报,全年未发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

四是提高法院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载体,围绕“学有所长、学有所成、学有所用”目标,进一步强化每月20日、每周五学习例会制度,以系统、持续地学习强素质、增能力,营造良好的学风。以集中学习、部门及个人自学、岗位培训、以会代训等各种方式,不断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不断更新干警的理论知识。通过观摩庭审、现场演练、岗位竞赛活动,大力提升审判业务水平。开展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开展了学习宣传法官刘丽平、张剑等先进典型的活动,激励广大干警公正司法、为民司法。

二、在履行职责完成审执任务方面

20__年该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697件,审结执结3531件,审执结率达,收、结案件数量再创历史新高。一线法官人均结案120余件。

一是依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刑事审判全力推进平安__建设,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44件,涉案494人。在案件数量同比上升了,而在办案人员少的情况下结案率达90%。刑事审判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始终保持震慑的高压态势,一年中依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和团伙犯罪,提高了公众安全感;依法惩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依法惩处危险驾驶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对环境污染、有害食品、私挖乱采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开展审判。

二是依法服务经济保障民生。全年审结民事案件2221件,结案率达。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加强民生权益保障,妥善处理

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商事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积极为经济发展服务。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原则,全年审结商事案件378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000多万元。面对大幅增长的民、商事案件,我院法官形成了快办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涌现出17名结案超百件的法官,其中一名法官超200件,她因敬业奉献当选为“最美__人”。

三是依法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全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1件,审执结31件,结案率100%,行政审判工作中,切实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将行政协调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努力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及时疏导和化解官民矛盾。全年有21件要求到法院起诉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诉前。

法官助理述职报告范文 第7篇

防止,最根本的是把的讲话精神落到实处,深化改革,为官商交往立规矩,定道设轨。深化改革是铲除腐败现象的根本途径。只有进一步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真正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能够由市场机制本身决定的权力下放给市场,将政府的角色定位于市场的“仲裁者”“服务者”和“监管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强力干预。要细化、实化官商交往的原则与规范,建立相应的标准和程序,为交往行为提供尺度、边界和红线,一旦越过边界就要受到处罚,做到官商交往有道守道,各行其道,越道脱轨者严惩重罚。具体而言,官与商交往应谨遵以下四项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国外有反腐专家列出反腐公式:腐败=垄断+暗箱操作-公众参与。这个公式说明,公开是正义的灵魂,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力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中国_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可以说,公开性是现代的群众路线。要以公开为龙头,让官商交往在阳光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以阳光保廉洁,让阳光照射官商交往的全过程,让领导同事、社会公众、监督部门都能看到、听到、知道。

履职需要原则。官员要克服“交往是个人私事”的认识,准确划分“公事”与“私利”的界限。官商进行交往必须以履行公共职责为前提,是出于履行职责和公务的需要,直接主观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必要性原则。为了防止官商交往过多而产生腐败,应当坚持官商交往所商谈的事项是工作必要的和必需的。因此,应将交往的程度和次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防止利益冲突原则。官商交往过程中,官员要保证完全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不能关系到个人利益,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任何实在或潜在的冲突。

根据上述原则,应建立以下规制官商交往的相关管理制度:

接触会见请示报告制度。接触会见之前要向上级请示,经过批准后方可会见。会见后要报告会见的情况和内容。

接触会见事由登记制度。对接触会见的事由和相关内容等事项要登记造册,以备核查。

统一规定接触会见的时间、场所和方式。权钱交易本身是非法和隐蔽的,因此大量腐败活动往往是“场外”交易,借助非工作场所私下进行。所以应规定,接触会见一般应在工作时间、办公场所,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以与商谈事项相适宜的方式进行。

建立回避禁止制度。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对方或申请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提出回避,禁止接触会见。在本人履职期间,禁止其子女、配偶等近亲属私下接触会见对方。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重大商业活动之前以及过程中,一律不得与商人接触。

完善从业禁止制度。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离退休后,3至5年内不得接受原职务管辖的地区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严格接触会见纪律。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礼物、礼品以及其他便利性帮助。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以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私下接触联系,不得泄露商谈事项以外的事项或商业秘密,不得为对方提供接触事项以外的便利条件和帮助。

建立不规范交往预警机制。上级机关和纪检_门要加强对官商交往行为的监督,对有关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做到防微杜渐。同时采取聘请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强化违反接触会见制度的责任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触会见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对接触事项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对其负责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视为无效,并改由其他人员重新办理。相对人在接触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取消申请资格、宣布决定结果无效外,要追缴相对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对人刑事责任。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违规者要严控、严查、严惩,一旦发现违规就要严惩和曝光,让违规者付出成本和代价。在此基础上逐渐改变人们的习俗理念、观念意识,变成官商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矩。

(资料支持:《检察日报》,原题为《划出官商交往的“红线”》)

法官助理述职报告范文 第8篇

_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詹姆斯·赖特的贪腐弊案令世界震惊。这位美国立法机构中的最高官员在和《政府伦理法案》的较量中败下阵来,不得不辞职谢罪。

《政府伦理法案》的出台

赖特之所以敢于大肆收受好处,一方面是因为贪欲作遂,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长期以来,美国法律对官员的个人和家庭财产不作公开要求,直到_总统的幕僚长阿丹姆斯爆出受贿丑闻。

阿丹姆斯丑闻之后,美国朝野上下都意识到了监督官员收入来源的重要性。美国政府在1958年通过了《政府服务伦理规定》。这项规定直接禁止了接受礼物和帮助的行为。

1978年,国会总结以前的各项规定,出台了《政府伦理法案》。

根据这部法案,官员如果从联邦政府之外的任何来源得到的超过200美元的红利、租金、利息、资本利得,就必须进行申报;如果从事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贸易或业务投资,也必须进行申报。如果不予以申报,将被提讼。

赖特案初露端倪

1988年春天,赖特作为众议院议长,正处于事业的巅峰。然而,共和党议员金格里奇向众议院道德委员会指控赖特夫妇有违反《政府伦理法案》和其他法规的嫌疑,请求委员会开展调查。

为了确保调查的全面和公正,道德委员会特地从院外聘来了特别检察官——来自芝加哥的理查德·费伦律师。费伦律师的调查历时6个半月,完成《费伦报告》。报告不仅指控赖特在前述合伙企业中获取暴利的投资行为,还将矛头指向赖特其它问题。

赖特还运用议长的影响力对外施加压力。蒙克利夫家族在埃及有几口油井,受到埃及国有化征收的威胁。赖特因此出面向埃及总统求情。几个月之后,蒙克利夫便以极低的价格将位于德克萨斯州的一口天然气井的一些股票卖给了赖特。

美国反贪腐史上的里程碑

众议院道德委员会援引《政府伦理法案》,对此案坚决严查到底。

法官助理述职报告范文 第9篇

2020部队士官述职报告1尊敬的领导:

一年来,本人对工作尽职尽责,坚决地执行党的政策方针,严守部队的条令条例,出色地完成了领导布置的任务,下面对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作如下述职:

一、主要工作

1、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工作品质与效率

理论指导实践不但是我党的优良学风,还是我党的工作作风.要想工作好必须先学习好。党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成长方向。努力学习必然成为每个军人的责任。因此,本人努力学习科技文化、业务知识,立足本职工作岗位,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力求在工作中精益求精,力求做到有远瞩的远大理想,又有务求现实的能力。

2、严格规定,积极学习本职技术

在平时的工作中,严格规定、以身作则,为把中队的后勤工作做好,我利用课余时间,到中队图书室学习伙食技术,本年中队的兵大多都是北方的,为了适应他们的口味,我积极学习北方的菜式和味道,为中队建设做出自己的力量并发扬我军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优良传统,弘扬“流血流汗不流泪,掉皮掉肉不掉队”的精神。

3、严格遵循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

作为一名后勤部队后勤士官,我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严整的军容,模范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对待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条令条例中对后勤工作的规定,严格规定自己,

4、塌实肯干,锐意进取,积极开展并完成本职工作。

学习本质技术,达到“两抓好”。即抓好炊事班的建设,抓好人员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抓好全班人员的专业技术训练,组织全班人员学习和应用科技知识,提高保障技能。

二、主要存在不足

1、请示报告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不能及时主动的向中队汇报个人思想情况。

2、进取心不强,取得一点成绩就沾沾自喜,没有持之以恒的耐心。

三、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思想,巩固以往的成绩,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刻苦钻研专业技术知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力求有新的突破;端正思想,正确对待得失,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做好各项工作,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世纪军人。

此致

敬礼!

2020部队士官述职报告220__年的工作即将告一段落,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本人在连队首长的领导下,认真按照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一年来,不管在工作、生活、学习上,还是在练习治理上都取得较大的进步,下面我就一年来的工作、学习、生活、治理等情况作以下述职:

一、政治思想

一年来,本人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以连为家的思想,保持高度的稳定,团结在党支部的四周,积极搞好全班人员的思想工作。一年来,我带领全班积极参加连队的政治教育和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积极学习高科技知识,我自身自学电脑,并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全班人员的思想基本上保持稳定,没有任何事故的苗头,真正做到了连队所提出的要求,本人也能够从思想上提高熟悉,把握住人员的思想状况,了解本班战士想什么,做什么,在哪里,需要什么,也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一年来,在连队首长的领导下,带领全班造成了各项任务

自担负弹药库站岗执勤任务以来,可以说重活轻活连续不断,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全班同志能够发扬连续作战,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完成任务。弹药库改建,绿化库区,植树种草,浇水拔草等一系列的工作。同志们还是能够战胜一切的困难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这一点,我觉得全班同志是做得非常好的,工作上可以说是叫得响的,拿得出蝗,在参加连队去平谷挖电缆沟中,我班同志能够积极涌跃的参加,并且完成任务圆满,受到连队首长的一致好评。

三、在工作上

本人在信任班长以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立足本职,干好工作。一年来,能够紧紧的团结在党支部的四周,积极发挥党员班长的模范作用,带领全班完成各项工作。在弹药库站岗执勤以来,工作任务重,我本人没有被这大项的任务所压倒,而是在内心默默的化艰巨为力量,尽职尽责的干好工作。对连队交给的每项工作,及时顺利圆满的完成。并力求高标准,高质量。全班的工作在我的带领下,也走在其他班的前列。

四、在治理能力上

我本人自任班长以来,治理能力一直是我工作的难题,虽说本班在各个方面比其它班好,但在治理的力度是缺乏经常。一年来,我在治理上能够按照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以及自己的职责去要求自己,堵塞了自身在服从治理上的漏洞,保证了治理的正规化。通过近一年的治理情况来看,确实也反映出自身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全班人员在服从治理上也是摆在我班长面前的现实问题,在连队搬回之后,在全班人员的治理上引发了我个人的思考,针对人员思想消极悲观,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我认为,我班长的治理能力应该反反,要确实的把全班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使之更好的为连队服务。

五、存在的问题

1.思想上有放松现象,在大项任务面前,有畏维情绪。

2.履行职责上缺乏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存在老一套的思想。

3.在学习理论和高科技知识上,只求表面的学习,而没有深入的探索,没有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4.在班长的组织指挥上,缺乏坚定性,存在手软现象。

5.在党员发挥作用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6.工作积极性有待于加强。

7.对全班人员的治理上在漏洞,没有真正深入战士中去。

以上的我一年来的工作述职,取得的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在明年的工作中,我将吸取经验教训,争取把各项工作完成得更圆满、更彻底。

2020部队士官述职报告3尊敬的中队党支部、战友们:

时光飞逝,转眼间一年的时光即将逝去。一年来在中队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战友关心帮助下,我能够勤于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作为一名武警部队士官自身在思想、工作、学习上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现把一年来的思想、学习、工作状况述职如下:

一、思想方面

这一年中本人思想稳定积极要求上进,能够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始终能够做到政治上合格。思想上能够与中队党支部保持一致,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从思想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坚定政治立场和政治敏锐性,做一名合格士官。

二、学习方面

一年来本人能够积极参加中队组织的各项学习,并能认真做好笔记,能够在工作之余学习科学文化,用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

三、工作方面

在这一年中本人带领全班认真工作,积极改善中队伙食质量、品种,提高中队伙食。在前段炎热的季节里,操作间里的温度达到40度以上,一个班下来班里每个人的衣服都湿透了,有时一天吃不下一顿饭,但我能够带领着全班战士认真工作,以身做责,带领全班为中队稳定快速发展默默贡献着。

四、生活方面

本人能够遵守部队条令条例及一日生活制度,有事需请假外出时,能够逐级请假,按时归队逐级销假,以条令条例来规范要求自己。

以上是我对这一年工作的述职,请各位战友批评指正。

此致

敬礼!

2020部队士官述职报告4尊敬的领导:

一年来,在中队党支部的领导和全体战友们的热心帮助下,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并在实践中学到了知识,经受了锻炼,整体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下面我将一年以来的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叫_,_人,_年_月出生,20_年_月入伍,20_年入党,现为一名部队士官。

二、取得的成绩

(一)加强学习,强化一个“真”字。一年来我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在工作中利用一切机会学习。在学习的时间上注重一个“钻”字,在学习的内容上强调一个“深”字,在学习的运用上突出一个活字。

(二)坚定信念,做到一个“信”字。作为部队士官,只有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才能赢得战友们的信任。才能更好的团结战友干好工作。才能不辜负组织和官兵的信任。在生活上,勤俭节约、不横攀竖比、不奢侈浪费;在工作上迟迟刻苦耐劳始终保持一股勇气和锐气;在思想上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积极参加军事训练,不断提高军事素质。

作为一名部队士官,只有积极的参加中队的各种训练提高自己的军事素质。才能与战友打成一片,才能在中队考核中不拖后腿,只有在身体上磨练了自己,才能使自己在心智上更加成熟,为自己更好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严格自律,自觉遵守部队条令条例和地方法律法规。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一年来我始终筑牢思想防线,严格守纪,严格遵守部队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安全制度”和保密制度,认真在做好个人安全工作。确保自身安全。

三、存在不足

(一)学习方面存在差距。

一是与“用科学的理论来武装头脑”的高度有差距,自我感觉学习缺乏系统性、二是同与“时俱进”的思想有差距,思想解放不够、创新意识不足。三是与“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有差距。在快、严、实、细、精字的体现上还不够。

(二)在工作上有时存在不扎实、不细致、不深入的问题。

在日常业务工作中有时存在满足现状,领导交给的就做,没有交代的就不做,工作保标准不高,工作方法平平踏踏、有照抄照搬的现象,有时工作不够刻苦、不够深入,精力和能力没有的发挥,“脑勤、嘴勤”做得比较好一点,“手勤、腿勤”做的差。

(三)不注重工作经验的积累,缺乏理性思考,素质不够全面,平时自己参加政治学习和内务卫生等方面抓的不够紧。

(四)工作事业心树的不够牢,对自身要求还不够严格,不能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平时可考虑个人问题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自己的精力。

在一年的工作中,在支队业务部门的指导,中队党支部的领导和战友们的帮助住下,我各个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进步,同时也存在缺点和不足,但我有提高自我的信心和决心,下步工作中我将立足本职岗位,干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争取取得更大进步。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述职,不足之处请领导战友们批评指正,我将虚心接受并努力里改正。

此致

敬礼!

2020部队士官述职报告5尊敬的领导:

一年就快过去了,时光如流水飞快流逝,自转改士官以来,在工作中没有什么可歌可泣的英雄壮举,但始终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实践着自我申请入党的誓言,默默无闻,尽职尽责的奉献着。正是平凡的工作岗位锻造了自我吃苦肯干的品格,过硬的素质,严谨的作风。始终跟着组织走,在组织的关怀中、培养中,使我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工作中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职责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对待本职工作,爱连如家,甘愿奉献。现将我一年来的状况述职如下:

一、思想方面

平时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始终做到政治上合格。转改士官以来,思想稳定,政治立场坚定,用心参加中队组织的各项学习各项活动,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作为一名士官,听党指挥的坚定信念始终不变,无论遇到什么困难,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始终不变,不论岗位怎样变化,始终坚持认真学习,刻苦学习新的技术,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素质潜力作为自我的一项坚决任务,这样才能为中队做出贡献。

二、工作方面

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职责心强。并牢固树立以连队为家,当兵听领导的思想,始终坚持在部队这个大学校中摔打磨练自我,不断自我加油,刻苦训练,努力学习。思想端正,上进心强,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任劳任怨,为人忠诚,谦虚谨慎,团结协作精神好。

无论在什么岗位,都能一心扑在工作上,扎实工作;视事业为生命,用心进取。对待本职工作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且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立足本职脚踏实地干工作。在处理个人与群众利益上,做到以群众利益为重,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工作过程中注意合理安排时光,采取科学的工作方法来提高工作效率。从没有因工作多,任务重而产生消极抵触情绪,自始至终持续了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工作干劲。

三、一日生活制度

在日常生活中,我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在打扫卫生方面主动完成分配的区域,分配到的任务都能够认真完成好,用心参加中队的各项活动与建设,作为中队的一名成员带头干,跟新同志谈心交流,发挥出骨干作用。

四、不足之处

1、在入党问题上没有用心向党支部靠拢。

2、科学文化知识有待提高要加强学习。

3、技术潜力上不够过硬要多向各位领导、老同志、老师傅、班长学习进步。

此致

法官助理述职报告范文 第10篇

1.对该法的修正

重新颁布《独立检察官法》的议案于1993年1月被再度提出。_政府强烈支持该法的重新颁布。该法经以下修正于1994年6月再次展期:

(1)有关进一步削减独立检察官经费开支的限制。修正案旨在对独立检察官的财政与行政支出施加控制。其中的主要措施要求独立检察官立即任命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证明官员”,其职责是证明独立检察官所为的每一笔支出均是合理的。要求独立检察官在可能的范围内符合司法部的支出政策并符合该法的宗旨。规定独立检察官除了每半年向独立检察官处提交费用支出报告外,还应向国会提交年度费用支出报告;并可以要求独立检察官通过答复被调查个人提出的偿付律师费的请求来证明其支出的合理性。这些修正的目的是使独立检察官的支出与联邦其他检察官的支出相符。

(2)加强了司法部长的作用。1994年的其他修正旨在明确与加强司法部长的作用,包括将由司法部长进行的门槛调查时间从15天延长到30天;当司法部长卷入某个案件时,他必须自动回避;司法部长在向司法部之外的人公开文件之前无需寻求独立检察官处的同意,只要这种公开“为实施法律所必要”。

(3)对所管辖官员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该法亦适用于国会成员。

(4)失效。除非经重新展期,1994年《独立检察官展期法》定于1999年6月30日失效。

2.最近的事件

1994年8月,就在《独立检察官法》经上述修正重新颁布后不久,独立检察官处拒绝重新任命菲斯克为独立检察官继续其对白水事件的调查。独立检察官处注意到可能的利益冲突,因为菲斯克是直接由司法部长雷诺任命的。相反,独立检察官处任命了肯尼思·w·斯塔尔为独立检察官,接替菲斯克对白水事件的调查。斯塔尔曾任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和里根政府与布什政府的司法部副部长。自从《独立检察官法》于1994年重新颁布以来,经司法部长雷诺要求,独立检察官处在下列事件中任命了独立检察官:

(1)1994年9月,任命了独立检察官调查农业部长麦克·埃斯比接收不正当礼品的指控。

(2)1995年2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住房部长亨瑞·西斯内罗斯是否在一项背景审查中向联邦调查局作了虚假陈述。

(3)1995年6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商业部长罗·布朗的商业交易。

(4)1996年11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关于_的全国服务组织的前负责人埃利·斯戈尔在竞选中有不正当筹款行为的指控。

(5)1998年3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内政部长布鲁斯·巴比特就其在印地安赌场之建议中的作用向国会撒谎的指控。

(6)1998年5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劳工部长阿历科斯·赫尔曼不正当金融行为的指控。

斯塔尔的调查自1994年8月开始后经历了几次转折。斯塔尔最初被授权调查有关白水土地交易和麦迪逊担保储蓄与贷款问题。在1996年3月,他的调查权扩大到包括“旅行办公室事件”。在该事件中,白宫解雇了白宫旅行办公室的7名雇员,据说还命令联邦调查局和国内税务署调查旅行办公室的雇员以证明其对这些雇员的解雇是合理的。在1996年5月,斯塔尔的权力被扩大到调查“档案门”事件,在该事件中白宫搜集联邦调查局对包括若干著名的共和党人士在内的数百人的背景报告。

到目前为止,斯塔尔的调查产生了对前阿肯色州州长吉姆·盖伊·塔克、詹姆斯和苏珊·麦克道尔实施银行欺诈和密谋的定罪,确认对阿肯色州银行家赫比·布兰斯科姆和罗伯特·歇尔使用银行资金偿还他们对_竞选的政治捐款的指控无罪。如菲斯克1994年5月所做,1997年7月斯塔尔作出福斯特死于与白水丑闻无关的自杀的结论。

最近,于1998年1月,斯塔尔的权力扩大到允许他调查_总统在葆拉·琼斯提起的_案作证时否认他与白宫前实习生莫尼克·莱温斯基有性关系是否作伪证,或是否通过鼓励莱温斯基小姐在宣誓下撒谎而妨碍司法。

二 小组的讨论

在纽约律师公会1997年9月的小组讨论会上,小组的所有成员均认为《独立检察官法》应该以某种形式保留,以维护对高层官员非法行为调查的完整性。一些小组成员指出,由独立检察官进行的独立调查毫无例外地均取得了调查的一个预期目标:消除了当由司法部这样一个行政部门对行政部门本身进行调查时所产生的实际的或表面的利益冲突。

小组成员所提出的以某种形式保持该法的理由如:

(1)《独立检察官法》有助于保持公众对司法部长的信任,它使司法部长能够摆脱充满实际的或表面的利益冲突的事项。特别是当司法部长本人成为调查的对象时。

(2)防止另一个“星期六之夜的大屠杀”发生。如果没有《独立检察官法》,司法部长仍可以自由任命调查人员调查高层官员的非法行为。回顾200年的美国历史,司法部长一直拥有任命独立检察官的权力。然而,该制度的问题是,如果没有《独立检察官法》的保护,无需解释任何原因,独立检察官就可以被随意解职,如同考克斯发现_卷入水门事件阴谋时被解职一样。

(3)如果没有《独立检察官法》,公众依赖于国会才能保持他们对高层官员可能的非法行为的知情,然而国会可能难以承担该任务。

三 现行《独立检察官法》的问题与建议的解决办法

如纽约市律师公会对《独立检察官法》的小组讨论和该法修正的历史所显示,是否让该法失效的决定历史性地引发了激烈的政治辩论。围绕着由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对_总统所作的调查发生的现实争论表明,该法一个不可避免的后果是它被用作了政党斗争的武器。

尽管存在对《独立检察官法》党派斗争化的批评,但小组讨论的成员均不赞成废除该法。但是,我们认为需要对该法做重大修正。下面,我们着重说明有关该法的一些严重问题和使该法非政治化的建议。委员会的绝大多数人认为,最好由国会对该法进行修正以解决该法的现行缺陷。

(一)问题与建议

问题一:《独立检察官法》覆盖了太多的犯罪。

《独立检察官法》规定,在初步调查之后,如司法部长确认“有合理的依据使其相信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时,他应寻求任命独立检察官;只有他在确认“没有合理的依据使其相信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时,他才可以拒绝任命独立检察官的请求。该程序一直受到批评,因为该程序有可能导致这样一种状况:不仅在有某种理由-但不是实质性理由-使人相信法律已经被违反时任命独立检察官,而且在如不存在《独立检察官法》就不会提起公诉的场合也任命独立检察官。

建议:即使发现可起诉之犯罪的证据,但如司法部长确认起诉将违反司法部的既定政策时,应允许他不任命独立检察官。

《独立检察官法》的政治化部分地产生于即使在正常行使起诉之决定权将明白导致不起诉决定的场合仍要求司法部长任命独立检察官的规定。委员会建议对此规定加以修改,以允许司法部长通知独立检察官处,“即使发现可起诉之犯罪的证据,但起诉将违反司法部的既定政策”。这时应要求司法部长向独立检察官处证明该等既定政策,并说明他的起诉决定将违反这些既定政策的原因。

问题二:《独立检察官法》太经常地要求司法部长任命独立检察官。

《独立检察官法》是水门丑闻的产物,该丑闻暴露了总统严重地滥用总统权力,包括使用政府机构去刺探与诋毁总统的政治对手并干扰选举进程。然而,该法并没有局限于如此戏剧性的严重的情势。相反,司法部长被课加义务,只要一个属于该法管辖范围的人可能违反了二类或三类轻罪行为或违法行为之外的任何联邦刑事法律,司法部长就应任命独立检察官。

按《独立检察官法》目前的规定,在指控的违法发生时,被指控之人是在其任职期间还是指控的事项与其职务无任何关系对该法的适用无任何影响。因此,小组认为,如该法展期,应缩小其适用范围而只包括那些与该法所管辖的人被任命或选举的职务有关的犯罪。例如,对指控一名政府官员(即汉密尔顿,卡特政府的白宫总管)在纽约一家俱乐部使用_的调查就似乎完全与该法的目的无关。

该法管辖范围目前的扩张状况降低了该法的适用价值,加剧了该法的政治化。该法的本意是消除类似水门事件期间所产生的那种真正的宪法危机的可能性。我们并不认为,司法部不可以被赋予调查与政府高层人士行为无关的犯罪的任务。

建议:限制《独立检察官法》所覆盖之犯罪的种类。

应以“二类或三类轻罪或违法行为之外的与该法所管辖之人公职的选举有关或与其履行职务义务有关的任何违反联邦刑事法律的行为”代替“二类或三类轻罪或违法行为之外的违反任何联邦刑事法律的行为”。该法如此修正后将会继续适用于水门事件之类的犯罪,这种犯罪威胁了选举的进程。该法也将继续适用于类似伊朗-孔塔拉事件这种涉及违反联邦法律非法转移资金和武器的情势。该法还将会继续适用于有关内阁成员接受礼品或金钱行为在政府事务上采取一定立场之交换的指控,和可能违反竞选资金法的指控。

然而,根据该项修正,不再会有独立检察官对汉密尔顿·乔丹使用_之指控的调查;也不会有独立检察官对在与政府行为无关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是否可能作伪证的调查,诸如对_先生在葆拉·琼斯对他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作证时是否撒谎的调查。更重要的是也不再会有独立检察官对白水事件的调查,因为有关的指控涉及的是_就任总统之前的问题。《独立检察官法》也不会授权独立检察官对政府内阁任命的过程进行调查。

该项修正的最大意义是它将对独立检察官的使用限制于那些涉及任职期间玩忽职守的情势或选举中的犯罪行为。这一修正将使司法部恢复士气,它将承担起对所有其他犯罪的调查。

问题三:选择独立检察官的程序缺乏中立性。

根据《独立检察官法》,为任命独立检察官之目的建立了美国上诉法院独立检察官处,首席大法官“负责指派3名巡回法院法官或大法官,其中一名应是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法官”。在决定谁担任独立检察官处成员时,“应首先考虑资深巡回法院法官和退休法官”。独立检察官处成员任期两年。就独立检察官法的法案提出报告的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承认,独立检察官处的成员将要处理对本届政府和其他当选官员有很大利害关系的非常敏感问题。作为退休法官,他们的抱负应大部分均已实现,他们的活动不太可能使他们卷入任何冲突的情势。

《独立检察官法》的宗旨是增强人民对高级政府官员之行为的调查的信任感。该法目前的规定允许首席大法官在无资深法官、特别是来自哥伦比亚特区的资深法官可任命时任命那些最近刚刚任命过的法官担任独立检察官处的成员。该法也不禁止再次任命独立检察官处的法官连续任职。我们认为,如果独立检察官处的成员与正在被调查的政府或在最近的选举中失败出局的政府有非常密切的联系,那么该法的宗旨就不能实现。这种任命使公众可能会产生独立检察官本身就处于一种利益冲突之中的感觉。

建议:修改任命独立检察官处成员的方式。

该法应修改以规定,独立检察官处的成员任期两年,不得连任;任命应在联邦巡回法院中轮流;各巡回法院首席法官负责任命。任命应继续优先考虑资深法官。如果没有资深法官可任命,则法官的任职期长短应是选择的标准。独立检察官处的一名法官必须来自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现行规定似乎没起任何重要作用,应该删除。这些修正应降低独立检察官处成员与被调查的政府或在最近的选举中失败出局的政府有特别亲密关系的可能性,并因此缩小独立检察官处成员、以及独立检察官看上去政治化的程度。

问题四:报告的要求给独立检察官课加了迫使他寻求起诉的不适当压力。

按《独立检察官法》目前的规定,独立检察官完成调查后应向国会和独立检察官处提交报告。虽然在正式提交报告之前会给予被调查的官员审阅报告的机会,但这种机会几乎没什么价值,因为并没有给予被调查的官员接触独立检察官用于撰写报告的大量资料的机会,特别是没有给予他接触大陪审团的资料的机会。提交报告的要求使独立检察官说明其作出的任何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变得至关重要。在某种意义上,这是《独立检察官法》的核心所在。它意味着公众能够相信:有关高层政府官员所施违法行为的指控将会得到认真处理,不起诉该等政府官员的决定将得到充分解释。另一方面,如上所述,报告的要求使独立检察官的调查期限拉长以增加起诉的可能性。在我们联邦刑事司法制度的任何其他地方都不存在这种规定:除非联邦检察官能够向公众说明起诉是不适当的理由,否则被调查的人需承担被起诉的重负。报告的提交也是费钱费时的。

建议:删节提交报告的要求。

尽管国会要求提交报告的动机良好,但我们还是建议修改《独立检察官法》中有关要求独立检察官“向独立检察官处提交一份最后报告,充分全面地描述其所做的工作,包括对所有起诉的案件的处置”的规定,代之以要求独立检察官“提交一份简单的陈述,说明对所有起诉的案件的处置”。对于没有起诉的案件报告应简明地列明所询问的证人的数量、所审阅的文件和其他证据的范围,以及独立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理由。

除了应要求独立检察官继续详尽地通知国会任何可能导致_的犯罪外,对于有关向国会提交报告的规定也应做同样的修正。委员会并不赞成删除或放松法定有关汇报独立检察官之开支的报告的要求。

这些修正应消除那种将独立检察官与其他联邦检察官相区别的起诉压力。从而应削弱那种认为在刑事法律方面正在遭受独立检察官调查的人较其他人应服从较高的行为准则的观点。

问题五:《独立检察官法》管辖了太多的人。

委员会认为,《独立检察官法》目前管辖了太多的人。我们认为,司法部完全有能力调查有关许多目前属于该法所管辖之官员实施违法行为的任何指控。而且,在司法部可以缓和这种调查的程度内,国会肯定非常关注对在有关的批准程序中揭露不正当行为。

我们认为,管辖太多的人是该法问题的核心。尽管一些人争辩说该法所管辖的某些内阁官员远离政府职责的核心部门,任何利益冲突在司法部都不会严重,但是该法目前所管辖的通常只是那些由总统任命并向总统负责的处于政府最高层的人。多数对该法所管辖官员数量持否定意见的人真正关注的是这样一个事实:不在总统身边工作的内阁成员能够成为独立检察官调查的对象,而这种调查与他们履行其政府职责无任何关系。我们已提议通过大幅度地减少能够启动《独立检察官法》之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种类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确实认为,执掌行政部门的政党的竞选委员会的高级成员不应成为《独立检察官法》的管辖对象。首先,司法部应能够调查任何滥用权力的行为;其次,除了司法部长将被迫采取行动的可能性外,来自没有入主白宫的政党的国会议员有巨大的动机将该等滥用权力的行为提起公众注意;最后,在两党均存在竞选资金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让独立检察官去调查掌握政府权力的政党的滥用权力行为,而由司法部调查涉及没有掌握政府权力的政党的类似活动似乎并不合理。这种两重性会给司法部长造成压力,使他不敢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没有掌握政府权力的政党滥用权力的行为,因为他担心这将会引发要求任命独立检察官以调查其所属政党滥用权力行为的压力。

建议:将政党竞选委员会的高级成员从《独立检察官法》所管辖人员名单中删除。

我们建议删除该法中适用于全国选举委员会的高级成员的规定。该法目前还包括白宫的高级官员、内阁成员、司法部的高级官员以及中央情报局的正副局长。我们认为该法应适用于所有这些人,但是应仅适用于与他们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

(二)建议的修正期望达到的目的

上述这些修正的目的是不取消确保对指控高级政府官员有关履行职务之犯罪行为进行可信赖调查的法定机制的情况下,消除或减少本文前面所说明的五方面的严重问题。限制《独立检察官法》所管辖的犯罪行为将减少开支,并使独立检察官的任命仅适用于那些确实严重的问题。减少该法所适用之犯罪的种类、所管辖人员的数量和报告的要求应有助于从立法上创造一种环境,在这种环境里独立检察官较容易行使联邦检察官通常行使的那种酌定权,从而使该法对其适用对象更为公平。将在全国的资深法官中选择美国上诉法院独立检察官处成员的工作随机化将会使该法的适用更加公平,更少政党操纵的倾向。这些修正应有助于课加诉诸独立检察官的良好判断力,政治家们可能会发现,在今天的政治环境中,他们难于独立地行使这种判断力。

(三)《独立检察官法》废除派的观点

当然,如果作为立法颁布,这些建议的修正是否会使《独立检察官法》非政治化到足以使它值得保留的问题仍然存在。我们不可能现实地期待两党中任何_的政治家们不为政治目的使用该法。本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认为,经过所建议的修正,《独立检察官法》仍然可以在政府管理中起积极作用。委员会的少数成员不同意上述意见,他们愿意让该法在1999年失效。他们提醒我们,如果该法如我们所建议的那样得到展期与修正,它仍将是一个非常强有力的工具,只有存在对高层政府官员之违法行为的严重指控降低了通过正常的政府机构进行适当调查的可能性时才必须使用这个工具。

那些赞成废除《独立检察官法》的人指出,制约与平衡的宪法机制旨在有效地处理导致《独立检察官法》产生的那些问题。国会拥有之调查权广于独立检察官的调查权,其调查权范围及于影响公共利益的任何事项。独立检察官被限制在司法部给其设定的管辖权范围内。国会拥有不小于独立检察官之传讯权的传讯权。国会还能够给予豁免权。国会能够传讯人作为对该人的侮辱;国会还可以转向法院以强制执行其权力。水门事件是国会成功地使用其权力揭露行政部门中的严重刑事违法行为的范例。赞成废除《独立检察官法》的人主张,国会必须行使其监督责任,不能把这种责任交付给以调查并起诉行政部门为唯一职责的独立检察官。否则,这可能会对作为一个机构的总统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国会中不会有什么人愿意批准设立一个这样的独立检察官以同样的方式来监督他们。国会可能会得出其道德委员会更适于从事此等调查的结论。

结论

法官助理述职报告范文 第11篇

美军装备联合采办存在的问题

该报告撰写者哈里斯与刘易斯认为,美国_采办项目的联合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其采办流程和组织体系并没有相应地发生变化。1986年的《戈德华特―尼科尔斯_改组法案》虽然提升了军种间的联合作战能力,但它并未涉及联合采办问题。当前,联合采办形成了烟囱式的发展格局:联合项目通常交由某一军种的部门采办执行官实施领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关注重点是装备本身而非联合能力建设。这种组织管理模式未能充分满足联合需求,难以确保联合项目顺利实施,且更容易出现“拖、降、涨”的问题。此外,很多联合项目的参与人员缺乏联合采办的经验与相关培训。

设立联合采办执行官的可行性

鉴于联合采办的上述现状,该报告建议设立联合采办执行官来管理美军重大联合项目的组织实施。联合采办执行官与部门采办执行官并列,并向采办、技术与后勤副_长负责(如图1所示)。

报告从项目执行与审查监督两个角度分析了新型组织管理模式的可行性。在项目执行方面,报告认为,与受各军种制约的部门采办执行官相比,联合采办执行官能够更好地抵御部门本位主义,更注重联合用户(如联合作战司令部)的需求。这有两个好处,一是有助于争取到稳定的资金,提升装备的互联互通能力,从而更好地满足联合作战需求。二是有助于为联合采办项目建立一个统一的流程规范,精简预算及报告流程,从而提高采办管理的效率与成功几率。

在审查监督方面,联合采办执行官作为采办、技术与后勤副_长同各军种之间联系的桥梁,有助于弱化部门本位主义,并解决目前装备联合采办中存在的管理主体不明确、协调难度大等问题。联合采办执行官直接向采办、技术与后勤副_长负责,有助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使联合项目在需求、资金、监督和管理等方面保持一致。例如,联合采办执行官可以派遣高级官员监督联合项目,设置职权更加明确的联合采办项目管理机构。

设立联合采办执行官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报告还分析了设立联合采办执行官对联合项目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例如,由联合采办执行官建立统一的流程规范的做法有可能限制竞争,阻碍各部门形成相互竞争的联合解决方案,从而增加_的风险并抑制创新。其次,虽然精简预算、报告与监督流程有好处,但它并不能解决进度和成本增长等问题。此外,联合采办执行官相关机构可能难以对各军种作战环境深入理解和把握。

为评估设立联合采办执行官的效果并获取相关建议,哈里斯与刘易斯通过电子邮件向相关人员发放了17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47份。问卷填写人员来自现有的联合项目管理办公室、联合项目计划执行官办公室及部门采办执行官办公室,涵盖项目管理、系统工程、后勤、试验鉴定、成本估算等诸多领域。调查结果显示,多数观点与该报告的分析一致,认为设立联合采办执行官有助于改善一般的预算、报告与监督过程并加强联合项目的协同。然而,它对提高决策效率的作用有限。这与报告中提出的“联合采办执行官可以提高决策速度”的观点有所不同。新的机制可能更加适合联合采办执行官比较了解的技术项目,而对于各部门高度关注的联合项目,联合采办执行官需花费更多的资源建立相关机制,可能对项目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还有观点认为联合采办执行官的机制难以执行且效果有限。例如,联合采办执行官会与原有部门采办部门存在冲突,难以获得各军种的支持,且在实现需求稳定及照顾特殊需求方面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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