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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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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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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 第1篇

全县耕地面积22。5万亩,其中水田面积18。43万亩,辖13个乡镇,157个行政村,1228个村小组,50856户,21。5万人。目前,工作进展为:全面完成了第一阶段准备工作,进入了第二阶段确权工作。对全县各村各户原二轮承包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已完成了全县48313户家庭承包农户承包面积及合同的核实登记工作,占总数的95%。已有157个行政村的调查摸底表表一进行了公示。进一步完善了基础信息采集,统一印制了《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信息公示表》、《公示结果归户表》等表格5万余份。同时我县聘请了3家技术公司已进驻湖上乡、南岭乡、荷塘乡、高洲乡、六市乡、坊楼镇、三板桥乡等7个乡镇全面开展实测示范工作,其中三板桥乡已全部完成勾图实测工作,南岭、高洲、六市、坊楼已完成60%的勾图实测。现有南岭乡长埠村东冲组49户、三板桥乡棠市村一组39户,完成确权登记程序,可以率先颁证。

“一平台三体系建设”工作,确定了湖上乡、坊楼镇、升坊镇、三板桥乡四个乡镇为示范点。在示范乡镇购置了电子显示屏、电脑等其它硬件设备,规范了土地流转制度,全面开展土地流转信息统计及信息发布。

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由出让人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研究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方案申报之前,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九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具体招标方式,由出让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出让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在县级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的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

(六)投标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开标地点、时间;

(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的,出让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向3个以上具有招标地块开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五、六、七、八项的内容以及出让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出让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土地现场,并对潜在的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投标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投标文件一经按程序送达,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出让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出让人可以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出让人应当拒收。

第十八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与出让人串通投标;

(三)向出让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出让人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开标依照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二)点算投标文件;

(三)开启投标文件;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二十二条下列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重复投标的;

(四)委托他人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员由出让人的代表和有关土地、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出让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出让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出让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没有中标的,出让人应当自招标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中标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三章拍卖

第二十八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需要竞买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应当在拍卖文件中事先载明;未事先载明的,出让人不得以此限制竞买人参加土地竞买。

第二十九条出让人应于拍卖前至少30日在县级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拍卖的地点、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

(七)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出让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三十一条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

(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三十二条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拍卖土地现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竞买申请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

第三十三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的,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申请人。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应当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拍卖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应价规则以及应价的最低递增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八)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

(九)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出让人对拍卖地块设有(或没有)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声明。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三十六条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出让人应当自拍卖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七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四章挂牌

第三十八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挂牌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前20日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挂牌的地点、时间、报价方式;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索取挂牌文件(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条出让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四十一条下列竞买申请书及报价单无效:

(一)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四十二条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人踏勘挂牌土地现场,并对竞买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竞买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

第四十三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开始挂牌前15日进行相应公告。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四十四条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挂牌。挂牌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设有(或没有)底价的,应予声明;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六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七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大于或等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四十八条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出让人应当自挂牌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九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小宗土地面积的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挂牌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受让资格,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一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出让人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需要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无偿收归国家所有。出让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应当退还出让金,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 第3篇

一是确定过硬的专业测绘队伍。目前我县正与测绘公司洽谈,确定具体专业测绘公司开展航拍。对实测面积进行公示与农户确认,对示范村的部分农户进行率先颁证工作。二是做好确权颁证档案的建立工作。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完善各种资料,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将来录入的真实性、可靠性,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建立确权颁证档案,积累总结经验。三是继续加大协调督办和指导工作力度。严格政策,严把质量,强化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实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确保我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试点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2003年4月7日至8日,xxx和农业部在海南蓝洋农场联合召开十五个省、自治区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座谈会。会议按照党的xxx精神,总结交流了各地贯彻落实《xxx办公厅转发xxx、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8号文件)文件的情况和经验,分析研究了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完成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及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办发8号文件的基本情况

会议在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认为,国办发8号文件,是关于我国国有农场土地权属问题的一个十常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对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规范国有土地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农垦系统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文件下发后,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农垦主管部门非常重视,狠抓了落实,使农垦国有土地的确权、勘界、登记、发证工作有了较大进展。截至2002年末,农垦系统49%(不含兵团)的国有土地完成了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发证率在50%以上的有黑龙江、青海、云南、宁夏、重庆、甘肃、江西、上海、天津、四川、北京、新疆(畜)、哈尔滨、昆明、广州等15个垦区;发证率在10%至50%的有广西、安徽、陕西、江苏、浙江、山西、辽宁、新疆(农)、河南、海南等10个垦区;发证率在10%以下的有湖南、南京、山东、吉林、内蒙古、河北、福建、贵州、广东、湖北等10个垦区。各地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领导重视。国办发8号文件下发后,北京、山西、安徽、广西、山东、河南、湖南、海南、重庆、贵州、陕西、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发了文件。天津、辽宁、吉林、福建、湖北、广东、广西、陕西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还针对农垦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国有农场土地发证工作程序和收费标准。黑龙江、新疆、内蒙古、江苏、江西、云南、青海、宁夏等8省、区门开会研究文件的贯彻落实问题。不少省、自治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按照国办发8号文件的要求,加大了执法力度,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回收了部分被挤占的土地,妥善处理了一批土地纠纷,依法保护了国有农场的土地合法权益。

二是组织专门队伍,抓好落实工作。一些省区专门成立了国有农场土地登记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并在农场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土地管理人员,协助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了大量的工作。黑龙江、安徽垦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了国有土地管理机构,以“部门派出,系统管理”的方式依法管理农场土地,为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三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垦企业密切配合,为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机制。国有农场主动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介绍情况,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权属资料,确保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上门,把农场作为服务对象,保证了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典型引路、逐步推开。针对国有农场土地权属情况复杂的特点,安徽、云南、广东、浙江、内蒙古等垦区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面上推开,取得很好的效果。

五是积极协调、相互谅解。国有农场分布面广,有的农场与乡镇村寨交叉相连,土地权属纠纷时有发生。各地在落实8号文件过程中,不回避矛盾,积极寻找权属证据,求助于法律援助,认真帮助村民理解政策,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双方互利互让的原则,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使矛盾得以缓解。

六是创造条件降低土地登记成本。为减轻农场的经济负担,有的省、区按照“优惠、保本、减负”的收费原则,及时调整了农垦土地确权登记收费标准,有的省、区同意由农场自行组织技术力量,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进行地籍测量,为国有农场顺利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会议认为,这些经验对指导各地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推广意义。各地应进一步深入总结、推广前段工作中积累的好经验,以推动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时,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贯彻落实国办发8号文件的过程中,各垦区、各农场的进展还很不平衡,有57%的垦区土地发证率在50%以下,其中有10个垦区发证率不足10%,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部分地方对国有农场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认为都是农场种的地,发不发证没有多大关系;有的认为确权划界既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要牵涉领导的精力,因此对国有农场的土地确权工作没有积极性;有的认为土地纠纷是历史形成的,过去都没有解决,现在也不用急着去解决;有的地方把农场的土地规划他用,对农场土地的发证工作长期拖着不办。

二是地方利益主义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不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开展工作。主要反映在一些中央和省属农场,在与周边乡村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和进行界址调查时,一些乡村领导或不到场,或是到场也不签字盖章,造成确权难、指界难、办证难。

三是处理土地纠纷难度大。有些农场因隶属关系经常变换、多次移交,建场原始资料丢失,土地权源资料不完整,不能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依据,给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特别是解决权属争议增加了困难,影响了土地登记的进度。加上有的地方或是怕麻烦、或是不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利益,致使一些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悬而未决。

四是确权、勘界的费用过高,农场难以承受。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办理国有农场的土地证时按平方米收费,而国有农场的土地面积相对农村要大,又以经营农业为主,发证中如果没有特殊政策,很难承担确权过程中的巨额费用。特别是列入国家定向扶持的贫困农场和一些亏损农场,更是难以支付确权、勘界、登记、发证的相关费用,只好暂时不办证。此外,有的垦区由于管理体制变动,影响了工作进度,还有一些地方由于测量勘界的工作质量不高,权属关系仍不很明确。会议认为,各地在今后工作中,应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得力措施予以解决。

二、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办发8号文件精神,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

会议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8号文件,进一步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勘界、登记、发证的工作进程,是xxx门和农垦系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一)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农垦系统拥有土地面积3515万公顷,其中耕地480万公顷,园地23万公顷,林地275万公顷,分别占土地面积的、、,土地总量相当于一个中等省。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农垦系统在新时期发挥特殊战略作用的需要,是富裕农民、繁荣农村的需要,也是全面深化农垦改革的需要。

第一,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开展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就是要从法律上明确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利,保护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不侵占和不蚕食。这对周边农村和与农场为邻的其他单位来讲,是双向受益的,农垦土地确权登记搞好了,可以减少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村农民及其他单位的纠纷,使农场周边的农村及其他相邻单位更加稳定、更加祥和。

第二,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农场懒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建设现代农业产业的必备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农场虽然实行了农工商综合经营和产业化经营,但农业仍然是农垦的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是农场发展农业产业化、实施科技创新、提高经济效益的载体。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国有农场在农业上实行了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承包,实现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的分离,土地从过去的国有国营变为国家所有、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农业职工通过土地承包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土地已成为保障农业职工就业和生存、通过生产发展致富奔小康的最基本条件。因此,国有农场只有办理好土地使用证,才能从法律上确认农场土地的权属界线,才能有效地解决土地纠纷,保护农场的合法权益,农场才可能有一个安定的发展环境,职工家庭农场的土地承包关系才能稳定,土地经营流转机制才能得以建立和运作。土地还是国有农场开展经营的重要资源,用活用好土地资源,可以把资源变成资产,把资产变成资金,使农垦实现引领中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国家队作用。

第三,产权问题是一切经济问题的总根源。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而且还可以为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探索经验。产权的明晰,又将推动资产的改革,而资产的改革将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甚至政治制度等方方面面的重大变化。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确权、登记工作摆到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政府,xxx门和农垦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早动争主动,不因工作滞后为农垦的发展留下隐患。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垦管理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把这项工作作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来抓,纳入部门工作日程和年终考核内容,做到工作有安排、人员有保证、资金有着落、质量有检查、任务有落实、结果有成效。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

市局工作任务部署后,我县高度重视,县领导多次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采取措施,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上了工作重要议程。

一是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为组长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出台了《济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二是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局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措施及步骤,落实了交通工具和业务经费。

三是组建专门作业队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专业人员,负责整个工作的进度、质量、联络和协调。为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县国土局选派了三名工作人员派驻项目工程部,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掌握技术人员、设备到位情况,把握工作推进情况。

四是加强了人员培训,工作中,我们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时间进度、统一技术要求。为此,我们先后根据不同时段有针对性地举办了三次专题培训活动,分别在试点工作之初、全县土地所有权调查核实全面铺开之前、全县土地所有权测量登记和镇(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登记开始。每一次培训都是依照技术方案、地籍调查规程,根据市局的部署和监理部提出的技术要求,结合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有的放矢的培训。

五是明确了政策界限。为了加快工作进度,统一政策界限,县国土局会同县法院、县政府xxx出台文件,注销废止了20__年6月15日之前,全县范围内已经发放的没有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集体土地权利证书,明确了这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时限、政策标准,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深入宣传,营造氛围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让广大群众认识到它的好处,赢得群众理解与支持,就需要进行舆论宣传。为此,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

二是召开动员大会。7月2日县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各镇办的镇长(主任)、分管镇长(主任),财政局、农业局、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县国土局全体同志,各镇办国土所所长,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及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了会议。会上,县长王壮、分管县长任道胜都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做法分别讲了意见。各镇办也相继召开了有各村两委班子参加的动员大会。

三、积极探索,试点先行

为了保证整个工作的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我们选取了垛石镇两个有代表性的村庄开展了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这两个村一个是胡贤村,该村村庄大,人口多,没有实施村庄规划,大寺河穿村而过,将一个村分为两个子区,该村位于垛石镇边缘和济阳办事处搭界。这个村子涉及到国有土地和本村土地的界限,涉及到本村与邻村邻镇的界限,涉及到村与村、户与户的界限,情况较为复杂。

另一个村是小辛庄村。该村较小,实施过村庄规划,情况相对单一。工作中,大家边干边摸索,总结出一些好的做法。

一是坚持外业调查核实“尊重历史、承认现实”。胡贤村穿村而过的大寺河多年前已经确权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在水务部门,而事实上,该村有30多户村民把房子建在了河岸上。经调查核实相关审批手续后,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以工作底图为准,对于这一情况,先摸清底数,暂不确权登记,待妥善解决后再做处理。

二是坚持外业调查核实“点点俱到、不留死角”。在二次土地调查后所有界址点逐一实地勘察和测量。小辛庄村村庄规划时,户与户的住宅之间从外表看有一定距离间隙,界址点不好确定,工作人员需要到屋顶或墙头实地勘察。尽管难度较大,工作人员仍坚持根据指界双方确定的界限,结合现状逐户确定界址。

三是坚持外业调查核实“权属清楚、不留后患”。对于一些改变用途的集体土地,不仅要对现有的使用情况做详细记载,还要对这宗地的权属来源进行深入了解,明确产权。目前,两个试点村443宗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外业调查、内业资料整理备案工作均已完成。

四、协调配合,全面铺开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到千家万户、工厂企业,还涉及到县内县外方方面面的单位、个人,如何理顺关系,搞好配合,是工作重点之一。为此,调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多次召集相关的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镇集体、村集体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包括公路、水务、交通、河务、电业等业务量相对大的部门。座谈会上,让大家明确这次确权登记的目的意义和工作程序,提出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及镇集体土地之间的界址确认创造了工作便利。

二是和项目单位搞好配合,努力做好沟通联络等后勤保障工作。县、镇、村都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工作中无论交通、生活还是工作协调,都尽量为项目的开展提供便利。对项目部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为了规范工作秩序和保证工作质量,县局帮助项目部完善了工作制度和奖惩措施,以促进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是为了保证工作质量,诚恳约请监理部多次来我县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通过监理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提高了业务水平,明确了技术规程和注意事项,避免了成果利用低,质量不过关等现象的发生。

四是及时向市局和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计划,落实工作部署。和各镇(办)所保持经常沟通,随时了解具体的工作进度和问题处理情况。目前,六个镇(办)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核实工作全面铺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修补测和后续工作正积极扎实推进。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项目单位人员参差不齐,需要加强管理和培训。表现在学历、性别、年龄、能力、性格等方面,加之技术人员不按合同按时到位,部分人员时有更换,工作中时常出现脱节,影响了工作质量和进度。建议市局函告项目单位,要保证人员稳定、设备到位。同时,要给予县局对项目单位一定的制约权,以确保人员稳定到岗到位,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公示时间长,影响工作进度。长达30天的公示期,无法保证按规定时限完成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为了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我们采用了倒排工期的方法来做好各个阶段的工作计划。根据各阶段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有计划、有目标、高标准、高质量的扎实推进。

一是做好相邻县市区国土部门对接工作。为便于顺利完成和相邻县市区村(居)的`权属界线接边工作,近期,我们准备和天桥、临邑、商河、惠民、邹平、章丘等县市区接洽,及时沟通对接。

二是倒排工期,做好分工。济阳标段项目部现在有工作人员45名,有20人继续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这项工作在10月31日前完成。其余25人,自9月10日开始,分6个作业组进入六个镇办开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调查核实工作。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的人员在完成所有权登记发证后,分3个工作组开展其余三个镇(办)的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全县的登记发证工作预计20__年7月底结束,20__年的8、9、10三个月完成整理归档,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

(2)、变更土地用途

(3)、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4)、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v^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审核权利人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产权审核

l、初审 登记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股长核准。

2、审核 报局领导审核

(四)登记发证

l、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登记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

3、权利人凭回执、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复印土地证一份存档,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码。

(五)登记土地变更程序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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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进行登记。 ①总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前30日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受理申请的地

点等。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②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③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

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 因房屋交换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

因房屋赠与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

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发生国家或上级部门、企业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所属下级单位、企业的划拨行为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

房产分割,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契税证明等;

发生房屋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作经营、以房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合并行为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法院判决书。 ④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定名称变更,即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没有变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称发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房屋名称、房屋面积、重新翻建等情形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等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公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组织注册登记,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及规划、^v^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⑤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30天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当房屋的典当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房屋期权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交房屋预售合同、抵押合同。 ⑥注销登记

发生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件、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

(2)登记程序

①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件、证明,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人除提交其所的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予公证。如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②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来源。

申 请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被申请人:

地 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

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05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008年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v^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办事处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0xx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事实与理由: 该地块属于我村 xx 组所有。70 年代,在 xx 路的西边开挖一条 南北方向的河道, 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 之后, 经村、 组干部同意, 从 70 年代开始,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树木,后因架设高压线 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 何人提出过异议。 2010 年春天,被申请人 xxx 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 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 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 理,均无结果。 被申请人 xxx 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 何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土地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 xx 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 权认定。 此致 xx 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租赁土

尊敬的领导:

在世界经济遭遇萧条滑坡的景下,国经济连年保快速的增长势头,大武汉作为中部的龙头城市,城市设日新月,经济发展形势傲人,商业活动异活络,这大大刺激了武汉商务宾、写字楼、管理以及融资服务等基础配套业务蓬勃发展,成年以及可预期的较长时间内的市场利热点。武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凭借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与*的投资眼光,集中现有的资本优势,大力投资以上市场热项目,实现资本盈利最

经我公司悉心了解,获知在岸区有片九余亩的地,因种种复杂原因与该地村民经常发生土地纷争,导致该地长期闲置,不能有效实现其应有的巨大经济价值,同时也影响了原*的*民关系。过认真考察,我公司评估认该地块符合公前的投资方向,本公司也有自身人脉资源优势可以解长期存在于*****与村民之间的土地争议,友好合作、学开发、有效经营,谋求*****、村民我公司三方共赢的好

为此,我公司经过慎重考,特向*****申租赁该地块(含其附着物)30年的使用权,拟投1500-1800万**,开发建设一座约1万平米的高品质综合办公,融写字楼、务宿、企业服务等于一体,造该地块所在醒目的商务服务综合体,带动周的人气与发展,提升*****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为该地村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以及投资机遇,促进*民*,*武汉贡献一份薄

一、在双方商后正式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迅速着综办公楼的规划、设计、建设、经营准备等工作,充分尊重与吸纳*****的指导意见,有*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我公司负责办理,请*****配合

二、合同期内,公司向*****按年缴纳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合办楼建成后,我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参与我公司的经营管理。合同定租赁期满,*****无偿收回地块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的一切权利,但我公司保持优先续租权,续租事届时另行协议

三、合同期内,*****与我公司将基于该地块的实测面积,提供土平面图,合理协商约定租金

四、签订土地租赁同后,我公在10个工作日内,向*****次*支付一年的土地租金,此后提前一个月一次付下年度的土地租金。如果我公司不能按时交纳土地租金,*****有权收取滞纳金,逾期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长,还可中止租赁

我们将如期完成综办公楼开发建设,聘请*团队进行科学经营管理,树该土地在区域综合商务办公楼的标杆,有利于*****盘活自有资源,利于村民就业发展,有利于*税,有利于构建*民*,们诚请*****给予大力支持,尽快批复我们的土地租赁申,让我们大显身手,大展宏图,区域经济发展

申请人:

为了贯彻落实《xxx中央xxx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xxx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上级xxx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全区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截止20xx年底,已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到组工作。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共涉及20个镇(区、园)、249个行政村、9351个村民小组,共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21385本。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如下:

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 第4篇

为了保证整个工作的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我们选取了垛石镇两个有代表性的村庄开展了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这两个村一个是胡贤村,该村村庄大,人口多,没有实施村庄规划,大寺河穿村而过,将一个村分为两个子区,该村位于垛石镇边缘和济阳办事处搭界。这个村子涉及到国有土地和本村土地的界限,涉及到本村与邻村邻镇的界限,涉及到村与村、户与户的界限,情况较为复杂。

另一个村是小辛庄村。该村较小,实施过村庄规划,情况相对单一。工作中,大家边干边摸索,总结出一些好的做法。

一是坚持外业调查核实“尊重历史、承认现实”。胡贤村穿村而过的大寺河多年前已经确权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在水务部门,而事实上,该村有30多户村民把房子建在了河岸上。经调查核实相关审批手续后,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以工作底图为准,对于这一情况,先摸清底数,暂不确权登记,待妥善解决后再做处理。

二是坚持外业调查核实“点点俱到、不留死角”。在二次土地调查后所有界址点逐一实地勘察和测量。小辛庄村村庄规划时,户与户的住宅之间从外表看有一定距离间隙,界址点不好确定,工作人员需要到屋顶或墙头实地勘察。尽管难度较大,工作人员仍坚持根据指界双方确定的界限,结合现状逐户确定界址。

三是坚持外业调查核实“权属清楚、不留后患”。对于一些改变用途的集体土地,不仅要对现有的使用情况做详细记载,还要对这宗地的权属来源进行深入了解,明确产权。目前,两个试点村443宗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外业调查、内业资料整理备案工作均已完成。

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 第5篇

部署到位。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农牧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我镇确权工作进行专门指导。我镇成立了以镇长李兵同志任组长,相关镇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从成员单位抽调8名业务精干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日常工作。及时制定了《2013年高山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工作程序和措施,制定了推进时间表,对全镇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部署,确保了我镇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市直管区外的镇、乡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顺庆区建设局是我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辖区内市直管区外镇、乡内的国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类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确认,并对村镇房屋产权进行登记、制证、发证,其房屋所有权证书加盖区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条区国土、税务、财政、金融、民政、司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及村、组要积极配合做好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房屋转让、抵押贷款、税收、地名街道门牌号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村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由登记机关向产权所有人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村镇房屋产权面积,一律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村镇房屋产权经区建设局认定颁证后,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利用房屋权属证书危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转移、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初始登记

(一)建制镇、乡国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必备要件:

1、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街道门牌核准文件;

7、税务部门纳税清单及耕地占用税证明。

(二)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或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必收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二、转移登记

村镇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应申请转移登记。

必收要件:

1、房屋产权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地产转移证明文件(转让协议、赠与、受赠书、司法裁决文书等);

4、契税缴纳证明;

5、公证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登记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应申请抵押登记。

必收要件:

1、借贷合同;

2、房地产抵押合同;

3、房屋产权证书;

4、土地使用权证书;

5、房地产评估报告或房地产价值认定书;

6、公证书(以第三人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

7、申请人身份证明;

8、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如国资管理部门、职代会、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等)。

四、变更登记

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称或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结构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必收要件:

1、房屋产权证书;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街道门牌号变更、房屋现状、面积等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注销登记

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申请注销登记。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六、补证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六个月后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必收要件:

1、刊登权属证书作废公告的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

2、原房屋权属证书档案资料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七、换证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或经法律法规规定需换发的,经登记机关查验后,予以换证。

必收要件:

1、原房屋权属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农业人口“农转非”后,原有住房合法产权予以承认,但不得随意改、扩建房屋。如确需改、扩建的,需经区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新建房屋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按建筑面积确认其产权。

第九条村镇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司法判决外,禁止产权转移、变更。

1、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2、在实施村镇规划需拆迁范围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产权转移、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村镇房屋产权登记

1、违法建筑;

2、临时建筑;

3、不符合房屋技术和安全规范的建筑;

4、超出规定和许可修建建筑面积部分;

5、城市居民购买的农村居民房屋或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登记。

1、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不能如期提交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

3、产权人下落不明,尚未确定代管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村镇房屋产权登记中形成的文书、图片、表册等资料,登记机关应当准确、完整、系统地进行整理入档,建立规范的村镇房屋产籍档案,并做好产籍资料的查阅、利用工作。

村镇房屋产籍档案,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损坏。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注销房屋产权登记,收缴房屋产权证,责令当事人重新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如实申报房屋产权登记真实情况,骗取房屋产权登记的;

2、涂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

3、伪造房屋产权资料,致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注销房屋产权证登记决定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予以房屋产权登记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好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把确权登记工作作为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各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在省、市农业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县精心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 第6篇

高山镇地处荣县东南路,镇辖22个村、224个村民小组,幅员面积平方公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30340亩,国土二调面积54534亩,本次确权登记面积亩,其中田亩,土亩测绘地块数131483块。全镇农业户数9267户,现已签字9144户,签字率,尚未签字123户(其中:担心面积过大重新增加农税负担未签字的71户,土地互换产生矛盾纠纷未签字的9户,整户外出无法联系未签字的31户,其他情况未签字的12户)。截止目前,全镇的外业航拍、外业调绘、内业处理、成果公示、数据入库已全面完成,已于2014年7月24日通过县级验收合格。现已全面进入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阶段。

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 第7篇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土地房屋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的确认和登记。

第三条 实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土地房屋权属的设立、转移、变更、终止等,须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厦门市土地房产权籍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的领导和委托,承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六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与房屋应同时申请登记。

第七条 因买卖、赠与、析产、交换、抵押等行为而产生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共有的土地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由人办理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证明、公证;尚须认证的,应经认证。

第九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的,或属农村居民的,其申请登记的期限为六个月,但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按本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应当是原件。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以及当事人约定公证的,申请人应提供公证文书。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必须分别不同情况提交身份证明:

㈠ 个人身份证明;

㈡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㈢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和该单位负责人证明。

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证明、公证;尚须认证的,应经认证。

第十二条 凡未经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其土地房屋权属,领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应当自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㈠ 以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受让方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

㈡ 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验收的;

㈢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份制企业,入股合同已生效的;

㈣ 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㈤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㈥ 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验收的;

㈦ 土地使用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

第十三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用地红线图;

㈢ 建设用地批准书;

㈣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

第十四条 单位申请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或本规定第十三条第㈡、㈢、㈣项所列文件);

㈢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㈣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㈤ 建设项目方案批文和竣工后的总平面和分层平面图;

㈥ 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城镇或农村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批准建造的有效证照。

申请城镇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用地文件及红线图。

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购房合同;

㈢ 购房发票。

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后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价格出售给个人的,其售房合同应载明房屋来源、原购买商品房的价格、出售给个人的价格、按出售给个人的价格和原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确定购房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

第十七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㈠ 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

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㈢ 依法设定抵押的土地房屋经依法处分而转移的;

㈣ 依法买卖(不含购买新建商品房)、赠与、交换、继承土地房屋的;

㈤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引起权属转移的;

㈥ 仲裁机构裁决引起权属转移的;

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转移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㈢ 与权属转移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行政决定或其他法律文件;

㈣ 缴纳有关税费凭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㈠ 土地权属来源由行政划拨改为有偿出让的;

㈡ 土地面积或房屋现状依法发生变化的;

㈢ 土地房屋用途依法发生改变的;

㈣ 权属人姓名或名称发生更改的;

㈤ 土地房屋座落地址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变更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㈢ 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批准文件。土地权属来源改变的,应提交有偿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地上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交批准建造的有效证照。

第二十一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房屋,依法设定抵押等他项权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他项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他项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㈢ 设定他项权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款第㈠、㈢项规定的文件和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㈠ 依法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开发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将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提交登记备案;

㈡ 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开发单位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变更合同提交登记备案;

㈢ 出租房屋,出租人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㈠ 土地使用期届满未再续用的;

㈡ 房屋发生倒塌或拆除等灭失情形的;

㈢ 土地房屋权属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的。

土地房屋他项权消灭,当事人应自他项权消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构申办他项权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缴回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因拆迁引起房屋灭失的,还应缴回《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章 权属调查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构受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后,应进行地籍调查和房屋权属调查,确定宗地界线、宗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地籍调查时,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应按预定时间到现场对宗地界线进行认定。无争议的,指界人必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由登记机构设立宗地界址标志。指界人对宗地界线认可,但拒绝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

指界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界址有争议的,按《_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宗地相邻各方违约缺席指界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㈠ 一方缺席的,宗地界线由他方指界人认定后,参考有关权属文件确定;

㈡ 双方缺席的,调查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考双方提供的权属文件确定宗地界线。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确定的界线,登记机构应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必须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确界。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调查时,申请人应提供四至归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章 登记发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买卖、继承、赠与、析产的,其权属经登记机构调查后,应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

在公告期内,登记申请人或其他权益相关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效证据。登记管理部门应对异议书等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条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应在以下期限核准登记:

㈠ 初始登记三个月;

㈡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二个月;

㈢ 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十五日。

公告时间和处理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权属来源合法、明确的,登记机构应当核准登记,经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其权属,颁发、换发或注销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机构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时,属城镇土地房屋的,给权属人颁发统一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属农村土地房屋的,分别给权属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权属人;土地房屋座落;土地的权属性质、权属来源、使用年限、面积、用途、等级、地籍编号;房屋的权属性质、来源、结构、层次、面积、用途、竣工年份;土地房屋价值及纳税情况;他项权摘要;共有人情况。

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和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后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卡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应载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三条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㈠ 违法用地的;

㈡ 临时、违法违章建筑的;

㈢ 拆迁公告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进行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押、析产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㈣ 其他依法禁止登记的。

土地使用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予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土地房屋他项权不予登记。

第三十四条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由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

㈠ 无纠纷且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㈡ 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屋的;

㈢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或依法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暂缓登记,并在作出暂缓登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㈠ 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㈡ 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㈢ 土地房屋权属不清,提供的证件不齐全、不真实的;

㈣ 其他依法暂缓登记的。

暂缓登记的事由在登记机构作出暂缓登记决定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消失的,登记机构退回登记申请。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机构可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㈠ 当事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

㈡ 当事人隐满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㈢ 登记机构审查有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

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 第8篇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按其工作任务性质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准备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权属调查阶段和审核登记阶段。现根据各阶段的工作特点作一简要回顾:

(一)准备阶段

1、建立组织。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区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国土、财政、农工办、农委、水利、交通、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和实施等日常工作。各镇(区)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全面展开。

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19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019年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v^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办事处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9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二: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一、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二、受理部门:县级以上^v^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v^门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v^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书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二)、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布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五、处理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决定。

六、调查处理时限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七、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1484字)

申请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李集农具社。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19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六十条》实施以前使用的,乡(镇)办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现用地单位;

(二)《六十条》实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归还要求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19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19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v^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李集镇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 第9篇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让广大群众认识到它的好处,赢得群众理解与支持,就需要进行舆论宣传。为此,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

二是召开动员大会。7月2日县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各镇办的镇长(主任)、分管镇长(主任),财政局、农业局、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县国土局全体同志,各镇办国土所所长,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及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了会议。会上,县长王壮、分管县长任道胜都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做法分别讲了意见。各镇办也相继召开了有各村两委班子参加的动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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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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