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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模板范文(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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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模板范文(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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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模板范文 第1篇

1._各相关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物业服务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_的行政部门中以_的规章居多。例如1990年《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0年《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地方性物业法规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物业管理实务中主要涉及的法规及问题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

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是物业管理市场发展、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需要。2003年_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虽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方式等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对哪些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哪些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哪些不宜进行招投标进行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只提到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目前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法规还未制定,给物业管理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使竞争者参与者无法可依,也无法对有关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物业管理服务

_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但对于物业管理模式的问题,最高层次的专门立法《物业管理条例》只允许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委托管理模式,与其上位法律《物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从大体上规定了招投标的方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上的衔接、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移交的总体规定,缺乏对承接验收更为严密的规定,对前期物业的开始时间界定不清,容易造成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企业不规范,前期物业合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十分复杂、牵涉主体广泛,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为规范委托管理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物业管理全过程的内容,更充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_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7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仅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但其内容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并且对物业服务合同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而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各行其是。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使建筑物、建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建筑物外表和内部精心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我国对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法律文件中:《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_2002年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业主自治

《物权法》首次在法律上为建立业主自治机构提供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业主的法律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对业主和业主大会进行了规定。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_住房和城乡_颁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_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参考使用。国内现行法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规定,业主自治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缺失,就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发生的某些诉讼,主体发生缺位,业主的权益就有可能受损。

(五)物业使用与维护

《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物业使用和维护的内容。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连房管理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直接或间接为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前法规未对物业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做出明确的划分和界定,使得这方面的纠纷特别多。另外,《物业管理条例》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对其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未细化,使物业公司维修责任被强制扩大。

(六)物业服务收费

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法规有《_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都是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法律。我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导价范围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过程中还存在收费标准的争议,对车位费、停车服务费、车辆保管费的界定不一,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错位,物业管理收费监管责任不明等问题。

三、物业管理的立法完善

在国家立法上,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在行政法规以上的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律。最高效力的专门立法《物业管理条例》层次低,与《物权法》存在冲突。各地的物业管理发展水平不一,立法者对物业管理立法的理解不一致,制定出来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内容上大相径庭,与国家的规定不相一致,破坏了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统一性。只有从理论上科学认识和寻求物业管理内在的、必然的联系,通过立法途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一)加强理论研究工作,提高物业管理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我国物业管理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理论研究滞后于物业管理的实践。必须加强物业管理的理论研究,通过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并紧密结合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现状,深入研究我国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发展模式。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不断完善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提高物业管理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物业管理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二)出台物业管理的专门法律《物业管理法》

出台《物业管理法》,充分考虑已出台的上位法律相关规定的配套和细化,以现有的立法内容为基础并吸收近年来物业管理立法的成功经验,从法律层面上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明确规定住户(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业主大会的职责、召集和决议方式,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性质,合同的内容或事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释,对合同法的适用,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收费的原则,收费用途,收费标准的制定,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等。这样一部专门法律,不仅提高了物业管理的立法层次,更重要的是使得物业管理各有关方面的工作都有法可依,消除之前的法律盲点。

(三)做好纵向和横向两方面的法律协调工作

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即上下位法之间)应当互相衔接、不互相抵触,同一层次的有关规范内容协调配套,不互相矛盾。在已制定的法规中,有与其上位法律明显冲突的地方应及时予以修订,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要予以修改;为避免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较高层次的法规应对物业管理在体制、收费等原则性问题上进行规范,但不宜太具体,以保证各地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细则的自主性;各级部门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物业基础保障型的法律规定,建立物业纠纷处理系统

条例模板范文 第2篇

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经济管理体系优化的相关策略及具体应用

(一)政府加强对客运交通的经济扶持

(二)加强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统一立法进程

加强对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进程是我国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统一立法,并以此为后盾,依照统一的执法制度对客运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和控制,才能规范交通经济管理体系中的经营、营运、罚则等过程的具体事项,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下的交通管理条例。客运交通经济管理是一项复杂且任务繁多的管理工作,政府应该建立一个一个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的保障下,从而改进整个客运交通经济管理体系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消除整个客运交通经济管理工作的失真和混乱,进而改进和优化整个客运交通经济管理体系。

(三)加强公众在交通经济管理政策制定中的参与度

条例模板范文 第3篇

(一)条例的基本格式

1、标题

条例的标题是“主题+文种¨,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管理暂行工作条例>、<教研组工作条例)。

2、发布

发布与制度相同,一律放在标题下面,但通常是以公布日期与公布机关来表示的。个别条例的发布置正文后,成为落款。

3、正文

条例正文的格式有两种:一是章断条连式,一种是以条一贯到底式。章断条连式第一章是总则,不独立于各章之前,条数从总则部分开始分下去;最后要设一章”附则“。以条一贯到底式,不分章,开头就是第一条,直到最后。

(二)条例的写法

1、开头部分

条例的开头部分通常是开宗明义,首先交代制定条例的目的,以”为了……,特制定本条例“的句型开头。这样能强调条例的针对性,突出其行政约束力。如(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一条就说明:”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

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其次,条例开头部分还要说明条例所涉对象范围,以便为下文的正式规定提供基础,也为条例的专指对象确定一个明确的外延。如<教导处工作条例)第二条就分别对”教导处“的职权内容和”教导处工作“的责任范围作了限制:”教导处是在校长领导下由

条例模板范文 第4篇

关键词: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建设工程;保修期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简称“使用年限”)是__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要求。而“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是建筑设计行业对上述要求的具体化,已经过多年实践,有成熟的应用规则。近年来,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开始注重落实这一规定,要求各专业制定相应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在咨询设计文件中注明。这一要求并不适用于通信建设工程范畴内的所有工程,本文对《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研究,聚焦分析建筑行业对《条例》的理解和实践。

1条例溯源分析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但《条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哪一类工程需注明、哪一类工程不需注明。而条文中除了关键词“使用年限”,还包含了另外一个关键词“建设工程”,让人理解为注明“使用年限”,是针对的“建设工程”定义范围内的所有工程。但实际上,在建筑行业普遍遵循的,由住房和城乡_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仅有部分专业的设计文件要求注明使用年限,而并非对所有专业,这种做法已成为共识。但要以此来说明《条例》并未要求所有专业的设计文件都要求注明“使用年限”,恐怕不能得到非土建行业的认可,为此,有必要首先对“使用年限”这一关键词追本溯源,搞清楚《条例》规定“使用年限”的作用是什么,它的管理对象是谁。“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这一要求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首次提出,其出台的背景为《_建筑法》(简称《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_规定。”基于《建筑法》,2000年1月30日,_通过第279号_令,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要求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同年9月25日_令第66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施工图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至此,有关“使用年限”的要求在设计行业正式落地。从法规制定的脉络上可以看出,“使用年限”的提出是响应《建筑法》有关工程保修制度的要求,为确定工程保修期提供依据,而承担保修期责任的管理对象是施工单位。那么,是否所有门类的建设工程都要根据“使用年限”确定保修期呢?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建设工程。通常建设工程可按照自然属性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3类。而《条例》做了细化,第一章第二条对建设工程的定义为:“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对于“使用年限”用途,列在《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章节中,具体内容如下。其中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其中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中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条例》明确地规定了保修期的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确定保修期的依据为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同时,并未将“使用年限”与所有门类的建设工程保修期关联,仅与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工程有关,即通常所说的“土建工程”;而其它条款直接规定了保修期。可见,“使用年限”在《条例》中的覆盖面有其特殊性,其并不针对所有门类的建设工程。那么,为什么仅有“土建工程”需要通过使用年限确定保修期,而其它类型的工程直接规定保修期呢?这是因为国家针对“土建工程”在耐久性和可靠性方面的要求,划分了100年、50年、25年、5年几个不同的层次的年限。按不同年限设计的工程,在设计原则、材料、质量控制方面的要求都不同,需要通过设计落实到工程中,所以这种年限划分称为“设计使用年限”。因此,也可以说,确定设计使用年限是针对土木建筑类工程的专属要求。而不同使用年限对应不同的工程保修期,这与《建筑法》的精神是一致的。理解了上述特殊性,也就能够理解《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也仅是针对“土建工程”,而不是所有门类的建设工程。对于通信建设工程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条例》要求,确定哪些通信建设工程需要制定“使用年限”,可以通过分析通信建设工程构成来确定。按照《条例》中建设工程的分类模式,可将通信建设工程分为通信建筑工程、通信线路、管道工程和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等。基于这种分类,只有通信建筑工程对位“建筑工程”,需制定“使用年限”,在国家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已有明确规定;通信线路和管道工程中的构筑物(如杆、塔、通信隧道等)可对位“土木工程”,必要时可参考有关国标确定设计使用年限;而通信建设工程中覆盖面最为广泛的电信类工程均对位于设备安装工程,并不需要制定“使用年限”。

2工程分类对比

参考文献

[1]邮电部.通信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J].1995.

条例模板范文 第5篇

一、条例的概念

条例是用于规定较长时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生活某个方面准则的法律规范性文书,或用于规定某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责任和权限时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书。

二、条例的特点

1.权威性

条例的制定者,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因此具有权威性。条例一经颁布,受文者必须执行。

2.稳定性

条例是为保证某个领域的工作顺利开展而制定的,是比较长期实行的行为准则,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

三、条例的结构、写法

条例一般分为标题、通过的时间和方式、正文几部分。

1.标题

一般由制文机关、事由和“条例”构成,如《_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也可以省略制文机关,以事由和“条例”构成,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通过的时间和方式

此项内容写在标题之下,常用括号标明。

3.正文

正文有两种写法。一是章条式。第一章为总则,说明颁布制定此条例的目的、依据等。最后一章为附则,申明条例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中间各章为分则,写条例的具体条款。二是条款式。第一章写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接着写条例的具体内容,最后一条或几条说明条例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四、条例的写作要求

1.要考虑周全,要与有关的制度和法规相衔接与协调,不能互相抵触。

2.各章、各条要有相对的完整性,章、条之间切莫在内容上互相交叉。

范文一: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_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_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_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范文二:xx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交通安全,根据《_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须按本规定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

安全责任制实行单位负责,逐级履行,目标管理,奖优罚劣。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监督检查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具体执行安全责任制的奖励和处罚。

第四条安全责任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确定安全责任指标,按期考核、评比、验收;提出奖励和处罚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中央在京机关及驻京军事机关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单位安全责任制须按下列规定建立。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与本单位的工作、经营、生产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确定一名单位的领导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有或指定一个部门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交通安全员。

三、认真贯彻道路交通法规、规章,根据当地安委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制订、履行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和具体措施,制定交通违章行为控制指标,保证实现安全目标。

四、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规章,建立和坚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

五、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严禁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六、接受当地安委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指出的不安全隐患,按限期改正。

七、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给予惩罚或处分。

第六条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对不按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履行安全责任制不力的单位,给予警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其机动车上路行驶或停止其部分机动车上路行驶1至10天,进行整顿,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对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的经济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按规定建立和履行交通安全制度,管理措施不力,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主管领导人200元以下罚款。

二、交通违章行为超过控制指标的,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三、有非司机开车、司机酒后开车、驾驶机件严重失灵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的,按每项违章行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以处罚款。

四、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起一般交通事故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每起重大交通事故处xx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每起特大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处8000元以e xx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处罚时,须填写处罚裁决书。实施警告时,()使用书面警告或挂牌警告。

第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交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交罚款的,每逾期1日增加罚款10元至30元。

第十一条对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诉;对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应自接受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xx市人民政府下令发布,载1990年6月28日《北京日报》)

简析:

例文2这则规定,是xx市人民政府1990年第17号令发布的,因而标题省略了制发机关,标题下亦不写发布日期了。正文为常用格式,与内容简单一些的,如《_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那样写个前言说明缘由,然后一、二、三、四列下规定内容不同。它的第一至四条,相当于“条例”总则方面的内容,写了依据、范围、管理和实施执行部门;第五至第十一条,相当于“分则”,具体写明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奖惩等;第十二至第十四条,相当于“附则”对实施中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写得明白具体,切实可行。因为涉及到经济处罚,所以数字十分明确清楚,情况区分得界限分明,又有体现政策的活动余地,拿来和结构大体相同但属政治性的规定,如大家熟知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相比,即可看出各自的特点。

范文三:xx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二日xx市第十届_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居民,村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本市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xx区、xx区、xx区、xx区远离市区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其他远郊区、县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_爆竹。

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的地区,生产、运输、储存、_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违反本规定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生产j运输、储存、_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xx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对他的罚款或者由他负责赔偿的损失,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十条 国家及本市庆典活动燃放礼花,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简析:

这则规定是xx市_会1993年第10号公告发布的。标题三部分,正文十二条,前三条为总则,第一条为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何机关实施,何机关主管,第三条何种机关团体、单位在各种人员中宣传教育。四至十条是公则,哪些地区禁放,哪些地区暂不禁放;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_爆竹;在禁放区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的各种处罚;例外的未成人罚款、赔偿由监护人承担;庆典燃放由市政府决定并公告。第十一、十二两条为附则,规定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

条例模板范文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_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条例模板范文 第7篇

[关键词]放管服;建筑节能;立法工作;法律法规

1引言

法治化是实现行业转型与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民用建筑节能行业发展趋势的转变,在“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亟需根据新时期的发展需求,及时修订已不再适应建筑节能领域的法律法规,把在发展中形成的经验及时制度化、法制化,以期通过法制手段有力保障建筑节能领域的长足发展,最终实现建筑节能行业的法治化。

2建筑节能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_节约能源法》于1998年施行,在2007年进行了修订,而后随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在2008年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由此我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行业迅猛发展,建筑能效稳步提升,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特别是《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新建建筑分别从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销售和保修六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实现了对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管;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低成本改造措施,从而减少了政府及建筑所有权人的改造成本;完善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一方面确保了用能系统符合国家标准,另一方面通过严控耗能量指标,有效减少了能源消耗;对建筑节能领域相关主体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客观上起到督促相关主体依法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作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颁布实施后,绝大多数省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建筑节能的相关条例或办法,从地方立法角度推动了建筑节能的发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相关制度的执行效果显著,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始终保持高水平,受检地区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竣工验收阶段执行率98%以上,其中2018年新增节能建筑面积亿平方米,累计建成节能建筑亿平方米,节能建筑占比达到;可再生能源利用状况良好,截止2018年底,累计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亿平方米,累计浅层地热面积亿平方米,累计太阳能光电8447兆瓦时;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截止2018年底,累计能源审计6388栋,能耗公示31434栋,能耗监测16632栋。

3“放管服”对建筑节能领域立法工作的整体

4当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的问题分析

绿色建筑相关法律缺失

绿色建筑已成为当前乃至未来建筑节能行业极其重要的发展方向,但我国关于绿色建筑的相关文件相对集中于政策意见、评价标准等层面,虽部分省份已出台绿色建筑的有关条例、办法,但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还未对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予以规定,同时相关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也缺乏绿色建筑体系,从而导致绿色建筑的整体发展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此外,当前全球以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应对气候变化,而我国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以能耗计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难以适应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核算体系,从而不利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方面的建设以及与国际接轨。

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欠佳

法律的关键在于实施,现阶段关于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某些制度的实施效果有待加强,比如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作用发挥不充分,该平台本应发挥为节能改造提供数据支撑的作用,而当前监管平台数据的应用甚少,且建筑信息统计主要依靠专业人员组成的能源审计小组,获取的数据量有限,不能全面分析建筑的用能情况。再如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不够严格,导致某些建设单位为了减少施工成本,降低节能强制性标准,最终导致建筑物未能达到应有的节能效果;此外,政府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能尚需进一步加强。

市场乏力

一方面,当前发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经济激励和引导政策以政府主导为主,并未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导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市场缺乏动力。另一方面,经济性激励措施规定较少。大力发展建筑节能产业作为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事业,需要通过相应的激励措施促进其发展。而当前我国建筑节能领域的法律法规中,经济性激励措施规定相对较少,如《_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提到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以及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等抽象性规定,对推动建筑节能领域相关主体的市场行为效果不佳,最终难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权责利体现不充分

在房产开发、销售、装修等领域,消费者为了自身收益,一味追求大房子以及高档的装饰材料,同时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房产的开发销售,在完成项目后公司即行解散,并未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后续责任,导致消费者的房屋或者装饰材料的质量出现问题时,难以维权。此外,供热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即使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购买或使用节能建筑,也依然不会降低热费。可以看出,建筑节能领域相关主体的权责利未能在市场中得到应有体现。

5完善建筑节能领域法律法规的建议

对于绿色建筑相关法律缺失的问题,建议尽早研究制定关于绿色建筑的部门规章,以有效指导绿色建筑工作的开展。同时修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与当前建筑节能市场发展已经不相适应的条款,如增加关于绿色建筑的相关规定、碳排放管理制度以及民用建筑节能信用管理制度等内容。对于法律制度实施效果欠佳的问题,以“放管服”改革为契机,应当建立专门监督地方政府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建筑节能领域政策、法律的惩戒机制,因为政府作为建筑节能领域公权力的主体,其执行政策、法规的力度会严重影响其他主体的市场行为。同时作为“放管服”改革目标之一的创新监管方式,其不仅指政府创新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体制,而且还包括建立对政府行为的监管机制。此外新修订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应当体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机构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建设服务型政府。对于市场乏力的问题,可制定专门针对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措施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经济奖励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以及奖励内容,使相关主体的节能奖励能够得到落实,从而激发建筑节能领域各参与主体的节能行为,焕发市场活力。另外,新修订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应体现市场机制的作用,进而推动建筑节能市场机制、金融机制的建立及完善。同时体现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等的作用。为了使建筑节能领域相关主体在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加强建筑节能理念的宣传,提高相关主体的节能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同时加大普法宣传,使消费者了解维权途径,提高维权意识。

6结语

以“放管服”改革推进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并将改革的本质要求融入到建筑节能的法律体系中。需要尽快修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作为促进建筑节能领域长远发展的重要法律支撑,并发挥政府在建筑节能行业的“放管服”作用,为其它建筑节能主体行使权利提供便利环境,最终实现建筑节能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_办公厅,2018.

条例模板范文 第8篇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登记档案和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_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条例模板范文 第9篇

条例格式

(一)条例的基本格式

1.标题

条例的标题是“主题+文种¨,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管理暂行工作条例>、<教研组工作条例)。

2.发布

发布与制度相同,一律放在标题下面,但通常是以公布日期与公布机关来表示的。个别条例的发布置正文后,成为落款。

3.正文

条例正文的格式有两种:一是章断条连式,一种是以条一贯到底式。章断条连式第一章是总则,不独立于各章之前,条数从总则部分开始分下去;最后要设一章”附则“.以条一贯到底式,不分章,开头就是第一条,直到最后。

(二)条例的写法

1.开头部分

条例的开头部分通常是开宗明义,首先交代制定条例的目的,以”为了……,特制定本条例“的句型开头。这样能强调条例的针对性,突出其行政约束力。如(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一条就说明:”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

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其次,条例开头部分还要说明条例所涉对象范围,以便为下文的正式规定提供基础,也为条例的专指对象确定一个明确的外延。如<教导处工作条例)第二条就分别对”教导处“的职权内容和”教导处工作“的责任范围作了限制:”教导处是在校长领导下由

教导主任负责主持的学校教学管理机构。教导处工作是指负责计划、组织、检查教学,处理日常教务行政事宜等工作。“

2.主体部分

这部分是条例所规定的具体事项,即”条例“所在。写作条例,它的总要领就是”条例条例,有条有例“.所谓”条“,就是从正面规定的条文。包括应该怎样做和不应该怎样做两方面的内容;所谓”例“,不是指事例,而是从反面加以说明的例子,即规定如果做不到就该怎样处理。这是条例写作一个明显不同于其他文种的地方。条例的强制性,主要是通过”例“体现出来的。

这一部分的行文步骤,一般是”条‘’在前“例”在后,以条为主,正反相辅相成,是非界线分明。“条”当中的“应该,与”不应该¨这两个方面,可以揉在一条规定里对照说明,也可以把“不应怎样做”的内容集中在一条或几条里单独说明。至于“例¨,必须在后面单独写作一条或几条或一章以示突出。

3.结尾部分

条例一定要有专门的结尾,说明实施要求、生效日期,或者是解释与修改权属,与原来有关文件的关系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置办法,以强调它的严肃性和行政约束力。

范文:

学校科研课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二中附校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曹杨二中附校的立项的课题。

第三条 科研课题采取公平竞争、保证重点和择优的原则,确定课题的承担人。凡有条件进行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中的规定申请承担科研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校根据本学校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科研规划课题指南。

第五条 科研规划课题指南的制定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倡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考试科研工作为促进教育考试改革与发展服务;坚持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坚持向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重要理论、技术问题的研究倾斜。

第六条 设立学校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作为学校科研课题的评审机构。

第七条 经学校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课题,由学校批准立项,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选题

第八条 科研课题主要依据课题指南由科研单位的人员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自行确定选题并申请。

课题选题的原则是:

1、紧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应用性强。

2、课题目的明确,立论根据充实、合理。

第四章 申报

第九条 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的第一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是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应由专家书面推荐。

2、必须实质性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课题的第一负责人。

4、以往承担的学校研规划课题未按规定结题或者不严格遵守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者,不能申报。

第十条 课题申报范围一般限于课题指南之内。申报范围超出课题指南的,视课题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二条 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学校受理申请后,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由学校提交课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重要的课题由学校申请全国、市、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十五条 对科研课题的评审工作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参加评审的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采取回避措施;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对申报人提出自行解决研究经费的课题,在审批立项时适当放宽标准。

第十七条 经过评审立项的课题,由学校正式发函通知课题负责人,认定课题立项。

第十八条 少数重要科研课题或不宜公开研究的课题,由学校单独下达立项。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从其事业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科研课题资助费用,并拨出部分经费作为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基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也应酌情支持相应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列为校科研重点课题的,由学校提供经费资助;一般课题的研究经费,采用学校酌情给予部分经费资助或自筹解决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在课题立项后一个月内,按照资助经费的40%拨付课题启动费;课题通过中期检查以后,再拨付资助经费的40%;结题申请批准后,拨付资助经费的20%.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和研究工作无关的开支,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用于课题研究调查的差旅、市内交通、就餐等费用。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翻译、誊抄费。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费。

6、研究成果结题鉴定费。

7、经课题负责人同意支付的劳务费。

第二十三条 经同意因故停止的课题,资助经费余额要退回教育部考试中心。未经同意无故停止的课题,除将余额如数退回外,还要退回已用经费。

第七章 课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立项课题实施过程管理,全面检查、督促科研课题的开展。课题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组织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年各课题负责人应向学校提交当年的研究进展情况报告。学校将定期检查课题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学校将采取交流会、研讨会、讲习班、组织考察等多种形式,促进相关课题的交流。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加强领导、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研究经费和成果出版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书面报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 改变课题名称;

3、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 课题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5、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6、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撤销课题:

1、 课题立项批准后三个月内,未进行开题的;

2、 课题负责人长期离岗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 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内容;

4、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5、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6、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7、 剽窃他人成果;

8、 两次鉴定未获通过;

9、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对撤销的课题,除对课题负责人提出批评外,还要酌情追回资助的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所有立项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结题鉴定。

第三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向学校提出结题鉴定申请。

第三十三条 结题鉴定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组织。结题鉴定所需经费原则上由课题经费支出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四条 结题鉴定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种方式。鉴定组专家一般为5D7人,人选由学校定,课题组可推荐专家人选。

第三十五条 课题组负责向鉴定组每位专家提供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及研究工作总结报告。采取会议鉴定方式,上述材料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组专家审读;采取通讯鉴定方式,课题组应负责将上述材料寄交鉴定组专家。

第三十六条 鉴定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预期达到的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由鉴定组组长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填写《成果鉴定书》。

第三十七条 鉴定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成果两套、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两份一并送交学校验收存档。同时提交《成果鉴定书》原件两份,由学校审核,加盖印章后,与《结题证书》一并发给课题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凡由学校提供全额经费资助的课题,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凡由学校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共同提供经费资助的课题,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教育部考试中心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共同所有。专设课题成果须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备存。

第九章 成果的推广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凡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除成果不宜公开的以外,均应采取积极方式予以公布和推广,包括:

1、 召开成果专题报告会召开的会议上宣讲;

条例模板范文 第10篇

(一)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新修订的《_增值税暂行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变化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其目的是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而营业税与增值税有较强的关联性,有必要保持两项税制之间的有效衔接。

(二)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的需要。作为对旧条例的完善和补充,15年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_针对营业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写进条例,上升到法规的高度,以提高执行效力和政策指导性。

(三)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无法更好体现依法执政、服务发展、以人为本等理念,应当做适当修改。

根据我国_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来说,在我国的境内,如果是以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是销售不动产的企业与个人,应该以营业税的纳税人来进行缴纳营业税等各种税费。同时根据营业税条例的相关细则来看,对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行业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不在这个范围之内。

条例模板范文 第11篇

年休假条例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制定了年休假条例,那么,下面是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以下是年休假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_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_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_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_人事部门、__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模板范文 第12篇

(一)含义、功用和性质

“条例”,是“用于规定特定范围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以及人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其中党的机关的“条例”,是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公文文体。

“规定”,是“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的公文文体。

从写作角度看,条例、规定都属条款型,与其他公文文种中的文章型的或者日用文书中的表格型的有别,所以放在一起比照讲述。至于同类别称或相近的“办法”“准则”以及“细则”等,其中用得较多的是“办法”和“细则”。“办法”是党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对某项工作活动规定具体做法或实施上级法律、条规做法的公文文体;“细则”是对法律、条例、规定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解释或规定如何具体施行的公文文体。应该说是由“法律”、“章程”、“条例”、“规定”派生的。写法与“条例”、“规定”基本相同。

条例和规定,是规范性的文件,是党和政府政策的具体化。党和政府以及人民团体、企业事业部门,都可依据法律、政策和自身的工作权限,在特定范围内制订,但它却必须是领导机关制定或经领导机关批准。它所规定的事项和行为规范,是要实施和执行的,即规范所有有关人员的行为,没有特殊人物可以不受约束;它具有强制性,执行中不能打折扣,更不能违反。

“条例”和“规定”相比,往往更为宽泛、原则一些,是对政治、经济、科技、文教等领域某些事项的规定,或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的规定;“规定”则往往针对更为具体一些的事项和问题,即对一定范围的事务提出具体的办法和要求,往往是某一决定的落实或某一条例的补充。

(二)格式和写法

“条例”的标题为实用范围、内容和文种三部分构成,如,《_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xx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时也可以省略第一部分,如《城市规划条例》、《港口口岸工作暂行条例》;试行或暂行的要在标题上写明。标题下有的要写明制定、批准或通过的机构和日期。正文,分条开列,大体有两种格式:一是内容复杂的,按一般规章制度的写法,分总则、分则、附则;分章再分条,第一章总则,末章为附则,中间数章分则;条序从头统一排下。二是稍简单些的,不分章则,直接分条写下,但第一、二条等多写宗旨、范围、管理部门等总则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也可以用“前言”的形式写),最末两条多写何机关制订、何时施行等附则的内容,其他条款写分则的具体内容。

“规定”的标题同于一般公文的三部分,即制发机关、内容和文种,如,《_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有时可以省略制发机关,如,《关于中缅边境小额贸易管理规定》,在“内容”方面还写了实施范围。正文往往也是二三部分,开言可写成前言形式,也可列入条款。内容一般应简要说明制发本规定的因由,即根据什么政策决定或什么情况,或为了什么目的等;主体,写规定的具体内容,可分章分条,也可只分条开列具体规定;结尾,用一条或二三条写实施说明。

(三)写作注意事项

1.制订的合法性。依据党规国法及自身权限,不能违背、超越,不能随意为之。

2.执行的政策性。在执行时能体现政策,明确规定什么准许、什么不准许,并写明违反的惩处。

3.内容的可行性。条款要能实行,切忌虚张声势、空言威吓而不能实施实行,所以,规定要具体,界限要清楚,前后不能矛盾,要体现出针对性、有效性、可行性。

4.解释的单一性。用词准确,不能产生歧义,不能作不同解释。

5.文字的简明性。语言简练,条理清楚,意思浅显,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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