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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方案范文(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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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方案范文(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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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方案范文 第1篇

关键词: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探索;启示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

重庆检察机关自2002年以来,着眼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长远发展,以机构改革为先导,以一体化机制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和依法独立办案水平为目标,进行了一系列加强和完善职务犯罪机制建设的探索,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一定的前瞻性,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笔者通过对重庆检察机关近10年来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设实践进行调研分析,以为今后司法改革提供借鉴价值。

一、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设探索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2001年下半年,以全国范围内展开的机构改革为契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开始酝酿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改革。在征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后,经重庆市编委批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国省级检察院中将反贪污贿赂局和法纪处合并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对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及其运行机制进行探索;同时重庆市下辖的大渡口、巴南、合川、巫山、武隆等10个基层院也相继将反贪、法纪合并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经过一年试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试点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和论证后认为,职侦机构改革在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统一侦查机构,优化配置侦查资源对于加强一体化机制建设,提高整体侦查能力十分有益,也是有生命力的,应该坚持既定方向,加大改革力度。2003年初,经重庆市编委批准,全市三级院统一设置职务犯罪侦查局,迅速完成了统一职侦机构的改革。

(二)建立统一权威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形成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运行体制,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作用[1]。但在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定位模糊,权威不足,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重庆检察机关依托机构建设和直辖管理体制,比较好地克服了上述问题,逐步形成了独特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指挥机制。

1.设置统一机构

全市检察机关只有一个中心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院指挥中心”),由检察长任指挥长,分管检察长、职侦局长任副指挥长,代表市院全面行使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指挥;凡是与职侦办案有关的指令,都由指挥中心发出;分院不再设立指挥中心,全市重大职务犯罪的交办、督办、线索管理、侦查力量和侦查资源的调配都由市院侦查指挥中心负责,在全市更大空间范围内直接调度指挥,确保指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准确定位职能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即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能更加明确,其职侦案件的管理和指挥更为主动灵活。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过对案件线索的统一整理和案情分析,在接到指挥长对案件的交办、督办指令时,组织专项查处行动、协调分院、基层院的专案工作,发挥指挥中枢的作用。

3.健全运行制度

以指挥令为载体规范指挥职能、程序,明确办案职责、责任。无论是在线索交办、案件督办以及组织专项查处行动上,还是在侦查力量、侦查装备调配都以市院指挥令形式发出,明确办案主体责任、期限,制定并健全关于指挥令的规章制度。

4.完善指挥系统

依托信息化建设,建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指挥中心直达分院、基层院的案件指挥系统。市院指挥中心可以远程监控指挥分院、基层院案件讨论、审讯、取证,形成以市院为中心,分院为两翼,基层院为基础的简捷、高效、畅通的指挥系统。

(三)建立线索和信息情报统一管理运用机制

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探索一体化机制建设过程中,日益感到线索和信息情报工作落后成为制约侦查工作高效开展的瓶颈因素。重庆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改革前,线索和信息情报工作落后主要表现在线索和信息情报收集机制不健全,传递机制存在缺陷,对线索和信息情报分析、研判不够,有限的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加强线索和信息情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发现犯罪能力,发挥一体化机制作用的重要环节。为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努力探索,逐步建立以线索统一管理为中心的信息情报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

1.改革案件线索管理模式

建立市院指挥中心统一集中管理案件线索制度。举报中心受理的线索转由指挥中心统一分流处理,分院、基层院受理的线索报市院指挥中心备案,2007年起,市院建立集中案件管理系统,各级院管理线索及时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市院指挥中心可以直接查询、汇报、分析利用。

2.建立线索动态分析机制

线索动态分析机制的建立能够及时掌握和评估区域性、行业性职务犯罪的动向,指导和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效克服了以往线索管理粗放,对线索可查性缺乏准确评判,从而导致线索处理、分流和查处环节存在较大随意性的弊端。

3.统一管理案件信息数据

各级院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登录入库,市院指挥中心及时把握和分析职务犯罪工作动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发案特点、规律,为适时开展专项查处行动提供基础信息。定期通报类案、行业性犯罪特点,为各地区相互借鉴工作经验,互通侦破规律提供支持。

(四)构建统分结合的专案侦查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出现许多新的特点:一是犯罪手段隐蔽化、智能化、高科技化;二是犯罪行业化、系统化日益突出;三是犯罪群体化、跨区域突出;四是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相互交织情况越来越多。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重庆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分级管理、单兵作战的侦查模式不能适应查办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因此依托权威统一的侦查指挥机制,适时主动启动统分结合、整体作战的专案侦查机制,成为近年来重庆检察机关突破职务犯罪大要案的主要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统一指挥,有效调度

有专家认为要加强各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协调配合,重点是要从引领侦查、组织侦查、指挥侦查、协调侦查四个方面加强上级院的主体作用。参见:徐汉明.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创新的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2):33.职务犯罪大要案由市院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督办指导,加强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的领导。

2.启动主动,重点打击

市院指挥中心根据对线索和信息情报分析评估或者根据分院、基层院侦查案件反映出的情况,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具有窝案串案特征的,可以随时主动启动专案侦查机制。近几年重庆市检察机关每年都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择机开展专案侦查工作,突破了一大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如2007年至2008年,在房地产领域连续启动了“”、“”专案 “”专案指2007年重庆检察机关查处的原重庆市渝中区副区长王政等系列受贿案;“”专案指2008年重庆检察机关查处的原重庆市规划局局长蒋勇等系列受贿案。,三级院几十个单位参战,先后查办了包括原重庆市规划局局长蒋某、渝中区副区长王某等在内的数十名厅、处级干部职务犯罪大案要案。

3.统分结合,协同办案

市院指挥中心根据专案特点,指定若干单位参战,在市院统一组织指挥下,各办案单位各自完成侦查任务和深挖其它犯罪线索。互涉案件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滚雪球效应。

4.市院指挥,分院牵头

相对于其它省级检察机关,直辖市检察分院职能地位比较特殊,具有派驻一定辖区司法机关的职能,地位相对独立。因此,市检察院注意发挥分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办案中的主体和龙头作用,在组织专项查处行动中,指定一至两个分院牵头办理主要的有影响的大要案件,其它基层院参与和协助办理相关案件,形成三级院联动,跨区域互动的办案格局。

(五)职侦机构和队伍管理制度化、规模化、常态化

重庆检察机关以机构改革为先导,在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和队伍管理上也体现了统一性、高起点、规范化的特点:一是全市三级院统一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市检察院与市编委联合发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机构规格、统一内设部门设置。随后以中央加强检察工作决定为契机,进一步明确了职侦局长按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级别配备。二是三级院职侦局统一配备政委或教导员,加强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三是分院职侦局长由市委和市检察院任命,基层院职侦局长任命须征得市检察院同意。逐步推行分院、基层院职侦局长异地交流任职制度。四是市检察院统一建立全市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形成以检察业务专家、侦查专门人才等为骨干的职务犯罪侦查人才选拔、培训、动态管理制度。

(六)不断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保障机制

侦查方案范文 第2篇

一、提高侦查决策能力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有坚强的领导,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就是侦查工作的坚强领导者和组织者,是侦查中的丰心骨和灵魂,他们的水平高低决定着侦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侦查决策是侦查领导人员的基本职责,即要求各级领导要敢于决策,敢担风险,精心组织,大胆实践。它必须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预测、广泛征求意见、服务当前大局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侦查工作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规律,提高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最有效地运用,发展最大的效能。侦查决策的科学、准确、切实可行是侦查工作取得预期目标的关键,也直接影响着侦查工作的成败。因此,研究侦查组织指挥机制必须重视侦查决策机制。根据侦查实践,侦查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应着重把握:

(一)充分收集信息,制定侦查决策。

(二)精心谋划,实施侦查决策

侦查决策的推行就是组织调度侦查,是侦查决策的实施,是将侦查决策中的内容变为侦查实践的过程,是为实现侦查目的而按照侦查决策调整行为模式的动态过程。这个动态过程是侦查决策的执行者遵照侦查指挥人员的发令调度,运用各种侦查资源,采取法定侦查手段和措施等各种行为,将决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决策目标的活动过程。从侦查组织指挥的角度讲,侦查决策的推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依照侦查决策侦查号令。这种号令实际就是指挥员发出实施侦查行为的指示,包括关于侦查活动的时间、地点、方法、措施和决策调度、变更等方面的指示,也包含中止、终结侦查的指示,要求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2、按照决策调度侦查活动。调度侦查主要是指挥员调兵谴将进行侦查,同时还要调度各种所需的侦查资源,如装备、交通与通讯工具、技术器材、侦查经费等等。

二、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统一领导

侦查指挥是使侦查决策转化为侦查行动的关键环节。侦查决策作为意识范畴的东西,不可能直接作用于侦查客体,而必须通过侦查行动这一物质力量。它就是通过命令、指示、调度等方式使侦查组织实施侦查决策、采取侦查行动的一种高智能活动。没有指挥,侦查组织就不能协调有序的运转,侦查决策就不能转化为侦查行动,侦查的目标也就不能实现。只要指挥人员指挥有方,调度得法,不仅能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才能和积极性,使他们自觉地为实现侦查目标而奋斗,而且能实现人员、经费、装备、侦查措施的最佳组合和配置,实现各种侦查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使整个侦查活动围绕统一的目标高效运转,并取得好的效果。

(一)加快侦查指挥中心的建设侦查指挥工作是侦查改革的重点内容,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主要是解决侦查指挥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问题。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随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后也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它是高检院指挥地方各级检察院侦查工作、上级检察院指挥下级检察院侦查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代表所在检察院之侦查管辖范围内跨省、地、县案件;指挥侦查管辖范围内案情重大、群众反映强烈、当地检察院侦查确有困难的案件;组织与有关部门配合的集巾统一行动;组织指挥大规模的转向侦察工作。近两年的运行证明,它对于改革和完善侦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系统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有关案件中统一步调,形成合力,从而加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力度,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功能上级领导下级是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以及达到对下级院侦查办案指挥灵敏、高效、有力,和为下级院的侦查工作排难解忧,搞好服务等方面。这样既可加重上级院的责任,也能满足下级院的实际需要。我们应吸取多年来开展侦查指挥工作中所创造、积累的成功的经验,强化对下级院侦查办案工作的组织和指挥,以达到统一调配和合理使用办案力量的最佳效能。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可以指令办案、纠正下级院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做法;协调解决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院与其他机关、部门之间,有关案件管辖、定性和处理等方面的争议以及侦查工作中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对当地检察机关难以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提上来办或突破后再交下级院办理;也可以指定异地侦查管辖,侦查终结后按法律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移送审查。又如针对下级院办理大要案过程中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分歧、争议影响侦查工作进行的情况,加大协调力度,制定出一些带有共性的规则或指导性意见,解决下级院的实际困难。广东省侦查指挥中心2000年成立后成功查处了“528”交通系统行贿受贿窝案窜案,该案涉案人员多达40多人,其中有3名厅级干部和l3名处级干部。涉案地区跨广州、汕头、揭阳、等多个地区,牵涉到30多个公路建设单位。在广东省院侦查指挥中心的组织指挥下,涉案地区市检察院协调办理此案,打破了地域界限,密切配合,相 互协助,实现了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了案件的顺利突破。这是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指挥功能的成功案例。

各级侦查指挥中心还要强调侦查指挥工作的权威性。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上级院的指挥协调形成意见前,要认真听取下级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决策科学、指挥得当。对于上级院做出的指挥协调决定,下级院必须认真执行。指挥协调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者不服从指挥造成的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侦查协作机制建设

(一)加强系统内部协作机制,从体制上保证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一盘棋”运作

侦查协作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涉及外地案件时,有关地区检察机关予以配合侦查的活动。侦查协作机制,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全系统内跨地域的侦查合作机制,是新时期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多年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地检察机关彼此孤立办案,互相支持、协作、配合,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形成侦查合力还做得不够。高检院历来强调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并已在2000年底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对侦查协作的一些事宜进行了明确规范。它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统一规范,发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整体优势。侦查协作一般由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直接向负有协作义务的检察院提出请求,法律手续必须完备,协作事项要具体明确,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应依法、可行、保密。协作地检察院负有协作和审查相关法律程序、手续的义务,必须依法通力协助,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快速高效,保证质量并反馈情况,要像侦查自己查办的案件一样来做好协查工作。侦查协作经费列入办案业务经费预算统筹开支,履行协作职责不得收取费用。

要实现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应尽快建立起以上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高效运转、“上下一体化”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高检院、省级院、沿海开放地区和中心城市检察院都应建立专门的侦查协作机构。分、洲、市院和基层院的侦查协作机构问题由省级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必须有专门承担侦查协作任务的固定人员负责这一工作。

(二)、健全外部协调机制,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外部协调是指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争取有关单位协助检察机关侦查大案要案。健全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有利于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全社会的整体合力。一个案件侦查活动的完成,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有哪个相关部门配合不好,就会贻误侦查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凡是大案要案,大都涉及面广,侦查工作往往涉及不同的执法、执纪等职能机关和专业性的领域与涉案单位,如纪检、监察、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物价、金融、证券、审计、房地产、技术监督等单位和专门领域。只有通过对外部的协调争取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大力协助,侦查工作才能保证顺利进行。

协调配合要从过去主要靠人来人往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转变到主要靠制度与机制解决共性问题上来。前者解决的往往是某一具体的事,协调的实现多倚重单位领导人个人之间的关系;后者一般解决的是某一类问题,靠的是机制和制度。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联合下发等形式,建立健全与有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在同职务犯罪斗争中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与港澳协查机制和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潮,职务犯罪将出现国内犯罪国际化,国际犯罪国内化的新趋势。高新科技手段的发展和应用,使跨境职务犯罪的手段愈来愈隐蔽,逃避打击的速度也更加快捷。事实证明,不管哪个法域仅靠自身的力量,仍然实行封闭的调查处理方式,都很难对此类犯罪形成有效的控制体系。

1、进一步加强与港澳的协查机制

随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三地的经济、文化、司法等领域的交往与合作日益密切。本着“_”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将1993年2月下发的《关于同港澳地区司法机关进行案件协助调查取证工作程序的规定》作了新的修改和补充,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港澳个案协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协助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逐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然后由最高检的“个案协查办公室”与港澳有关部门联系落实或委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络并派员协查,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统揽全局,指导跨法域职务犯罪案件协查活动的高层协调机制。在维护内地与港澳共同利益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各方已在具体案件的协查内容和协助方式上形成了新的约定:如协助会见和询问知情人和证人;向有关部门了解、查询、调取物证、书证;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出入境资料及动态情况报告;通过法律程序追缴与犯罪有关的赃款赃物等等。在2000年,原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家族特大受贿案最终能顺利突破,就是内 地与港澳协查机制发挥重大作用的成功案例。

2、不断完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相互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加入WTO,给跨越国界和地区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和条件,这类犯罪案件呈增长的趋势,严重破坏了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侦查方案范文 第3篇

关键词:侦诉协作;大控方;价值分析;实践考察;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F731

文献标识码:A

加拿大学者约翰?沃施指出:“侦查的技巧和检察官的法律敏锐力有助于提高侦查和起诉的效率。”[1]其精辟之处在于简明地阐释了侦查工作和公诉工作的基本区别,强调了侦诉协作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意义。在控、辩、裁三方组成的刑事诉讼构造中,同属于控方阵营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作为追诉职能的共同担当者,其侦查工作和公诉工作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这种诉讼职能的趋同性和内在联系的紧密性,使得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之间加强配合协作,形成侦诉合力,具有了可行性和必要性。200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中指出,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诉侦协作机制,坚决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从而首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了应当建立“侦诉协作机制”。此后,一些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对如何建立侦诉协作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对这一创新做法,理论界并未给予应有的关注,研究成果几近空白。而实务部门在侦诉协作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做法各异,一些操作方式在理论上缺乏支撑,值得商榷。我国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再修改,如何在程序设计上加强侦诉机关的协作,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故此,本文拟对侦诉协作机制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一、 为何协作:侦诉协作机制的价值分析

“凡是谈到社会管理,就不能撇开价值,价值的相互制约和人的目的性。”康?维?内戈伊察.控制论的当前问题.转引自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在法律语境中,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2]。建立侦诉协作机制,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一)有利于形成“大控方”的追诉格局,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

从程序推进角度看,侦诉工作的目的有所不同,侦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为公诉作准备。而公诉的目的,是启动审判程序,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诉讼目的角度看,侦诉工作的目的则是同一的,即均是为了有效指控犯罪,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目标。因此,侦诉工作完全可以统一到如何有效地指控犯罪这一大方向上来。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侦诉机关对于侦诉工作基本方向的把握并不十分明确,习惯于“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重分工负责,轻互相配合,将侦诉工作截然割裂开来,缺乏整体的“大控方观念”,这是导致司法实践中侦诉机关相互制肘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建立侦诉协作机制,通过制度设计和理念灌输,增强侦诉机关的“大控方”意识,将有利于把侦诉工作为重心统一到有效指控犯罪这一基本方向上来,从而巩固控方阵营,形成“大控方”的追诉格局,推动侦诉机关紧紧围绕成功指控犯罪这一共同的诉讼目标,劲往一处使,形成强大的打击犯罪的合力,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有利于强化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提高侦诉工作质量,加强法律监督

“证据是科学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3]侦查工作的核心是收集证据,公诉工作的核心是审查证据,通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在交付审判之前将证据加以固定,是成功指控犯罪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侦查和公诉的角度有所不同,再加上侦诉人员在法律功底、证据素养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把握难免会出现分歧或偏差。如果侦诉双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各行其是,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及合作,则可能会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造成消极的影响。这在侦诉实践中已经表现得较为突出:侦查人员按照自己的思路去收集证据,很少主动与公诉人员进行沟通,公诉人员因为案件尚未进入公诉阶段也极少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结果有些案件侦查人员辛辛苦苦收集来的证据却达不到起诉的要求,或被退回补充侦查,甚或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尤其收集证据强调迅速及时,有的案件因公诉人员认为证据不足而要求进行补充侦查时,原本在侦查阶段可以收集的证据却因为错失良机未及时有效地保全而灭失,最终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如果建立了侦诉协作机制,侦诉双方在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过程中有充分的沟通、协商和合作,这种现象无疑将大为减少,案件质量也将得到极大的提高。此外,侦诉协作并非无原则地协作,协作并不排斥监督。在侦诉协作过程中,检察机关由于切实介入了侦查活动,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预防和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从而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增强了法律监督的效果。

(三)有利于化解侦诉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减少“程序倒流”,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对于公诉人员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不理解,认为是故意为难;而不少公诉人员则认为侦查人员法律素质低、证据素养差,侦查终结的案件达不到起诉的要求,成为“烫手的山芋”。这些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侦诉人员之间缺乏沟通协作所致。如果建立了侦诉协作机制,加强侦诉人员对案情、证据等问题的沟通协作,这些矛盾和冲突将极大地得到化解,“扯皮”现象将极大地减少,实践证明,“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加强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交流各自的工作体会和经验,就具体案件的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增进了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4]。同时,建立侦诉协作机制以后,公诉人员可以从公诉角度及时就证据收集向侦查人员提出建议和要求,指明侦查方向;侦查人员可以就证据收集的情况及时向公诉人员进行通报和沟通,及时调整侦查方向,从而将侦查方向与公诉方向统一起来。这样,有利于侦查人员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少走弯路,减少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被退回补充侦查这种“程序倒流”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四)有利于实现侦诉人员的优势互补,促进侦诉人员素质的提高

由于分工不同,侦诉人员的专业优势自然也有一定差异。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就指出,司法警察本于组织及专业侦查技术上之优势,在第一线犯罪对抗之处理上,较能掌握犯罪现场、缉捕犯罪嫌疑人及搜集证据。而检察官则因受有严格之法律训练,善于证据之法律评价与逻辑思维[5]。如果侦诉人员在工作中不配合协作,则彼此的专业优势未必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反之,如果建立侦诉协作机制,则有利于侦诉人员之间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更好地推动彼此工作的开展,促进整体素质的提高。约翰?沃施教授就指出:“警察在侦查期间更多地求助于检察官的一些法律意见,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关联?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使侦查活动变得更有效,而且保证了行为的合法性”[1]。协作配合的过程,也是侦诉人员相互学习的过程: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听取公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促使自己提高证据素养;公诉人员也可以通过对侦查的介入,促使自己提高侦查素养,以便更好地协助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避免外行指导内行的尴尬。实践证明,“通过侦诉人员共同分析研讨案件、总结经验、互相指正等方式,不但使干警进一步强化了协作配合的‘一体化’意识,办案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不断提高”[4]。

二、 如何协作:侦诉协作机制的实践考察

目前,一些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已经对侦诉协作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该机制的立法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现在需要做的是如何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侦诉协作机制上升到立法层面。

(一) 侦诉协作的基本形式

1.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协作。这是一种典型的侦诉内部协作。由于机构同属于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人员同属于检察官序列,且合署办公,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协作更容易进行,协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更能够得到及时沟通和解决,因此,这种内部协作目前是侦诉协作的最主要形式。

2.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批捕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协作。这是一种扩大了的侦诉内部协作,一般称之为“侦、捕、诉协作”,有部分检察机关建立了自侦案件的“侦、捕、诉协作”机制,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制定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侦、捕、诉协作办案机制试行规则》、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建立查办职务犯罪侦捕诉协作机制的意见》。“侦、捕、诉协作”与侦诉协作最大的区别是增加了自侦部门与批捕部门、批捕部门与公诉部门之间进行协作的内容。

3.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这是一种典型的检警之间的侦诉协作。这种协作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机关与机关之间的协作,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有关文件,对公安机关所有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进行协作。如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就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侦诉协作机制,确保公诉案件质量的规定》;二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即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部门之间联合制定文件,就某一类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进行协作。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就分别与该市公安局刑警总队、经侦总队、禁毒总队、出管办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有关侦诉协作的文件。

4.人民检察院与其他侦查机关之间的协作。这可以称之为扩大了的检警之间的侦诉协作。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就与该市海关缉私局、该市国家_签订了有关侦诉协作的文件。

(二)侦诉协作的内容

1.侦诉协作的原则 有的侦诉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侦诉协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如2007年3月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试行)》中就规定侦诉协作应当遵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和保守秘密、严守纪律的原则。

2.侦诉协作的核心 从有关侦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来看,侦诉协作的核心内容是证据问题,主要围绕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来展开,这集中体现在侦查阶段通过公诉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参与,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以及侦查取证的方向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侦诉协作机制中最重要的方面,也是检察机关基于公诉的需要,积极推行侦诉协作机制的主要动因。

3.侦诉协作的案件范围 这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未对具体的案件范围作出规定,而是笼统地要求侦诉机关在所有刑事案件的侦诉过程中都应当进行协作。这多出现在机关与机关之间联合制定的文件中;二是对哪些案件应当进行侦诉协作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有的部门与部门之间联合制定的文件中有所体现。

4.侦诉协作的职责分工 有关侦诉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基本上都对侦诉协作过程中侦诉人员应当履行哪些职责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5.侦诉协作的工作机制 有关侦诉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大多规定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如检察机关在何种条件下介入侦查、检察官如何对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协作、在协作过程中产生分歧如何解决、在协作过程中违法违纪如何处理等。

6.侦诉协作的法律监督 有关侦诉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均强调了检察机关在协作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权,如前述《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试行)》第2条就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目的之一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三)侦诉协作的实践效果

1.加大了犯罪打击力度,提高了办案质量。从实践情况来看,试行侦诉协作机制的机关在取证方面通常能够做到紧密配合,协作明显加强。由于证据收集、固定工作较为扎实,犯罪分子逃脱惩罚的机率降低,从而加大了打击犯罪的力度,提高了办案质量。如某国有企业总经理邓某某贪污一案,一审二审均被判无罪。后某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以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重新立案侦查,某检察分院主诉检察官应邀及时介入侦查,发现了证据存在的问题,向侦查人员提出了补充相关证据的建议,最终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注: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建立侦诉协作,加强诉审沟通———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提高职务犯罪公诉案件质量的具体做法》。]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2001年至2003年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率分别为、和,其检控率分别为:89%、和。在加强侦诉协作后,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年不起诉率为零,即检控率为100%。[注:同上。]

2.降低了退侦率,提高了办案效率。实践证明,通过加强侦诉协作,减少了退回补充侦查等现象,提高了办案效率。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2003年办理的职务犯罪大要案的退侦率高达80%以上,2004年在加强侦诉协作后,退侦率降低到48%,2005年降低到45%。办案周期2003年平均办案天数为89天,2004年下降到天,2005年又下降到天,平均办案周期由两年前的3个月,降低到了1个多月,办案效率大幅度提高。[注:同上。]

3.增强了侦诉人员之间的信任感和合作意识。通过侦诉人员之间的协作、沟通和交流,相互间的信任感和合作意识都得到了增强。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2004-2006年期间,公诉部门先后5次派人参与侦查机关的业务培训,就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等与侦查人员进行交流;同时侦查机关也先后派出9批20人到该院公诉部门进行了为期2-3个月的学习交流,加强了侦诉双方的信任和配合意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注: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强化引导侦查取证,促进大控方格局形成———我院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做法》。]

(四)侦诉协作的现存问题

1.法律支撑力度不够 侦诉协作机制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_的有关解释性规定中也语焉不详。目前实践中推行该机制的主要依据是一些地方侦诉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检察机关制定的内部规章,多表现为“试行规定”、 “试行规则”以及“会议纪要”等形式,效力层次都较低,基本上只有内部约束力,其贯彻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侦诉机关的协作意识。缺乏法律规定作为有力支撑,是目前侦诉协作机制推行中面临的最大障碍。

2.侦诉人员专业素养不足 侦诉协作机制实践运行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侦诉人员的专业素养问题,尤其侦诉人员在参与对方的工作环节时往往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专业局限性。如有的侦查人员的证据素养、法律素养较差,在侦查阶段不能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在起诉阶段不能发表适当的意见;有的公诉人员缺乏必要的侦查知识和侦查技巧,在侦查阶段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一些意见与侦查实践脱节,难以贯彻,甚至提出错误的意见等。由于侦诉协作是主要由公诉机关倡导推行的机制,后一种现象甚至影响到了公诉人员的权威问题,对该机制的推行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3.协作方式不够规范 在实践中,一些侦诉人员的协作方式较为随意,不够规范。如一些侦诉人员习惯于口头陈述案情,不向对方提出书面材料,容易造成彼此在基本案情、基本证据以及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案件的分析认识等方面出现差异甚至误解。[注: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经济犯罪案件办案小组年度工作总结》。]

侦查方案范文 第4篇

一、建立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的必要性

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办案制度的改革,打破固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坚持统一指挥、侦查协作的原则,各检察业务部门围绕自侦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一套配合协作,优势互补,反应迅速,功能完备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制度。建立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的构想,一方面是基于法律上的要求,因为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方式的科技化及合法性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则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现实需要。

毋庸置疑,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是一种比较完备的、适应职务犯罪侦查特点的工作机制,固然有其合理性、科学性、易操作性和实效性的一面。然而,由于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引发各种腐败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滋生蔓延,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了新的特点,发生了新的变化,这就客观上决定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工作形势需要。这种不适应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侦查力量分散。由于把职务犯罪侦查权一分为二,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分别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和侵权渎职犯罪进行侦查,这就客观上导致反贪局和渎检部门在侦查方向上各有其侧重点。而当前的职务犯罪具有相互交织的特点,如往往同罪存在_连体_关系,反贪局在查证时,可能会忽视对罪的侦查;反之,渎检部门在查证罪时,也会忽视对的侦查,这在客观上浪费了侦查资源,影响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二是侦查质量不高。由于职务犯罪具有复杂性、智能性和隐蔽性的特征,而且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往往需要到省内外、全国各地进行调查取证,仅靠承办案件的部门单兵作战,既可能因查证的动作缓慢而贻误战机,也可能因多处取证而不能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任务,被迫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或作存疑不决定。三是侦控合力不强。当前,在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在监督配合上存在两个误区:一方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同志为了避嫌,不愿意靠近自侦活动;另一方面,侦查部门的同志出于对案件的保密或是对查办案件过于自信等原因,不愿主动同批捕、公诉部门沟通。如此一来,便弱化了侦控合力,导致自侦案件撤案率高、不率高的问题出现。由此可见建立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的必要性。

二、如何建立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

建立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一种改革创新,既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也没有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需要在工作实践中加以研究和探索。从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的职能划分情况和自侦工作的规律、特点看,笔者以为,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的基本模式应当是:

1、侦查职务犯罪内部协作的基本形式

侦查职务犯罪内部协作的基本形式应分横向协作和纵向协作。横向协作,是指本院内部各业务部门对侦查职务犯罪工作提供的协作,这种协作是配合式的协作关系,即各检察业务部门要打破部门界限、职能界限,从本院工作大局出发,在立足于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的前提下,认真履行为侦查职务犯罪工作提供配合、协作的义务。纵向协作,是指上下级院在侦查职务犯罪中的工作协作,这种协作是领导式的协作关系,即上级院领导下级院的侦查职务犯罪工作。

2、侦查职务犯罪内部协作的组织形式

一是建立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在检察长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如果侦查工作需要其他业务部门配合协作的,均由指挥中心统一出面协调。指挥中心必须达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指挥有力;二是建立大要案侦查协调组。主要职责:掌握本地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情况,研究和探索检察机关侦查内部协作的方法、途径,发现和解决职务犯罪侦查及诉讼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和协调自侦部门同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合理使用和配置侦查资源和诉讼资源,切实增强内部侦控合力,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积极推进在检察长领导下、各职能业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自侦工作内部协作机制的建立。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协调组人员构成:检察长为组长,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和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三是建立协作联络员制度。各业务部门确定一名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为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内部协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对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工作配合与协作的具体事项。

3、建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

一是设立侦查监督联络员。为了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同自侦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协作,侦查监督部门确定一名业务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的主办检察官为侦查监督联络员。二是侦查监督联络员介入侦查活动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涉嫌犯罪数额较大或在本地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案件;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自侦部门认为案情复杂,要求侦查监督部门介入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长指派介入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侦查监督联络员主要负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予以监督;按照审查批捕证据规格的要求,对所介入的案件收集、固定和甄别证据提出意见,引导自侦部门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列席自侦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提出建议;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4、建立自侦案件职业公诉人制

一是确定由职业公诉人负责自侦案件的审查工作。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刑事案件,具有专业性强、言词证据多于书证及物证、证据易发生变化、易翻供串供等特点,在办理审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其案件承办人必须准确把握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精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熟悉和掌握案情,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才能在法庭上有力地指控犯罪。然而,这样的业务素养和办案能力不是每位公诉人都能具备。因此,公诉部门应当确定一名具备条件的职业公诉人专门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工作;二是自侦案件职业公诉人有参与侦查办案权。自侦案件职业公诉人在检察长授权下,可以参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参与办案的范围主要限定在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和副处级以上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参与侦查活动任务主要是按照审查证据规格的要求,对所参与的案件收集、固定和甄别证据提出意见,指导自侦部门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三是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在检察长授权下,可以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配合自侦案件职业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

5、建立职务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备案制

一是自侦部门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事先通过监所检察部门进行备案。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派驻到羁押场所的法律监督机构,由于其所处的特殊司法地位所决定,可以最直接、最快捷、最详细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一切动态。因此,自侦部门在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可事先通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备案,请其协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重点看押,禁止一切不规范接见,防止翻供、串供和泄漏消息;二是监所检察部门及时向自侦部门反馈犯罪嫌疑人的动态。监所检察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中,密切注视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并将之反馈给自侦部门,便于自侦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侦查工作。

6、建立检察技术跟踪服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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